高层旅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积

商场消防申报施工;防火分区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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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5.1.4  这几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该条的内容。
        一、在高层建筑设计时,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是极其重要的。有的高层建筑规模大、空间大,尤其是商业楼、展览楼、综合大楼,用途广,可燃物量大,一旦起火,火势蔓延迅速、温度高,烟气也会迅速扩散,必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此,除应减少建筑物内部可燃物数量,对装修陈设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以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之外,最有效的办法是划分防火和防烟分区。
        例如某医院大楼,每层建筑面积2700m2,没有设防火墙分隔,也无其它防火安全措施。三楼着火,将该楼层全部烧毁,由于楼板是钢筋混凝土板,火才未向下蔓延。而某学校一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学生宿舍楼,占地面积为1312m2,由于设了三道防火墙,起火时,防火墙阻止了火势蔓延,使2/3的房间未被烧掉。又如美国二十六层的米高梅饭店,内部设有2076套客房、4600m2的赌场、1200个座位的剧场,可供11000人就餐的8个餐厅以及百货商场等。该饭店设备豪华、装修精致,是一个富丽堂皇的现代旅馆。但是,设计时忽略了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致使建筑物内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主要问题是:采用了大量的可燃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和陈设大多数是木质等可燃材料,致使室内火灾荷载大;大楼又缺少必需的防火分隔,甚至4600m2的赌场内,没有采取任何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防火墙上开的一些大洞孔,穿过楼板的各种管道缝隙没有堵塞。因此,当日一楼餐厅发生火灾时,由于发现较晚,扑救不奏效,火势迅速蔓延(餐厅内有大量的可燃物),顿时,餐厅变成了一片火海。由于没有设防火分隔门,火很快通过门洞扩大到邻接的赌场。这场火灾导致84人死亡和679人受伤的惨重恶果。
        巴西圣保罗三十一层的安得拉斯大楼和二十五层的焦马大楼,前者室内为大统间,没有采用不燃烧材料作隔断,加之窗间墙(多数为落地窗);而后者结构是耐火的,但其内部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而且只有一座敞开式楼梯间。在起火后,烟气迅速扩散,火势迅猛异常,由于不能及时使大量人员撤离大楼,造成了179人死亡、300人受伤的惨痛火灾事故。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既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又要顾及到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目前我国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由于用途、性能的不同,分区面积大小亦不同。如北京中医医院标准层面积为1662m2,按东西区病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831m2;又如北京饭店新楼,标准层面积为2080m2,用防火墙划分为三个面积不等的防火分区,如图5。
        三、比较可靠的防火分区应包括楼板的水平防火分区和垂直防火分区两部分,所谓水平防火分区,就是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所谓垂直防火分区,就是将具有1.5h或1.0h耐火极限的楼板和窗间墙(两上、下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2m)将上下层隔开。当上下层设有走廊、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将相连通的各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可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有利于消防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以美国芝加哥的John Hancock大厦为例,在这幢高300m的塔式建筑物中,在上部楼层套间内,至少发生过20次火灾。但没有一次火灾蔓延到套间以外,其主要原因,就是防火分隔设计得当,又有较好的防火安全设备。
        国外有关标准、规范中,也规定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例如法国的规范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m2;德国规定高层住宅每隔30m设一道防火墙,一般高层建筑每隔40m设一道防火墙;日本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10层以下部分1500m2,11层以上部分,根据其吊顶、墙体材料的燃烧性能及防火门情况,分别规定为100、200、500m2;美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1400m2;原苏联规定非单元式住宅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500m2(地下室与此相同)。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面积各异,但其目的都是要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分区,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损失。
        规范5.1.1条根据我国一些高层建筑对防火分区划分的实际做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将防火分区的面积规定为表5.1.1中所列的三种数字。对一类高层建筑,如高级旅馆、商业楼、展览楼、图书情报楼等以及高度超过50m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其内部装修、陈设等可燃物多,且有贵重设备,并且设有空调系统等,一旦失火,容易蔓延,危险性比二类建筑大。因此,将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000m2。二类高层建筑,如普通旅馆、住宅和办公楼等建筑,内部装修、陈设等相对少些,火灾危险性也会比一类建筑相对少些。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1500m2。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目前经济水平以及消防扑救能力提出的。地下室规定建筑面积500m2为一个防火分区。因为地下室一般是无窗房间,其出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又是消防扑救口。火灾时,人员交叉混乱,不仅造成疏散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对地下室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严是必要的、合理的。表5.1.1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如设有自动 喷水灭火设备,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能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建筑物的安全程度大为提高。例如某市第一百货商店,8楼的静电植绒车间失火,由于相邻部位都设有自动喷水头,对阻止火势蔓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相邻部位的安全。因此,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则该局部面积可增加1倍。
        四、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建筑高度较低,火灾时疏散较快,且扑救难度也比较小,易于控制火势蔓延。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有些商业营业厅、展览厅附设在高层建筑下部,面积往往超过规范较多,还有些商业高层建筑每层面积较大,经过对20多个建筑的调查,4000m2能满足使用要求,故调整为4000m2,以利执行。
        五、据调查,有些高层公共建筑,在门厅等处设有贯通2~3层或更多的各种开口,如走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为了既照顾实际需要,又能保障防火安全,应把连通部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如果总面积超过规定,应在开口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施,使其满足表5.1.1的要求。已有一些高层建筑是这样做的,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北京长富宫饭店和北京亮马河大厦等。
5.1.5  本条是新增的。建筑物中的中庭这个概念由来已久。希腊人最早在建筑物中利用露天庭院(天井)这个概念。后来罗马人加以改进,在天井上盖屋顶,便形成了受到屋顶限制的大空间——中庭。今天的“中庭”还没有确切的定义,也有称“四季庭”或“共享空间”的。
        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与建筑物同高,有的则只是在旅馆的上面或下部几层。例如美国1975年亚特兰大兴建的七十层桃树中心广场旅馆,中庭布置在底部六层,周围环境天窗采光,底层大厅有30m长的瀑布、花坛、盆景等物,这些景物与建筑物交映生辉。
        国内外高层建筑设有中庭的举例见表8。
国内外设有中庭的高层建筑举例      表8
     建筑名称
    中庭设置特点及消防设施
北京京广大厦
中庭12层高,回廊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和水幕系统
广州白天鹅宾馆
中庭开度为70m×11.5m,高10.8m
中庭高13m,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北京长城饭店
中庭6层高,回廊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排烟系统、防火门
厦门假日酒店
中庭6层高,回廊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排烟系统、防火门
厦门海景大酒店
中庭6层高,回廊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排烟系统、防火门
西安(阿房宫)凯悦饭店
中庭10层高(36.9m),回廊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系统和防火卷帘
厦门水仙大厦
中庭3层高,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厦门闽南贸易大厦
中庭设在裙房紧靠主体建筑旁的连接处,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中庭设在大厦中间,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
续表8 
 建筑名称
 中庭设置特点及消防设施
深圳发展中心大厦
警系统和加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房间通向走向走道为乙级防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
中庭设在底下,高16m,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中庭25层高,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设备
美国田纳西州海厄特旅馆
中庭25层高,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设备
美国旧金山海厄特摄政旅馆
中庭22层高,各种小空间与大空间相配合,信息交融  
美国亚特兰大桃树广场旅馆
中庭6层高,设有自动报警、自动喷水水幕设备    
新加坡泛太平洋酒店
中庭35层高,设有自动报警喷水和排烟设备
北京艺苑中心
中庭10层高,回廊设有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设备贯通30层,防火重点是一、二层楼店铺火 
日本新宿NS大楼
灾。用防火门和卷帘分隔。3楼设2台ITV摄影机,探测器   
        以上举出的只是部分高层建筑设有中庭的例子。进入本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有不少高层建筑仿效中庭的设计。仅以厦门市1980年实行经济特区以来,已经建成和还在施工设计的60余幢高层建筑,设有中庭建筑的就有10多幢。在防火设计方面,给我们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设计中庭时碰到的最大问题是发生火灾时,如何保证室内人员的安全。一般建筑物防火处理的方法是设置防火分区,或是设法把局部发生的火灾限制在其发生的范围内,即设置防火隔断。然而中庭建筑,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所破坏。因此,中庭防火设计不合理时,其火灾危险性大。
        日,美国芝加哥海厄特里金西奥黑尔旅馆夜总会中庭发生火灾,造成30多万美元的损失;日,美国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厦火灾是由办公室烧到中庭的,造成30多万美元的损失;日,比利时布鲁塞尔伊诺巴施格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由于中庭与其它楼层未进行防火分隔,致使二层起火后很快蔓延到中庭,中庭玻璃屋顶倒塌,造成325人死亡,损失惨重。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中庭防火作了严格规定。结合国外情况本规范作出了如下规定 :
        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连的过厅、通道等相通处应设乙级防火门或复合型防火卷帘,主要起防火、防烟分隔作用,不论是中庭或是过厅等部位起火都能起到阻火、阻烟作用。
        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m,但也不应大于2.8m。
        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设置排烟设施,在本规范第八章作了具体规定。
5.1.6  本条基本上保留原条文的内容。为了着火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本规范要求设置排烟的走道、房间(但不包括净高超过6m的大空间房间如观众厅)等场所,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高层建筑多用垂直排烟道(竖井)排烟,一般是在每个防烟区设一个垂直烟道。如防烟区面积过小,使垂直排烟道数量增多,会占用较大的有效空间,提高建筑造价。如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大,使高温的烟气波及面积加大,会使受灾面积增加,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本条对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作了规定。防烟分区的划分如下:
        1. 不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包括地下室)和走道,不划分防烟分区。
        2. 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都设置排烟设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并按分设或合设的情况划分防烟分区。
        3. 一座建筑物的某几层需设排烟设施,且采用垂直排烟道(竖井)进行排烟时,其余各层(按规定不需要设排烟设施的楼层),如增加投资不多,可考虑扩大设置范围,各层也宜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排烟设施。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5.2.2  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有效措施,在设计中我们应注意和重视。许多火灾实例说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转角处,不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为了防止火势从防火墙的内转角或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蔓延,要求门、窗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其具体数据采用了《建规》第7.1.5条的规定。从火灾实例说明,如相邻两窗之间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不燃烧固定窗扇的采光窗,也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故可不受距离限制。
5.2.3  本条对在防火墙上开门、窗提出了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浓烟和火焰通常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为此,规定了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实践证明,耐火极限为1.20h的甲级防火门,基本能满足控制一般火灾所需要的时间。当然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再高些对防火就更好,但因目前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采用耐火极限为1.20h的防火门较为适宜。
5.2.4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本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次修订时仍保留了本条。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分隔物,应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在火灾时充分发挥防火墙的作用故规定输送煤气、氢气、汽油、乙醚、柴油等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为了防止通过空隙传播火焰,故要求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为防止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扩大火势蔓延,要求管道外面的保温、隔热材料采用耐火性能好的材料,并对穿墙处的缝隙要用不燃烧材料仔细堵塞好。
5.2.5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4.2.5条的内容修改。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发生火灾,是非常危险的。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它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房间和上部楼层,影响楼内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西班牙萨拉戈市中心科拉纳旅馆地下餐厅厨房着火,火势很快蔓延扩大,通过吊顶上没有堵死的管道洞口蔓延到上面一层直到十一层的办公室,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了灾情。国内高层建筑这样的教训也不少,故作此条规定。
5.2.6  经实践证明,原规范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据调查,目前有些高层建筑设计或施工中对此未引起注意,仍有不少装有吊顶的高层建筑,在房间与走廊之间的分隔墙,只做到吊顶底皮,没有做到梁板结构底部,一旦起火,容易在吊顶内蔓延,且难以及时发现,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就是没有吊顶,走道墙壁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也会成为火灾蔓延和烟气扩散的途径。对此,在设计和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5.2.7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是固定灭火系统的“心脏”,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该装置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所以本条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4.2.7条的内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个别改动。
        原4.2.7条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一定性用语改为“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 m2”的定量用语,以便于设计和建审人员掌握执行。地下室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给疏散和扑救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故本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其根据是日本某大楼防火设计中,火灾荷载不大于30kg/m2。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发生火灾时,电梯井往往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如与其它管井连通,一旦起火,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其它管井,扩大灾情,因此应独立设置。
        电梯井一般都与梯厅及其它房间相连接,所处的位置重要,若在梯井内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管道或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是不安全的。据调查,有些单位忽视这一点,将无关的电缆混设在梯井。如某通信楼将其它通信电缆都敷设在梯井内,这不仅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扩大,所以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梯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之一,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就很容易成为拔烟火的通道,所以规定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5.3.2  高层建筑的各种竖向管井都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单独设置,不应混设。某宾馆的垃圾道与烟道连在一起、后因20层处的烟道破裂不能使用。这种设计不安全,所以应加以限制。
        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为1.00h。
5.3.3  高层建筑的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都是拔烟火的通道。若防火分隔不当或未作恰当的防火处理,当建筑物某层起火时竖井不仅会助长火势,而且还成为火与烟气迅速传播的途径,造成扑救困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使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建成的许多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堵密实。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便于管子检修、更换,又要保证防火安全,有些竖井如果按层分隔确有困难,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考虑到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垂直蔓延速度更快等不利情况,因此要求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5.3.4  垃圾道是容易起火的部位。因为经常堆积纸屑、棉纱、破布等可燃杂物,遇有烟头等火种极易引起火灾。这样的火灾事例不少。例如,日本东京都国际观光旅馆,1976年4月,因旅客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道,底层垃圾着火,火焰由垃圾道蔓延,从上层垃圾门窜出,烧毁7~10层的客房;某候机楼,因烟头烧着垃圾道内的可燃物而起火,险些把放在垃圾道前室内的煤油烧着,因扑救及时而未造成重大火灾;某高层办公大楼,垃圾道设置在楼梯间的中央部位,曾多次起火。为此,本条要求垃圾道不得设在楼梯间内,宜设在靠外墙的安全部位;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这样对防止烟、火的危害是必要的。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楼梯间出入口或管井开口部位,要求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损失起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有严格要求。日本对防火门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将防火门分为甲、乙种两类,甲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乙种防火门为0.50~1.50h。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即甲级1.20h,乙级0.90h,丙级0.60h。
5.4.2  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并根据其功能的不同,要求相应装设一些使门能自行关闭的装置,如设闭门器;双扇或多扇防火门还应增设顺序器;常开的防火门,再增设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5.4.3  在高层主体建筑与配楼之间,一般留有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伸缩缝)。若将防火门设在变形缝中间,由于防火分区之间温度、地基等原因,发生火灾时,烟火易扩散蔓延成灾。因此,规定防火门设在楼层较多一侧,且向楼层较多一侧开启,以防止火焰通过变形缝蔓延而造成严重后果。
5.4.4   本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公共建筑物中(如百货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等),因面积过大,超过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规定,考虑到使用上的需要,若按规定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特殊的防火处理办法,设置作为划分防火分区分隔设施的防火卷帘,平时卷帘收拢,保持宽敞的场所,满足使用要求,发生火灾时,按控制程序下降,将火势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的范围之内,所以用于这种场合的防火卷帘,需要确保防火分隔作用。条文中规定了两种方法:一是防火卷帘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包括背火面温升在内的各项判定条件判定,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二是同样按照GB7633进行耐火试验,根据该标准中关于“无隔热保护层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的规定和国家产品标准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只以距背火面一定距离的辐射热强度和帘面是否穿火来判定其耐火极限的卷帘。按照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非隔热防火卷帘,所得耐火极限数据,远比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隔热型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长得多。所以不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能达到非隔热防火分隔的要求;而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则具有隔热功能,能达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为便于区别,在国家防火卷帘新的分级标准出台之前,暂称后者,即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为特级防火卷帘。而称前者为普通防火卷帘或简称防火卷帘。由于普通防火卷帘的隔火作用达不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所以本条规定若采用这种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喷水延续时间不低于3.00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喷头距卷帘的距离宜为0.50m。以上喷水系统的技术参数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本条这次修订首先删去原条文中“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用语,避免不分场合都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误解。现条文中用“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避开了“代替”的词语,与5.1.1条相呼应,表明采用卷帘是在设防火墙有困难时的特殊处理方法。二是强调作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卷帘,必须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分隔作用,原条文中要求“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执行中人们自然会理解这种用途的防火卷帘应按防火墙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并按其判定条件确定耐火极限。既然防火卷帘有专门试验方法,怎么又要求按《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进行试验呢?原条文对试验方法的表述不确切。实际上《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与《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7633,虽然受火条件等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但构件结构形式,承载约束条件等是有差别的。GB7633中规定了无隔热保护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当然也不以背火面温升作为判定条件;但有隔热保护的铁皮卷帘或非铁皮卷帘不属于前述范围,当然应当作为判定条件。现条文表述与GB7633的规定一致,这种将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实际上满足了防火隔热要求,可称这种防火卷帘为特级防火卷帘,又与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普通防火卷帘分级相区别。三是条文中规定两种方法供设计选用:近几年国内市场上涌现的汽雾式钢质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等均属特级防火卷帘,是本条顺利实施的物质条件;同时对普通防火卷帘采用喷水系统保护,也作了更明确的要求,增强了条文的可行性。
5.4.5  发生火灾时,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常常是惊慌失措,一旦疏散路线被堵,更增加了人们的惊慌程度,很不利安全疏散。因此,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应在帘的两侧设有启闭装置,并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本条是根据许多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的。有些体育馆、剧院、电影院、大礼堂的屋顶采用钢屋架,未作防火处理,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时,很快塌架,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如某市文化广场(6000座位以上),采用钢屋架承重,起火后不到20min就塌架,造成重大损失;又如某市体育馆(5000座位)的钢屋架,失火时,在十几分钟内就塌架,也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的安全,在采用金属屋架时,应进行防火处理。日凌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大厦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美元之巨。这次火灾使楼板表面的混凝土酥松、脱落,钢筋部分裸露。然而,在这长达2h的火灾中,大厅钢梁和钢柱等却未受到丝毫损坏,其原因在于钢柱、钢梁等承重钢结构喷涂了一层防火涂料。事后经鉴定,钢梁、钢柱的强度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可以继续使用。这说明防火涂料经受了实际火灾的考验,涂料的防火性能是有效的、可靠的。本条规定屋顶承重钢结构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使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的要求。同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对屋顶钢结构的威胁。
5.5.2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理由同5.5.1条。
5.5.3  此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发生火灾时,有很强的拔火作用。如某饭店一次地下室失火,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特别是靠近变形缝附近的房间更为严重,因此要求变形缝构件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这是不妥当的。万一电缆发生火灾,必然影响全楼的安全。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对穿越变形缝的上述管道要按规定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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