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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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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了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建立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设招标投标市场信息一体共享以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创新在线行政监督方式,日,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在国家会议中心成功举办。&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林念修出席论坛开幕式并致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有关领导应邀作主旨发言。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委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此次论坛还得到了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大力支持。& & 26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软件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单位的负责人、行业专家进行了主题交流发言。来自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机构、省级招标投标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全国电子招标试点单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电子系统开发集成商、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专家及新闻媒体近700名代表参加了论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长任珑和副会长贾建华、石国虎、李小林分别主持论坛各项议程。& 林念修副主任与《“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发起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启动招标采购行业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仪式,并致论坛开幕辞。& 林念修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以“开放数据、公平交易、共享经济”为主题,就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交流经验,共谋发展,对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15年首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举办以来,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发展基础,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已经迈入了互联共享、机制创新、深度应用的新阶段。& 林念修副主任强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确定的目标路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信息共享,强化制度支撑,为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一,促进交易平台健康发展,着力营造良好运行环境。第二,加快行政监督平台建设,着力构建综合监督体系。第三,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第四,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着力强化政策支撑。他希望,招标投标行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势,紧抓机遇,携手奋进,推动创新、互动、融合、共享的电子招标投标在互联网时代不断绽放新光彩,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杨洁司长在主旨发言时指出,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党组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要求,立足指导协调,狠抓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机制完善,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着力为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下一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将以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的贯彻实施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狠抓任务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陈立东副司长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完善管理平台功能,并实现与国家综合平台的互联,提升监督服务能力,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公共资源信息共享备忘录的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通信建设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孙永红副局长作主旨发言时指出,交通运输部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加大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管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借鉴此次论坛各行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探索与研究,全力做好公路建设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崔珑副司长作主旨发言中指出,国家铁路局高度重视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先后编制和出台了各项招投标监管规范性文件,并搭建监管平台,力争用一套系统、一张网为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参建各方和行政监管部门服务,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力量,维护公平交易环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论坛上,为加强信用信息和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共享,保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安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签署信息共享合作协议,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安全战略合作协议。论坛还展示汇报了“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进程、电子招标投标2017大数据分析和创新成果。& 最后,与会人员进行了“互联网+”招标采购热点问题现场互动交流研讨,并通过线上公共论坛与在线观众进行了互动交流。& 本届论坛由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承办,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央企单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必联(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优质采(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等10家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软件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单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吉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海南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陕西采购与招标网、甘肃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33家省市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中心共同协办。&& 新华社、中国改革报、中国经济导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建筑时报、中华建筑报、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腾讯网、新浪网、搜狐网、凤凰网、和讯、今日头条、爱奇艺、土豆网、证券时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等40余家媒体对论坛盛况进行了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林念修副主任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上的致辞【来自现场整理】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举办的第二届“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此次论坛以“开放数据、公平交易、共享经济”为主题,就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交流经验,共谋发展,对于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此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致以诚挚的问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常态要有新动力,互联网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十三五”时期,中国将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着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推动创新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积极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互联网+”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对提升产业乃至国家综合竞争力将发挥关键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互联网+”行动实施两年多来,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实践探索不断积累,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发展“互联网+”招标采购,是招标投标行业贯彻实施“互联网+”行动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自2015年首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举办以来,各部门、各地方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发展支撑,“互联网+”招标采购市场主导、政府推动、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不断深化,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加速形成。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已经迈入了互联共享、机制创新、深度应用的新阶段,取得一系列突出成效,体现为三个“进一步”。&&&&一是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服务质量效率。两年多来,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过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便捷、个性化的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服务体验,降低了交易成本。在模式创新上,纵向延伸业务链条,使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物流、租赁等支持服务体系进行对接;横向拓展业务领域,推出“招标+咨询”、“招标+金融”、“招标+保险”、“招标+融资租赁”等新的服务产品,实现“一站式”交易服务。在技术创新上,不断优化升级投标辅助工具、智能化评标工具、供应商动态量化评估系统等服务软件,引入BIM、在线三维模拟开标大厅等新技术,电子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层次有了明显提升。&&&&二是市场环境更加包容开放,进一步夯实了互联共享发展的基础。两年多来,电子化招标采购日益深入人心,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加速建设,互联共享步伐大大加快,电子交易平台加速发展。目前,全国已建立了近2000个各种类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基本能够满足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一些大型交易平台还实现了跨区域提供交易服务,并积极探索开展区域一体化合作。公共服务体系更趋健全。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覆盖各行业、各领域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基本形成,公共服务产品和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国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枢纽、公共服务的载体和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托,为市场提供了注册共享、开标保障、信息公开、数据分析、专业智库等40多项公共服务产品,并获中国“互联网+”十大优秀案例奖项。&&&&三是监管机制更加智能高效,进一步提高了招标采购活动规范化、透明化。两年多来,各地方各行业加快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事项在线办理、交易动态监督,在方便市场主体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一方面,利用交易全透明实施全程监督。一些交易平台特别是央企平台利用可视化动态显示大屏幕,让所有流程、数据都实时“上墙”展示,所有正在进行的交易状况一目了然,实现了全过程透明化运行和实时动态监督。另一方面,依托交易大数据实现智能管理。一些交易平台利用历史数据及价格预测模型,为未来采购策略和采购成本估算提供重要参考借鉴。一些地方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发现交易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异常交易行为,预测GDP及宏观经济走势,为宏观调控和行政监管提供重要数据支撑。“互联网+”招标采购的融合发展,有效提升了招标投标领域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显著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在服务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绩值得充分肯定!这是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精心统筹、指导协调,各地深入贯彻、协力推进,有关行业协会和广大市场主体积极配合、不懈努力之下共同取得的成果。&&&&在此,我谨代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大家付出的辛勤汗水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敬意!&&&&在看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的基础还不牢固,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薄弱环节、短板和不足,突出表现为“三个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不适应,囿于传统现场监管路径依赖,造成平台系统和业务办理“两张皮”,电子交易和纸质办理“双轨制”并存,市场主体对电子招标采购便捷化的获得感不强。&&&&二是体制机制不适应,优胜劣汰的交易平台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排斥市场化交易平台对接应用,市场化交易平台发展艰难。&&&&三是信息共享不适应,利益藩篱没有打破,导致系统建设各自为政,很多信息资源还散落在各部门、各地区,信息“碎片化”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我们必须正视这些矛盾和问题,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从体制机制上突破瓶颈制约,并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准确把握形势环境变化,顺应发展大势,不断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向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更高的水平迈进。同志们,朋友们,&&&&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任重道远。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确定的目标路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信息共享,强化制度支撑,为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一,促进交易平台健康发展,着力营造良好运行环境。一要引导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推动交易平台根据专业类别、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特色和更精细化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要求,规范各类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实现有序竞争、合规运营,打造健康平台生态圈。二要破除制约交易平台发展的障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必须打破市场壁垒,开放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自主运营,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二,加快行政监督平台建设,着力构建综合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快行政监督电子化步伐,以监督管理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过程电子化。对于能够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现场办理;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一律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一律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另一方面,创新监管体制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推动动态监督、协同共享和大数据监管,加快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第三,不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一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依法拟定并公布本平台公共服务清单,以及个性化增值服务清单,高效便捷提供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二要实现各类信息平台互联共享。依托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同时,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国家投资、信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融合,实现信息交换、资源共享。&&&&第四,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着力强化政策支撑。一方面,健全“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进行制度设计,促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进一步健全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标准体系,并组织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需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适用性,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运营提供制度支持。另一方面,完善交易大数据收集、使用和监管政策。推动建立大数据产品收益共享机制,探索将招标采购大数据作为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同志们,朋友们,&&&&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力、共同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在制度供给和系统建设等方面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深入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同时,在这里提出两点希望:希望各地强化组织领导,牵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指导作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抓好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的推广应用,多出好的经验。&&&&希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切实发挥好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展望未来,“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空间广阔,大有可为。招标投标行业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大势,紧抓机遇,携手奋进,推动创新、互动、融合、共享的电子招标投标在互联网时代不断绽放新光彩,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最后,预祝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携手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上的发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 洁(日)【来自现场整理】&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此次论坛。刚才林念修副主任在致辞中,对两年多来我国“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听了令人振奋,同时也感受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切实抓好贯彻落实。201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党组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要求,立足指导协调,狠抓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机制完善,会同有关方面大力推广应用电子招标采购,着力为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强规划指导。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发改法规[号),规划了未来三年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为加强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2017年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要点》(发改办法规[号),明确年度任务要求。二是创新制度规范。研究修订《招标投标法》,并就部分条款初步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电子招标投标法律地位,增加支持电子化招标采购推广应用的内容。改革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取消传统纸质媒介,依托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完善配套规范,与国家认监委共同起草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国认证联[2015]53号),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制度;起草《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及其建设技术指引和数据规范。三是加快平台建设。指导加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三大平台建设,规范平台运行行为,初步形成了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地域拓展上,各省区市普遍形成了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工作体系。在行业发展上,电力、石油、煤炭、钢铁、通信、水利、交通、军工等领域的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纷纷建立专业化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国家层面上,指导建设运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总枢纽,横向对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平台,纵向对接各省公共服务平台和有关交易平台,实现全国招标投标信息汇聚共享,为电子招标投标各类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四是开展试点示范。选取深圳市、昆明市、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广州市、宜宾市等九省市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并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40余家单位和企业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坚持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在提升交易便捷性和透明度、开展大数据应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效引导和带动了交易平台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促进了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开放共享,提升了行政监管效能。在总结试点工作和经验基础上,梳理形成了一批“互联网+”招标采购创新成果,一会儿论坛还将作专题展示。尽管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会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场迫切需求相比,还有差距。林念修副主任在致辞中提出的三个“不适应”,正是当前“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是我们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向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迈进程中,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重点问题。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林念修副主任指示要求,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以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的贯彻实施为抓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协调,狠抓任务落实,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修订上报《招标投标法》。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全面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这是全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在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方面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计划在2018年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将围绕电子化招标投标进行制度设计,为“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奠定坚实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充分依托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意见收集、整理和分析,并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为修法提供支撑,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希望各方面积极参与,为修法贡献智慧,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好。二是抓好招标信息发布制度的贯彻实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贯穿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始终,实现信息发布的电子化、自动化,有利于推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并有助于实施在线监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的情况看,实施半个月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市场主体反映良好,但在目前的过渡期,还有大量对接、调试和规范工作要做,同时,各地也面临做好原有制度机制与《办法》的衔接等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进一步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使《办法》中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有更多“获得感”。三是继续完善制度机制。电子招标投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展较早,制度相对完善,交易项目数量和金额最大,应当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电子化交易,统筹用好各类平台资源,支持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构建开放、高效、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同时,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统一制度标准,完善数据内容和格式要求。推进电子CA互认工作,进一步扩大CA互认范围。推动基础好、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区域一体化合作,在评标专家远程抽取、异地评标和CA互认等方面实现跨区域共享互认。四是加快系统贯通和信息共享。推进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规范建设运营,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总枢纽,实现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依托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各地区、各行业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形成招标投标领域完整信息网络,并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整合共享。指导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交互,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交互,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与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对接交互,将招标采购活动中价格违法行为纳入统一在线监管体系。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抓紧完善交易大数据收集、使用和监管政策,发挥大数据、“互联网+”在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五是深化招标采购国际合作。当前,电子化招标采购已经成为国际趋势。本轮刚刚修订的主要国际公共采购规则,均更加强调电子化采购方式的应用。无论国内企业“走出去”,还是国外企业“请进来”,都离不开电子招标采购。据评估,中国电子招标投标起步虽晚,但随着国内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程度上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和“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招标投标行业完全有能力也有责任参与国际电子化招标采购的标准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多领域、深层次交流与合作,深入学习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制定,加快我国标准国际化进程,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服务。在互联网时代,招标投标市场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将与各方面一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乘势而上,主动作为,积极推动招标投标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发挥“互联网+”作用推动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创新发展公路局在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上的发言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 孙永红【来自现场整理】&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首先,我谨代表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 “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给予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非常高兴参加本次论坛,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共同推动互联网与公路建设领域市场管理的深度融合。公路行业是最早开放市场、采用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公路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在择优选择队伍、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提出“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方面的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推动招标投标改革和制度创新,推广应用电子招标投标势在必行。互联网技术在招标投标的应用是公路建设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有效监管的迫切需要和重要途径。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招标投标方面的应用和推广,近年来积极协调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以完善法规体系、创新制度设计、加大信息化建设、创新监管方式等为重点,指导各地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实践,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显示了“互联网+”在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广阔前景。一是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创新。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满足行业招标投标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4号部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从2016年2月开始执行,全面推进招标投标的改革工作,针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制度设计,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近年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管职能,推行“五公开”“三记录”,即全面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中标候选人关键信息、评标信息、投诉处理决定、不良行为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工作,我部发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号),进一步加强评标管理、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拓展了评标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评标过程更加科学规范,以适应国家未来招标投标的整体发展趋势和电子招标投标的实际需要。为更好地与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我部发布了2017年第51号公告《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2018版)》,适应新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并在招标标准文件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内容“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招标人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可参照附录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投标文件的编制、修改与撤回,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中标通知等条款进行调整。二是发挥信用信息和平台的支撑引导作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公路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载体。近年来,不断优化拓展信用平台功能、升级完善从业企业数据结构、严格规范从业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加大不良行为记录公开力度、推动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目前,我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用户已涵盖全国32个省级(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系统信息涵盖公路勘察设计企业363家,施工企业3041家,公路建设项目2700余个,从业人员18.6万余人,日均访问量3000余次,为全面推行招标投标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招标人可根据信息平台中的企业资质、业绩、人员、信用评价等级、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核实企业纸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纸质资料与平台信息不一致的,招标人可不予认可。部将不断优化拓展信用平台功能、升级完善从业企业数据结构、严格规范从业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加大不良行为记录公开力度、推动部省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行业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部已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连续两年公布包含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内容涵盖全国248家公路设计企业、865家公路施工企业和512家公路监理企业以及5898名监理工程师的综合信用信息。近期,部还将增加对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要求,《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送审稿)在完成报审手续后将印发执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信用评价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加强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工作。2011年,我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专家库已全面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实现了评标专家即时更新个人信息、专家随机匿名抽取、自动回避、自动短信通知、专家业主匿名互评等功能。2017年,我部又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再次升级,以满足相关工作需求。近一年来,有关单位组织了两批次评标专家培训,课程均涉及电子招标投标内容,使评标专家能够快速适应新要求。四是鼓励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江西、山东、江苏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领域率先示范,积极探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基本实现招标全程无纸化、信息交换网络化、文件编制工具化、资格评审自动化,同步推行分类资审、随机确定投标标段、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浮动系数、随机确定评标办法等管理机制,取消了常规招标投标中的清标环节和资格审查环节,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审,评标专家仅对计算机比对结果进行复核,人为干扰招标现象明显减少、围标串标问题基本杜绝、投诉举报数量显著降低,达到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范行为、保障廉洁的效果,为全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目前,我部已要求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学习借鉴这些省份的经验做法,加快招标投标改革进程。五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必须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思路,加强动态监管,以实现有效的行业管理。一是充分依托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实现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重点人员、重点事项的监督管理,以及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系统性监管。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网络化优势,扩展信息公开范围,实现对“五公开”在内的重要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提高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利用部门网站、监管平台、信息平台、来信来访等渠道主动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目前,公路建设领域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2017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477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总里程达13.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位。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交通强国建设的起步之年,工作紧、任务重,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行为,任重道远。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借鉴此次论坛各行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招标投标的探索与研究,全力做好公路建设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最后,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电子招标投标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上的发言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副司长 崔珑【来自现场整理】&尊敬的林主任、杨洁司长、任珑会长,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受邀参加第二届“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并在这里代表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与大家交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我主要谈三点体会,请大家指正。一、坚持顶层设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新发展理念”,“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自身参与度很高的一项采购交易活动,如何更好促进交易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并在法治的氛围中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是我们一直思考和践行的课题。2013年铁路政企分开改革以来,国家铁路局高度重视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先后出台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编制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参考手册》,为履职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在履职监管过程中,我们注重以问题为导向,更好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引导作用。针对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我们着手研究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目前,规章草案已经完成了社会征求意见工作,即将提交交通运输部部务会审议。办法中对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构建诚信体系等事项都做了制度性安排,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法条约束但缺少对应罚则的一些突出问题,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相信对规范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二、搭建监管平台,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各行各业和社会大众都已深度融入了信息的海洋,互联网已经在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铁路局成立后,也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来开展监管工作。目前,我们正在建设覆盖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的铁路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力争用一套系统、一张网为包括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参建各方和行政监管部门服务,这其中也包含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平台的功能。而在此系统正式运行前,我们结合履职需要,在信息化方面进行了探索尝试。2017年,铁路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上线试运行,为动态管理3000多名在库专家提供了平台。我们7个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也都结合监管辖区实际,借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监督通道或开发监督平台来实现在线监管。如: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同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司合作开发了铁路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这些都为实现铁路工程监管的网络化、信息化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三、严格监管执法,维护公平交易环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是一个相对集中的市场,所谓集中,主要是指招标项目数量虽然不多,但交易额大。据统计,近几年铁路在建工程200多个,每年进场交易的招标项目不到2000项,年均交易额在4000亿元左右。铁路工程建设市场也是一个比较开放的市场,我们从2004起,就会同建设部出台了开放市场的规定。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不限于传统的具有铁路资质的“中铁”企业,对具有公路、港航、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开放,同时还有大量民营企业参与铁路工程物资设备的供应。面对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巨额的交易活动,一方面我们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聚焦招标投标投诉,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按标准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我们有2起行政处罚案件就是在投诉调查属实后立案实施处罚的。另一方面,我们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力量,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每一起铁路建设工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使当事人“一处受罚,处处受限”,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有力提升了铁路工程监管执法效力和影响力。铁路政企分开改革以来,我们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方法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其他行业、有关地方相比仍有不少差距。通过本次论坛交流,我们深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任重道远,希望在会后继续与各位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同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驾护航。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对于“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思考与展望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教授 &赵 勇&我国自从在20世纪80年代初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过程中首次从西方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公开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被视为提高质量、节约资金的方式在工程建设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迅速推广。但是在这种外来的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于是在监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的多次博弈中逐渐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带有中国特色的难题,甚至导致招标投标在我国发生了变异。本文旨在探讨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中面临的难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以及应用大数据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1招标投标领域面临的几大问题1.1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众所周知,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市场之所以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中的竞争机制能够充分调动起各方主体的积极性。然而,当前对于竞争与招标、竞争与经济的理解存在两个误区。误区一,认为招标等于竞争。随着招标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招标的复杂性日益加大,并已经成为融合法律、经济、管理及技术的专业学科。招标采购领域的一些当事人深谙此道,利用长期积累的经验和知识投机取巧,表面上通过了合法的招标程序,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真正的竞争。与此相反,许多社会公众和部分监管部门却陷入了“招标万能论”的误区,认为任何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就一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而只要经过了招标,就必然存在有效的竞争。殊不知,招标只是采购工具箱中的工具之一,使用该工具并不必然意味着好的采购效果。误区二,认为只要有竞争就万事大吉。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招标采购的精髓在于通过招标人通过对自身需求、市场以及招标这一工具的深刻理解,通过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评标因素以及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达到让投标人适度竞争的效果,而最终实现交易条件及结果的最优化。而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投标人之间不是适度竞争,而是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最终的招标结果则会南辕北辙。当前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采购中,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技术金额不大、含量不高的工程项目中,常常发生数百家投标人竞争一个标包的“盛况”。而在另一些项目中,虽然投标人的数量达到或超过了法定的三家,但是投标人之间并不存在公平的、正当的、充分的竞争,使得竞争机制名存实亡。1.2串通投标与围标盛行在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与围标并不是个别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从2003年至2010年,国内仅被查处并公布的串标案件就超过了120起。涉案金额最多的达到2亿元。要知道,被公诸于众的案件仅仅是大量非法活动中的极少数,以至于笔者在2011年就通过《法制日报》发出了“无标不串”的警示语。然而5年时间过去了,相关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如下:涉案金额巨大。例如,2002年,来自全国各地的7家建筑公司在参加浙江省温州市三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串通投标,工程投资总额2.96亿元。中标单位分给其他6家公司1216万元,成为当时受到查处的市政工程串通投标案件中标的额最大、分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而到了2014年,根据江西赣州南康区法院2014年的判决书中显示,钟海生等人在赣州市范围内先后对58个工程或标段串通投标,全部中标,中标金额达到了34亿余元之多。参与人数众多。例如,2011年,江西萍乡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调查,共查处串通投标项目21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涉及串通投标公司达到100余家之多,涉及各级官员22人。在全国其他地区,如深圳、重庆、绵阳、珠海等地被查处的类似案件也不时在媒体中被曝光。串通投标的商业模式日趋成熟。在与监管部门的长期博弈中,正如杭州廉政网上总结的,目前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已经形成了四种风险小、利润大的成熟模式,分别是:建立价格同盟、实行轮流坐庄、采取陪标补偿制度以及通过挂靠实现垄断。而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方面,也形成了通过透露相关信息获取好处、达成事后补偿的契约、设定差别待遇及人为设置障碍等方式。这些成熟的商业模式,具有技术性高、隐蔽性强、利益分配均衡等特点,使得通常的外部侦察手段很难攻破串标集团内部的堡垒。串通投标已经走向国际。2009年,世界银行宣布4家中国建筑企业在世界银行投资的菲律宾全国道路改善工程中存在串标行为,并分别给予了5至8年内不得参与世界银行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制裁。这一案件表明,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的活动不仅从局部地区蔓延到全国,而且有延伸到国际项目的趋势。行政监督部门无可奈何。近年来,面对工程建设市场串通投标与围标盛行的严峻局面。立法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一直在加大查处力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专门列举了多种属于及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然而,相比巨大的经济利益,无论是被查处的概率还是受到的惩罚都使得当前的法律无法遏制串通投标日益增多的趋势。于是一些地区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已采取了“摇珠(随机抽取)”等非竞争方式来确定承包商,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监管部门的无奈。1.3合同履约与投标文件相左工程建设中的采购过程由多个环节组成:从定义需求开始,到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搜寻和了解市场、对需求和市场进行评估、完善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商签、合同履行直至采购评估,构成一个完整的采购周期。当前许多采购人,特别是评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仅仅把招标采购视为从发售招标文件开始,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的过程。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环节,于是引导投标人仅仅将“制作一份高质量的投标文件”作为其主要目标。众多投标人却发现了采购管理中的漏洞,首先以低价及虚假的许诺获得中标资格及合同,然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不合理的变更、高价索赔等手段捞回巨额的利润。例如,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的空调系统安装项目,中标价109.8万元,结算价则高达875.5万元。投标文件与实际合同履约的差异,使得投标人成功逃避了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标采购局部过程的监督。一些招标人明知部分投标人没有能力及意愿履行好合同,在目前的评标制度中也无法否决其投标文件,甚至还存在招标人与承包商在合同验收环节串通一气的情形。这些做法最终导致招标人以及社会公众利益蒙受严重损失。2问题产生的根源以上问题的产生,一方面可以归咎于部分投标人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破坏规则。另一方面,也在于我国招标采购相关理论的缺失由此带来的部分采购人及监管部门对于招标采购理解不到位,导致目前的招标制度设计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容易被利用的漏洞。下面拟就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探寻解决之道提供一些思路。2.1尚未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传统的成本定价理论认为,价格等于成本加一定利润。生产或建设该商品或工程所用到的各种原材料、公用工程以及人力资源等各项成本都是固定的、可知的,因而最终产品或工程的价格是可以事先计算出来的。而在以招标投标为代表的市场化的定价机理中,价格并不是完全由生产厂家的成本,而是通过投标人的相互竞争产生的。所有生产要素的成本和价格都是自由配置的、可变的。只要条件允许,没有人会主动放弃利益。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分包商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让相关主体降低利润预期。尽管我国已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工程建设领域,成本定价机制却依然在制度设计中普遍存在。在项目概、预算环节,特别是在暂估价、指定分包、变更索赔等环节,依旧在大量使用套定额造价的传统办法,与市场竞争的定价机制严重脱节。究其原因,其一是相关主体思维固化,对于定价机制的转变认识不到位;其二采用市场定价机制需要特定的条件(下文详述);其三则是在招标方式中采用定额,这种“半市场半计划”的定价机制恰恰成为个别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理合法地维护其既得利益的手段。2.2未能通过适度有效的竞争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在我国现行的招标采购制度下,一些采购人只将关注重点集中在采购合同的价格上。但是具备一定招标采购理论知识的人都知道,采购成本是采购合同的价格与组织招标工作所发生的交易成本之和。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决策成本、缔约成本、实施成本、监督成本、控制成本和矫正成本等。更进一步,采购成本相对于项目建设总成本来说只是冰山一角。项目建设总成本,包含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活动及这些活动发生所带来的成本。项目建设总成本与采购合同额之间的差额可能包括:财务成本、运输及安装调试成本、维护及运营成本、(由于)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成本、生命周期结束成本及交易成本等。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活动中,交易成本与招标采购合同的价格存在二律背反,即组织招标工作所花费的成本越高,招标采购合同的价格越低。反之则反。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即反映出对这一规律的理解。摆在招标采购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可能较小地增加招标工作中的交易成本,却又能带来采购合同价格大幅度的降低,使得项目建设总成本最低?笔者认为,其中的关键有三点:一是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二是采用新兴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三是设法营造有效的、适度的竞争氛围。前者可以降低组织招标工作的成本,后者帮助采购人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从而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竞争是有益的,交易条件的改善主要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然而缺乏竞争或过度竞争则是有害的。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比较容易理解和重视由于缺乏竞争而导致的高价采购或劣质工程,但往往会忽视过度竞争的危害。招标人研究需求、了解市场、发布信息、组织评审、监督及矫正投标人等工作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当前的招标采购制度设计一味强调竞争的收益,却忽视竞争的成本。笔者在广东地区调研时发现:一个简单的工程项目,有800多名投标人参加竞争。一些地区为了防止围标串标取消了(本可用于控制竞争程度的)资格预审。当出现了过度竞争的情形时,众多投标人为准备和提交招标文件所花费的成本,在过多投标文件中选择标人的决策成本以及最终中标人由于非理性投标给采购项目所带来的风险最终都将由招标人承担,而这些过多的成本和风险是本应避免的。那么在招标采购中,招标人如何通过投标人适度有效的竞争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呢?答案应当是:营造介于过度竞争与缺乏竞争之间的适度竞争状态。笔者将其定义为:适当数量的投标人,理性地评估落标与履约风险与中标的概率与收益后提出报价的过程。由于投标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竞争不足时(比如只有1名投标人),投标人必然在报价中包含巨额利润。然而随着竞争的增加,假设投标人继续维持高报价,则其中标的概率则会越低。于是竞争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利润与中标概率之间进行权衡。如果这种权衡在理性的范围内,则称所产生的竞争是适度的。当投标人的数量多到一定程度,投标人为了追求中标而失去了理性权衡的能力时,则发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的主要表现是部分投标人会(非理性地)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这种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而且会给工程质量、反腐倡廉带来极大的隐患。适度的竞争需要有三个条件:首先,需要有适度数量的投标人;其次,各投标人的能力素质在同一档次;最后,各投标人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愿。各种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规活动都是通过破坏上述一个或多个条件来实现的。比如通过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通过安排不同档次的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以及串通投标及围标等。2.3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区分响应性与履约能力严格地讲,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时最关注的是如何买到理想的货物或建设好满意的工程。但是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中,招标采购的程序要求招标人(在我国当前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环节仅仅依据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谁能完成好采购合同作出判断。在我国,采用相对简单、机械的判断方式:即只看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如何,即谁的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谁就能中标。那么,投标人制作出了一份非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文件,与投标人将来能够圆满地执行好采购合同,二者之间能否划等号,又有多大的关联性呢?响应性是指在评标阶段判别投标文件的各个重要方面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以作出是否考虑中标的决定。换句话说,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但是反过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是否一定会中标呢?这就涉及到履约能力的概念。它是指中标候选人具有履行好采购合同的能力、韧性和坚持。两者虽然都涉及对于投标人设备、人员、财物状况、业绩等方面的审核,但是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在当前的招标采购制度中,仅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了“履约能力”,但是其应用范围仅仅适用于“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说,我国的招标采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没有对响应性和履约能力的概念进行严格区分。这所导致的在实践中导致了投标文件和实际履约“两张皮”的现象大量出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格式和形式上的审核几乎到了吹毛求疵的程度,而对中标人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愿漠不关心。于是,部分“聪明”的投标人热衷于制作精良的投标文件取悦评委,而用劣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敷衍招标人。3互联网+在招投标中应用的思路科技的进步为工程建设领域带来的改革机遇不容忽视。以互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平台、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与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高度契合,可以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为后者提供管理和监督手段。3.1通过大数据降低项目建设总成本3.1.1&通过大数据在需求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招标电子化通过低成本发布招标信息可以节约搜寻成本;远程评标系统及辅助评标系统可以节约决策成本。这些手段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效力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然而它们在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常用工具。大数据还可以为工程建设提供哪些支撑呢?首先,大数据可以帮助建设方便捷地了解市场及合理确定自身需求。对于结构复杂、专业交叉施工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可以通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建立工程模型,并通过大数据技术了解人员、设备、材料等要素的市场行情,优化设计方案,在设计之初就在成本、质量、工期、安全和环保等目标之间寻找到最佳平衡点,减少合同履约阶段人、材、物的浪费和延误工期的损失。(2)通过大数据、云平台提高决策效率当前招标采购制度设计中的突出问题之一是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等。评标委员会掌握了至高无上的权力,却无需也无法为评标决策的低效或失败承担责任。而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以权谋私,短期内似乎又很难改变这种制度设计。评标是以招标文件为主要依据,评价投标文件的过程。更主要地,评标其实是判断哪个投标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过程。笔者认为这个决策过程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投标文件中可量化的内容进行客观评判,如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量化方法计算技术、商务和价格分;二是对于投标文件中不可量化的内容进行主观评判,如对投标人的信誉或售后服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打分;三是对于投标人未来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预判。如前所述,按照我国对于招标采购的理解以及据此设计的招标采购制度,我们目前没有第三部分内容,而前两部分内容均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导致评标委员会“一手遮天”。对于投标文件中不可量化,需要评标专家发挥专业技能来主观评判的内容,应当提交到“云评标平台”,由计算机系统将待评判的内容与全国不同领域的评标专家进行匹配,由候选专家根据自己的时间、专业和兴趣在平台上“抢单”评标。事后由云平台对于评标专家的行为和评标的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和记录。这是一种共享经济模式,类似于现在的专车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当前评标制度中的几大突出矛盾:评标专家专业与所评标的不匹配、专家单位属性与评标的社会属性不对等、中小城市专家数量有限、部分地区和行业的少量专家容易被承包商“包养”、专家库中从不评标的“影子专家”及部分以评标为业的“评标专业户”、缺乏对于评标专家的评价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最后,在前两部分内容基础上,结合对于投标人履约状况的预判所形成的定标权,应当回归招标人。而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力,应当在大数据的帮助下来完成。由大数据对于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及履约意愿进行分析,供招标人决策时参考。综上,在大数据、云平台等新兴技术的帮助下,实现了对于评标、定标权的有效再分配并且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此外,大数据技术可以进一步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降低串通投标风险,通过大数据技术还可以降低监督成本,详见本文后面的分析。3.2通过大数据实现适度有效竞争大数据技术可以协助招标人合理确定竞争范围、促进适度有效的竞争。在现有的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招标通常竞争会比较充分,但也时常发生过度竞争的情形。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不会过度竞争,但会被个别有“私心”的建设单位有针对性地限制竞争范围,导致竞争不足甚至没有竞争,以达到让其所倾向的单位获得合同并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当前的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待竞争普遍奉行“宁滥勿缺”的原则。如前文所述,只有适度有效的竞争才是有益的。那么,如何合理地区分建设单位的不合理的“私心”与合理的“公心”,如何既能合理营造适度的竞争程度,又限制个别人以权谋私、利用制度的漏洞妨害竞争呢?笔者认为,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此有用武之地,并提出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流程的改进建议:第一步,建设单位应当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编写出符合自身需求的招标文件,而不是简单照搬其他建设单位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第二步,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发现与本项目相匹配的供应商名单,并预测本项目的竞争程度。如有必要,可对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要求、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及评标因素、合同条款等进行调整,以便在满足自身需求和促进合理竞争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第三步,如果有竞争不足的风险,应及时分析原因,如招标文件的要求过于苛刻,或信息发布的广泛性不足等。如果属于后者,可及时进行定向邀请。第四步,是当前更常见的情形,也是本建议中的关键步骤。当在投标报名阶段或资格审查阶段,预计将发生竞争过度的风险或情形时,则应对竞争程度进行限制。具体做法为:按照事先确定的算法,对于潜在投标人的管理水平、人员、设备、资金、业绩、在建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商务条款、价格、诚信水平等多项因素进行分析,得到对他们能力、行为模式、诚信水平及履约意愿等方面的评估结果,再与本项目的匹配程度进行分析,得到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评价,然后按照履约能力进行排序并确定合理的竞争范围。竞争范围内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真正的技术、商务和价格竞争。这种做法与现有的招标采购方式的区别有四个:第一,评价潜在投标人所采用的资料和数据不再主要由潜在投标人提供,而是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取,在减轻潜在投标人负担的同时增加了信息的真实性;第二,评标过程不再追求“优中选优”。采购的最佳境界是针对项目本身的需求和特点,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的匹配及互补,而不是每个项目都需要找最优秀的施工单位来承担建设任务;第三,与一些地区采用的在资格预审阶段采用“抽签法”或“摇珠法”相比,不再是单纯拼手气、靠运气,而是寻找真正合适的承包商;第四,不仅关注响应性,更关注履约能力。大数据技术帮助我们移植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履约能力审核”,同时由于电子技术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减少了当前我国的诚信环境尚不能支持的采购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可能造成的舞弊风险。如前所述,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在报名或资格预审阶段,潜在投标人只需表达出竞争意愿,而不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关于本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文件等资料和数据。这样,就节约了目前大部分投标人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而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招标人却获得了更加真实有效的信息。而在确定了竞争范围的第二阶段,只有适当数量的、与本项目匹配程度高、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参与实质性的竞争。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又能保证的竞争的程度、促进有效的竞争、优化竞争的结果。(2)通过移动互联堵塞建设工程采购漏洞现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制度中,对于暂估价、甲方自供以及变更索赔项目的价格确定主要通过造价方式来完成。如前所述,这种价格的形成主要不是通过竞争方式来完成,不符合成熟市场经济的要求,也给一些承包商低价抢标、高价结算提供了机会。但是,如果没有新兴技术的帮助,如果要通过竞争方式针对上述项目以竞争方式形成价格,由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当前的技术进步,已经给上述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条件。采用移动互联技术,可以快速、高效地对于上述项目进行询价,形成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并且交易信息可以便捷地接受采购人、监督部门乃至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此方面,深圳市造价站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3.&通过大数据构建诚信体系(1)大数据协助降低监督成本在目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合同履行的内容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如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材料及工期等。在大数据及BIM技术的帮助下,资金、人员、设备、材料等流动的要素都有了数字身份和数字轨迹,其流动状况是完全可以追踪和公开的。这样,挂靠资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将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当前,串通投标和围标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是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能够被认定的串通投标案件屈指可数,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认定串通投标难度很大,往往需要有公安、刑侦部门的介入。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将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快地发现串通投标的线索或者证据,增大串通投标被查处的几率。(2)大数据增大失信成本在大数据时代,对于投标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行贿受贿、逃税骗税、拖欠债务或工资、串通投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各方面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将不再是孤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行业协会将对其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并上网公开,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对于失信主体的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形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当每个人都难以掩饰自己的失信行为、并且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时候,我们就离诚信社会越来越近了。(3)大数据拓展监督主体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于政府部门、市场和社会其它方面的关于供应商及其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各方面数据,对于这些数据的搜集、挖掘和整合,将会使一个个“数字公司”、“数字人”呈现在招标人的面前。在大数据的帮助下,招标人可以直接获得而不需要由投标人提供其基础信息。不仅如此,每名投标人及其核心人员每次参加工程建设投标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在招标及其他领域的失信行为,甚至其乘坐交通工具、个人消费等社会行为都会产生数字轨迹,对于这些数字轨迹的有效分析,则会形成对于投标人“原汁原味”的还原。在此情况下,政府监督、事前监督将更多地被当事人互相监督、社会监督所补充和取代,覆盖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4.&倡议新兴技术在工程建设招标采购领域应用的关键:一是数据的获取,二是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在数据的获取方面,应当着力提升数据的“供给侧”改革。目前政府正在着力推动市场主体及主要人员违法行为的数据的搜集、共享及公开。此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基本信息的数据,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基本资料、员工人数、营业额、企业所持有的资质情况等,广泛分布于工商、税务、海关、劳动、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这些数据大部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属于纯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强制、无偿收集,结果不仅要向市场交易主体,而且应向全社会公开。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还会激发市场数据挖掘、数据创新和数据增值的活力。然而,由于本位主义、思想僵化、对于公开数据能给全社会带来的巨大效益认识不到位等原因,许多政府部门公开上述数据动力不足、行动迟缓,使得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打破。笔者呼呼各级政府部门切实转变观念,打破地区和行业的壁垒,在数据开放方面为全社会树立榜样。在数据的挖掘与应用方面,忽悠产学研相结合,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将新兴技术用于工程建设领域,需要综合考虑成本与收益。大数据、云平台、移动互联等技术可以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建设质量,但是新兴技术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特别是当涉及到海量数据的搜集、存储、挖掘与应用时,其成本更是不容忽视。为得到低成本、高效率、可操作的解决方案,需要相关人员掌握工程建设知识、掌握新兴技术,还要有大数据思维、管理能力、系统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只有粗糙,才有可能从海量信息中化繁为简、点石成金,发现高价值的信息。很显然,靠一个专业、一家机构是难以胜任上述任务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只有政策、理论、生产要素的高度融合与协同,才能带来创新效率的最大化。各方主体应当积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开展多种协同创新模式、推进创新体系协调发展,强化产学研结合,逐步建立起招标采购理论研究、法律政策研究、新兴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相统一的协调发展机制。加强招标采购重要基础研究、战略先导研究以及交叉前沿研究,不断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均衡发展。以新兴技术企业为龙头,汇集高校、行业组织、政府部门等多方力量,不断提高协同创新水平,实现开放共赢、可持续发展。&&“互联网+”背景下招标投标法律实务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敬慧&一、互联网+招标投标法律环境变化针对互联网背景下的招标采购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的维度考虑,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活动规范包括了以下方面:(一)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电子签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法律。(二)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我国招投标行业信息化建设在统一规范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2015年,国家认监委联合发改委等部委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与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2016年,发改委联合财政部等部委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日,国家发改委六部委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各自的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互联网+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需要说明的是,规范一般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政策文件很多,在此并不一一列举,仅提及与电子招标等互联网招标活动关系紧密的部分。二、互联网+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一)关于七大法律主体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3条的规定,互联网+背景下的招标采购涉及根据上述规定,与传统纸质招标采购模式不同,涉及的法律主体为七个,分别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平台、社会平台、平台运营商、行政监督部门。三大服务平台中,交易平台由招标人作为市场主体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安全高效以及市场化竞争、专业化定位、集约化发展的原则要求建设、运营,投标人在此平台上参与投标,各方在平台上开展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分为国家、省、市三个层级,由相应层级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设和运营;行政监督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依法、透明、规范监督的要求自行建设和运营。在该系统结构中,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也是招标投标市场信息的基本载体和来源;公共服务平台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合成、信息交换、整合、服务的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依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保障,并为监督机构运用高效、透明的行政监督方式创造了条件。(二)关于涉及法律关系因上述七大法律主体形成互联网招标采购背景下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第一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因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招标投标法律关系,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因中标通知书形成的中标合同关系;2、第二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3、第三类:平台与运行服务机构、平台技术支持方因平台服务、软件建设开发活动形成的技术服务法律关系,包括平台与运行服务机构,以及平台与技术支持机构的技术服务法律关系;4、第四类:招标人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信息使用形成的授权许可法律关系;5、第五类:公共平台和交易平台之间的合作法律关系,包括信息的合作、服务的合作等;6、第六类:行政监督部门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的行政监督关系,包括行政检查、投诉与复议的处理、行政处理决定、处罚等行政活动;7、第七类:行政监督部门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信息使用形成的授权许可法律关系。(三)关于与效力相关问题的争议与传统纸媒形式下的招标投标不同,电子招标投标可能由于平台端口故障或技术障碍等运营服务纰漏导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不成功、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数据到达时间滞后、评标数据计算错误等问题。此等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是否导致招标、投标、评标、中标行为无效,将对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产生直接影响,也对招标项目的推进产生极大影响。出现前述问题时,严格适用《合同法》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厘清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是处理电子招标投标行为与合同效力的关键。(四)证据固定互联网+背景下的电子招标投标,涉及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档案均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民事证据,其形成的电子数据文件与传统纸媒方式进行的招标采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数据文件并不是天然证据,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需满足四个要求:随时调取、与纸质证据功能等同、符合原始性要求、符合真实性要求。又鉴于电子数据文件具有“原件”界定困难、可复制性、不易固定、易窃取、易毁灭、不易恢复等特点,考虑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发生争议时,在证据固定方面充分利用技术措施和严格的归档管理,加强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亦可将电子招标投标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公证。(五)争议内容和争议解决传统纸媒形式下的招标投标争议主要是由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的纠纷。一般包括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涉及犯罪的,还包括刑事犯罪。民事主体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行政主体包括进行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民事争议内容包括:招标无效争议、中标合同无效争议、缔约过失争议、中标合同违约争议以及其他。解决的方式可以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招标领域的争议还包括与行政有关争议解决方式,如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与互联网有关的争议,与一般争议不同的特点主要为两点,一是与电子证据有关的争议,包括迟延、缺失、数据到达、错误等引发的招标投标行为的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二是与信息使用有关的争议,包括未经授权公开隐私或商业秘密,使用不当,对信息处理形成成果的利益分配等方面。解决的方式,通常为民事争议,按照民事争议的方法解决即可,也可以考虑采用目前刚刚兴起的互联网仲裁方式,但该方式取决于仲裁协议关于互联网仲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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