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买信诚人寿金惠康后悔买的信悦行两全保险交十年保30年,我选择的五年交完,请问中间有什么利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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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信悦行 给你30年的200万保障
现如今,路越修越好,车也是越来越多!咱们老百姓也开始体会每天在车上的酸甜苦辣了;这年头,呆在这舒适的独立产权空间内,除了要好好开好自己的车,还得时时警惕马路上别的车,因为,马路“杀手”太多了!交通事故惨剧频频发生,身体的伤残与生命的消逝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终生的痛苦和遗憾,更可能令遭遇不幸的整个家庭瞬间坍塌,而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尤其是一份高额的人身保障,虽然不能抚平当事人和亲人的痛苦,但至少可以让整个家庭的生活得以安稳延续。
给谁投保:
出生年月:
信诚「信悦行」提供自驾车意外身故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等多重保障利益,保障期间长达30年,18至50岁的客户均可投保,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5年缴、10年缴等缴费方式。
【信悦行产品特点】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则可拥有高达20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
信诚「信悦行」返还型意外保障计划有5年、10年两种缴费期间可供您选择,无论何种缴费期间,保障期间均长达30年!
本计划在保障期满后,如被保险人仍生存,将已缴保费全部退还给您。
特别向被保险人赠送首年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尊享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旅行救援服务、国际医疗救援服务和国内医疗救援服务;
让日常生活更惬意、出外旅行更安心。
各项服务内容细则详见保险合同或查阅官方网站。
【信悦行投保示例】
孙先生,30周岁,10年缴,保额10万 ,保费:2100元/年
保障利益说明:
1. 驾/乘自驾车身故保障:已交主合同保费×105%+200万;
2. 航空意外身故保障:130万+已交主合同保费×105%
3. 意外全残保障:20万,赔付以后合同继续有效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已交主合同保费×105%+60万
5.普通意外身故保障:已交主合同保费×105%+20万;
6.普通身故保障:已交主合同保费×105%
7.每人限购五份
8.满期生存金:20400元。
9. 交10年,保障30年,保障长。
10.特别服务:信诚人寿专项VIP服务价值700万SOS国际寰宇卡医疗救援服务,现在为了答谢新客户,特为每一位信悦行新客户免费提供一年寰宇卡服务。
孙先生看了信诚信悦行计划,算了一笔账,不考虑利息等因素,满期返还20400元,则在获得30年高达200万元的巨额保障的同时,还获得了内心的安详,体现信诚公司的责任,他说,真心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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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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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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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信悦行两全保险:30年百万随行
  和讯()消息 日前,全新推出「信悦行」两全保险。与常见的消费型产品不同,「信悦行」主要面向自驾车主,在长达30年的保障期内,提供至少高达百万元的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享受120%的返还。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道路交通呈现交通流量高位增长、交通工具日趋多元、群众出行需求日益旺盛等特点,尤其是自驾车数量的迅猛增长,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埋下诸多隐患。据统计,2011年全国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共造成62387人死亡,平均每2到3分钟就会发生一起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平均每8分钟就会有一人因交通事故撒手人寰。身体的伤残与生命的消逝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终生的痛苦和遗憾,更可能令遭遇不幸的整个家庭瞬间坍塌,而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尤其是一份高额的人身保障,虽然不能抚平当事人和亲人的痛苦,但至少可以让整个家庭的生活得以安稳延续。
  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提供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等多重保障利益,保障期间长达30年,18至50岁的客户均可,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5年缴、10年缴等缴费方式。
  30年百万随行
  据悉,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导致身故,而且遭受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小于或等于70岁,「信悦行」将按照10倍保额提供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信悦行」将按照3倍保额提供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其他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信悦行」将按1倍保额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信悦行」将按照已缴保费的1.2倍返还满期金给客户。
  信先生35周岁,为自己购买了一份10年缴费的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保额10万,年缴费1700元,按照合同约定,信先生将享受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100万元,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30万元,或意外身故保障10万元,以及105%累计已缴保费的身故(包括疾病)保障。若信先生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则享受120%累计已缴保费的满期金给付。
  信先生算了一笔账, 10年累计缴费17000元,满期返还20400元(1700元X10年X120%),信先生在获得20%保费增值返还的情况下,可享受长达30年高达100万元的高额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意外全残后仍可享受其他高保障
  信诚「信悦行」约定,被保险人在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意外全残赔付后,仍可继续享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保险利益(均需扣除已赔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以及105%累计已缴保费的身故(包括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意外全残后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则可享受120%累计已缴保费的满期金给付。
  上例信先生若在40周岁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全残,「信悦行」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信先生意外全残保障10万元。五年后,信先生在乘坐自驾车时再次遭受意外不幸身故,则「信悦行」将继续给付信先生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90万元和身故保险金17850元(1700元X10年X105%)。若信先生在获得意外全残理赔后,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则将获得20400元满期金返还。
  首年全球紧急救援服务24小时随行护驾
  据悉,信诚「信悦行」的被保险人在保单首年还将免费获赠一年期的信诚人寿全球紧急救援服务。全球紧急救援服务是信诚的经典增值服务,顾名思义,“全球”和“紧急救援”是该服务的特色之处,包括“国际旅行救援”和“国内/国际医疗救援”。信诚尊贵客户在离开居住地旅行或公务出差途中,如果发生意外、遭遇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或有信息需要咨询,均可通过专门的服务热线联系信诚紧急救援中心,要求协助。信诚紧急救援中心拥有遍及全国和全球的庞大服务支援网络,可满足从“目的地天气状况咨询”、“紧急翻译协助”、“证件遗失协助”到“紧急状况下安排客户返回居住地”等各种援助需求。
  对于遇到危急情况需要医疗援助的客户,信诚救援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安排就医住院、医疗情况跟踪监控,并提供紧急电话在线翻译、紧急医疗转送等一系列医疗救援服务。为确保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在复杂的情况下信诚人寿还将组织跨国、跨地区的国际医疗小组,根据客户的伤情或病情、当地医疗条件、医生建议、交通运输状况等做出最符合客户利益的转运救治方案,必要时甚至出动医疗包机参与救援。即使是在语言不通的国外,客户也能获得及时周到的服务。
09/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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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和讯保险消息,日前,信诚人寿全新推出「信悦行」两全保险。与常见的消费型意外险产品不同,「信悦行」主要面向自驾车主,在长达30年的保障期内,提供至少高达百万元的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障期满,则可享受120%保费的返还。
  30年百万随行
  据悉,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导致身故,而且遭受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小于或等于70岁,「信悦行」将按照10倍保额提供被保险人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导致身故,「信悦行」将按照3倍保额提供被保险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其他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信悦行」将按1倍保额给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信悦行」将按照已缴保费的1.2倍返还满期金给客户。
  信先生35周岁,为自己购买了一份10年缴费的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保额10万,年缴费1700元,按照合同约定,信先生将享受驾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100万元,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30万元,或意外身故保障10万元,以及105%累计已缴保费的身故(包括疾病)保障。若信先生平安生存至保险期满,则享受120%累计已缴保费的满期金给付。
  信先生算了一笔账,10年累计缴费17000元,满期返还20400元(1700元X10年X120%),信先生在获得20%保费增值返还的情况下,可享受长达30年高达100万元的高额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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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关注排行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电销渠道版)
保险状态:在售承保年龄:18-50周岁缴费期间:保障期间:产品类型:人寿保险——两全保险设计类型:普通型特殊属性:无承保方式: 个人产品条款文字编码:信诚人寿[2014]两全保险046号
责任责任规则规则条款条款案例案例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105%(2)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5)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9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6)满期保险金被保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120%
投保范围:18岁至50岁保障期间:30年缴费方式:趸交、5年、10年给付方式:全残/身故最低保额:1000元最高保额:按合同核保规则执行
信诚人寿[2014]两全保险 04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电销渠道版)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电销渠道版)》条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3.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7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7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宽限期 3.3 保险费的垫缴3.4 合同效力的恢复 3.5 保险单借款 3.6 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偿还 3.7 解除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与性别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电销渠道版)条款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信悦行」两全保险(电销渠道版)》(以下简称“本主险 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意外全残保障、满期保险金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投保年龄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 周岁(见 5 名词释义)至 50 周岁之间的 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犹豫期1.4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本主险合同生效(以较晚者为准)次日起,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 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在本主险合同签收或生效(以较晚 者为准)次日起 15 日内,亲自将保险合同送达或邮寄给我们,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 起解除,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2 保险利益 2.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期间2.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责任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见 5 名词释义)×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 险费(见 5 名词释义)×105%(2) 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5 名词释义),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 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全残(见 5 名词释义)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除外责任(3)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 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 同效力终止。(4)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 5 名词释义)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 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 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5)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 5 名词释义)前(不含该保单周年 日),乘坐或驾驶自驾车(见 5 名词释义)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 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9 倍给 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遭遇意 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和第(3)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 本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 1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 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 具、自驾车的期间,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 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船舷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6)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主险合同已缴费年期数×本主险合同在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120%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见 5 名词释义),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受益人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 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 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 酒后驾驶(见 5 名词释义)、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见 5 名词释义)机动车(见 5 名词释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5 名词释义;(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 5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 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 从事潜水(见 5 名词释义)、跳伞、攀岩(见 5 名词释义)、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5 名词释义)、摔跤、武术比赛(见 5 名词释义)、特 技表演(见 5 名词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6)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非法搭乘交通工具;(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8) 怀孕、分娩或流产;(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 名词释义);(10) 中暑、高原反应、猝死(见 5 名词释义);(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满 期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 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如何申请满期保 2.6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险金(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明(见 5 名词释义)文件;(4) 满期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 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何申请理赔2.7 申领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4) 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5 名词释义)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 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5)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的 有关证明和资料;(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申领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 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 理赔申请书;(2) 保险合同;(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 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 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3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您缴纳保险费的 3.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义务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5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宽限期3.2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 未归还款项(见 5 名词释义)及利息(见 5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 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的垫缴3.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您的本主险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3.5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 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未清偿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 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 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的恢复 3.4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 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缴未归还款项及利息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保险单借款3.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主 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 项未偿还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 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未归还款项及利 3.6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未归还款项及利息,需息的偿还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解除保险合同3.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 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保险责任的开始4 基本条款 4.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 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年龄与性别误告4.2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如实告知与保险 4.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合同的解除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 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变更通讯方式4.4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合同效力的终止4.5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1)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3.4 条办理复效的;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保险事故的通知4.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失踪处理4.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身体检查与验尸4.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 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全残程度进行鉴定。争议的处理4.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 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起诉。特别约定4.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适用币种4.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周岁5 名词释义5.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已缴费年期数5.2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缴费方式 年缴 半年缴 季缴 月缴已缴费年期数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期数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期数除以 2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期数除以 4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期数除以 12年缴方式下的标 5.3 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为投保人选择年缴的缴费方式时每期缴纳的保险费,它准年缴保险费与其他缴费方式下每期所缴保险费的关系为: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半年缴折算系数=半年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季缴折算系数=季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月缴折算系数=月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半年缴折算系数、季缴折算系数或月缴折算系数的值,由您与我们在投保当时进行约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本款描述中的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意外伤害事故5.4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全残5.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注 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 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注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 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注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公共交通工具5.6 是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 路线和班次、站点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 悬浮列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汽车(仅限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出租汽车)。凡上 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 具。保单周年日5.7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自驾车5.8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现金价值5.9 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酒后驾驶5.10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 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 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 5.11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驶(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车。机动车5.12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毒品5.1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医疗事故5.14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潜水5.15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5.16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5.17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 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 动。特技表演5.18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感染艾滋病病毒 5.19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或患艾滋病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猝死5.20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 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法定身份证明5.21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我们认可的医院5.22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 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美容等非以直 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 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 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 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保险费应缴日5.23 保单周年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未归还款项5.24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利息5.25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借 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每月第 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本页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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