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有没有 《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经营许可证证 》这个证的?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指南
& 种子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完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重要措施。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委托生产种子、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备案须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申请办理。可自行选择APP备案(手机终端)或PC备案(电脑终端)方式,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手机上网可直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APP注册登录。
(扫码下载手机备案APP)
&二、备案操作流程
& 1.&电脑版操作流程
1.1&平台系统登录
&打开网页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行访问,将会进入中国种业信息网(或中文搜素中国种业信息网进入),如图所示。
点击左侧网上办事栏里的【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进入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如下图所示
击【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进入登陆页面,如图所示:
1.2&新用户注册
首次进入本系统的用户需要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如图所示:
按顺序逐项填写,“用户名”可填写如“阳城县某某某”,(其它也可,但用户名不少于6位),“密码”设定自己熟悉且容易记忆的数字、字母或文字,位数不限,“确认密码”重复填写上面设定的密码,“用户类型”选企业用户,“注册/管理区域”选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企业名称”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填写,“联系人姓名”可以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人,“联系人电话”只能填手机号码,“联系人邮箱”可以填QQ邮箱(QQ号码@qq.com),也可以填其他邮箱号,“联系人详细地址”填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注册信息带“*”号全部为必填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必须填写。重置按钮可以刷新本页面至初始状态重新开始,完成后点击【注册】按钮注册。
1.3&用户登陆
注册完成后会返回登陆页面,页面如上图所示。需要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
首次登陆用户在登陆之后,会打开信息完善页面,此信息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基础信息,必须填写,如图所示:
填写完整信息,“用户类型”选择“企业或商户”,“负责人姓名”填营业执照上的名字,“负责人身份证”如实填写,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进入系统首页,已填写信息的用户,以后登陆自动跳过此步骤,系统首页如图所示:
1.4&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功能包括:分支机构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经营不分装备案以及受委托生产备案、快速备案5个功能模块。我县的种子经营户只有受委托经营备案、经营不分装备案两种,视自己的情况合理先择一种或两种。凡是接受代理商供种而不是从公司直接购进种子的均属于经营不分装备案,只有直接接受公司委托和供种的方属于受委托经营备案。在这里只介绍经营不分装备案,其他备案操作类似,但受委托代销备案需委托单位提供流水号方可操作,快速备案属于受委托备案里的一项功能。
1.4.1经营不分装备案
点击上图左侧的“经营不分装备案”,出现如图:
再点击【添加经营不分装备案】按钮,出现如图:
点击【添加品种详情】按钮,进入图所示
填写种子包装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二合一证)编号,目前没有新证号(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只需填写旧的经营许可证号,新证号注意没有“经”字;作物种类填玉米或小麦,不要填玉米(小麦)种子;种子类别玉米选杂交、小麦选常规,不要选亲本或其他;品种名称按包装标注的填写,不要填写带有修饰性词语或商标的品种名称,红蓝包衣、普品精品、4400粒或8800粒统一按一个品种备案;种子数量:规格是公斤/袋的按进货票据上的数量填写,规格是4400粒/袋的按1.5公斤/袋、30公斤1件/20袋折算种子数量,8800粒加倍即可;开始年份和结束年份按销售年份计算,一般都选填当年。点击上传备案材料(图片)中的“上传文件”,把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原件拍照后上传,照片要清晰,要能看清品种名称和种子数量。(注意:受委托代销备案须上传委托代销合同原件照片,不是委托书,合同内容没有种子数量的可同时上传进货票据照片),因某种原因还需上传其他相关材料的在审核过程中另行告知。
点击【确定】,点击“添加品种详情”,按上述方法继续添加其他品种,直到填完现有品种为止。
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备案信息填写。
经检查无误后(如发现有漏填误填的点编辑进行修改)点击如下图【提交】按钮。在管理方平台可收到申请提示,若不合格,管理方会告知原因驳回,备案者点击【编辑】按钮重新编辑修改后再提交上报。
手机版平台系统登录
2.1&下载APP
扫描下列下图二维码,按提示下载APP。
2.2&新用户安装注册
与电脑版不同的是手机版可以直接扫描包装袋二维码输入备案信息。进入手机备案APP,点击首页的注册按钮进入注册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完成注册。“用户名”可填写如“阳城县某某某”(其它也可),“密码”设定自己熟悉且容易记忆的数字、字母或文字,位数不限,“确认密码”重复填写上面设定的密码,如下图所示:
3.登陆用户
登陆用户通过登陆页面进行系统登陆,需要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密码,页面如上图所示。
首次登陆用户在登陆之后,会打开用户详情页面进行信息完善,如下图所示(按图中提示填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必须填写。
点击备案类型,选择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或(和)受委托代销种子备案,我县的种子经营户只有受委托代销种子备案、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两种,视自己的情况合理先择一种或两种。凡是接受代理商供种而不是从公司直接购进种子的均属于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只有直接接受公司委托和供种的方属于受委托代销种子备案。分别如图:
点击确认,分别如图:
&&填写完整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保存成功后进入系统首页,系统首页如下图所示:
备案网点定位
备案网点定位(点右上角的定位图标)是用于经营备案者标记自己的备案网店所在的位置,为了方便管理机构进行网店所在位置的查看,同时也为了以后对农民买种子的一个推送。点击确定即可。如图
备案包括: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经营不分装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和分支机构备案四项功能。其中受委托生产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和分支机构备案都需要持有种子生产进行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许可信息填报,提交后,将生成的流水号提供给备案者,备案者才能进行备案。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可以通过扫描包装袋标签二维码和手动添加两种方式录入品种信息,进行备案。
受委托代销备案
受委托代销备案,主要针对的备案者是受到持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委托进行代销其种子的企业,即直接与持证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企业,点击首页中【受委托代销备案】进入受委托代销备案界面。
输入备案流水号,点击【验证】按钮,可以获取上级持证企业填写的信息。如图
点击上图中的【请上传备案材料】,通过点击“拍一张”或“相册选”上传备案者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销合同原件照片,合同不是委托书,合同内容没有种子数量的可同时上传进货票据照片,照片要清晰,要能看清合同内容、品种名称和种子数量。因某种原因还需上传其他相关材料的在审核过程中另行告知。
完成后选择【保存】再【提交】或直接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委托代销备案的提交。
备案流水号的来源:备案流水号由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许可信息填报模块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提交,会自动生成备案流水号,将此流水号发送给备案者使用。
受委托代销备案只能通过备案流水号验证进行备案,注册后的用户信息一定要按真实情况填写,如出现企业名称对应不上的情况,流水号是无法验证通过的。
点击【提交】按钮后,备案单根据备案者所在区域自动提交给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4.只是保存不提交情况,可以在备案列表的未提交列表中找到保存后的备案单并进行提交操作。
2.7经营不分装备案
经营不分装备案,主要针对的备案者是销售门店,点击首页中【经营不分装备案】进入经营不分装备案页面。如图
扫描包装袋标签二维码添加品种
通过点击【扫描种子包装袋上的二维码添加】按钮,将手机屏幕对准要扫描的二维码,待二维码清晰呈现在手机屏幕的扫描框内时,手机即开始自动进行扫描,扫描结果如下图所示:
分别填充补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生产经营许可证号、起始(结束)年份、数量等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和委托代销合同照片,如上图所示。检查无误后点击【添加】,再点击新页面中的【提交备案单】按钮,完成备案。或点击【添加】,再点击新页面中的【扫描包装袋标签二维码添加】按上述方法添加其它品种,如此这般待所有品种添加完毕并检查无误后点击【生成备案单】再【提交】或直接点击【提交备案单】完成本次案。
注意:作物种类填玉米或小麦,不要填玉米(小麦)种子;种子类别玉米选杂交、小麦选常规,不要选亲本或其他;填写种子包装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目前没有新证号(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只需填写经营许可证号,新证号注意没有“经”字;品种名称按包装标注的填写,不要填写带有修饰性词语或商标的品种名称,红蓝包衣、普品精品、4400粒或8800粒统一按一个品种备案;种子数量:规格是公斤/袋的就按包装标示的重量依据进货票据合计填写种子数量,规格是4400粒/袋的按1.5公斤/袋、1件30公斤并依据进货票据折算种子数量,8800粒加倍即可;开始年份和结束年份按销售年份计算,一般都选填当年。点击上传备案材料(图片),把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原件拍照后上传,照片要清晰,要能看清品种名称和种子数量。因某种原因还需上传其他相关材料的在审核过程中另行告知。
2.7.2.手动添加&
对于通过扫描包装袋标签二维码不能添加或者添加不完整的,可以通过手动添加备案内容,各项添加方法如下所述。如图。
作物种类填玉米或小麦,不要填玉米(小麦)种子;企业名称填经营许可证对应的公司名称,不要填总经销者的名称;种子类别玉米选杂交、小麦选常规,不要选亲本或其他;品种名称按包装标注的审定名称填写,不要填简称,不要填写带有修饰性词语或商标的品种名称,有“号”字的不要精简;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二合一许可证)填写种子包装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新证号注意没有“经”字,目前没有新证号(生产经营许可证二证合一)的只需填写旧的经营许可证号,要填写完整,字母要大写,括号不能省;开始年份和结束年份按销售年份计算,一般都选填当年;红蓝包衣、普品精品、4400粒或8800粒统一按一个品种备案;种子数量:包装规格是公斤/袋的依据进货票据上的数量填写,规格4400粒/袋的按1.5公斤/袋、30公斤1件/20袋并依据进货票据折算种子数量,8800粒加倍即可;点击上传备案材料(图片),把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原件拍照后上传,照片要清晰,要能看清品种名称和种子数量。因某种原因还需上传其他相关材料的在审核过程中另行告知。完成后如下图
检查上图可以发现种子类别空缺,这是因为填的时候没选住【杂交】,点击编辑重新选住【杂交】进行点击,如下图
点击【手动添加】按上述方法继续添加其他品种,如下图
如此这般直到添加完所有的品种为止,再检查有无错填漏填的内容,如有,点【编辑】更正补充,检查无误后即可直接点击【提交备案单】(点击后将会出现在备案列表中的【未受理】中,等待管理方受理审核)或点击【生成备案单】,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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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点击【提交】等待管理方受理审核。
注:1.备案者可以通过备案列表查看自己的备案情况,【快速备案】是委托代销备案的一种方式;【全部】包含未提交、未受理、已驳回、已备案等所有内容;【未提交】中的是已经填过了没有提交的品种,备案者可以继续对其进行编辑、添加、更正、补充或者删除,此时管理方不能受理;【未受理】是管理方对备案者提交后的备案内容还未进行审核,此时备案者可以撤回进行编辑修改或删除;【已驳回】是管理方对备案者提交的备案内容经审核后,不予通过备案并提出驳回理由,备案者按照驳回理由进行更正后再提交;【已备案】就是已通过审核备案成功的品种,备案者可以通过查看此处核实发现未进行备案的品种。备案列表各项分别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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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备案被驳回,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即可。
三、备案要求
1、种子备案除了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外,更重要的是对所有种子信息进行备案,也就是现有的全部种子都要备案,以后每购进一批种子也要及时备案。
2、根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各经营者对种子经营备案要形成常态,自觉申报备案。
3、联系电话:&&4220315&&&&&&
地址:阳城县五中行政办公区B410室
&&&&&4、欢迎加入“阳城农资人家”群,便于联系和咨询解决备案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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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种植和销售区域易陷入“非法经营”!
10:59:51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
  “萝卜开花案”中,陆丰农盛种业有限公司法人陈秀良销售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经营有效区域为北京市)“CR 世农301”萝卜种子(进口种子,登记时的适宜种植区域为上海市),造成大面积抽薹开花,一审以“非法经营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 万元。
  假如你是湖南A 公司种子经营者,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为湖南省农业厅发放,其有效区域为湖南省。现培育了一个水稻品种R1 通过了国家审定,审定范围包含广东省。委托给广东B 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为广东省)引进在广东省范围内销售,B 公司在广东省范围内委托种子经销商代理R1,谁在违法?
  无论是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和种子经营的有效区域概念混淆不清,都可能让你陷入违法境地。
  │常被忽视的种子经营区域
  同品种审定一样,种子经营许可存在一个有效区域的问题,其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概念较为模糊, 种子经营者、甚至执法人员都常常忽略。
  福建省漳平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詹春峰认为,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在农业行政执法中意见比较一致,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概念模糊存在的问题往往置执法人员于进退两难境地。
  据悉,农业执法人员根据农作物品种审定公告中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在行政执法中,一般先查看种子经销商所卖的品种是否经过审定,是哪一级的,特别是国审品种,更要看审定公告中有关适宜种植区域是否包含了本行政区域, 一经发现种子经销商所卖的品种不在适宜种植区域,是会被追求法律责任的。
  但现实中,忽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往往造成大多数种子经营者的无意违法。针对上述A、B 两公司的行为,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认定其违反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
  A 公司在湖南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发证机关备案)。但用委托书形式直接让有效区域外的B 公司或种子经销商代销种子,则超出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两者都是跨区域经营了。
  “不能在有效区域之外的地方委托代销,但可以购销,即到种子企业所在地购买种子。”武合讲说,执法人员和种子经营者往往将代销、购销混为一谈,对种子有效区域和经营销售区域的理解不一。
  怎样区分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和种子销售区域?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业发展处处长马志强说,《种子法》对此已经有要求,即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该证持有者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在有效区域内书面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或者将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或有效区域外其他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销售。但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都必须在该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
  武合讲认为,种子企业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是代销,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是购销。在陆丰萝卜开花案中,陆丰市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两个种子经销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判定非法经营的关键。
  │行业呼吁取消经营区域限制
  面对这种情况,有的种企直接表达了不满,更多的企业则要求种子法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  “规定有点故弄玄虚,区分购销和代销委托有意义吗?弄得大家都不懂, 有些执法者还误解甚至故意曲解进而自定标准、胡乱执法,给从业者留下一个陷阱。”河南欧兰德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文跃说。
  浙江神良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泰良恳请农业部去掉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他认为,这些规定政府向种子经营者说得通,但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后,到法院却说不清。“现在网络时代,卖种子人人都在违法。”这些规定致使全行业违法。
  山东多家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企业发起对《种子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的修改,建议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州种子商会集体建议,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这个领域,可否考虑政府有关部门完全放开在生产经营门槛方面的种种限制。
  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会长许勇则认为,取消种子经营许可证不太可能,因为种子是一个再生产的特殊商品。可以建议取消区域限制,有效区域与行政区域重合不科学。
  对于大田作物来说,他们对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区域问题,则不是很强烈, 但也提出了合理看法。北京登海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楠认为,应该打破行政区域划分,可以把全国划分为不同生态区域,种子有效区域跟品种走,跟生态区域走。“在两省交界处,地挨地,垄挨垄,不在有效区域的品种就是非法种子,这种情形明显不科学,”吕楠说。
  国家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说,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都应为全国。中国的企业在中国领土上可以自由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限制。
  现实中,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与种子经营的有效区域概念混淆不清。
(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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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地址不清稿酬未付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编辑部电话:8 电子信箱:info#jinnong.cn(请把#换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 第5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相应作物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第三章 受理、审核与核发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十四条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
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F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所在地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
(三)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
(四)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五)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式样见附件4)。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第二十四条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式样见附件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第二十五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田间生产方面:技术负责人,作物类别、品种名称、亲本(原种)名称、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播种日期、隔离措施、产地检疫、收获日期、种子产量等。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二)加工包装方面:技术负责人,品种名称、生产地点,加工时间、加工地点、包装规格、种子批次、标签标注,入库时间、种子数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三)流通销售方面:经办人,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批量购销的,还应包括种子购销合同。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至少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核发、撤销、吊销、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比重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设备;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指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包装的、不再分拆的最小包装种子。分装种子的,应当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保证种子包装的完整性,并对其所分装种子负责。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以及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包装。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可以不包装。
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农业部日公布、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和日公布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至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日。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式样)
4.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式样)
5.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式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种子生产人员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科研育种人员
检验室面积
加工成套设备
加工厂房面积
办公场所面积
科研室面积
生产基地面积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加工包装地点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许可信息代码标注位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式样)
许可证编号: ( )农种许字( )第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有效期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证机关(盖章)
(许可信息代码标注位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式样)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农种许字( )第 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审定(登记)编号
种子生产地点
经办人(签章): 打印日期:年 月 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种子生产经营区域:
负 责 人:(签章)联 系 方 式:
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备案机关: 农业主管部门(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分支机构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
备案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种子销售地点:
负 责 人:(签章)联 系 电 话: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备案机关:农业主管部门(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种子经营者一份、备案机关二份。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种子生产者)
生产者名称: 类 别: 企业/农户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负 责 人:(签章) 联系电话:
备案日期: 年月日
备案机关:农业主管部门(盖章)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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