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通知各位困难职工摸底的通知查收困难资金

我的位置:&>&&>&&>&&>&
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好我市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困的时间、范围与标准
  (一)解困的时间和范围
  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作为解困对象:
  1.在岗职工在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外加各种物价补贴,下同)的。
  3.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
  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属于解困的对象。
  (二)实施解困的标准
  1.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保障。
  2.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的职工,按大连市每年公布的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予以保障。
  3.离退休、退职人员达不到大连市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的,按大连市最低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
  二、解困措施
  (一)建立解困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困难的资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
  1.市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2)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每年按不低于1000万元拨款。
  资金不敷支出时,市政府交视情况适当调整。
  2.区、市、县属企业解困资金的筹集
  (1)根据区、市、县属企业的困难情况,由当地财政拨款;
  (2)从市解困资金中拨付上年所属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
  3.中央、省属企业解困资金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地方视能力,可给予适当资助。
  (二)建立工资预留户
  对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在银行开立工资预留户,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该户,预留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在岗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
  三、解困资金的使用与程序
  解困资金主要用于被确定为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及特殊民政部下其他费用的支付,以解决其基本生活。
  (一)企业为特困职工发放工资,使用工资预留户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仍有困难的,经解困工作机构核定,实行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和解困资金给予贴息的“三家抬”的办法予以解决。企业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金额凭证,并填写《申请解困资金贴息报告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对因企业原因被安排短期或长期下岗待工的职工,其工资收入达不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由解困资金予以解决。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困难原因及使用金额,填写《申请解困资金报告表》,征得同级工会意见,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应将解困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难事予基本生活保障后,其家族生活仍低于市政论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根据本人申请,所在街道证明,同民政部门按大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予以保障。
共2页: 上一页 1
↑上一篇:
↓下一篇:
按地区找律师
本站热点文章排行
&&(1775次)
&&(1731次)
&&(1105次)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点击次数:
鄂工发[2015]3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湖北省总工会
  2015年10月30日
  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帮扶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用于支持全省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分配
  第二条&帮扶资金的分配依据各地建档的有效档案数、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帮扶资金总量进行分配。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以及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帮扶项目。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是已纳入工会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主要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0%以下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因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年医疗费个人累计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支出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因上述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农民工除符合第四条(二)、(三)款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1、家庭主要成员需有1人常年在外务工;2、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加入了工会组织;3、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第五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一)副科级以上党政群领导干部;
  (二)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关干部职工;
  (三)国有及民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帮扶资金使用参考标准:
  && (一)生活救助: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000元;
  (二)医疗救助: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医疗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支出部分,每年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子女助学: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倡导全程助学,每次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帮扶,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大学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不超过5000元/人,高中学生1500元/人;
  (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法律援助:原则上每件案例补助标准不超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大型企事业、省直产业救助标准可允许在上述帮扶标准上予以适当调整,但每项标准原则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
  第七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依档帮扶”,“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基层工会应在帮扶资金发放结束30个工作日内登录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使用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各项数据。各市(州)总工会应及时汇总上报各项帮扶数据。
  第九条&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或工会会员服务卡发放,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帮扶项目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当地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条&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一)中央财政资金的核算
  1、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
  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中央财政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送温暖资金”等;
  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中央财政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2、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二)省财政配套资金的核算
  &&& 1、省财政转移支付,由地方财政转拨至工会的资金。
  (1)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
  收到时记“政府补助收入”并增设“省财政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送温暖资金”等;
  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省财政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2)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省财政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省财政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2、省财政授权支付,由省总转拨的资金。
  (1)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
  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省财政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送温暖资金”等;
  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省财政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2)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省总帮扶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省财政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 (三)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的核算
  1、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资金:
  收到时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增设“省总补助收入”二级科目。根据资金指定的专门用途可增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送温暖资金”等;
  支出时按用途记“维权支出”相应的二级科目,并在相应的二级科目下增设“省总帮扶资金支出”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2、不属于本级工会使用的省总帮扶资金,属于转拨下级工会资金性质,在“补助下级支出”科目下面增设“省总帮扶资金”二级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加强对帮扶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在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五章&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生活保障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对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督查;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经审办负责审计督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第十三条&加大帮扶资金自查力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应对上年度的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市(州)总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县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每年抽查面不少于30℅。省总工会每年在收到各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再行抽查,并视抽查情况决定拨付本年度帮扶资金。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接受国家审计和工会经审办的审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2、责令自行整改;3、收归上一级总工会管理、报账;4、取消年度评先资格;5、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筹集的配套帮扶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工办[2012]49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版权所有                     
当前位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15:44:52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职工服务中心大楼(龙溪北路288号) 电话: 传真: 邮编:313000 浙ICP备号
技术支持: 湖州在线新闻网站关于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通知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743人次关于成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通知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关于成立××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工会、委局(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国工会十四次代表大会精神,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基本职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省省总工会和(上级市)市总工会的意见和要求,已报请市委、(上级市)市总工会同意,组建××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帮扶中心作为工会维权的常设机构和形象窗口,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和工作人员。参照(上级市)市总工会的做法,××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办公室专职人员人,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聘请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的有关专业人员为兼职工作人员。??二、帮扶中心的基本职责及相关责任部门?帮扶中心发挥自身职能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多种形式,为特困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再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⒈生活救助。中心建立健全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档案。对生活困难急需救助的特困职工,由所在企业工会和主管部门工会提报,中心调查核实后,按照《特困职工救助办法》及时进行生活救助和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救助。?⒉就业帮助。对下岗失业职工要求再就业的,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和介绍就业岗位等援助。由帮扶中心按照《就业再就业服务办法》登记备案后,为确需帮助的职工出具证明,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暨职业介绍中心为职工提供就业、再就业帮助。?⒊法律援助。中心附设法律援助工作室,常年聘请律师,对需要法律援助的特困职工,在中心按照《法律援助办法》登记备案出具证明后,由中心所聘律师会同司法等部门提供法律援助。?⒋信访接待。中心对职工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批转、协调处理,对重大信访案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一般性信访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调处,并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调处困难职工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强化制度建设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三、救助资金来源和管理?资金主要是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捐一点,工会经费出一点,有关部门挤一点,各级工会组织发动职工会员缴纳一次特殊会费奉献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纪律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和物品用于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职工。成立“××市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基层申报的救助。帮扶资金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监督。?四、加强组织领导?⒈成立××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初召开一次例会,定期研究帮扶中心工作,对职工群众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⒉帮扶中心每半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参加的碰头会,通报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任务。?⒊帮扶中心内部要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帮扶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为帮扶中心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本文永久链接:上一篇范文: 下一篇范文:
关于本站:中国最大的权威的公务员门户网站-公务员之家创建历经7年多的发展与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现已成为全国会员最多(95.4万名会员)、文章最多、口碑最好的公务员日常网站。荣膺搜狐、新浪等门户网站与权威媒体推荐,荣登最具商业价值网站排行榜第六位,深受广大会员好评。公务员之家VIP会员俱乐部在公务员之家您可以分享到最新,最具有时事和代表性的各类文章,帮助你更加方便的学习和了解公文写作技巧,我们愿与您一同锐意进取,不懈的追求卓越。如何加入公务员之家VIP会员第一步:先了解公务员之家,查看第二步:或在线支付,汇款即时到帐第三步:汇款后立刻,将您的汇款金额和流水号告诉客服老师,3分钟内系统核查完毕并发送VIP会员帐号到您的手机中,直接登陆即可。百度推广工会应怎么通知各位困难职工查收困难资金_百度知道
工会应怎么通知各位困难职工查收困难资金
我有更好的答案
方法多的是。打个电话,发个消息,贴个通告等等很简单。
采纳率:79%
工会帮扶困难职工需要履行“第一责任人” 职责 ,具体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另外还有必要履行第一监督人的职责。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困难职工帮扶通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