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抵押物被债权人损毁是小产权房,转让180万于多人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细节,而且抵押物被债权人损毁价值才90万。

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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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裁判要旨1.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2.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物已经转让且受让人在善意中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抵押权不得追及于受让人。&案情介绍农行道外支行与中财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农行道外支行向中财开发公司提供借款1600万,中财开发公司以35套在建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中财开发公司没有还款。后农行道外支行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内容为:”我行与中财开发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中财开发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可以出售,可以办理产权手续,售房时中财开发公司另行与我行签署他项权注销证明与售房资金专储证明,明确资金流向,如不签署,出现问题由中财开发公司负责”。中财开发公司据此函陆续将案涉抵押的35套房产中的25套(其中5套已办理所有权证)出售,并收取全部房款,另外10套折抵工程款。现案涉抵押的35套房产均已交付,购房者已实际占有。在中财开发公司未予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农行道外支行提起诉讼,请求中财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如不能偿还则农行道外支行用拍卖、变卖案涉35套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房产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抵押权消灭。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对于债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抵押权已经消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之规定,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本条确立了”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的基本原则,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则不应由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实现之日即丧失了物上追及力,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转让价金。本案中,农行道外支行向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关于允许抵押人继续售房的函》,同意转让抵押物,应视为放弃抵押权,此时农行道外支行对于在建房屋已不再享有抵押权,其只能对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行使价金代位权,而不能再追及于物上抵押权。至于农行道外支行因无法行使价金代位权而造成的损失,系农行道外支行与中财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应当另行主张。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该条规定来看,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物已经转让的情况下,作为购买人取得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权,特别是在购房人已经支付对价,并且是善意的情况下,如果再将抵押权的负担转移给购房人,显然不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所有权。基于上述分析,原判决对于农行道外支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例索引《哈尔滨中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申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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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转让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区别。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人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转让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这种制度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及时了解到权利转让的情况,避免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影响交易的正常运转。除了以上两种规定外,还有一种规定是要求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果转让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转让权利的,其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制度确立的出发点,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但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交易、促进商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的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转让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提示您,合同的订立程序步骤不容马虎。民事活动中,由于人们法律观念不强,对自我的保护意识薄弱,常常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合同往往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关键性证据,不论通过口头,还是信件、电报磋商在达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合同上,对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的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债权人转让权利/y/ht/433916.html)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关于抵押物的转让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B.抵押人未通知银行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C.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D.抵押权可以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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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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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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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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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A.正确B.错误2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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