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的,不进行整改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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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召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部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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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下午,长沙市召开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部署会。会议由长沙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昌佳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建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以及各区县(市)分管民政工作领导,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民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相关领导参加会议。
&&&&&&& 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范凤芝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6]83号),就近期针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专项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 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就专项整改工作进行表态发言。
&&&&&&& 市政府副秘书长戴建文作总结发言。他强调,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很重要,一是养老事业方兴未艾,在未来是一个巨大的产业,规范其发展要从头抓起;二是养老事业关乎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养老机构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依法运营,规范其发展要从严抓起;三是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既是帮助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也是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的积极体现,要集中力量解决设立许可遗留问题。他要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要认真对待,一是思想上要认真对待;二是前期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三是补办手续要一步到位。同时,要明确两个机制:即区、县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机制和专门的班子、专段时间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顺利及时完成。
技术支持:长沙市民政信息服务中心
电子邮箱:关于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
提案内容:
&&&&& 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全国养老领域存在的很多问题也随之凸显。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去哪里养老,如何让老人安享晚年的难题。根据全国老龄委的统计,截止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4%。2013年,这一数字将突破2亿,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南通的老龄化出现早,发展快。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发现人口老龄化,比全国早17年,比全省早4年。截至2013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193.7万人,占同期户籍人口的25.28%31年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净增117.7万人,平均每年净增3.8万人。按预测,到203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282万人,占总人口的35%左右。由此可见,南通面临的养老问题更加严峻。
&&&& 面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养老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最大民生问题。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于正式对外公布,《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也已下发。南通市也将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因各级政府的重视,南通市养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对养老服务缺少正确的认识,责任性不强,没有真正把养老服务作为一项崇高的事业来做,导致有些养老机构不能规范运作,少数养老机构以经济效益为目的,护理人员缺少科学的护理知识,致使老年人发生一些并发症,如压疮等。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实施,对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建议:
&&&&& 一是严格养老机构审批制。从硬件、软件方面加强验收,证件要齐全(如有无护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推进评估制,养老服务规范运作,形成标准花建设格局,真正满足老年人应有的需求。二是加强培训。首先是管理层的培训,要对管理者进行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培训,并要进行人文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要树立替社会分优、替天下儿女尽孝的宗旨,创新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让老年人安享地度过晚年。通过培训要颁发合格证书;其次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加强护理员培训很重要,要对他们进行老年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及卧床不起的老年人常规护理的培训知识,通过提高护理员水平,减少老年人的并发症的发生,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三是深入到各养老机构定期检查指导。实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查出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四是定期召开研讨会或座谈会。针对养老业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讨,也可交流各自的先进经验。五是引入激励机制。主管部门要激励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通过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活动评选先进养老机构和先进个人。六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民政、人社、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成整体合力,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开展服务,满足不同老人服务需求。
承办单位:
民政局(老龄办)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尊敬的庄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截止2014年底,南通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为&200万人,占同期户籍人口的26.1%,比全省高出5.53个百分点(江苏占比为20.57%),比全国高出10.6个百分点(全国占比为15.5%)。南通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属于较高的地区之一。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制定了一批规划政策,决策推进了一大批养老服务重点项目、重要工作。近年来,先后制定出台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确定了市区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近期(2015年)、远期(2020年)空间布局。今年,各县(市)也将制定出台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市委市政府、市&两办&和市有关部门名义,就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银行业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出台政策文件29件,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230家(公办养老机构107家、民办养老机构123家),机构床位数3.84万张。先后涌现出南通市社会福利中心(阳光老年公寓)、如皋博爱医院护理院、启东市中心敬老院、海安县社会福利中心、常青乐龄护理院等一批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社会认可度较高的养老机构品牌。海安县曲塘镇敬老院荣获全国农村五保工作先进单位。启东市农村关爱之家建设被国家民政部向全国推广。
(一)在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方面。我市在苏中苏北率先出台《南通市养老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试行)》,规范了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全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服务水平。2013年以来,我市严格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认真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规范养老机构合法经营。同时,联合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对未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改活动,对通过整改验收合格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要求的养老机构,予以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南通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不定期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检查,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管理隐患。启东市注重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了249项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涵盖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机构建设和社会参与等服务要素,顺利通过了&国家级启东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验收,全省仅此一家。同时,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去年,市老龄委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年度南通市先进敬老院、先进民办养老机构评比表彰活动,海安县曲塘镇敬老院等15个敬老院被评为先进敬老院,海安县福康爱心护理院等19个民办养老机构被评为先进民办养老机构。
(二)在人才培养方面。我市高度重视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市教育部门积极引导在通高校从专业设置、师资配备等方面,大力培养养老产业人才。引导南通大学扩大康复治疗学专业招生和培养规模,提高预防保健课程在护理学专业教学中的占比和学分,提升学生在老年护理、心理辅导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水平;依托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增设老年护理专业,增加护理专业家庭医生、心理辅导等课程,不断提升护理专业学生养老、护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引导高职院校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增加老年心理辅导案例,提升关心、疏导老年人主动性、自觉性和相应的专业能力水平;依托南通开放大学,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引导部分从医人员更多地从事养老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提高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我市将南通体臣卫生学校、南通市科技人员进修学院纳入省级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定点机构,去年有586名养老护理员接受了老年人心理、生理、护理等20项专业知识免费培训,全市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6.26%,有效提升了养老护理员专业服务水平。市民政部门与市人社局联合制定《南通市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操作办法(试行)》。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去年,我市组织开展了最美养老机构护理员评比表彰活动,姜宏兰等20名护理员被评为全市最美养老护理员。
今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提出了2020年前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目标,确定了支持家庭养老服务、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六大具体工作任务。其中在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方面,提出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管理。推进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排查、整改换证工作,加大对设立许可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养老机构扶持力度,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尽快换证。民政部门要完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联合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制,督促养老机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消防设施改造和维护,防止发生消防、食品安全和意外伤害等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在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方面,提出要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市安排部分福彩公益金用于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研究探索大中专院校结业生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以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奖励措施。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每月发放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上述补贴资金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通州区、滨海园区可参照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等优惠政策,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南通市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操作办法(试行)》(通人社就〔2013〕13号)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在完善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方面,提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今后,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努力做好养老服务提升工作,不断满足社会老人的服务需求,努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南通市民政局最新公开文件
访谈主题:
时&&&&&&间:日
嘉&&&&&&宾:省民政厅救灾处 处长 许胜
当前位置:>>>>>>
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许可对象
  凡是在福建省境内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均需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其中既包括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荣军院等),也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设施(如农村幸福院等)不适用该行政许可。
  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办理许可有关手续。养老机构原取得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应当在办理设立许可证时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乡镇敬老院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2年内完成整改。未按通知时限要求换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旧式证书自动失效。
  二、许可权限
  县、不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市民政局可委托市辖区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省民政厅实施下列在福建省境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养老机构的。(三)民政部授权实施的委托许可事项。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名称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登记机关有关养老机构名称的规定或取得名称预核准相关文件,住所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登记机关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许可程序
  (一)行政指导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养老机构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定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许可机关可根据筹建人的申请,出具介绍信(见附件1之样本一),支持筹建人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申办相关手续。
  (二)申请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见附件1之样本二)。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②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③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①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提供名称、章程等;
  ②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③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
  ④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如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4.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①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②卫生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文件;
  ④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同意的材料。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并提供《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之样本三)。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①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③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三)审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实地查验。
  1.书面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提交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之样本四)。
  2.实地查验。实地查验时,许可机关应当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见附件1之样本五)。
  (四)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附件1之样本六)。
  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许可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五、许可管理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规定,省厅统一印制。
  (二)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要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8位数为地方行政区划代码;9—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1—999顺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内容填写及有关要求,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民函〔号,附件2)规定执行。
  (三)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养老机构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四)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五)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设立条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许可机关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六)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之样本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和有关证明等材料。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七)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在终止服务2个月前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见附件1之样本八),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养老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交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2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见附件1之样本八),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设立、注销、变更许可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告(见附件1之样本九)。
  六、监督检查
  (一)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1.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四)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五)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见附件1之样本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六)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有关规定,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文书样本(一至十)
  2.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工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之样本一
介字第& 号
&&&&&&&&&&&&&&&&&&&&& :
兹介绍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筹建人&&&&&&&&&&&&&&&&&&& 同志(身份证号&&&&&&&&&& )等&&&&&&& &人前来贵单位联系&&&&&&&&&&&&&&&&&&&& 事宜。& &&
请接洽,并商请贵单位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及有关规定等办理相关手续。
&&&&&&&&&&&&&&&&&&&&&&&&&&&&&&&&&&&&&&&&&&&&&&&&&&&&&&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 天)
附件1之样本二
福建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设立床位数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平方米)
(平方米)
工作人员(人)
其中护理人员(人)
附件1之样本三
工作人员信息统计表
身份证号码
(资格证书)
&&&&&&&&&&&&&&&&&&&&&&&&&&&&&& 注:1.类型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
&&&&&&&&&&&&&&&&&&&&&&&&&&&&&& 2.工作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健康状况证明(另附纸)。
附件1之样本四
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编号:&&&民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的许可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起正式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申请人存查,一份由许可机关保存。
附件1之样本五
养老机构设立实地检查表
现场检查记录
1.该场所位于&&&&&&&&&&&&&&&&&&&&&&&&&&& &&&&&&;
2.住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设置床位数为&&& &&张;
4.单床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5.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或机构&&&&&& &&&;
6.其他(根据实地检查情况自行填写)
年&& 月&& 日
附件1之样本六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场所地址:&&&&&&&&&&&&&&&&&&&&&&&&&&&&&&&&&&
不予许可理由如下: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 条规定:
经审查,你单位(个人)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以上规定,决定不予以许可。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之样本七
养老机构变更申请审批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机构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服务范围
设立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之样本八
养老机构注销(暂停、终止服务)申请审批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号
申请事项及原因
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许可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之样本九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注销、变更)事项公告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经审查和实地查验,现对&&&&& &家养老机构作出如下许可(注销、变更)事项,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
机构地址&&
&&&&&&&&&&&&&&&&&&&&&&&&&& 注:公告事项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
&&&&&&&&&&&&&&&&&&&&&&&&&&&&&&&&&&&&&&&&&&&&& 许可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1之样本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被告知人):
你(单位)因&&&&&&&&&&&&&&&&&&&&&&&&&&&&&&&&&&&&&&&&&&&&&&&&&&&&&&&&&&&&&&&&&&&&&&&&&&&&&&&&&&&&&&&&&&&& &
违反了&&&&&&&&&&&&&&&&&&&&&&&&&&&&&&&&&&&&&&&&&&&&&&&&&&&&&&&&&&&&&&&&&&&&&&&&&&&&&&&&&&&&&&&&&&&&&&&&&&&&&&&&&&&&
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 &处罚。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或者: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民罚〔&& 〕第&& 号
&&&&&&&&&&&&&&&&&&&&&&& (被处罚人或单位):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行为立案调查。现查明&&&&&&&&&&&&&&&&&&&&&&&&&&&&&&&&&& &&&&&&&&&&&&&&&&&&&&&&&&&&&&&&&&&&&&&&&&&&&&&&&&&&&&&&&&&&&&&&
&&&&&&&&&&&&&&&&&&&&&&&&&&&&&&&&&&&&&&&&&&&&&&&&&&&&&&&& 。
以上事实有&&&&&&&&&&&&&&&&&&&&&&&&&&&&&&&&&&&&&&&&&&
&&&&&&&&&&&&&&&&&&&&&&&&&&&&&&&&&&&&&&&&&&&&& 等证据证实。
根据&&&&&&&&&&&&&&&&&&&&&&&&&&&&& &&&&&&&&&&&&&&&&&&
&&&&&&&&&&&&&& 决定给予&&&&&&&&&&&&&&&&&&&&&&&&&&&&&&& 处罚。限你(单位)于&&&&&&&&&&&&&&&& 前&&&&&&&&&&&&&&&&&&&&& 。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开户银行:&&&&&&&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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