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坟按国家标准网免费下载补贴费是多少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二十三次会议于五月四日原则批准,国务院于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为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简介
【法规标题】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2年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内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四条
国家建设,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五条
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六条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决定了的,报上一级政府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被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渠、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组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七条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
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
的审批权限:
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九条
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各项补偿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3至6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条
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群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的安置补助标准制定。
三、征用的,不付给。
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一
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和,除被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值的土地上的可以纳入当年集体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二条
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
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
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
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公安、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四条
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定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家水利部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处要求或附加条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十九条
遇到抢险或紧急的军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条
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一条
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作处理:(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借给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
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
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三条
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二、侵占的,占用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三、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三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 个月的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七
条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八条
单位同农村社队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国家建设,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镇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条
和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 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2017年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山东省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发表时间: 11:39:00 文章来源:
《2017年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山东省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美女微信号:nhnai66&你懂得!&(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以上关于2017年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山东省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的相关信息是达内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情况(详见附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
 宁政发〔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日起施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外公布消息称,经山西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全省平均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已调整为每亩3.12万元。更新后的全省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300元,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平均补偿倍数为24倍。平均每亩补偿费较2009年省政府公布的2.57万元提高0.55万元,提高幅度为21.4%。  本次更新,以..…
今天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将于日实施,与此同时,日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止。《条例》共六章4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开发区晋开征地告字(2015)7号,现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1、征收龙田村土地位于龙湖大街北侧,土地面积106.1385亩,农用地80.79亩(其中旱地73.2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精神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对位于北都街南侧地块;开源街北侧亚宝药业地块实施依法征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按期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发建设,现将上述地块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1.北都街南侧地块四至范围为:东邻红旗北街;南邻规划居住用地及现状建筑;西邻魏都大..…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号、晋政地字&[号文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阳泉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经对被征土地的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因灾后恢复重建需要,按照国家关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规定,现征收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飞梁村一组、三组、五组、六组、七组、八组,广华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七组,香花村四组、七组,洪川村四组、五组、七组,均田村一组、三组、五组、六组,草坝镇镇集体,名山区永兴镇箭道村五组,三岔村集体,三岔村..…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巴中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巴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巴中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巴中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巴中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08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国土〔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阳市2008年第5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号,《四川省人..…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2003年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z2005{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2008年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眉府函[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市征地补偿耕地等别及年产值标准》已经市政府审查确认,现予以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从日起实施,作为征收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号〔2008〕73)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号批文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安谷镇高山村、龙口村、泊滩村、二郎村、刘河村、回龙村、郑明村,面积共计950余亩,各被征地单位实际面积和地类以现场勘察丈量为准。&  二、地面青苗和地面房屋及构筑物补偿政策依据和资金支付方式&…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04-2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何免费下载国家标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