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债转股股欺骗政府监管不力案件

  宜昌市政府监管不力 汇生行敛人钱财跑路  千人受灾誓死讨回血汗钱  2013年底,我们通过各种渠道确认汇生行(全名:宜昌汇生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安全正规的理财企业,符合国家“盘活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的有关精神,于是,我们先后有近五百人将省吃节用的七千多万积蓄从银行转至汇生行, 然而在两年后的今天,事情的发展却令人始料未及。原本十月底到期的理财产品,对方却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我们屡次上门问询催促,都被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敷衍过去,一拖再拖直至如今。前些天突然听说汇生行出事的消息,得知的那一瞬,犹如万箭穿心,心口都在滴血。寒冬冷冽,这些日子以来,陪我们度过的是一个个失眠灼心没有尽头的黑夜,连日以来,我们不断奔走于汇生行和市政府之间,在各种说客和公安武警同志之间周旋,等来的结果是:这属于非法集资,责任应该由我们自己负!  试问:汇生行的注册、成立、开业、经营,每个程序无一不是经由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审批和监督,两者之间息息相关,他们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和各种执照证件,在老百姓眼里,执照上的那个红色公章是代表政府和国家的存在,这些难道不合法吗?   在事发前用政策引路,请能人唱戏,高官亮相登台,媒体大肆宣传,事发中不监管,不查账, 当起了甩手掌柜,以致于大量资金外流,甚至于官商勾结转移百姓资金,事发后,就立马宣布非法集资,让老百姓后果自负,不立案,不上访不接待,高调宣传变成集体沉默,如果说是非法集资,请问这个执照是谁颁发的?民间理财公司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且必须全资,汇生行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8月28日还变更法人,重新注册,工商部门是如何办妥的?  今年6月政府职能部门还下达了整改通知,说明你们早已嗅到不安全的气息,却并不查封,还任由他们堂而皇之开门营业敛人钱财,不向老百姓通一点气,致使上当受骗的人越来越多,损失越来越大   你们就是这样履责的吗?  电视台和报纸是不是属于政府的喉舌?中国有这样权威的民办媒体吗?  如果你们认为这是非法集资,是老百姓用萝卜刻个章私就能干的事吗?  如果是非法集资,你们为什么让他们占据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呢?甚至在已经出现严重问题的时刻,,你们还在充当他们的喉舌,为他们刊登诱人的广告,致使不明真相的无辜市民还继续往火坑里跳!!!  一件普通的马路抢劫案,或涉及金额数十万、百万元的银行、金店被抢劫案,政府公安机关尚且有责任侦破追脏,宜昌汇生行打着合法的外衣,在政府的庇护下公开至五百人七千多万血本无归,案情之重大,政府公安责无旁贷,亟须予以回应解决。  为此,我们要求:1. 由现临时成立的代表委员会,请求政府指令向阳派出所以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受害者(向阳派出所有完整的受害者信息记录),迅速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全体受害者大会,推举成立正式的受害者代表委员会,作为受害者与政府和公安机关保持持续沟通的桥梁。  2 , 即将成立的正式代表委员会,有权就案件进展不定期向公安经侦方面提出咨询; 有权作为最重要的一方当事人,即受害人代表,参与商讨未来抵押物处置方案。  造成今天的局面,政府职能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是相信政府喉舌的宣传,相信政府监管部门的官方授权营业,相信法律部门对抵押资产的评估证明才投资理财的,现在我们广大的投资人上当受骗了,我们不找政府找谁?  所以难友们不要在他们面前下跪哀求,如果我们是炒股亏了,是我们该,我们认,但这不是炒股,凭什么我们辛辛苦苦攒下的积蓄一时间进了别人的口袋,而对方却不知在哪里风花雪月逍遥快活,我们是合法公民,安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尽到公民职责,该为国家纳的税一分不少,我们只是想让自己的合法所得能够用在自己身上,花在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身上,为什么不可以?  在我们的群体中,那些年迈的老人,有的不堪此重击,已经倒在病榻,有的觉得无法面对家人,整日沉默不吃不喝,精神状况极差,有的抑郁过度,甚至想到轻生,多少人,本想用这个钱买辆代步工具,本想存着留给孩子上幼儿园接受好的教育,本想留给父母养老安度晚年,还有的人,平时下个馆子都再三犹豫,买衣服都挑最廉价的,坐车能挤公交绝不打的士,而平时这样节衣缩食省下来的钱,却一时间就被掏空,到底凭什么?  我们的政府,历来宣传以人为本,重视青少年的成长和教育,关爱老弱病残幼,却不知此时多少家庭正朝不保夕,孩子的教育不能保障,年迈的父母生病却交不起医药费,可能还负债累累,造成这一切天怒人怨后果的是谁?是罪魁祸首的汇生行,还有与之沆瀣一气的人民政府,正是他们的庸政,懒政和不作为,才一步步地将我们拖入今天无望的深渊,古往今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世无为了我们的生存,我们一定会坚持到底的 !!!  所有宜昌汇生行的难友们  日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ycghxs
  他们是群王八蛋
死骗子 不得好死
<span class="count" title="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监管不力 金融犯罪多发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7版:调查·专栏
| 标题导航 |
监管不力 金融犯罪多发
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办理67件98人案件表明,监管部门多而散,银行内控管理不严
卢金增 张海霞 张金成
&&&&货币政策收紧,融资难凸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少,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及涉及危害金融秩序的合同诈骗、诈骗犯罪67件98人。&&&&金融犯罪,多与诈骗有关&&&&东营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凯介绍,67件98人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件15人,合同诈骗案8件12人,诈骗案7件7人,挪用资金案2件2人,金融类诈骗犯罪成为主要犯罪形式,信用卡诈骗案尤为突出,共40件41人。这些犯罪绝大多数都具有欺诈性质。&&&&&“大要案增加,个案涉案金额大、被害人多,是危害金融秩序犯罪的重要特点。”王凯说。近几年,东营市发生的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10余件,从2010年刘安平诈骗1200万元,吕海元诈骗1417万元,2011年张真诈骗2550万元,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过千万大案不断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也在增长,被害人众多,其中陈建和非法吸收存款1019万元,涉及被害人314人;贾树泉等人非法吸收存款1.3亿元,涉及被害人350人。&&&&&王凯告诉记者,犯罪分子欺骗性强,造成大量群众受骗,若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东营市海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很典型。海诺公司向客户承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先后向九省市1.3万余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7.75亿元,案发后出现近亿元损失,实际扣押财产不到2000万元,难以完全偿还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多次到有关部门聚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监管部门失职,银行只顾赚钱&&&&办案人员分析认为,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有其自身原因,而监管、金融机构的失职也应引起高度重视。&&&&&监管部门多而散,难以形成打击合力。早在2007年,《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却未对这些监管部门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界定,加之联席会议并非专门职能部门,结构比较松散,导致各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监管,使得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抬头,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银行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尽到应有责任,导致这类案件多发。”王凯说。一方面,银行内控管理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于英华一案就说明这一点。于英华在担任银行营业部主任和支行纪检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人内外勾结,利用前台违规操作,挪用胜利油田社保资金8000万元。事实上,银行对账工作应当由市行及更高级别银行来完成,但市行却将该项工作分解到各个支行,使支行出现了自己的业务自己对账的情形,失去了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银行对外业务监管不严,诱发犯罪。信用卡诈骗案和POS机套现案的高发,多是因为银行为扩大业务,收取手续费,失于监管,导致信用卡欺诈和POS机套现案屡禁不止。垦利县检察院办理的耿汝海非法经营一案,他利用私刻印章出具收入证明,冒充他人从多家银行办了信用卡82张,并以10家公司名义申请了POS机频繁套现,两年间共套现1955次,交易额989万元,如此频繁的大额交易银行却迟迟没有发现。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使用财视扫码登陆
下次自动登录
其它账号登录:
|||||||||||||||||||||||
&&&&>> &正文
天价宰客频发应追责监管不力 网名呼吁亮剑消费欺诈
作者:佚名&&&
中金在线微博
扫描二维码
中金在线微信
扫描或点击关注中金在线客服
  天价宰客频发应追责监管不力
  九州之内,天价宰客早已不足为奇。最近的一起事件是,据媒体曝光,有游客在广西桂林一家餐馆遭遇5000元一条的“天价鱼”。桂林市委宣传部21日凌晨通报称,当地相关部门已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正在进一步调查。
  不少网民的目光不止在于这一鱼一案,他们质疑为何天价宰客事件层出不穷。有网民指出,对于无良商家,固然应大举挞伐,严惩不贷。相形之下,更需要反思姑息养奸的市场环境,追责履职不力的执法者,改善那些似有若无、如同枯木朽株的防范机制和惩戒机制。
  严惩不良商家
  网民“余明辉”指出,物价放开不是放任不管,自由定价也不是漫天要价,更不是借机乱宰客的借口。希望当地物价部门端正物价监管和为民服务态度,针对这一“天价鱼”到底存不存在暴利和宰客,及时深入地进行调查和了解,给消费者一个严肃合理的解释和答案。
  “宰客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最终还会破坏当地形象,影响旅游地的声誉,最后断了自己的财路,也断了别人的财路。当地主管部门,应该尽快查明事实,严厉处罚害群之马,罚得他们不敢再肆意妄为,甚至罚得他们倾家荡产。”网民“甄思源”说。
  据报道,桂林市工商局、食药监局日前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责令其停业整顿,接受进一步调查。桂林市委宣传部通报称,一旦查明涉事餐馆存在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当地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物价部门将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亮剑消费欺诈
  “天价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不仅源于部分不良商家不惜以消费欺诈等违法手段追逐利益,也凸显事件发生地区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暴露出目前国内消费市场的诸多问题和消费维权工作的任重道远。”网民“莫失莫忘1987”认为,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强化履职尽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勇于向消费欺诈违法行为“亮剑”,让不良商家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从源头上杜绝“天价事件”重蹈覆辙。
  “公众有理由质疑,在之前多地发生‘天价’事件之后,当地物价等部门是否在本地进行过严格的执法检查活动?比如,有没有对辖区内餐馆饭店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又如,有无打通高效的举报渠道,建立起‘天价事件’的防范和反思机制?须知,包括所有消费者在内的纳税人,供养着人数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他们是要兑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的。”网民“朱达志”追问道。
  网民“毛建国”建议,如果开通了一键投诉,又有了一键受理,无论是投诉还是受理,都实现了普遍化和正常化,也就相当于市场中有了无处不在的眼睛和双手,整个市场风气自然会好转。
  (记者 张小洁 整理)
责任编辑:cnfol001
我来说两句
24小时热门文章
栏目最新文章债转股指导意见:不允许银行直接债转股 政府不兜底_凤凰财经
债转股指导意见:不允许银行直接债转股 政府不兜底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强调,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强发行、退市、交易等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发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拓宽股权融资资金来源。鼓励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有序引导储蓄转化为股本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一、重要意义为有效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有必要采取市场化债转股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在当前形势下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的重要结合点,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有利于帮助企业降本增效,增强竞争力,实现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改组改制,完善企业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当前具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较好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备,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企业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在资产处置、企业重组和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开展债转股提供了市场化的主体条件。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银行债权转股权,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降本增效,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加强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遵循法治,防范风险。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重在改革,协同推进。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债转股企业要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三、实施方式(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三)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四)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七)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四、营造良好环境(一)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二)推动企业改革。要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三)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为债转股企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产业与市场环境。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需要,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四)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设定适当资格与条件,鼓励具有丰富企业管理和重组经验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完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投资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责任编辑:杨芳 PF057]
责任编辑:杨芳 PF057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289456
播放数:129478
播放数:5808920
播放数:5808920&#160;&#160; “修订后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把监管力量纳入整个监管体系中去,使环境执法不仅是原来口号上或者行政上的事,而且变成了法制化的渠道。”
摄影/ 刘德斌
环保工作人员在江西赣州南康区东环钨制品厂进行大气采样监测。摄影/ 许朝阳
责任编辑: 张学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