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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赎身”:牌照管制阴影挥之不去
谢鹏 沈念祖
摘要:&&& 20个美国大律师,跟2个中国律师谈判。究竟谁最终占了便宜?&&&& 日,雅虎和软银为大股东的阿里巴巴集团和马云控制的支付宝控股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支付宝股权争议...
&&& 20个美国大律师,跟2个中国律师谈判。究竟谁最终占了便宜?&&&& 日,雅虎和软银为大股东的阿里巴巴集团和马云控制的支付宝控股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支付宝股权争议达成一份框架协议。&&&& 此前阿里巴巴集团曾100%控股支付宝,而一旦这个框架协议生效,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和阿里巴巴创始人之一谢世煌分别占股80%和20%的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名正言顺地成为支付宝的全资控股公司。而阿里巴巴集团获得的则是在支付宝上市时20亿到60亿美元区间内的回报。&&&&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支付宝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雅虎和软银方面派出了20个左右美国大律师,马云方面只有2个律师。但框架协议一公布,几家西方主流媒体和美国证券业分析师,仍纷纷质疑雅虎在跟马云就支付宝的谈判结果中,吃了大亏。&&&& 不过,雅虎CEO卡罗尔·巴茨表示:“这对于雅虎公司、雅虎的股东以及所有协议参与者来说,都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支付宝股权之争最胶着的时候,马云方面的态度是“接受补偿是雅虎和软银的唯一出路”,显然马云方面是希望将谈判的方向引入股权回购问题上,但雅虎更希望将自己跟马云的利益捆绑起来。&&&& “我们期望继续参与和分享阿里巴巴集团及支付宝未来持续不断的成功。”巴茨的表态显示,马云回购雅虎股权的想法彻底落空。这意味着,雅虎基本是把自己跟马云捆绑在一起了,当年后悔用39%的阿里巴巴股权换来十亿美元的马云,至少在未来十年别指望赶跑雅虎了。&&&& 框架协议说了什么&&&& 支付宝方面公布的框架协议,翻译成中文,只有四千多字。这份专业性十足的协议中,对于支付宝独立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有着极其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支付宝必须在十年内上市。&&&& 如果在协议生效日满10年后支付宝还没有发生“变现事宜”(包括上市或大于、等于37.5%的股权转让或者卖掉全部资产),而且支付宝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话,支付宝要强制变现。那时候,支付宝支付给阿里巴巴的费用没有最低下限,但不超过60亿美元。&&&& 支付宝上市时,要支付阿里巴巴一次性现金回报,回报额为支付宝在上市时总市值的37.5%(以IPO价为准),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而在支付宝变现之前,要将49.9%的支付宝税前利润支付给阿里巴巴集团,作为知识产权许可费和软件技术服务费。在支付宝独立之前,没有这个费用。&&&& 另外,IPCo是一家在框架协议下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在交易结束前设立并由马云和蔡崇信持有。“IPCo”公司会给阿里巴巴集团出具一份面值为5亿美金7年到期的无息承诺票据。IPCo开具的承诺票据,以马云和阿里巴巴集团首席财务官蔡崇信向IPCo投入的由他们所持有的5000万股阿里巴巴集团普通股股份作为担保。&&&& 这意味着,如果支付宝在7年内上市了,那么马云只需要支付等价于支付宝上市时总市值的的37.5%(以IPO价为准)给阿里巴巴集团。&&&& 如果支付宝7年之后才上市,要在7年后,由“IPCo”公司支付5亿美元“押金”给阿里巴巴集团,等最终上市之后,需要支付的金额是,按照支付宝上市时总市值的的37.5%(以IPO价为准),减去这5亿美元“押金”。&&&& 如果马云到时候没法一次性支付5亿美元,可以在24个月之内补交完毕。如果还是交不齐,就用当时抵押的5000万股阿里巴巴股份做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变现之前要将税前利润的49.9%交给阿里巴巴集团(用软银和雅虎对阿里的持股比例进行换算之后,他们一共能拿到36.08%),所有这些条款都意味着支付宝并不用现在掏出真金白银,而是在支付宝变现之后进行支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人认为马云玩了一次“空手套白狼”的“非典型MBO”。&&&& 在日之前,支付宝要跟阿里巴巴集团在人员和资产上彻底撇清关系。比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一家向支付宝提供呼叫服务的公司将并入支付宝下。&&&& 这份框架协议有一个类似于“利益均沾”的条款。即,三年内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公司一旦发生上市等变现事宜,浙江阿里巴巴要按照一个复杂的计算公式,分钱给阿里巴巴集团。&&&& 这一条款针对的显然是支付宝和浙江阿里巴巴与国有企业的合作,以及引入新投资者的可能性。此前大家都在热议的是,支付宝很可能跟中国银行业的大央企展开股权合作。&&&& 同时,还有一系列的紧箍被戴到刚赎身的支付宝头上。包括支付宝和其控股公司浙江阿里巴巴不涉足阿里巴巴的业务,以及如果以后为了要上市,支付宝需要按照相关政府机构的规定修改支付宝给予淘宝的优惠措施,那么支付宝要补偿阿里巴巴。&&&& 支付宝值多少钱&&&& 补偿方案里的数字是如何算出来的?比如补偿资金为何不低于20亿美元,不超过60亿美元?为何是49.9%的税前利润这个比例?37.5%的比例背后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对于这些问题,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对记者表示,这个数字是协商出来的,反映了支付宝的现状和将来的价值。&&&& 按照这份三方协议规定的价格来反推,支付宝上市时的估值应该在53.33亿美元到160亿美元之间。&&&& 目前业界对支付宝市值比较主流的估算价格,是在17亿美元到50亿美元之间:&&&& 据美国证券评级机构Oppenheimer公司估算,支付宝约占雅虎240亿美元市值中的17亿美元。&&&& 而美国农业银行信贷证券公司报告显示,目前支付宝的市值估价约为51亿美元,大约是美国支付巨头Paypal市值的50%。&&&& 因为此份协议有十年之期,对于此间支付宝的估值,业界分歧很大。&&&& 但是,不管支付宝将来估值几何,雅虎和软银所能拿到的部分都已经被锁定——由于雅虎和软银在阿里巴巴集团合计占有72.31%的股份(雅虎43.01%、软银29.3%),意味着一旦支付宝20亿-60亿美元的变现金额支付给了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共能拿到14.462亿-43.386亿美元。&&&& 尽管失去了对支付宝未来的控制权,但如果看看当年的投资额,这笔投资总体上还是不亏的,特别是对雅虎来——要知道,2005年,雅虎只以10亿美元及雅虎中国资产,就换来了阿里巴巴39%股权。这也难怪马云后悔得很快,马云在去美国进行支付宝风波谈判时曾接受媒体采访,称“不知道自己买雅虎中国是幸运还是不幸”。&&&& 而且,支付宝刚成立的那几年,发展前景不明朗,按照马云的说法,雅虎好几次鼓动马云把支付宝赶紧“处理掉”,没想到几年后支付宝爆发式增长,雅虎也改变了态度。&&&& 支付宝方面表示,支付宝肯定会启动上市,只是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计划。但毫无疑问的是,接下来支付宝就要努力工作赚赎身费了。正如马云6月出来接受媒体采访时候所说的,支付宝如何活下来,是很现实的问题。&&&& 自2004年成立以来,支付宝在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盈利,且盈利来源60%左右依靠淘宝。浙江阿里巴巴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显示,支付宝2009年税后净利润为2593.26万元人民币,2010年前三季度的税后净利润为4669.92万元。&&&& 目前淘宝占据了支付宝超过50%的交易额,支付宝的营收主要来自对商户收取的服务费。&&&& 为了减少对淘宝的依赖,支付宝开始大力开拓淘宝外的业务。比如大力推广快捷支付和快捷登陆等一整套支付解决方案,以便于从商户那里收到更多的钱。&&&& 随着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未来支付宝还将在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业务发力,过分倚靠淘宝的局面将获得破解。&&&& 现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天下”正在试点证券销售业务,支付宝也在开发相关产品。支付宝方面表示,这个是一个潜在的业务增长点。中国证监会6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这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来说是一个机会,可以切入证券支付环节。&&&& 还得看监管者的脸色&&&& 值得注意的是,框架协议显示: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美国雅虎、软银、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控股公司、马云先生和蔡崇信会签署一个协议,以上各方一致同意,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批准阿里巴巴重组支付宝的股权结构、终止有关控制协议而不再合并支付宝报表的有关行动。&&&& 这是否意味着此前马云确实存在未经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批准而转移支付宝股权以及终止控制协议的事实?&&&& 对此,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表示,“这是将此前的各项批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并不代表没有批准。”&&&& 不管怎样,雅虎和软银对谈判结果是满意的。在框架协议中,有一句很绕口的条款是“解除由于前述行动所产生的任何或全部的义务,基于某些限制的,所导致的针对阿里巴巴集团,支付宝,支付宝控股公司,马云先生,蔡崇信以及其他有关各方的义务”。&&&& 通俗地讲,其中心意思是,雅虎和软银不谋求通过起诉马云等法律手段来解决支付宝风波了。&&&& 这个框架协议生效日期最晚是日,如果中国政府机构的审批不通过,可以自动延长60天。&&&& 对于框架协议中表述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问题,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表示,相关部门没有特指,不是指商务部,也不是央行。而是框架协议的落实需要一些手续,可能会牵扯到与一些政府部门的沟通,比如工商和税务,并非指需要某个部门批准这份框架协议。&&&& 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这个结局以及这份和解,就像是“协议控制”的升级变种版,因为雅虎和软银对支付宝控制权没有了,但收益权被明确。&&&& 这种协议收益的做法,跟协议控制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公司的变现实现预期收益。&&&& 对于谈判结果,软银CEO孙正义表示:尽管从股权上,阿里巴巴集团与支付宝没有股权关系,但协议将强化阿里巴巴集团和支付宝的密切关系。&&&& 考虑到此前央行要求支付宝不能有假内资和协议控制的情况,孙正义所说的目前支付宝跟阿里巴巴集团这种更密切的关系,是否会影响到支付宝的业务范围和已经拿到的牌照是否会被收回等问题,各方都没有对南方周末记者给出回答。&&&& 值得关注的是,协议框架规定了一系列的“终止条款”,规定一旦央行收回支付宝的支付牌照,或者禁止或者缩小支付宝牌照上的业务范围,或者没有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这份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 这也许是马云给自己留了一条后路。也就是说,雅虎和软银必须做好应对这样的风险的准备:如果这种权益控制的方式不被中国有关部门允许,影响到支付宝的业务发展,谈判将重新进行。&&&& 只不过,目前尚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表示出这种意向。而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协议控制的情况下也拿到了支付牌照,央行迄今未收回这些公司的支付牌照。反而是国家外管局和商务部的相关人士在不同场合表示过调研协议控制的言论。按照圈内的说法,现行监管政策模糊,央行没法清理协议控制的问题,更多话语权握在外管局和商务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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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定宏混合(003104)公告正文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招募说明书
来源 巨潮网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目录
第&1&部分&&&&绪言&.................................................................................................................&1-1
第&2&部分&&&&释义&.................................................................................................................&2-1
第&3&部分&&&&基金管理人&.....................................................................................................&3-1
第&4&部分&&&&基金托管人&.....................................................................................................&4-1
第&5&部分&&&&相关服务机构&.................................................................................................&5-1
第&6&部分&&&&基金的募集&.....................................................................................................&6-1
第&7&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7-1
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1
第&9&部分&&&&基金的投资&.....................................................................................................&9-1
第&10&部分&&&基金的财产&...................................................................................................&10-1
第&11&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1-1
第&12&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1
第&13&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3-1
第&14&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4-1
第&15&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5-1
第&16&部分&&&风险揭示&.......................................................................................................&16-1
第&17&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7-1
第&18&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8-1
第&19&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9-1
第&20&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20-1
第&21&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21-1
第&22&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22-1
第&23&部分&&&备查文件&.......................................................................................................&23-1
&&&&&&&&&&&&&&&&&&&&&&&&&&&&&&&&&&&&&&&&&&&&&&&&&&&&&&&&&&&&&&3
&&&&&&&&&&&&&&&&&&&&&&&&&&第1部分&&&&&&绪言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1
&&&&&&&&&&&&&&&&&&&&&&&&&&&第2部分&&&&&释义
&&&&在《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定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2-1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2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CPPI&策略: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Portfolio
Insurance,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
量分析,使得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2-4
&&&&&&&&&&&&&&&&&&&&&&第3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养
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
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3-1
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
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三十多只证券投资
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泉先生,董事。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及美国芝
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年任职于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3-2
负责区域发展、国企改革、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年任职于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负责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计划经营管理工作;
2001&年任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资
源整合、上市筹备和金融类、实业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
股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渤海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和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为宏政副总裁及宏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政总监,宏资产
管(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政总监,负责宏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及财富管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资产管(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of&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
年加盟宏利资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
管。早年任女士曾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著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
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师范学院数学系,中国科学院数学力学
&&&&&&&&&&&&&&&&&&&&&&&&&&&&&&&&&&&3-3
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8&年先后
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东西方中心人口研究所访问学
者、博士后研究员、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德国杜依斯堡大学经济
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及美国夏威夷大学经济系访问教
授。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自&2007&年至今,担任东北财经大学“社
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持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
士学位、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起草小组
成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
所所长、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法律硕士导师、中国信
托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2014&年&6&月&20&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
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10&月,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
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现任该律所副主任,正高级律师,具有&22&年法律实务经
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资
&&&&&&&&&&&&&&&&&&&&&&&&&&&&&&&&&&&3-4
本、Baron&Asset&M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资
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2002&年&3&月加入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4&年&10&月起担任运
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就职于中
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2005&年&4&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研究部总监业务助理兼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具备&11&年基金从业经验,11&年
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
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月至&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月至&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3-5
理咨询工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年&10&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卓若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9&月任职
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年&10&月至&2009
年&5&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9&年&5&月起
就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
任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担任固定收益部
总监;2012&年&5&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3&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泰达宏利高票息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1&月&15&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
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13&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
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2&年证券投资管理
经验,10&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勋先生
&&&&管理学硕士,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就职于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组长;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组长;2010&年&4&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研究部副总监;2014&年&11&月&21&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3&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23&日至今担
&&&&&&&&&&&&&&&&&&&&&&&&&&&&&&&&&&&3-6
任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0&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0&年证券
从业经验,10&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
资副总监兼研究部门负责人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负责人戴洁、固定收益部门负
责人卓若伟、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3-7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8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3-9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3-10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3-11
&&&&&&&&&&&&&&&&&&&&&&第4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
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
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
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4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416&只,QDII&基金&3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4-1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年,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2
&&&&&&&&&&&&&&&&&&&&&&&第5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0-
&&&客服信箱: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
&&&公司网站: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交易系统网址:/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
天盈”、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
&&&客户服务信箱: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5-1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电话:021-
&&&&&&&&&&&&&&&&&&&&&&&&&&&&&&&&&5-2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庞伊君
&&&&&&&&&&&&&&&&&&&&&&&&&&&&&&&5-3
&&&&&&&&&&&&&&&&&&&&&&&第6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募
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募集期内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
集期,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6-1
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若代销机构
调整认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基金份额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见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0.25%
100&万元≤M<250&万元&&&&&&&&&&&&&&&&&&&&&&0.20%
250&万元≤M<500&万元&&&&&&&&&&&&&&&&&&&&&&0.1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6-2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250&万元&&&&&&&&&&&&&&&&0.80%
&&&&&&&250&万元≤M<500&万元&&&&&&&&&&&&&&&&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
&&&&&&&&&&&&&&&&&&&&&&&&&&&&&&&&&&&&&&&&&6-3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99,109.90&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
认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
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应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
起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
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
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
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6-4
&&&&&&&&&&&&&&&&&&&第7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7-1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2
&&&&&&&&&&&&&&第8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8-1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8-2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调整申购金额下限,以
最新公告为准。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8-3
M<100&万元&&&&&&&&&&&&&&&&&&&&&&&&&&&&&&&0.30%
100&万元≤M<250&万元&&&&&&&&&&&&&&&&&&&&&0.225%
250&万元≤M<500&万元&&&&&&&&&&&&&&&&&&&&&0.15%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50&万元&&&&&&&&&&&&&&&&&&&&&0.90%
25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
基金财产。详见下表: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最低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1&天-6&天&&&&&&&&&&&&&&&&&&&1.50%&&&&&&&&&&&&&&&&&&100%
7&天-29&天&&&&&&&&&&&&&&&&&&0.75%&&&&&&&&&&&&&&&&&&100%
30&天-89&天&&&&&&&&&&&&&&&&&0.50%&&&&&&&&&&&&&&&&&&75%
90&天-179&天&&&&&&&&&&&&&&&&0.50%&&&&&&&&&&&&&&&&&&50%
180&天-365&天&&&&&&&&&&&&&&&0.10%&&&&&&&&&&&&&&&&&&25%
366&天(含)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8-4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0%)=49,407.11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
48,629.0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8-5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200&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10%=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2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88.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8-6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8-7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8-8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8-9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8-10
&&&&&&&&&&&&&&&&&&&&&第9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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