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启用后台数据是怎么支撑的

政务大数据的浙江行动_图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政务大数据的浙江行动
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总评分0.0|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四大功能平台 三大主题服务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怎样利企便民?浙江打算这么做互联网+政务服务怎样利企便民?浙江打算这么做生活的简谱百家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2号)。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如下: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围绕办事依法依规、服务便民利民、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共享开放的目标,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完善建设集约、服务集聚、数据集中、管理集成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打造全天候在线的智慧政府,全面推动行政权力网上高效规范运行,构建网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体系,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2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前,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行政流程优化全面推进,基本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到2020年,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政务服务办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业务全流程、部门全协同、效能全监督”,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线上办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零上门”事项超过50%,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较为完善,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和公众满意度、便捷度大幅提升。3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引领。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人民群众需要引领“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方向,将群众热切关注的领域作为工作推进重点,着力解决困扰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切实提高应用效能和群众满意度。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破除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不相适应的条块分割、信息壁垒、政策约束等体制机制障碍。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创新为突破口,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变革,推动实体服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创新。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统筹规划,坚持总体设计、统分结合、探索先行、有序推进。强化纵横联动,推动平台集约建设、条块融合、互联互通。确保“互联网+政务服务”重要平台、应用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坚持共享开放。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利用大数据手段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探索构建社会团体、互联网企业共建共享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平台、新模式、新应用,进一步扩大和提升网上公共服务覆盖面和质量。主要任务全面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深化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库,健全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和规范比对机制。全面梳理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库,并对社会公开。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等服务事项的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以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为支撑,全面开展政务服务流程优化工作,切实减少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和办理环节。创新网上服务模式,推广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和“信任在先、办结核验”办事模式,健全网上预审机制,全面推广电子证照、电子文件和电子印章的应用,推行审批中介网上服务,逐步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网上运行。建立网上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和月度通报机制,除公文、资料涉密的审批事项和需专家论证、技术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的复杂事项外,全面推动审批事项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开展在线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审批、公示、查询、反馈、投诉、评价。2017年底前省市县三级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应开通网上申报渠道。●大力推行网上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的要求,在项目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批等领域全面开展多部门协同事项网上并联审批。进一步整合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按照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公示、联合图审、联合竣工验收的要求,建设并联审批、高效运转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积极拓展网上便民服务功能。在教育、医疗、社保、户籍、养老、住房、交通、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大力推进网上公共服务应用开发,实现各类服务事项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反馈。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改革,拓展统一网上公共支付平台应用,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持续推动平台升级融合●加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力度。持续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迭代升级、功能完善,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管理平台,逐步推进全省政府网站平台整合,形成统一服务入口。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政府网站整合到省或设区市平台。深化全省统一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开发,推动更多政府部门使用统一平台开展审批业务,加强部门自建审批系统标准化建设,促进条块行政审批系统和数据纵横联通,积极推动国家部委统一建设或专网隔离的审批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贯通。●建设一体化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重点建设浙江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加快打造全省统一架构、分级运营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移动端政务服务能力。制定全省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开发和汇聚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基于统一平台加快移动端应用开发,实现各类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申请、支付、查询功能。按照统一汇聚、统一输出的要求,利用第三方移动互联网平台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便利程度。●推动网上网下政务服务体系创新融合。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功能升级、服务提升,对涉及多部门多窗口的办事事项,探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延伸,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网上评价、网上支付、自助终端办理,提升办事大厅和窗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线下业务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的融合,构建网上网下无缝衔接、合一通办的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互认的个人、企业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群众办事多渠道的一次认证、多点互联、无缝切换。●推进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完整、准确发布基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2017年底前,实现浙江政务服务网基层服务站点全覆盖。推进统一权力运行系统向基层延伸,加强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卫生计生等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打造一站式基层便民服务平台,推广政务服务跨级联办、异地通办、网上代办,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探索建立网上协同治理体系。健全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监督体系,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理,2017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事项网上运行、全程公示。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建设覆盖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的电子监察系统。完善以“12345”热线为统一接入口的全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基于统一的数据汇聚共享体系,推动建设涵盖社会综治、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功能的业务协同信息平台,构建一体化的智慧监管体系。夯实政务服务网支撑保障体系●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支撑。加快电子政务网络整合,实现电子政务网络按政务服务需求延伸到位,提升网络可靠性和稳定性,推进部门业务专网与电子政务网络整合对接。加快完善电子政务云平台,增强政务云服务运维和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进一步深化电子政务视联网建设,推进各类纵向视频会议系统整合。建立重要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等制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数据资源,加强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容灾备份。●深化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和开放。2017年底前,按照“三级中心、五级接入”模式,建成省、市、县(市、区)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建设省级公共数据平台,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单独建设。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整合,梳理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以此为依据全面开展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建设全省人口、法人综合库。建设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不断完善数据开放内容,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档案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2017年底前,实现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省市县全覆盖。●基于数据共享推进应用创新。加快构建全省统一标准的电子证照信息库,进一步规范电子证照归集方式,完善电子证照数据,制订电子证照管理使用办法,逐步推进各类审批业务系统、制证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支撑行政审批过程中相关信息一次生成、多方复用,一库管理、互认共享。加快推进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依托省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的“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载体,为全社会无偿提供公共性、定制化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推动各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管理过程中积极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推动实现基于用户数据的精准服务和主动服务。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并明确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协调,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职责。加快健全全省各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电子政务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对部门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工程监理、运营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凡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系统、数据整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不再审批新建电子政务项目。各地要强化考核监督,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多元投入和运营机制,打造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生态体系。加强制度设计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加快出台电子签章、电子文件、电子证照相关政策文件,为深化网上办事、推进系统和数据整合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加大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力度,做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数据资源管理、业务应用设计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化制定、实施推广工作。4加强培训推广建立“互联网+政务服务”培训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充实政府信息化人才队伍。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工作,支持基层探索和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模式、实施路径和应用场景,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推广、用户培育力度。2017年度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深化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架构, 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目录集中发布、动态调整。省级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省级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办公厅●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统一规范和优化事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受理条件等要素。省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简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全面开展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减少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和办理环节。●各级政府部门主要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快递送达,发布快递送达事项清单。省级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制订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库共享管理办法,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完成各地电子签章系统建设,推广电子签章在网上办事中的应用。时间要求:全年工作●制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细则和技术标准,做好归档范围审核工作,加快各地电子文件管理统一平台建设,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电子化归档。省级牵头单位:省档案局、省法制办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建立网上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和月度通报制度。●全面实行投资项目网上受理、在线审批。●推广五星级网上办理模式,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都应开通网上申报渠道。拓展网上便民服务功能●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教育、医疗、社保、户籍、养老、住房、交通、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网上公共服务应用开发。省级牵头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时间要求:2017年3月底前确定应用清单,2017年9月底前完成接入工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及移动客户端,实现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制发,社保参保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网上打印在线验证、不动产登记网上预约办理、生育登记网上办理、身份证和驾驶证等证件及车辆年检到期提醒服务、5000辆城市公交支持移动支付。省级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建立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运行体系,在省本级、金华市等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应用试点,在学校教育收费、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领域拓展公共支付平台应用覆盖面。省级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移动应用开发和汇聚标准,完成浙江政务服务网移动客户端升级。●开展全省政务类移动客户端应用普查,推进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类移动应用整合,打造全省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5整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制定《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各地依托省或设区市自建平台完成30%以上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动更多政府部门使用统建审批系统,全面完成省以下政府部门自建审批系统标准化改造。●促进条块审批系统和数据联通,建立健全办件报送、接收和入库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办件数据重复录入问题。6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创新●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功能升级、服务提升,推行“一窗”服务。省级牵头单位:省编办●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的融合,推行网上预约、网上评价、网上支付、自助终端办理,建成10个市县级“互联网+政务服务”示范大厅。●深化浙江政务服务网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事项信息保障机制,基本完成乡镇(街道)统一权力运行系统实施工作 ,打造100个基层网上政务服务示范点。7建立网上协同治理体系●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业务协同平台建设,推进平安建设信息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融合。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处罚事项网上运行,启动省级综合执法平台建设。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编办、省法制办●制定《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对审批时限、流程合规性、收费情况等进行重点监察,逐步推进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监察工作。完善统计分析、服务评价功能,解决监察数据失真问题。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推进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双告知”证照联动、“双随机”联合抽查、失信联合惩戒。省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时间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全面推广●完成统一政务移动办公系统建设,探索推进与各地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整合应用。时间要求:全年工作(省级单位及各设区市2017年5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及验收,各县(市、区)2017年9月底前完成)8夯实公共数据与电子政务支撑体系●推动各部门纵向专网与省电子政务网络互联互通,实现全省交通专网迁移整合至省电子政务网络。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时间要求:2017年4月底前省级各单位非涉密纵向专网与省电子政务外网实现数据互通,2017年8月底前省级各单位完成专网整合方案编制上报,年底前完成全省交通专网整合●完成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备网IPV6改造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外网终端可信接入和安全加固工作,完成省级有关单位涉密政务内网接入省政府节点工作。●建设数字证书在线管理服务平台,各单位利用该平台实现分级管理,利用数字证书实现1项以上重要应用,全省发放政务外网数字证书1万张。●建设省级公共数据平台,满足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归集整合、清洗转换、共享开放、安全存储需要。省级牵头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深化电子政务视联网建设,拓展应用范围,整合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省级应急指挥平台。省级牵头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应急办●提升政务云平台服务支撑能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向政务云平台迁移。●加快建设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9打造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建成省、市、县(市、区)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的公共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时间要求:2017年6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向省数据管理中心移交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节点前置机管理权限,完成本地行政审批数据桥接接口的升级改造;各设区市完成本级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接入全省平台。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本级及所辖乡(镇)村(社区)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接入全省平台●利用全省统一的目录系统,编制发布省市县三级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开展全量业务数据的汇聚。时间要求:2017年底前(2017年4月底前,完成试点市县编制工作)●完成数据开放网站改版,完善开放内容,实现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市县全覆盖。●建设全省法人综合库、人口综合库、社会信用库。省级牵头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深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应用,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试点,推进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应用,并实现与省数据中心深度融合。10组织保障和制度设计●推进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修订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业务和技术规范,建立公共数据采集和共享标准。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质监局●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专项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加大日常通报考核力度。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绩效评估和信息化审计,推动数据整合、系统整合。省级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生活的简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择奇说道尽天下奇闻轶事、聊遍世间人生百态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互联网+政务服务 大数据搞定小生活
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下载客户端:
核心提示:可以说,浙江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真正做到了用大数据帮忙搞定每个浙江人的小生活。于是,“浙江政务服务网”APP对接浙江公安的掌上110平台,开发出“一键挪车”的小功能,解决了生活中的这个小麻烦。
“伴你一生大小事”,这是一个运行两年的互联网产品,在今年向用户许下的一个新的承诺。不小的口气背后,是来自省委省政府以及全省各级政府部门的全力配合与支持。2016年浙江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互联网+政务服务”首次被写入其中,提出在今年把10项便民服务“搬”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相关证照网上申请、在线服务、快递送达。这是一个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产品,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于两年前上线,主打“口袋政务”的配套APP也很快出现在手机应用市场上。可以说,浙江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真正做到了用大数据帮忙搞定每个浙江人的小生活。开车出门最怕什么?怕堵车,怕没地方停车,更怕碰上乱停的车挡住去路。要是对方的车上留着挪车电话还好,要是没有,除了干着急,就只能呼叫警察了。于是,“浙江政务服务网”APP对接浙江公安的掌上110平台,开发出“一键挪车”的小功能,解决了生活中的这个小麻烦。APP上的挪车功能覆盖全省,只要挡住你去路的车是浙江牌照,你就可以通过APP输入其车牌号,接下来的事就交给系统。系统会自动定位你所在的位置,自动帮你用电话和短信方式联系对方车主。成功联系上车主后,APP会给你发来一条反馈信息,告知你车主会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挪车。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车主提前出现了,你只要在APP界面上选择“对方挪车了”即可。如果你计划有变,也可点击界面右上角的“取消”按钮,系统会向你确认是否要取消挪车。房屋权属证明、纳税证明、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行驶证补换、驾驶证补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办、结婚登记预约、交通违法罚没款收缴、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作为省委省政府2016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今年上半年,浙江新推10项互联网便民服务,生活中的实用小功能也在APP中越来越完善。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半年过去了,10项便民服务总体完成情况可以用“433”概括——4项服务已全面实现网上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补换;港澳通行证签注;结婚登记预约。3项服务已覆盖全省半数以上地区:个人社保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交通违法罚款收缴。3项服务,已完成系统开发,正在开展试点和对接联调:房屋权属证明;纳税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办。除此之外,“互联网+”还进一步催生了政务大数据。浙江正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推进公共数据一站式汇聚——这绝不只是简单地将政府推到网上,还需善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推动政府的创新与重塑。可以预见,未来的网上政府,将是线上线下联动的,是一个全天候在线的智慧政府。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不仅让社会公众、广大企业得到更多实惠,也让一个全新的政府形象展现在网上。
来源:钱江晚报编辑:陈佩君《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今天是: &&&&&&
当前位置:
《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4号),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办事。《办法》将自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与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推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统筹建设与资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数据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相关工作。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有关单位在起草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保密等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实施、项目监理、运营维护、绩效评价、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作为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条件。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还应当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政府投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进行联合审查。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一)电子政务网络;(二)电子政务云平台;(三)公共数据平台;(四)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第十一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接入与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网络的协调。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业务专网并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审核省级行政机关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方案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单独建设电子政务云平台,确需建设的,应当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具体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在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的,应当征求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现有独立的数据中心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浙江政务服务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标准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管理和应用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的意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公共数据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编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主要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频度等内容。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第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违反规定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公共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归集、整合公共数据,实施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宏观经济、公共信用信息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本级公共数据平台;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将本级归集的公共数据汇集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归集的具体办法,由省、设区的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同步规划有关公共数据的归集、整合,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无条件开通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会同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开通相应访问权限。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数据脱敏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规定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服务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数据;需要采用拷贝数据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的同意。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征求提供公共数据的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数据开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外的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前应当告知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放;(三)其他公共数据开放,应当经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共数据开放时,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规定:(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涉及专业性较强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审查。(四)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所涉及公众的意见、建议。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审核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开放;未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的数据,可以通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开放,并按照规定编入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公共数据应当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实施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的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挖掘,开展大数据产业开发和创新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合作时,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合作协议的示范文本。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使用与开发公共数据,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管理、使用和开发经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公共数据的,还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推广电子政务应用,提高办公效率,并实现内部流程信息和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电子政务网络的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各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应用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并公开结果。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纸质或者本人到场等形式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能够识别身份的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告电子方式申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电子方式提出申请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使用省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系统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证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的电子证明文件,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和登记备份,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的归档、移交、保存、利用等具体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文件归档统一平台建设。安全和保障第三十四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一)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二)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四)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等级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五)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管理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二)建立有关接触公共数据的内部和外部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有关惩戒措施;(三)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四)制定并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制度;(五)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按照规定调查或者协助调查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二)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认证机制,防止数据越权访问、使用、篡改;(三)实施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进入涉嫌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违法的有关场所实施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获得、归集、共享、开放公共数据的;(二)违法披露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的;(三)泄露、买卖非开放公共数据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公共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合作的;(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公共数据的;(七)未依法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机制的;(二)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业务专网的;(三)未按照规定在政务云平台上开发应用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的;(五)未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履行提供电子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双重义务的;(六)未按照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电子文件的;(七)未按照规定在公共数据容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的;(八)未依法履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职责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附则第四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获得的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和开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浙江的管理机构制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解读一、《办法》植根于浙江的实践首先,&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尤其是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为《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浙江政务服务网是2014年6月开通的,已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作为全国最早的省级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我们在前端打造建设集约、服务集聚的&政务淘宝&,在后台构建数据集中、管理集成的&智慧政府&。在按个人办事、法人办事进行服务分类的同时,还设置行政审批、便民服务、阳光政务、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五大板块,汇聚了全省3300余个政府部门网上服务资源,仅后台开设的工作人员账号就超过10万人。应该看到,&互联网+政务服务&需要数据的支撑,政务服务&一张网&离不开公共数据&一盘棋&。2016年2月,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浙政发〔2016〕6号),决定成立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由时任常务副省长袁家军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立省数据管理中心,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我省加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系统的整合,开展技术、应用、管理等多层面的积极探索,在不少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比如,全面推进一站式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从对权力事项统一编码建库,到基于在线办理的全程电子监察,再到办事对象满意度评价,已初步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闭环管理;率先建设全省两级部署、分域管理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形成贯通省市县三级的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发布省级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全省统一的用户实名身份认证体系和公共支付平台。可以说,这些都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而鲜活的实践&养分&,使此部政府规章的出台水到渠成。其次,我省在当前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亟须大力度推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领域的创新。&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我省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的基础上为深化政府自身建设所迈出的第三步。按照车俊省长在省政府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要求,就是坚持效果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从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关系最紧密的领域和事项做起,让广大人民有更多获得感。政务服务&一张网&为此项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和技术支撑,但不容回避,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领域仍然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突出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条块割裂,网络互联互通不畅,业务系统缺乏协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滞后,难以有效共享;标准不统一,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存在隐患;特别是电子文件、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在政务活动中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严重制约了网上办事的深度和广度,也羁绊了&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进。因此,省政府决定通过立法来促进实践创新,更好地撬动政府自身改革。第三,《办法》为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电子政务战略提供了浙江方案。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是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现途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发展的总体框架,先后制定了《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号)等文件,从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提高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水平、提升政务协同能力、构建网上政务服务体系等方面,对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浙江作为政府信息化建设走在前列的省份,应当自加压力,为国家实施大数据和电子政务战略积极摸索探路。近年来,我省在全国较早制定了如《浙江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号)、《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4号)等相关管理和业务规范。在此基础上,又在本领域出台综合性的省政府规章,相当于推出了一个在全国先行实践的浙江方案,相信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二、《办法》为我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办法》是为现实服务的,主要是围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领域的诸多难点、痛点问题,在制度层面予以破解,从而发挥政府规章对实践的规范引导和保驾护航作用。(一)围绕发展不协调问题,致力于构建统筹管理体制机制。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涉及的部门多、链条长,长期以来形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体制,带来了数据壁垒、服务碎片、安全脆弱等弊病。《办法》为此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工作。切实强化规划约束,要求信息化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加强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规划相衔接;各级行政机关部署电子政务应用时,应当与本地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相衔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由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施初审,作为审批立项、预算批复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办法》还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各方关于信息安全与保障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将有力促进全省形成上下连贯、分工明确、协同有效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运行体系。(二)围绕服务不便利问题,积极破除电子材料法律效力障碍。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通常要报送材料,甚至为此反复奔波。而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又遇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同等的现实制约,这意味着&最后一公里&仍然需要跑现场。如何更充分地实现&数据跑腿&,让人办事更便利?《办法》此次专门就电子申请、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归档等作了一系列规定,用规章为电子政务的技术应用撑腰。比如,除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接受能够识别身份的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且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印章系统,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单独采用电子文件归档形式。针对办事过程中&证明多、证明难&的突出问题,规定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确认证明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内容相同的证明文件。这些规定将积极推动用电子流转的政务服务取代纸质流转,以&互联网+&来减材料、减环节,让人们办事更方便省心。(三)围绕信息不共享问题,切实为公共数据管理定规矩。着眼于破除信息孤岛,《办法》对公共数据获取、归集、共享、开放、应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作了规范。一是明确公共数据采集遵循合法、必要、知情原则,做到&一数一源&,对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违规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二是明确公共数据统一编目、逐级归集的要求,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将目录中的数据归集到公共数据平台,实施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等综合数据信息资源库建设。三是明确公共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非共享三类情况,分别确定数据属性及共享实现方式。四是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实行目录管理,数据开放应采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这些规定将有效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协同办事和综合监管,充分地挖掘公共数据的价值。(四)围绕建设不经济问题,全面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电子政务重复投资、分散建设是一大通病,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绩效。为此,《办法》立足于实现互联互通、资源整合,要求对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和容灾备份中心等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明确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有业务专网经合理分类后并入电子政务网络;公共数据平台由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的数据中心。同时,强调统筹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级政府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规范要求建立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这些规定将进一步增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的集约化水平。三、大力推动《办法》贯彻实施首先,抓好学习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办法》,让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企业知悉相关规定,深度参与&互联网+政务服务&,更多地获得数据共享带来的便利。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题培训,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推动行政机关切实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就《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还将适时组织督查,促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次,全面深化&一张网&建设。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加强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办法》所带来的制度红利。一是全面推动政务服务在线办理,建设一体化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归档应用的技术支撑体系和应用场景,促进网上网下平台融合和流程再造。今年要基于&一张网&实现&三个全覆盖&,即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全覆盖、行政服务中心证照快递送达全覆盖、政府部门电子印章和电子文件归档全覆盖。二是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编制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开放目录,加快建设省级公共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健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省市县全覆盖。本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第一批《省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向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先行开放29个省级部门、2600余个公共数据项的共享权限。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率先请求调用与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数据,此次对接完成后,办理公积金贷款即进入无需收入证明、征信证明、社保证明等的&无证明时代&。同时,我省还在衢州试点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改革,通过实现国土、住建、地税部门的数据共享,人们买卖房屋,只需一次性提交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的一套材料,就可以完成所有交易事项的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业务、全过程&最多跑一次&。省数据管理中心正着手重构全省统一标准的电子证照库,将进一步规范电子证照归集方式,推进各类审批业务系统、制证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联通,更好地支撑政府部门并联审批与业务协同。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工作,推进行政机关业务专网互联互通,完善电子政务云体系,推动政府部门系统上云,构建一体化安全防护和监管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根据《办法》的要求,加快编制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继续深化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顶层设计。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已印发《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17〕22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的目标任务。继续健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围绕公共数据归集共享、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电子文件和电子证照应用等重点领域,抓紧制订和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使《办法》的贯彻实施更具可操作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备案号:浙ICP备号
技术支持:杭州尚维科技
主办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电子邮箱:sfzb_nb@zj.gov.cn
复议工作电话:5&&其他联系电话:5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象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