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和网山东省诚信一体化平台的实名沟通平台及相关服务是什么行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公众号类型的自媒体发布平台发展迅速,成为深受广大网民喜爱的资讯获取形式之一。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进一步与社会生活融合,互联网群组的形式也越发多样,规模总数也在不断攀升。
&&&&《公众号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平台运营者、内容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细化解释了备案及分类制度,并积极鼓励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并组织建立包括政府、企业、专家、用户在内的权威专业调解机构,发挥多元主体治理作用,协商解决行业纠纷。《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平台运营者的管理规则,增设了群管理规则备案等一系列管理义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五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网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和个人建立群数、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置和显示唯一群组识别编码,对成员达到一定规模的群组要设置群信息页面,注明群组名称、人数、类别等基本信息。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真实身份、信用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身份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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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网信办最近都出台了哪些实名新规?有哪些人群需要进行实名?
自八月份以来,网信办连出重拳,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定来加强互联网信息与安全管理。在八月出台的“跟帖服务需要后台实名”的风波还未平息的时候,前几日,网信办又放出了两项新规定,即《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分别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实名与公众账号平台对其下信息加强管理。
那么这些规定具体要落实到哪些人群,具体的实名制又是如何实施的呢?新锐在本文中就国家网信办官方网站的信息做出了一定的归纳整理,帮助读者从平台用户的角度了解这两个政策具体是如何实施的。
一、三项规定的施行范围(配图方便读者理解)
这三项规定,具体的施行范围完全不同。其中: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施行的范围为论坛,贴吧,社区等互动式信息发布的平台服务。新锐提醒:该类范围的特点是,信息的交流与发布是分“楼层”进行,我们常说的“楼主,几楼”等词汇,就是从这些平台上引申出来的。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的范围为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新锐提醒:该类平台特点是信息以对话聊天的形式为主,并配以各种表情,甚至只发表情不发文字的对话内容也比较常见。“群主,群管理”等词语也是从该类信息平台引申而出。
不好意思放错图了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施行范围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该类平台涵盖面较驳杂,大致可分为:自媒体平台,问答社区,直播与短视频平台三类。其中自媒体平台指:微信公众号、百家号、微博、头条号、搜狐号等等面向公众的内容自主创作并面向公众发布的平台。问答社区包括知乎、悟空问答、百度知道等以问题为主题开端,回复是为了解答问题的平台。而直播与短视频平台较知名的有斗鱼、快手等。
百度早在该规定放出前的今年六月份,就已经开始各种实名动作了,以知名的百度为例,我们看一下它实行的实名制在旗下多平台上具体符合哪些规定。
当实名制应用到百度贴吧,符合《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当实名制应用到百度贴吧群,符合《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当实名制应用到百度知道、百家号,符合《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像百度这类旗下产品多样化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借单账号实名通用到所有平台上,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做法。
二、有哪些人群需要实名制?实名制又如何进行?
网信办的规定中明确写道:
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中,实名制的基本原则是“前台自愿,后台实名”,普通用户可以实行基于移动电话的实名认证,但对于版主、管理者还需要实施真实身份信息备案、定期核验等。
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文中多次出现的“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是什么意思?
所谓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即有限实名制。它的意思是,当互联网用户要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时必须在网络后台登记自己真实的身份,而在前台中这些真实的身份是不会展现的,后台实名制并不影响网络用户在前台使用自己喜欢的网名。比如张三在自媒体上注册了账号,规定要求其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自媒体一般要求更为严格,包括身份证号码与个人持身份证照片等都需要提供),张三依照规定注册后,其发布信息使用的账号名,依旧可以自己随意设定而无需设置为本人的姓名张三。
这些规定的实名制的作用是,当网民发布的信息触犯了法律,比如造谣煽动等言论时,执法机关可以做到有据可查,迅速找到违法者本人。规定中表示: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隐私将不再成为隐私,会受到监管。
新锐帮助读者从用户角度来理解一下这三项规定的实名制要求:在论坛上,要看自己是否是某个板块的管理人、版主,如果是,必须提供更为详实的真实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姓名等,如果不是,那么只需要绑定手机号就可以。只要你使用了聊天群组功能,就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等。如果你是问答类社区的使用者,不论提问或者回答,都必须进行实名制。如果你是自媒体与视频平台的发布账号的使用者,也必须提供详实的身份信息,如果是自媒体的读者与视频的观看者的话就不需要了。
关于如何进行实名制:非常简单。当用户未进行实名制时,上述平台的app与网站都会用各种方式来提醒用户进行实名制,并留有提交实名的链接,点击后按照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即可。对于新注册用户,许多信息交流平台已经实行不实名无法注册,要注册必须提供实名信息的方式。以下为百度未实名用户登录界面的示例:(图片来自网络)
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次的实名制针对的是信息发布,从信息的发布源头做到有据可查。如果你想在互联网发布信息,比如回复、评论、文章、视频、问答等,必须经过实名。而如果你是文章的读者与视频的观看者,无需实名制也可以正常浏览,但是未实名的无法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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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7日电 据国家网信办网站7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日正式施行。文件规定,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适用于该文件,并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为广大网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待依法规范。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规定》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合理设定群组规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  另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网群组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问:互联网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方,承担着对群组进行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平台方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用者双方权利义务;二是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四是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问: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话题,此次《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对平台方面有何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也就是说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立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入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设置唯一群组识别编码。这一规定主要是便于平台方掌握相应群组数据,实施精准动态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已采取了这些措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问: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答:《规定》第十条明确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平台方,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由平台方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同时,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问:对社会一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中新经纬APP)  地信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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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信网,——专业地质,,岩土,土地,测绘,水利水电,,和的综合性网站。网站实行实名认证。由于拥有便捷的信息交流、丰富资源共享、热烈互动讨论,也被广泛的称为地信。
地信网成立背景
地信网论坛创立于日,成立以来始终以“普及地理信息系统在行业中的应用,培养地信优质人才”为已任,致力为地质、矿业、岩土、测绘、国土、水利水电、林业、石油、海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最优质的学习平台、交流平台、信息平台、服务平台,通过地信网论坛来学习专业知识、拓宽行业视野、提高技术水平、打造专业队伍。经过近两年的发展,网站已成为地质、岩土、国土、测绘、水利水电、石油、地理信息系统、遥感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的知名综合性门户,是国内专业人士推崇的网站。
截止2011年11月,网站已拥有注册会员22万,均为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发帖量达95万条,日均发帖在2000以上,总数据量达到5TB,每天IP访问达1.5万,PV量均超过12万次。地信网专业技术人员云集,高手汇聚,在业务指导、视频教学中独具一格,多项技术为国内首创,地信网已成为推广地信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起着行业引导者。
地信网网站栏目
地信网现拥有12大区(培训基地、VIP会员专区、3S技术、技术应用、、矿业开发、国土系统、测绘工程、互动互助区、注册工程师及行业考试、论坛办公区),90余版块。其中培训专业为地信网讲师负责,开发各类“手把手系列”原创教学视频,目前已开发有“地信网从零开始学MAPGIS视频2010修正版”“地信网从零开始学MAPGIS.2011终极版”“MAPGIS高极技巧应用视频”以及大量的专题视频和VIP视频,在行业引起一波接一波的冲击高潮,使地信软件快速的在行业中普及。各专业大区资源丰富,均是行业泰斗的经验技巧、书籍论文,并有广大会员的精彩讨论和独到见解。
地信网网站发展
目前网站已进入“以行业为依托,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以发展带规模,以规模上层次”的良性发展轨道。
地信网实地培训
日,由中国地信网和武汉集团共同主办的“中国地信网地第一期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培训班”在开班,中地数码集团客服中心总经理茹德全女士出席开班式并讲话。来自全国30个省、市、的70余名地质、国土、岩土、测绘、林业、水利等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开班仪式由地信网副站长主持。
随着的发展,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中获得了日益广泛的应用。 此次培训旨在解决如何熟练的应用MAP,进行高效的数据处理,使之更大范围的满足科研和行业系统的需要,让广大科研人员和行业部门的技术人员更好的熟练操作、深入的了解GIS的有关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掌握MAPGIS软件。
在开班仪式上,茹德全总经理对参加培训的学员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地信网一年来在MAPGIS软件技术推广应用中做出的贡献给予了肯定,并祝愿本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开班仪式后茹老师分享了一堂生动的“解决方案”课程,让与会人员都受益匪浅。
随后地信网站长进行了MAPGIS软件知识的综合性讲解,并对本次培训班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学员们通过本次培训,快快学到技术,开开心心交到朋友,在以后的工作中活学活用,创造出更好的业绩。
下午的课程由地信网MAPGIS专家讲解,他根据使用电子罗盘采集的数据直接生成地质图的案例进行了精彩的操作演示和流程分析,让大家感受到了MAPGIS软件功能的强大和高级技巧在工作中的实用性。
此次培训班是地信网在大力支持下组织的第一期GIS软件应用培训班,地信网致力GIS软件在行业中的应用和普及,受了全国各行业技术人员的热烈欢迎。本次培训班将在11月16日结束,随着培训班课程的进一步深入,给参会的学员带来很大的收获。培训班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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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并办理备案注销;(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资信评估、信息交互、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代理销售、推介、篡改,不得非法买卖、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七)依法采取预防,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诚信、自愿。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甄别筛选、网上发布、借贷撮合等服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提供真实,与其他机构投资;(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分类监管、协同监管、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欺诈借款;(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第十五条 [出借人义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第十八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第十九条 [募集期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费用分配]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 [征信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名]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二十四条 [业务暂停与终止]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破产隔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第二十五条 [借贷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第二十六条 [风险揭示及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在当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第二十八条 [客户资金保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自行和解;(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融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第三十一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三十二条 [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地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二)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监测分析和开展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三)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四)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五)对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解释。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并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建立并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开展风险监测分析,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透明度;(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相关措施;(五)建立舆情监测制度,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六)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第三十五条 [自律组织职责] 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四)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六条 [客户资金存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资金存管方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就是个人建立的行业网站、企业对内部员工和企业对企业的信息通道, 使企业能够释放存储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种信息。至于您说的行业平台和门户网站,使企业可以快速地建立企业对客户。说白了,并且以统一的用户界面提供给用户您指的是行业门户网站吗?行业门户网站在广义上指一个应用框架,将各种不同的应用系统,一般都用来本地推广。是说他们的区别吗?行业网站通常智的是行业门户,也就是“门+户+路”三者的集合体、数据资源和互联网资源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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