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农村医疗保险包括工伤吗还能不能上法院当工伤起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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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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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人社局不能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
导读: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工作程序,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应有职权。
快递员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顾某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日,顾某在运送快递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伤。因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受伤,顾某遂于同年9月14日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31日,人社局以顾某与用人单位南通某货运代理公司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向顾某发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日,顾某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违法。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向人社局释明,《工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调查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求的答复〉》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因此,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不应成为申请期限的中断事由。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味要求受伤职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则有怠于履行职责之嫌。后人社局恢复了顾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顾某向港闸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港闸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法官点评:确认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前置程序该案承办法官齐海生介绍说,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工作程序,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应有职权。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避免错误认定劳动关系,往往倾向于要求工伤职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途径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作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置程序,表面上看似方便维权,事实上却徒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讼累,双方往往需要经过漫长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才能获得最终确认结果,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及时实现,也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齐海生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本案中,人社局出具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客观上已造成顾某工伤认定程序停滞,阻碍了顾某权益的实现,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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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章某自日开始在某彩印公司从事普通工作,每月工资1140元,合同期限三年。日,章某工作中因右中指末节指骨骨折至医院住院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共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公司已支付。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章某本人请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解决,经协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章某10280元(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工伤补偿工资等),章某后期治疗出现任何问题及产生任何费用概由章某负责,与公司无关。日起章某不再是公司员工。章某当日收取现金10280元。工作期间,彩印公司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  日,章某右中指伤情被认定为工伤。日,章某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 年3月15日,章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彩印公司的劳动关系,彩印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7219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彩印公司支付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5279元,扣除彩印公司已支付的10280元后,再支付104999元,驳回章某的其他请求。  彩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就章某受伤一事在日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协议是章某提出要求签订,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工伤纠纷已经一次性了结,故章某无权再主张权利,要求判决彩印公司不向章某支付任何费用。  【裁判】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彩印公司与章某签订协议时,章某的伤情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对其可得赔偿款数额尚不明知。现经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可获赔的数额远高于协议书约定的数额,故协议书涉及赔偿数额的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因彩印公司与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章某2012年4月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由于彩印公司未为章某缴纳社会保险,致章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彩印公司应予赔偿。经审核各项数额合计115161元,扣除彩印公司已支付的10280元,还应支付104881元。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彩印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04881元。  宣判后,彩印公司仍不服,以一审中相同的理由提起了上诉。经审理,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上为:彩印公司与章某签订的一次性处理协议书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的情况,如果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那就不需要再赔偿相关损失;否则,彩印公司就应当对照工伤九级伤残的待遇标准给予补差。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本案中,工伤赔偿一次性协议签订时,章某的伤情尚未稳定,未进行工伤认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章某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公司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同样无法确定,章某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章某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章某作为迫切需要得到赔偿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位置,此时所订的协议,对受损害的一方很可能会显失公平。工伤事故发生后,本案的彩印公司理应对职工的损害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却利用单位优势和章某没有经验,以及在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章某尚不真正了解自己具体伤势的情况下,通过提前签订赔偿协议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且协议赔偿数额与章某九级伤残应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相比较,赔偿数额还没有标准待遇的十分之一,差距明显过大,因此这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章某的合法权益。所以,当事人章某可根据上述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书。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彩印公司依法补足章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杨莉莉)
本文相关新闻工伤赔偿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应该如何处理|法官札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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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应该如何处理|法官札记106
 明日预告:e课堂视频审判增效第三计 · 巧算利息违约金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      卞京|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通常来说,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获得工伤赔偿,按法定程序应具备三个步骤:首先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并获得工伤认定,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实践中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因为超过工伤申请期限,而提起工伤赔偿之诉;另一种是劳动者因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未被认定为工伤,遂至法院以工伤赔偿纠纷或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对于上述情形,法官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确实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法官如果径行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又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文将对上述案件的处理作出类型化分析。一、问题的提出案例 12016&年1月4日 ,王某因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未被认定工伤。遂直接以工伤赔偿之诉起诉至法院,请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案例 22016&年3月7日 ,李某在工作单位因为使用机器不当导致右手受伤,至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无法提交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未被认定为工伤。由于急需诊疗费用,王某遂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对于上述案例,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有损害必有救济”。因此,对于上述案件的处理法院不能简单地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二、工伤赔偿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主要案件类型(一)劳动者因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未被认定工伤,直接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作出如下规定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如案例1 ,劳动者未被认定工伤后,直接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到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但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情况分别对待。1.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因为劳动者个人的主观原因如果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主观原因,法院首先是在立案阶段直接不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裁判驳回起诉。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可以知道,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而法律规定期间的目的就在于惩罚权利上的懒惰者,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劳动者在发生损害后未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不应对该种行为予以支持和鼓励;第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人应受该处分行为的约束。综上,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上述案件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话,法官可以向劳动者释明:其有权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但应当告知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2.非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由于劳动者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因此,对于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但是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其申请是否超出时效进行认定,并向其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根据该条第2款之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上述情形超出工伤申请时效的,对于上述期间应予扣除。如果扣除之后未超过一年申请时效,应告知当事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扣除之后超出一年申请时效,则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第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条文的“侵权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第二,如果直接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实质上使得劳动者无法获得用人单位的赔偿,反而使用人单位逃脱了赔偿责任,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三,一般来说,劳动者超过一年申请时效,主要都是用人单位不配合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致。用人单位往往考虑,如果积极申请或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则可能承担相关费用。若此时法院依然不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无异于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话,法院在判决主文应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因为缺乏工伤认定的材料而未被认定为工伤,遂以工伤赔偿之诉或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缺乏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予以确认,而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可见,仲裁和诉讼的时间都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内,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进而实现其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不选择上述法定程序,而径行到法院提起工伤赔偿纠纷,由于其已经放弃了工伤认定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其诉讼请求也应当予以驳回;如果劳动者是以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法院,则应当予以受理。理由如下:第一,劳动者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受理条件;第二,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之后首先寻求工伤保险行政救济程序,主要目的是使受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工伤赔偿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分担用人单位的风险。该程序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确认,而劳动者受到工伤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因此,工伤认定程序并不是从根本上排除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选择工伤保险行政救济程序或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程序;第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利益,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对于劳动者未被认定为工伤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法院将面临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是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首先需要对比一下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区别。详见下表: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比较表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第一,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无需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第二,如果劳动者属于农村户口且无法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不同的身份进行计算,则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现同命同价;第三,通过对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知,同样的伤情,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一般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第四,通过对比工伤赔偿项目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可知,工伤赔偿的数额原则上高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尤其体现在劳动者为农村居民的情形下以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赔偿案件中,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可兼得;第五,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者,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支付能力更强。综上,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应当优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司法具有被动性,因此,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确定,具体如下:(一)如果劳动者以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则应当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处理;(二)如果劳动者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对待,具体为:1.劳动者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起诉用人单位请求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同上文,此处不赘述);2.劳动者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如果扣除法律规定的期间后未超过一年的,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提起工伤认定并驳回起诉;如果扣除法定期间后超出一年的,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责任的,笔者认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未获得赔偿并非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主观原因,如果不支持将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由同上文,此处不赘述),但是法院应当直接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而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劳动者因为缺少工伤认定材料而未被认定工伤,劳动者直接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如果缺少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并驳回其诉请。如果法院对此直接判决,将使工伤认定程序形同虚设,且司法有越权之嫌。□&核校:焦文 璐蔓汇聚专业人智慧|分享法律圈话题投稿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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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保险,还能用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吗?
[导读]:我儿子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在工厂出了工伤事故,工厂买了工伤保险,医药费保险公司已支付。请问我是否还可以在我家报销医药费?首先我感觉您儿子还是蛮幸运的,虽有不测,但是还能有保险保障。严格来讲,类似的保险赔付都是属于补贴型赔付,是不可以重复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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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我儿子参加了农村,在工厂出了工伤事故,工厂买了,医药费保险公司已支付。请问我是否还可以在我家报销医药费?
咨询网友:DYX7 (深圳)&
专家解答:
首先我感觉您儿子还是蛮幸运的,虽有不测,但是还能有保险保障。严格来讲,类似的保险赔付都是属于补贴型赔付,是不可以重复理赔的。除非管控不严格。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保险公司赔付了,农合就不能再报销了。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的农合根本不报销意外医疗的费用。请到当地农合部门核实一下。
深圳 平安人寿 刘春梅&
您可以选择就近报销然后把报销剩余的部分再拿回去&合作医疗&报销,都是费用补偿型的,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后,如果还有差额没报销完的话,是可以在家用农村医疗报的。如果达到伤残程度了,凭有关部门的伤残鉴定书还可以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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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疗费都是凭发票和相关凭证实报实销的,一旦报销,发票和凭证就交给保险公司了,医药费如果已经 由保险公司全部报销,那就不能再去合作医疗重复报销了,如果保险公司不是全额报销,那么你可以就剩余部分向合作医疗报销。
另外,工伤事故有没有残疾,如果有,可以在申请残疾赔付金,这个理赔不要发票,只要医疗机构的伤残鉴定书,即可申请,与医疗费用没有冲突,算是一种补偿吧。
3000.00元(60岁前);3600.0元(60岁后)
所交保险费*105%
80000+账户价值
实际医疗费用-100
100000×给付比例
1.5×(100000+累积红利保额)
2.5×(100000+累积红利保额)
100000*(1+3%*保单经过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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