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期间经营所得会被没收非法所得吗

&&&&&&&正文
违法所得产生收益也属违法所得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贪污、贿赂、电信诈骗等五类案件嫌疑人逃匿可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明确了违法所得产生的财产收益也属违法所得,解决了这一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疑问。该《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也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五类嫌疑人逃匿
可没收违法所得
《规定》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第一类以占有型、挪用型贪污等犯罪为主,具体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为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三类为恐怖活动犯罪,具体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逃匿境外就属于
“重大犯罪案件”
《规定》从案件影响程度和逃匿情形两个角度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认定标准。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此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为“重大”不能简单以刑罚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故《规定》针对此类案件特点,参考已有司法解释的内容,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明确为“重大”的认定标准。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特别是“红通人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主要的动因,故将“逃匿境外”作为“重大”的一项认定标准。
原地隐匿逃避侦查
也属“逃匿”
对于何为“逃匿”行为,《规定》作出了明确。当中第三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工作地,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属于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也属于“逃匿”情形。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种原因不愿回国受审的,也应视为“逃匿”情形。此外,考虑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性质与“逃匿”类似,《规定》还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情形也认定为“逃匿”。
不仅如此,《规定》还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照“逃匿”情形处理。
明确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为解决相关争议,《规定》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来源不明巨额财产属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是针对财物的审理,而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人的审理,且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因此这类案件相比普通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应有所降低。
《规定》第十七条借鉴吸收国外不定罪没收制度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参考《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表述,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的关联性的证明标准明确规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即应当认定“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如果法院审查认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的,应当认定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南昌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文字、图片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载稿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本网站内凡注明“来源:南昌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均属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均属“南昌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站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网站原创内容版权归本网站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网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商业目的及应用建议。已经由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南昌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凡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所有人联系,如果本网所转载稿件的作者或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1,7)通知本网,本网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对于已经授权本站独家使用提供给本站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网站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
24小时论坛热帖
南昌新闻网版权所有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对于公司设立后,虽然有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从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开始,就以实施一种或者多种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再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在司
对于后,虽然有过一些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从一个相对确定的时间开始,就以实施一种或者多种犯罪为主要活动,不再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依照的规定,不以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在设立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公司的设立背景及其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数额、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分析,慎重判断和认定是否符合“公司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特征。
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告人:戴海华
案由: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
一审案号:(2002)浙嘉中刑初字第27号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被告人戴海华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以本人和其弟戴海松为股东,由当时的海盐县城西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出具福埃埃霸式鸬男榧僦っ鳎蚝Q蜗毓ど叹稚昵氲羌亲⒉幔闪⒑Q蜗睾缆跷镒视邢薰荆ㄒ韵录虺坪缆豕荆#保梗梗赌曛粒保梗梗纺昶诩洌桓嫒舜骱;诠揪τ诰薅羁魉鸬那榭鱿拢楣构咀龈植摹⒎吧獾拇罾碛桑⒉捎盟娇坦挛痹斓15绕燮侄危雍Q蜗嘏┐逍庞煤献髁缂跋率舻钠爰摇⒊俏鳌⒃ā⒏煌さ刃庞蒙缦群蟠睿直鹩糜诠榛骨按睢⒏鋈嘶踊簟⒍牟┗蛐谢咚屠竦龋霞乒玻玻梗蓖蛟狡谖薹ü榛埂
1997年6月,被告人戴海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下称海盐农行)申领了个人信用卡,卡号为5359150345001704,同年10月又以海盐县豪迈公司出纳梁玉明的名义申领副卡一张,卡号为5359150345001712。1997年7月初,被告人戴海华为归还债务,在无信用基础的情况下,欺骗海盐农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取得海盐农行的特别授权后,用信用卡在广东东莞、上海金山巨额透支。期间,被告人戴海华利用两地银行间结算上的时间差,用后透支款还前透支款。至1998年4月30日,被告人共透支39笔,透支额高达580万元。此后,海盐农行多次向被告人戴海华催款,被告人戴海华在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与海盐农行签订还款协议,承诺1998年8月31前还清透支款和利息。事后,被告人戴海华分文未还。
&P&&;&;&;&;199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戴海华以海盐豪迈公司的名义向海盐电力实业集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0万元,抵扣税款305128。20元;又介绍海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盐县沙龙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0万元,抵扣税额319618。12元;后又让海盐县沙龙贸易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7万元,抵扣税款315299。15元。上述合计抵扣税额940045。47元。
1995年10月至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海华为非法拆借资金、谋求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业务上违规操作,先后多次向他人行贿108012元。
2000年6月1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戴海华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行贿的犯罪事实。
二、控辩意见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戴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被告人戴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提出被告人并非为了犯罪目的设立豪迈公司,贷款属单位行为,“以贷还贷”属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能因经营亏损导致无力偿还贷款而认为具有非法目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等辩护意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贷款理由、提供虚假担保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2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戴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金额达5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戴海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实际抵扣税额达940045。47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戴海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在经济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108012元,且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主动交代机关尚未掌握的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行贿犯罪的事实,依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行贿罪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海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戴海华向海盐县城西信用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向海盐县信用联社信托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向海盐县元通信用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向海盐县富亭信用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向海盐县齐家信用社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海盐县支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80万元。
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问题上,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犯罪分子为规避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刑事责任,采取欺骗手段设立公司、企业,而后以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为了打击这种规避法律严厉制裁而实施的以公司、企业作掩护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依照《解释》的规定,形式上符合单位犯罪构成条件,但具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意志实质上就是犯罪分子个人的意志,单位本身只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无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界定,均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因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展开查看全文
专业站首席律师
常见问题解决方案
最新解决方案
偷盗他人2000元财物的,属于“数额较大”,会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
盗窃数额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根据一般规定,盗窃数额是按以下标准划分: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
要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若是经鉴定构成轻伤的,要接受行政处罚。若是已经构成轻伤或重伤,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 ...
诈骗没有成功,也是违法行为,亦可以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即使诈骗未成功或已成功 ...
如果帮犯罪人出主意,无形之中给了对方帮助,所以可能成立帮助犯,要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
属于,教唆他人打人,被教唆人又实施了教唆行为,那么即成立共同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请看下文为您介绍一起吸毒后的故意杀人罪案例。
协助公安机关稳住同犯构不构成立功?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稳住被民警跟踪的同案犯,使同案犯放松警惕性和戒备心,对公安机关的抓捕起到实质性协助作用的,应认定为立功。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成年人有成年人的性权利,未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不同的性价值观,也会催生出不同的性权利。那么,卖淫女是否享有性权利呢?
对于前科,我国刑事立法尚无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前科是指公民曾经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的客观事实。下文主要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前科对同一违法行为定罪量刑的影响。
前罪刑期已执行完毕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本质在于刑期合并执行而非罪的并罚,如果因主客观原因导致前罪刑期已执行完毕即无剩余刑,就不能再适用数罪并罚。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门推荐:
400-676-8333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经济犯罪侦查(刑侦学名词)_百度百科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
?刑侦学名词
经济犯罪侦查
(刑侦学名词)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轻重的有关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
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
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
经济犯罪侦查新论
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在2013年,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第一,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人员要有,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
经侦特情建设。
加强经侦特情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情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情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情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经济犯罪侦查内容方法
(一)初查的方法。在初查中,不能使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因此,如何在
经济犯罪侦查相关书籍
调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查明部分案件事实,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此,有论者指出在初查中一要因案制宜,抓住重点。二要循线追踪,判断性质。三要查其不意,措施果断。初查中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等侦查措施,而仅能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因此,调查工作必须要讲究谋略,以免因触动被指控人,导致其毁证灭迹。在初查中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对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占有较大比重,也是当前经侦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有人提出。追逃工作的难点可从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提高追逃主体的各项技术能力及工作责任心;二是完善有关法制建设;三是加强经侦追逃的协作机制;四是将“破案追逃”新机制纳入的轨道;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六是落实经费,提供必要物质保障;七是掌握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制订相应对策。有人认为,追逃工作必须要发挥四个方面的优势,才能真正搞好:一是专群结合,发挥群众工作优势;二是强化基础工作,发挥“网上作战、网上追逃”的优势;三是强化措施,发挥专门工作优势;四是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还有论者结合侦查实践提出了缉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实用手段。
(三)一般侦查方法及策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
经济犯罪侦查相关书籍
才能确保克敌制胜。有论者对经济犯罪侦查谋略的概念及主要特征、必须遵循的原则等进行了初步研究。有论者认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四)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当前,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特别是各种经侦教科书,更是对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详加阐述。但若认真推敲,所论及的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未免有雷同之感。这反映出当前经侦理论研究尚不成熟,特别是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持。是一门经验科学,理论研究唯有来源于侦查实践,才能最终对侦查实践发挥指导作用。经侦作为侦查学的新兴子学科,更应深深地扎根于侦查实践。
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经济犯罪侦查相关书籍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
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有的论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经济犯罪侦查经侦罪名
在我国,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管辖的案件罪名有88种: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卡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犯罪的决定第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
、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刑法19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十一)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三)、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殖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殖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205条、206条、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09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209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一)案(刑法第213条)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有下列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八)案(刑法第134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十一)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八十三)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244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十四)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1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八十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过失犯刑法370条第1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十七)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十八)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改:根据《刑法修正案》、《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一)、(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之规定,经侦部门管辖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中规定的89种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89种经济犯罪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1条)
9、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12、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2条)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2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2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23、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24、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2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1款)
26、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
27、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2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30、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3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3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3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3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3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4条,《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1款)
3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38、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
39、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5条第2款)
4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4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42、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43、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4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45、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4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47、逃汇案(《刑法》第19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
48、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9、洗钱案(《刑法》第191条,《刑法修正案(三)》第7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51、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52、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53、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54、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55、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刑法修正案(五)》第2条)
56、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57、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税案(《刑法》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59、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60、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61、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63、虚开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6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65、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66、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69、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70、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71、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7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7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75、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76、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78、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79、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80、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8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82、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第8条,《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
8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8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85、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诉没收违法所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