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公私财物金额2万,财物折合人民币6千两项共计人民币2.6万,退赔了3.5万人民币合理吗?

【套路贷】未成年借3千半年还90万,宝山法院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罚金26万元!
未成年人遭诱骗:
未成年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索要欠款,转而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昨天,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至7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有五大套路:
记者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
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犯罪团伙平时主要通过行业中介公司、网上发帖、房产交易中心周边散发小广告和“熟人”介绍这四类方式,称“迅速放款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以此吸引被害人。而这类“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也没有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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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电信诈骗怎么判?发5千条短信就能治罪|垃圾短信|电信_新浪科技_新浪网
电信诈骗怎么判?发5千条短信就能治罪
  原标题:电信诈骗怎么判?发5千条短信就能治罪
广东警方展示缴获的电信诈骗涉案银行卡、电子密码器等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洪奕宜 刘冠南 文 肖雄 摄
  黄河、陈光和崔良(均为化名)都是“90后”,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白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9月22日本报报道《垃圾短信可疑电话为何“拦不住”》揭秘了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针对以上话题,南方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电信诈骗多少钱就会坐牢?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记者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如2013年侦破的被告人杨兴生案,其团伙一年内诈骗被害人62名,诈骗款合计153.5万元,被告人杨兴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告诉记者。“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也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就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告诉记者,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告诉记者,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发布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告诉记者,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盐田法官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做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全浙宾说,由于诈骗网络中上线和主犯的犯罪事实隐蔽,有些被判刑后还会进行顽抗。“更多的被告人都属于这个网络中的‘下线’,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后还会在法庭上大声喊冤。”
  随着警方打击力度加大,不少诈骗团伙纷纷将窝点移到海外,东南亚、欧洲、非洲……本月初广州警方从亚美尼亚押回129名嫌疑人,该团伙所设的6个专门打电话的诈骗窝点,就隐蔽在亚欧交界处的这个很不起眼的小国里。
  如今,诈骗手段也在逐步升级,多达近百种,而诈骗团伙的网络服务器和网银转账的地址基本上都在境外,即“两头在外”的情况。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安机关较难获得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致有一部分实际发生的诈骗数额也难以查证,体现在量刑上,就是被判处的刑罚比其实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轻。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在对电信诈骗的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抓得多、判得少、重罪轻判”的特点
三星在专利领域的“双面”性背后体现出其并未将创新当作专利的根...
合并优步之后,滴滴就可以垄断出行市场、放心涨价、安心数钱了?
扎克伯格从来没有“学”过如何创建最大的社交网络,他直接把它做...快递公司遗失客户邮寄iPad只赔千元被投诉
来源:新浪科技要闻
邮寄的平板电脑收款收据显示价值4950元。修先生提供
新快报记者 张若然
全额索赔?公司规定最多赔千元
寄件人修先生认为申通(微博)快递公司赔偿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将继续向12315投诉
寄出一台平板电脑至江西赣州,谁料快件还未出广州就莫名“消失”,全额索赔偿却遭快递公司拒绝。近日,市民修先生将一台价值4950元的平板电脑,寄至江西省赣州市。几天后,他发现快递仍在广州,多次致电申通快递公司客服,才知道快件丢失了。28日,申通公司广州分公司答复称,未保价的快件,按照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付1000元。修先生觉得赔偿处理不合理,他将继续向申通公司和12315进行投诉。
平板电脑邮寄途中不翼而飞
修先生是华夏鼎泰数码专营店的负责人,平时负责苹果品牌产品的维修。本月17日,他通过申通快递公司,将一台维修好的平板电脑寄至江西省赣州市某电脑城的客户处。当晚快递员上门取货,第二天修先生就在网上查询到,寄出的平板电脑正在广州“装袋扫描”。“从18日开始,电脑就一直在广州没有寄出去,我每天都打电话问,但是对方一直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修先生说,25日他向申通公司广州分公司投诉,对方一名王姓经理表示,经过调查,确认快件在发送的过程中丢失了。
因物品未保价只能部分赔付
经过多次协商,王经理向修先生表示,公司按照规定最多只能赔付1000元给他。“他的态度很坚定,如果是没有保价的快件,不论快件的价值是多少,他们都只会赔偿1000元以内。”修先生觉得这个解决办法不合理,其一是当时上门取件的快递员也没有提醒他保价,其二,修先生认为申通公司的规定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如果不论价值多高的东西都只赔1000元的话,消费者的权益怎么保障?最后,修先生在与申通公司广州分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向12315热线投诉。
普通快递方式无法进行保价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申通公司广州客服部,一名工号为8025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没有保价的快件,公司按照《邮政法》规定,会有一定的赔偿,“没有保价的快件,我们会赔偿运费的1至5倍。”此外,申通公司内部也有规定,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票,并退赔运费。
关于如何保价,记者在申通官网上查到如下表述:目前我们暂不接受保价运输,客人如有需求,可建议联系当地申通网点,并走申通贵重物品专用通道(收费可能会高于一般价格)。
原标题:快递公司遗失客户邮寄iPad只赔千元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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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罪
7、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20、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1、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2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34、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39、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40、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4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42、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3、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44、绑架案(第239条)
45、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48、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49、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1、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55、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5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7、重婚案(第258条)
58、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59、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60、遗弃案(第261条)
61、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抢劫案(第263条)
64、盗窃案(第264条)
65、诈骗案(第266条)
66、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67、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8、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9、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70、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1、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5、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7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
7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
7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0、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
82、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3、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4、伪证案(第305条)
8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6、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87、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88、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89、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0、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9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9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4、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96、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97、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98、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99、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10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1、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2、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10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0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0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0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10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08、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0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110、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1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二、立案标准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失火罪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7、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1、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3、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7、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7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4、走私废物案(《刑法》第152条第2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8、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9、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0、奸淫幼女案(第236条第2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2、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3、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4、绑架案(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5、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8、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9、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51、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5、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57、重婚案(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8、破坏军婚案(第259第1款)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9、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60、遗弃案(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1、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部门在办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工作中,发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抢劫案(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64、盗窃案(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两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65、诈骗案(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6、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67、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8、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9、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0、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1、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5、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6、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刑法》第291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刑法》第291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80、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2、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83、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4、伪证案(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86、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7、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8、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9、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0、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刑法》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9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94、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95、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第1款)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6、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97、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8、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9、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1、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2、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10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6、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08、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10、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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