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发生火灾,美国政府救济金应该给我们多少救济金,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来照相。然后就不管了,损失惨重

保险公司破产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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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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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公司破产特殊性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险公司破产主要原因
包括:放松保险控制:美国数家保险公司,包括 Integrity Insurance的破产是由于缺乏对其保险总代理的控制宽松所导致的。结果,保险总代理疏于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漏洞会产生问题。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 Transit Casualty所聘请的总代理,它在开曼群岛同时经营一家不受监管的再保险公司,然而同时为两家保险公司操作业务会产生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的变化也会引发破产,澳大利亚最近的立法已导致10家综合保险公司停业,这往往是破产的第一步。
忽视风险控制:伦敦市场的LMX螺旋上升表明,当保险风险不断地在同一市场中的少数保险公司中再保险时,后果会如何。
过度依赖再保险:将保险风险转给再保险公司可能是一项有吸引力的选择,尤其是当再保险费低时更是如此,因为这能使一家保险公司以一定资本为基础,迅速增加账面资产。然而,如果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种策略就不可行了。
保险公司的债务将会迅速积累,而它只剩有限的收入可用于赔偿(因为它已将许多保费收入转让给再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再保险是 Mission Insurance 于1985年破产的主要因素。同样的,削弱再保险也是危险的:以 Drake Insurance为例,该公司是英国二十大汽车保险公司之一,因保费过低和缺乏再保险于2000年破产。
无法预料的索赔:突发的单一事件会引发大量的索赔,美国世贸中心受袭事件是一个例子。另一方面,破产也可能是由于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赔导致的。
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从接触石棉到疾病发作的时差比较长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准确估计目前及未来的总索赔额,与石棉疾病相关的索赔已迫使许多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破产特点
它有四个特点: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破产影响
1.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效应
保险业受到高度的监管,因此公众往往预期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英国每年大约有0.5%的保险公司破产,其中1992年达到了2%;90年代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比率日趋上升,每年大约有0.5%到1%的保险公司破产。2001年HIH保险集团被宣告破产,并成为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之一;1997年日产生命保险的破产宣告了日本保险业“不倒神话”的破灭,并引发了一连串动荡,东邦生命保险、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第百生命保险、千代田生命保险、协荣生命保险等保险机构相继破产。毋庸置疑,社会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破产的频率,而是保险公司破产所造成的影响。保险业的兴衰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当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时,无论对于个人、组织或社会均将造成重大影响。这正是保险公司破产特殊性之所在,保险公司破产的宏观影响包括对保险业的影响和国民经济的影响两个层面。
(1)保险公司破产对于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公司破产会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恐慌。在经济学中,不管恐慌是如何发生的,它一旦发生,马上就有一种自我证明机制,因为恐慌可以证明其合理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这种恐慌首先表现为一旦他们预期保险公司将要破产,那么就有可能引发“退保潮”。即使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破产后能够收回未到期保费或现金价值,但是为了避免深陷漫长的破产程序,他们也会选择退保。
保险业曾经发生过“退保潮”,1991年美国最大的两家寿险公司 Executive Life和 Mutual Benefit Life的破产掀起了“退保潮”。 Exeeutive Life破产前一年,其退保额超过了30亿美元 ;Mutual Benefit Life在申请新泽西州保险监管局干预前的几周内招致了10亿美元的退保。
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会产生传染效应。某家保险公司破产对于社会公众关系甚大,对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他们将会承受那些由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健康状况的任何怀疑所引发的冲击“。如同银行业一样,保险业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通常难以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等。因此,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往往会使公众对保险业萌生经营风险增加的预期,甚至导致保险业失去公共信心进而爆发“退保潮”。1997年日产生命公司破产引发了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日本寿险业由此遭受重创,在一个月之内日本国内的保单价值总额下降了3.3兆日元。同年4至6月份,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高达23.7兆日元,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高达70%至80%。
(2)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不应当把保险仅仅视为通过保险基金的运作填补损害的转移机制(Pass- through Mechanism),除该项功能外,保险还从以下六个方面服务于经济繁荣:保险可以增强金融的稳定;保险可以替代和补充社会保障;保险可以为商业贸易提供便利;保险可以促成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保险可以鼓励防灾减损;保险可以推动有效的资金配置与之类似,我国学者大多把现代保险的功能归纳为三类: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体现在保险制度依靠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从而达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济互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收入保险费9784亿元,共支付赔款与给付2971亿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收取保险费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2004年保险业持有国债2651.7亿元、金融债1巧6.8亿元、企业债687.6亿元,协议存款3709.4亿元,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亿元,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银行次级债发行总量的30%以上。同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主要表现在稳定经济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储蓄机制;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因此保险公司破产影响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并且往往波及其他行业,产生严重的连锁效应。标准普尔亚太评级集团主管汤普森近期指出“保险行业面临较大挑战,市场动荡不安,竞争激烈。亚太地区已经无处可寻避风港,破产与撤离将是这一市场的宿命。中国的增长前景虽然极佳,但也必须慎重对待其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2.保险公司破产的积极效应
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当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保险监管机构通常会介入保险企业的破产、清算等过程,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保障这一过程的顺利进行,各国和地区通常从立法上规定了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并在进入解散程序的各个阶段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首先,各国和地区都会在保险法规中对保险组织解散的原因做出规定,并重点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措施。例如在美国,当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实施兼并或拍卖。保险公司在破产时受到州破产法的制约,往往是投保人比一般非投保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投保人得到部分补偿后,不足额部分将根据有关的保障法规从保证基金中获得弥补。
其次,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中都针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而建立起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该制度使保险业可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提高依靠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例如,日本保险业于1996年引入基于“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的保单持有人保护系统,该系统会协助破产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将其合同转签到其他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在转签期间发生的索赔,将由保护公司对单个的保单持有人进行100%的赔偿。
日我国施行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保障基金,是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当保险公司依法破产或被撤销,其有效资产无法全额履行保单责任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全额或部分救济,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
上述实践表明,保险企业通过解散、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但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动荡。
保险公司破产程序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关于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理确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一是申请人确实具有破产申请权;二是保险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依法达成和解。有些国家破产立法和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但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也可宣告保险公司破产,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职权宣告破产。而在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尤其对保险公司而言,基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影响,即使保险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如果无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虽有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后应发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宣告的主要内容;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姓名、住址;申报债权的时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等。过期不申报债权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
保险公司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破产还债程序依次是:
(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3)人民法院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4)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公告后90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出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此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7)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8)破产清算、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登记。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保险公司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组织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公司开户银行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稽核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受人民法院领导,对债权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组成后,即可进行工作,在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后,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即可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2.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破产申请可以由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出,也可由债权人提出。对于符合破产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90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清算组在完成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3.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业务转移。人寿保险业务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的,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经过寿险精算来确定投保人的交费数额,以及保单到期后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而且,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因而带有一定的储蓄性质,也就是说,每一张人寿保险的保单都有现金价值。这些保单的价值就是人寿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每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即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为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当人寿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被撤销,或者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以后,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继续经营,转移的合同继续有效。在这种合同和准备金转移以后,接受转移的公司就充当了原公司的角色,它与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对等的:既取得了原公司依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承担原公司依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在转移过程中,原寿险公司与其他的保险公司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并达成转让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保险业务情况,指定一家或多家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被指定的保险公司必须接受。
.王宪章.人身保险常识手册.红旗出版社,2002年0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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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扶贫救助保险方案]房屋保险救助方案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农村灾害救助方式,完善农村救灾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能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民发〔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xx府办函〔2013〕8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华府办函〔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逐步推广农村住房保险,健全农村保险体系。
二、目标任务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镇参保率2014年力争达50%以上;2015年力争达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承保单位
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市财保公司”)等符合开办此项业务条件的保险公司承办。
四、保险方案
1、保险对象。为华蓥市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房不在保险范围内。房屋是指房屋主体,不包括围墙、院门、车库、厕所、杂物间、简易搭盖等。室内财产是指室内粮食、家用电器、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农具。
2、缴费标准。保险费30元/户(财政补贴10元/户,农户自交20元/户);xx市重点优抚对象,散居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由市民政局统一投保,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由市政府全额补助。
3、保险金额。最高3.1万元。其中每户房屋保险金额为2万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1万元(粮食4000元,家用电器1000元,衣物及床上用品2000元,家具及农具3000元);房屋全部毁损或全部垮塌每户生活补贴1000元。
4、保险责任。一是火灾、爆炸;二是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是飞行物体及空中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5、赔偿处理。出险后,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和保护措施,并在48小时内通过村、镇农保员向“市财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查勘现场,案件资料齐备的7个工作日内付款到农户账上;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乡级事故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全损时最高赔偿限额为相应结构的房屋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按房屋的实际损失程度核定赔偿。室内财产在分项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房屋每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室内财产每户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
五、工作流程
1、宣传发动:各村(社区)确定农房险代办员,并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鼓励农户投保。
2、填写投保分户清册并收取农户自交部分的保险费:由各村(社区)填写投保分户清册(包括:投保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并收取保险费。
3、镇劳保所汇总投保分户清册及保险费:由劳保所工作人员每个月将各村(社区)的投保分户清册收集汇总,编制成电子文档,并汇总全镇保险费,存入“市财保公司”,并将打印出纸质文档加盖乡镇公章上交保险公司三农保险部存档。
4、保险公司出单:保险公司根据乡镇上交的投保分户清册和保险费出具乡镇保险单。
5、发放保险凭证:由镇劳保所统一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凭证,并缮写发放到农户手中(收取保费时填写或保单签发后缮写发放均可)。
6、投保公示:将已签发的保单、保险条款及承保清单张贴在镇、村的公示栏,照相后将相片上交保险公司存档。
六、激励措施
1、工作经费。由“市财保公司”根据乡镇实际投保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乡镇组织经费和村级代办人员代办费。
2、考核奖励。设立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单项奖,年终按完成进度进行考核排名,考核时间截止日。对前三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现金1000元;第二名奖励现金800元;第三名奖励现金500元。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村(社区)给予罚款500元的惩罚。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帮扶救助措施
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淹没区搬迁居民
奖励性帮扶措施
凡在2011年3月底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和土地征收协议并拆除房屋搬离原址的搬迁居民,纳入本次奖励性帮扶范围。具体帮扶措施如下:
一、中小学生就学安置方面
淹没区搬迁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行选择乌达区内的初中、小学就读(其中北师大附校仅限一、二年级学生就读)。其中,如家庭困难且距离学校较远的搬迁居民子女,可享受免公交车费的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搬迁居民子女可给予适当救助。
二、在校大学生帮扶方面
1、淹没区搬迁居民子女为全日制在读大学生,因家庭困难而无力承担子女就读费用的,拟通过市长助学金、爱心公益基金等帮扶方式,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其中,如其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在读生,属特别困难的搬迁居民家庭,每户每年帮扶8000元;属比较困难的搬迁居民家庭,每户每年帮扶4000元;属普通搬迁居民家庭,每户每年帮扶2000元。
2、如淹没区搬迁居民子女在乌海学院就读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全免;对于特别困难的搬迁居民子女,在学费等相关费用全免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3、凡淹没区内搬迁居民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将在市区两级考录储备人才时给予加5分,并优先录取。
三、安置楼房价结算方面
按照原协议不变、分段计算的原则,对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搬迁居民,凡被拆迁房屋面积不足55平米的补足55平米之后,如安置楼需求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米(含10平米)以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均价1680元/平方米结算;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10平米以上的,其中10平米按照1680元/平方米结算,10平米以上超出面积按均价2200元/平方米结算。同时,我区建设的安置楼为“交钥匙”工程,确保搬迁居民回迁时直接入住。
四、临时周转房安置方面
为保障淹没区内搬迁居民临时过渡房需求,现提供瑞丽新村的178套住宅和新达佳苑的167套住宅(38平米的91套、48平米的76
套)作为搬迁居民临时周转房。搬迁居民按照先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临时周转房,一、二楼仅限年龄在65周岁以上或肢体残疾的搬迁居民选择。其中,瑞丽新村的临时周转房每套租金为600元/月,新达佳苑的临时周转房每套租金为300元/月。
五、就业安置方面
我区在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方面开辟了绿色通道,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产业安置。
1、农业安置。愿意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居民,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符合规划的地域,接受农业企业为搬迁居民提供的农业产业工人就业岗位。
2、二三产业安置。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提供保安、绿化、保洁、食堂等公益性岗位安置;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保安、绿化、保洁、环卫、夜勤等辅助性岗位安置;第三公交公司、出租车等其他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中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缴纳。
对于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4050” 人员,我区在1个月内安置就业,安置到企业就业的搬迁居民,工资标准要高于现企业原岗位的平均工资,并签订直至退休的劳动合同。
3、市区两级在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淹没区搬迁居民。
(二)自行安置
1、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安置的,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自主创业居民,实行零收费经营。淹没区搬迁居民如从事个体经营且税费在10万元以下的,3年内免征税费;如税费在10万元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
2、灵活就业安置时,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专业技能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申报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在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居民,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救助体系。具体细则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04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就业创业培训
涉及淹没区内的搬迁居民均可报名免费参加市区两级就业培训。具体细则按《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0]44号)文件精神执行。对库区移民适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职业技能、“订单式”培养和创业培训并且建设库区创业基地和库区就业再就业综合市场。
六、特殊困难群体安置方面
1、乌达区正在进行淹没区内搬迁居民特殊困难群体的详细摸底汇总工作,并将对具备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以耕种土地为生活来源且土地收回补偿款人均低于5万元的特殊困难家庭,通过本人申请、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采取结对帮扶、救助扶持、最低生活保障等有效措施,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淹没区内搬迁居民中“4050”人员,经确认后属特别困难家庭的,每户每月补助800元,补助期限为3年;经确认后属比较困难家庭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补助期限为3年;普通家庭每户每月补助200元,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期限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3、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淹没区搬迁居民各项补助所需,具体补助办法要征求搬迁居民意见制定详细的补助标准和方案,确定后组织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目前有两套方案待定,一是按季度发放,二是半年发放。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并且每年年检,核对发放人员名单,以免出现错领、漏领以及死亡人员继续领取的情况。
七、医疗保险缴纳帮扶方面
按照《乌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适龄人群每个家庭享受医疗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予以补助;对于适龄人群,通过结对帮扶等办法帮助其参保。搬迁居民因大病就医,超出报销比例的费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数量予以补助,实行大病救助等相关措施。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金乡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34号)、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精神,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不影响各部门事权、财权的情况下,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门的工作力量、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组织落实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县直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切实解决重复救助、多头救助和遗漏救助,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实现对困难群众的无缝救助,搭建“纵向衔接、横向贯通、整体联动、立体覆盖”的长效利民服务格局,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
社会救助服务。【房屋保险救助方案】
二、加强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一)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民政局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体系建设。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生局、县房管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农业局、县农业开发办、县经信局、县老龄办、县司法局、县计生局、县残联、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要依托救助业务科室成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指定专门兼职人员、配备专门微机、专门电话,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加强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建设。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工作人员,有办公服务场所,有救助热线电话,有综合救助信息系统,有配套微机,有服务工作用车,有用于应急救助的专项资金,有便民服务展示栏,有规范的管理服务制度等要求,建立服务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
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
责是: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年度工作计划,备案各镇街、各部门的救助计划、救助方案;负责受理救助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助;负责救助热线电话的接听、转办,并对各镇街、各部门转办情况进行协调、汇总、督办;负责救助数据和救助信息的汇总、统计,对外发布;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按照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镇街、部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建设。各镇街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要有专门办公服务场所,有专门服务窗口,有救助服务人员,有专用微机,有服务监督电话,有规范完整的管理服务制度。有条件的镇街要依托办事服务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将困难群众的劳动就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
各镇街、部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镇街、部门的年度救助计划、日常救助计划、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备案;每月5日前,向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报送上一个月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月统计报表》;每年6
月20日前报送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半年工作总结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半年统计报表》;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年度工作总结、春节救助计划、下年度救助工作计划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情况年终统计报表》。同时,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中心和部门救助服务站转办事项的具体落实,做好临时应急救助工作。
(四)加强村(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点建设。村(居)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点可设在村(居)委会,聘用村(居)民政助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兼职社会救助联络员,配合镇街、部门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要依托村(居)两委会、慈善工作站,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认定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相关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助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调度、督查、督办和通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镇街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
养、城镇三无人员、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提供婚姻、死亡等基础信息,做好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社工参与“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安排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资金预算工作;监督、检查各类“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资金落实情况。
县人社局:核实困难居民家庭社会保险待遇情况,配合做好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加大对困难群众再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再就业能力;对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体系建设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县教体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县卫生局:落实针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优惠救助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房管局:利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救助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包括住房及其他房产登记情况,配合做好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城市无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制定集中供暖等公用事业方面的救助政策。
县总工会: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和规范各种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保险计划书
保险计划书
崔春亮,男,38岁
一、险种组合
如意安康(3份)2379元(交10年)保至80岁 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90天后30种重疾或重大手术给付大病救助金3万元。
2.祝寿金80岁24981元。
3.身故或全残保障:退保费。
二、险种组合
长泰b(3份)1659元(交10年)
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2年后12种重疾或重大手术,存活期在6个月提前给付1.5万元。
2.身故或全残保障3万元。
3.不时之需:70岁退保21990元。
太平洋保险保太平
平时注入一滴水
难时拥有太平洋
寿险顾问:张士猛
保险计划书
朴进义,男,44岁
养老分红型
一、险种组合
福寿延年5000元(交5年) 635元(交10年)=5635元(每年交)。
保险责任:
1.60岁一次性领取35955元 分红。
2.身故或全残保障:1万元 福寿保费 分红。
二、险种组合
长泰安康b(3份)1905元(交10年) 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2年后12种重疾或重大手术,存活期在6个月提前给付1.5万元。
2.身故或全残保障3万元。
3.不时之需:70岁退保24050元。【房屋保险救助方案】
太平洋保险保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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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顾问:张士猛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2016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股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县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县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通过各级财政分别出资补贴保费资金的形式建立我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保证财政资金预算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县农房统保工作领导,指导全县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成立县民政局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救灾救济股股长、局办公室主任、计财股股长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县、乡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分公司为农房统保的经办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房统保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县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房统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把农房统保办成“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惠民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协调。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解决农房统保配套资金,同时,主动与人保财险公司统一协调辖区内农保住房普查登记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其次,要切实加强保险费使用和安排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形式和途径,通过大力宣传农房统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参保农户宣传农房统保政策措施,让这一惠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民政部门要将保险理赔工作列入政务、村务公开的内容,确保保险赔款真正用到受灾农户的灾后重建上。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县、乡民政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好倒房农户的切身利益;同时,建立完善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和那些因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被动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2016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快乐成长,推动我县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促进和谐蓝山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基本生活、就医、就学和住房"等"四位一体"救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民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要按照国家要求,本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依法妥善安置孤儿。要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要发挥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县儿童福利院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让更多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要鼓励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全面落实孤儿"四位一体"保障
(一)足额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全县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民政部下发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指导意见,根据城乡一体化原则,统一孤儿保障标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供养的孤儿按每人每月600元的供养标准提供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的专项补助,加上孤儿现有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救助后,孤儿基本生活费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并纳入财政预算。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供养;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供养。民政、财政部门要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资金用于孤儿生活。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补助和县级财政资金,逐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救助体系。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范围,孤儿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6]80号)文件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康复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切实做好孤儿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卫生室;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常见传染疫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免费为孤儿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争取以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将孤儿参照《蓝山县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就医暂行办法》(蓝政办发[2016]7号)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三)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局要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孤儿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好孤儿受教育权益。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安排就读。对家庭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予以一定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向孤儿倾斜。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落实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由民政部门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努力提供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优先予以安排解决;要将农村暂无房孤儿列入农村五保之家计划,享受五保之家同等待遇。散居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它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要帮助其监护人做好房屋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孤儿居住的房屋要指派专人定期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并督促监护人进行修缮治理。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制定优惠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满足孤儿生活、教育、住房、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民政局是孤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孤儿保障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财政局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设立孤儿保障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教育局要认真研究制定孤儿教育资助制度,有效解决孤儿的教育问题。
卫生局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各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加强对县福利院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和常见传染病监测,确保孤儿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住建局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无房孤儿的资助制度,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
公安局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报案后,要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移交民政局,并办理弃婴、弃儿(疑似)《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儿童报案证明》等有关手续;同时积极开展弃婴、弃儿(疑似)的来源查找工作;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为其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手续。
司法局要为孤儿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遗弃儿童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诱骗、利用孤儿犯罪的犯罪活动。
妇联要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法律常识普及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协助司法机关制止虐待、遗弃儿童事件,解救被困儿童。
残联要把残疾孤儿的康复、教育、就业等纳入残疾人工作的总体规划。
计生部门要依法及时、如实地为收养孤儿当事人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团县委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孤儿生活、教育的关爱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开展"希望工程"工作中收集孤儿信息,积极组织青年志愿者帮扶困难孤儿,大力开展献爱心活动。
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确保孤儿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蓝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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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救助方案(一):2015医疗保险制度
第1篇: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
新加坡的医疗保险制度包含三个层次,即全民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及保健基金计划。整个制度强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并且对所有国民实行统一的医疗保健。
1983年开始实行的全民保健储蓄计划是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总供款率为雇员工资总额的40%(这一比例可由政府进行调整),其中工资的6%(雇员与雇主各负担一半)左右计入雇员的保健储蓄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院和部分昂贵的门诊检查及治疗费用,门诊费用则用现金自付。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比,新加坡模式的最明显特点就是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资金筹集和运用体制。主要特点是:(1)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把个人消费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保健基金。(2)它以个人责任为基础、政府分担部分费用,国家设立中央公积金。(3)雇员的保健储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摊。(4)实施保健基金计划,政府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扶助贫困国民的保健费用的支付。(5)所有国民都执行统一的医疗保健制度,政府高级官员和一般雇员享受同样的医疗保健服务。
全民保健储蓄是一项全国性的、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基本点是为了个人未来的、特别是在年老时的医疗需要,这一计划对于那些发生一般医疗费用的患者来说是足够支付的,但对于患重病或慢性病的人而言则是不够的,为了弥补保健储蓄计划的不足,新加坡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健保双全计划。不同于强制性的保健储蓄,非强制性的健保双全计划具有社会统筹的性质,采用的是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机制,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参加者支付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是保健储蓄计划的补充,投保费可从保健储蓄账户上扣缴或以现金支付。1993年新加坡建立了由政府设立的带有救济性质的保健储蓄基金,为那些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穷人提供资助。
保健基金实施以来,已有1、1万个病人通过申请得到了保健基金的补助,占申请人数的99、6%。由于政府将基金的利息收入分配给公立医院,并规定公立医院不能将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拒之门外,因此所有新加坡人都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这种储蓄型医疗保险模式有利于提高个人的健康责任感,激励人们审慎地利用医疗服务,尽可能减少浪费,同时帮助付不起医疗费的重病人群,还能帮助无钱付费的贫困人口。另外这种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老龄人口医疗保健的筹资问题,减轻了政府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良性发展。其不足之处表现在:雇主在高额投保费面前难免会削弱自己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过度的储蓄又会导致医疗保障需求的减弱。
虽然新加坡的医疗保障模式强调的是纵向的个人自我积累,但政府并非在这一领域无所作为,相反,新加坡政府在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责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制定相关法律,强制推行保健储蓄计划。(2)对公立医院进行财政补贴。(3)制定并实施医院重组计划,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优质服务的目的。(4)通过多种手段对医疗费用进行调控。(5)拨款建立保健基金,解决穷人的就医问题。正是政府补贴、保健储蓄、健保双全和保健基金四者相结合,把纵向的自我积累保障与横向的社会共济保障以及政府为贫困人群的最后保障结成一个整体,从而使每个新加坡人都能得到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
在医院医疗方面新加坡政府实行的是基于病房登记的费用补贴差异制度。政府将各类病房按其配置标准分为若干等级,其中ax为高等级病房,c级为普通病房。随着病房等级的提高,政府补贴逐步降低,病人自负比例增加。政府对c等级的补贴为其成本的80%,对b2级病房的补贴为65%,对b2 级病房的补贴为50%,对b1级病房的补贴20%,对a级病房不提供任何补贴。近年由于人们收入和医疗储蓄的增加,对高等病床的需求增加。为保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优质的基本卫生服务,政府要求医院在设置病房时,a级病房的比例必须低于35%,其名称和经营要独立于医院本体,其设备独立于基本医疗服务。
病人如果接受门诊服务时要求指定医生看病,则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如果接受政府诊所或推荐的医生看病,则可享受50%的政府补贴。
新加坡医院分三级医院和国家专科中心、二级医院、社区医院、私人医院4种。社区医院为慢性病人和老年病人提供低廉的卫生服务,二级医院为多数病人提供住院和门诊服务,三级医院和国家专科中心主要提供昂贵的复杂的医疗服务。对某些临床专科(如烧伤、放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新加坡政府从规模经济出发,建立临床专科的国家中心,对所有专科医生开放。
随着技术的革新和卫生需求的增加,高精尖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广泛使用,成为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加坡政府要求医院只引进已被证明成本低效果好的新设备,同时,加强对医院进药渠道的管理,规范医院和医生用药行为,政府将药品费用列入医疗服务总成本,实行招标采购,尽可能节约用药,禁止经销药品时搞批零价差和提成,政府还严格控制昂贵的检查()、用药及治疗项目,尽量避免那些不能明显改变病人生命质量和为病人过分积极提供的治疗,各等级病床设置每住院日收费封顶线;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医院年收入最高增长率。
自1985年起,新加坡政府对8所公立医院和6所专科诊疗中心实施重建。重建工作由国立医疗卫生服务集团公司(nhg)和新加坡医疗卫生服务公司(singhealth)负责。两大公司的董事会均由经验丰富的知名人士组成,负责集团下各院长(或总经理)的人选聘用。院长有管理学和医学教育背景,负责医院日常管理和运行,各董事会委派董事直接监控;医务人员的报酬按市场价确定。
重建后的医院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享有人事任免权,引进商业财务系统,自我决定报酬标准和资源使用,这就使得医院更加重视运行成本,避免重复服务和资源浪费。在收入封顶和按床日(服务量)补贴和收费的支付方式下,部门责任、组织指导、计划管理、成本核算等企业管理理念被引入医院。同时,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和集团的管理监督,使集团内单个医院的业务收入与个人利益脱钩,结余上缴集团。另外,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补贴和收费标准增长率控制医院和集团,使医院集团从总体角度考虑卫生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主动针对病人需求设立急诊服务中心和开设即时专科门诊服务。
第2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房屋保险救助方案】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市医疗保险实行行政管理、基金管理与事务经办分开管理的体制。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三)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六)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指导;
(五)提供医疗保险查询、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十五条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3篇:国内外典型医疗保险制度对比
一、各国医保模式的特点
国外的医保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全民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每一种制度都有其典型特征,而相应的代表国家实际医保现状也存在不同问题。如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公费医疗为主,由政府出资,政府管理,私人医院或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其特点是以社会公平民主、公民享有平等自由
的权利为核心,建立一个病有所医、急有所救、人人共享的医保体系。同时,还有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性医疗福利,以此支付公费医疗保险项目之外的医疗服务费用,根据各省的法律,这些福利只能涵盖政府保险计划规定的公费医疗项目以外的费用[1]。美国是唯一没有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全美56、7%的公民(约1、7亿)购买商业医疗保险,43、5%的公民(约1、2亿)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项目,另有近15%的公民(约4700万)没有任何医疗保障[2]。美国的医保模式由私人商业医疗保险占大份额,使公立和私立医院公平竞争,政府作为第三方督促市场有序运行,并承担穷人和老人的医保费用。德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1883年《工人疾病法》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基本框架,到1975年,90%以上的人口进行了社会医疗保险登记[3]。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促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保基金,并以互助共济为宗旨,由政府计划组织并监管的保险模式。与这三个国家不同,我国并不属于典型医保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模式。构成我国现今医保制度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始终坚持以"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建立医保制度,但由于各地区和单位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差异,公民享有的医保待遇标准也各不相同。
二、国外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国运行的制度中都存在些许不足。以加拿大这个看似全民都能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为例,它与中国传统的挂号就医模式不同,在加拿大的医院里没有挂号处,也没有门诊部而只有急诊室。这取决于加拿大运行的层级医疗体系,将家庭医生设为"看门人",没有家庭医生的推荐就无法去医院就诊。因而,在享受免费医疗前最大的难题即是:你是否有家庭医生?据统计,加拿大全国仅3000多万人口,却有超过500万人口没有家庭医生。再说说美国医保制度,丹尼尔斯在他的著作《医疗公正论》中描述了美国人的一个普遍共识:"比起其他许多工业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美国人很少主张平等医疗保健体系,但仍有一个信念就是:医疗保健资源应比其他社会商品更公平的分配。[4]"由此可知,美国人追求的是机会均等,而非结果平等,这就导致了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费以达到排斥高发病概率人群的目的,使那些本身处于弱势的群体在获得医疗服务时也处于不利地位,医疗卫生公平性问题十分突出。众所周知,世界上所有实行社保制度的国家长期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医保费用支出膨胀。据统计,德国是世界上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国家之一,2015年德国医疗卫生费用占gdp的11、1%,在oecd国家中位列第三,仅次于美国(15%)和瑞士(11、5%),2015年该国医疗保险的基金赤字高达70亿欧元,致使医疗卫生费用危机成为该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5]。加拿大2015年的医疗健保支出达1420亿加元,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10、4%,创下历史新高。美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但因其医疗服务的滥用导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医疗费支出一直以平均11、6%的速度递增,高出同期平均消费价格指数2、9%左右;2002年美国人均医疗费用更是达到5000美元,成为世界第一[6]。
三、中国医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保覆盖率的不断提高,其费用的支出也呈现不合理的快速增长,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16、5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1541亿元;人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从1999年的237、8元增长到2015年的698、8元,增长了近3倍[7]。而不合理的费用增长势必加剧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在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在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方面,美国和中国分别排在第54位和第188位,中国排名倒数第四[8]。除上述两方面外,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医药市场缺乏管理机制。医疗资源中最为普遍的是药品,其地位不亚于医疗服务的重要性,药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关系到整个医疗保险体系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医药市场可谓龙蛇混杂,全国目前单是药厂就有6000余家,批发企业则是超过1万家。药品收入不仅与医院效益挂钩,也决定了医生的业绩,导致医生通过乱开药、开贵药等手段提高个人收益,医药不分家的体制造成了当前复杂混乱的大环境。第二,医疗服务效率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的医疗现状是盲目追求名医、名院,往往舍近求远,长途跋涉去就诊,致使医疗需求过度集中在少数大医院,这不仅使部分医生工作量超额,影响就医的质量和效率,也造成部分医院的医疗资源相对地被闲置浪费,医生福利减少的同时工作态度逐渐消极,如此形成恶性循环。第三,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当、供求失衡。中国社会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城乡之间差距相当明显,不仅导致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和待遇的不公平,也反应在医疗资源及服务水平的不平等、不均衡。大中型城市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医疗资源较为集中且丰富,而农村等落后地区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资源极度匮乏,使之呈现明显的"倒三角"形式,据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我国城市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口占44、8%,农村地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居民占79%[9]。第四,医保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缺乏统筹管理制度。在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管理,城乡医疗救助由民政部管理。同时,各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医保政策各不相同、核算方法互不统一、管理项目重叠等现状必然会增加管理成本的浪费,从而加重管理机构的负担和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使参保人员在申请和享受医保福利时困难重重。
四、国外医保制度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无论是国外已相对完善的典型医保制度,还是我国尚未成熟的医保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但我国仍可参考国外医保制度中有借鉴价值的部分,以防止我们重蹈覆辙,也为我国医保制度的改革之路开拓新的思考路径。据调查,在加拿大及北美等国"医"和"药"是分开的,"医"是全保,而"药"是大部分都不保的,加拿大的医院也不卖药,买药只能拿着处方去药店买,彻底杜绝医院为了盈利乱开药、开贵药的机会。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的处方药也非整瓶出售,而是严格按照医生处方,开几片才能买几片,有效避免了药品过期等浪费现象。按照加拿大宪法,医疗保险制度的监管和实施工作由省、地区政府承担。各省、地区主要负责管理本省或地区的各项医保工作,省卫生部门控制着绝大部分医疗卫生资源以及医疗服务的数量与质量,支配卫生资金的使用,制定医疗服务的价格,确定资产支出水平,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是医疗保健的关键最后责任主体[10]。再说德国的药品市场,据统计德国目前仅保留了10个大的药品批发商,且其中最大的三家占了近70%的市场份额,而德国84%的药品都通过药店进行销售,几乎不需通过医院出售,从而避免了医院以药品营利的可能性。此外,德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以传染病监控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和一般医疗服务体系[11]。
前者是由联邦、州和县三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各级政府财政信息流通由下至上、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有序管理机制;后者则是私人医生、医院以及各种康复和护理机构,这一体系奠定了德国医保制度的夯实基础,构建了一个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运行体制。最后不得不说到美国,美国的药品销售额占据了世界药品市场份额的40%以上,是当之无愧的医药巨头,然而其药品批发商总共只有70家。由于药品市场的集中度相当高,政府能有效地对本国的药品市场进行合理调节和控制监管,大大降低了医药资源浪费的风险和监管成本。另外,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大多都有自己管辖的医院,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险公司能集中管理并控制医疗服务和医疗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保险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利益相挂钩,以此约束医院的道德风险,进而实现医疗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通过借鉴加拿大等国的经验,可总结其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启示:第一,实行医药分家。由上述分析可发现加、美、德三国药品生产量虽然庞大,但医药市场始终保持井然有序,层级分明。参考它们在控制医药市场方面的各种手段,我国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方式:如减少私有药品生产厂家和零散批发商;集中监督管理药品从生产出厂到市场流通的循环链。
此外,还需保证医生的待遇福利水平,维护其基本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医生为了创收铤而走险。第二,大力推进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国外成熟的医保制度结构都较为繁复且面面俱到,能满足有不同医保需求的公民。事实上,无论是多小的国家,仅凭政府的单一力量都不可能实现全民医保需求,更无法在短时间内达成我国"广覆盖"的医保制度目标。因而我们应积极提倡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不断鼓励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满足公民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其它需求。第三,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达国家的医保制度通常是以基层为主力,如加拿大的医疗体系由家庭医生为中心,形成"看门人"制度,以此减少医疗资源被浪费的可能性。具体措施如建立社区卫生事业,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医药就医;公平分配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差距,为困难地区的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帮助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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