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有什么用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获得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影响力外,最直接也是最大的好处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仅获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一项,就比普通企业减少40%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例如,浙江温州某服饰企业母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企业所得税费用为3287.8万元,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近1300万元,对其2013年度净利润影响约10%,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下面,就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解析。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自1991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政策,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了产业化结构调整。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六个条件是:
(1)核心技术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高新领域范围: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分为8大类领域,共列举了213个技术项目);
(3)科技人力资源: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发人员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4)科研投入指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技术收入指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四类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6)综合指标: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自主知识产权数量20、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20等100分制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四项指标加权记分需达到70分以上。
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类型&&&&&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政策主要由税率优惠、税基优惠构成,而由此衍生的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率式减免税。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以税率优惠为主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业务以税基优惠为主
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分析(一)税率优惠政策的变化
相对于老政策仅仅局限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放开至全国。但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也更加严格,集中体现在审批条件上。2007年以前申请的条件比较宽松,随着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出台,享受税率优惠的门槛提高。
2008年,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下文简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号附件,下文简称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的全部出台,这一系列的规定相比以前的要求更全面、规范、严格。
除了要符合上文中提到的六个认定条件外,还必须在一个归口进行申报。从2008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各省市认定机构办公室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企业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申报。
(二)税率优惠政策的衍生
近年来,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壮大,传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有了更广泛的内涵,由此衍生了一些其他符合条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认定办法》,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从事《重点领域》中“高技术服务业”特别是主要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收入的企业,其经营性质决定了提供服务的高技术含量,但是,也决定了提供服务无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因而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财税[2010]65号),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全年总收入50%以上作为对“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的核心条件,解决了一些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工作指引》规定,日以前,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执行,即前文介绍的“两免三减半”。这就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来源和现状。
(三)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业务的税基优惠
目前,税基式减免的优惠政策一般不要求企业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等条件,但由于这些政策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业务配套,所以往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更容易涉及,也更符合政策要求。下面,我们将这些优惠政策按照来源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1、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转让所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都来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文件(财工字[号)。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
随着科技研发型企业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对企业享受由于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技术转让标准、技术转让形式以及反避税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追溯自日起执行,对完善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财工字[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进行了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可抵扣的范围扩展到计入无形资产的部分、国外发生的部分、加计扣除可能产生的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等方面,逐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研发费用同样做出了规定,与税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基本相同,所以我们必须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加以特别关注,以免混淆。其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2)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只能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而且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4)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不能归集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中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企业而言,更多的情况是固定资产因为技术进步导致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同样面临加速折旧的需求,财工字[号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凡是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以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这一规定也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很大的税收优惠支持。
运用这个政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要求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
国务院规定:“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执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应关注对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具体要求及变化: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需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此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围政策&&&&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除了获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获得了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技术性收入营业税优惠及进口设备关税优惠等政策。
五、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业务政策的具体操作
1、政策依据规定
本文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各类减免税都应按照国税发〔号、国税函〔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办理。
2、优惠管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从目前看,本文涉及的优惠政策都不属于审批管理范围,而是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3、具体备案方式
减免税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本文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需要事先备案的,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备案方式是事后报送资料。
对于事先备案事项,鉴于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号)“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规定不一致,为了稳妥起见,建议纳税人对规定的事先备案事项进行事先备案,防止给享受税收优惠带了麻烦和损失。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虽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但考虑到部分省份尚未执行到位,且国税函〔号仍全文有效,纳税人仍需谨慎。特别是税总发〔号文仍有“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的表述,如果纳税人置之不理,会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4、备案时间和流程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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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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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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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不能一劳永逸
一财网汪蔚青 10:03
日前,小米科技的董事长雷军就小米科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局长提出疑问,小米科技面临的问题在很多包括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很具有代表性。
大多数创业的科技人员知道,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好处:更容易获得科委等政府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更好的企业品牌和更多的市场机会,所以他们会比较关注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尽快为自己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然而很多企业以为拿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税务局备个案,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外,跟税务局就没有关系了。然而雷军的这次提问,让他意识到,这种想法与现行税法是有悖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日开始执行的,其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15%的优惠税率让高新技术企业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就比其他非高新企业降低了40%,仅此一条就让众多其他非高新技术企业羡慕不已。然而,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是有先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也非一劳永逸的。
雷军意识到,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非一劳永逸
科技部门只管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若满足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其关注的是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的时点数据。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证书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代表企业有了高新证书就能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则更关注的是企业每个经营年度的时期数据。由于两个主管政府部门的管理侧重点并不相同,因此企业要持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必须满足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否则,企业会面临有高新证书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尴尬境地。
首先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三年内,必须在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资料,其中包括:
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投入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研发费用与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具体规定是:年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6%;年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4%;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的,研发费用比例不得低于3%。企业的研发费用如果既有境内发生的,也有境外发生的,则境内发生部分不得低于总研发费用的60%。
除了核心的高科技业务,还会销售其他产品或提供其他非核心服务的企业,其每年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不得低于其总收入的60%。
企业员工的人数结构也必须符合规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必须占到员工总数的30%,其中从事研发工作的员工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10%。
以上四项规定必须同时满足,缺一则当年度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然而,由于企业技术不同、所处生命周期不同,对于以上四项规定的感受也不同。小米科技的雷军就提出:互联网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比较大,比较担心企业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某一年中,可能有些财务或者经营数据不能达到指标,因此就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他提出,能否将三年的数据平均一下来测算企业是否达标。虽然他的提议与现行税法有悖,但我认为完全可以讨论一下。
前一段时间,关于流量用不完是否该清零的讨论极其热闹,广东移动总经理的“吃不完的鸡腿总不能退回去”的言论完败于肯德基一句“吃不完可以打包”。湖北移动也从5月1日起推出季度流量包也进一步顺应了市场关于流量用不完可以继续用的需求,价格上也比三个月累计流量包的价格低。归根到底,屁股决定了脑袋,移动作为垄断企业并不擅长站在市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另一个案例,国家去年对部分月服务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出台后,很多按照季度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企业就出现了按季度服务额不超过6万元,而季度中某个月的服务额超过2万元该如何申报的问题,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出台了一个补充规定:只要小微企业一季度的服务额不超过6万元均可享受暂免征税的优惠政策,极大的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回到雷军的提问上来,虽然按照现行政策,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每年证明自己达到标准,但由于现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模式、技术更新速度和成本结构已经与以前那种主要集中于制造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大不同。出于鼓励企业发展的角度,税务机关的确可以考虑将每年度的纳税管理改为按照证书有效期内的合并管理。比如,企业在某一年度的部分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则该年度不得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若在高新证书三年有效期内的平均数最终达到标准,则准予企业三年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若平均数也未达标,则未达标年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这样的调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多工作量,却能在现行税法变动较小的基础上,更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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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群硕系统&&&&&&&&& & 正文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否需要经过认定? &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管理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几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什么情况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七、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旧的办法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八、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九、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两份资料完成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十一、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吗?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三、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哪个税率减半征收?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十四、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一定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有关规定,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填报年度汇算清缴报表时,都必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填写该表第1行至第28行。
  附录: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文件:
来源:东莞市地税局
来源:东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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