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摔倒三个月后死亡 养老院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担责

老人踏空台阶摔伤 物业到底该不该担责(图)_网易新闻
老人踏空台阶摔伤 物业到底该不该担责(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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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老人踏空台阶摔伤 物业到底该不该担责(图))
记者王梦 (来源:重庆晨报)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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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电梯吸烟被劝后猝死 劝人者该不该担责?
核心提示:监控录像显示,电梯下到一层,两人在争辩事情已经过去半年,说起5月2日上午发生的那件事,住在郑州某小区里的人仍不愿提及。当时珠海新闻网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三个月后死亡 养老院该不该担责?
责任编辑:周文姬
  家属向记者展示与养老院的合同,其中第9条规定老人意外摔伤养老院不负责。  南京84岁老人张美英千里迢迢到珠海一家养老院养老,不料一次意外摔倒骨折,3个月后去世。家属近日发现,老人入住时涉事养老机构并未在民政部门取得从事养老服务的资质,涉嫌违法经营。而老人的摔倒和后来的死亡,也让家属质疑养老机构照顾存在疏忽。涉事养老机构则回应,营业之初并不知道要在民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香洲区民政局证实,老人入住该养老院不久,该部门已接到举报,勒令养老机构停业,至去年底才补办好有关手续。  “去年外婆专门到珠海养老,本来希望给老人一个更好的环境,没想到会遭遇不幸。”死者张美英的外孙高先生昨日向南都记者反映,老人此前一直在老家南京,子女在珠海定居并生活,为了方便照顾老人,2015年2月左右家里将老人接到珠海,因为老人上了年纪,容易健忘,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顾,所以家人去年4月安排其入住珠海拱北的人安护老院,每月支付3500元费用。但令家属始料未及的是,去年11月8日晚,张美英在养老院不慎摔倒骨折,手术后不到三个月便因“器官衰竭”于今年2月1日去世。  “老人身体本来就虚弱,这次摔倒和后来的手术,对老人的身体造成很大的创伤,其死亡与养老院照顾不周摔倒有很大关系,养老院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后,张美英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索赔30余万元。  昨日上午,南都记者实地走访了人安护老院,一名林姓负责人证实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受伤,但认为如今事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养老院在看护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并非家属和养老院说了算,应由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养老院有责任,养老院绝不会推卸。  家属质疑  疑问1 养老院照顾老人有无疏忽?  高先生称,家属事后查看了养老院的监控视频,显示老人当晚就在养老院公共活动区域沙发上观看电视,工作人员正在清洗地板,并将老人的拖鞋挪到了远处,由于地板是光滑的瓷砖,事发时地面湿滑,工作人员既没有用干拖把处理,也没有将老人的拖鞋放回原处,老人是在起身试图将拖鞋拿到脚下时滑倒摔跤骨折,“老人正常走路都容易摔跤,更何况养老院铺的是光滑的瓷砖,清洗地板又不及时擦干水,养老院本身是有责任的。”  对于事发经过,人安护老院几名前台工作人员均表示自己刚入职,对此事并不清楚。养老院林姓负责人则向南都记者解释,监控视频已经提供给法庭,至于老人摔倒,养老院有没有疏忽,由法庭判决。  疑问2 老人不慎摔伤,养老院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高先生说,事发后养老院对此不闻不问,称老人入住时跟养老机构签订了合同,上面有免责条款,老人摔倒等意外,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老人后来手术花了近五万,养老院未支付一分钱。南都记者看到,张美英与人安护老院签订的《入院须知》第8条确实规定,养老院尽最大努力照顾老人,但如老人不慎跌伤及自残身体,本院概不负责。  对此,国信信扬律师林叔权表示,养老院在合同中单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养老院的职责就是看护照顾老人,保证老人的安全,发生意外老人受伤,养老院肯定是有责任的,至于责任多少,比例如何划分,能协商则协商,不能协商由法院认定。  养老院则表示,老人摔倒后养老院积极提供了救助,后来也愿意将来免费照顾老人,不料老人后来去世了。  疑问3 老人去世与养老院有关吗?  家属质疑,张美英年龄偏大,体质本来就虚弱,在养老院摔倒骨折,事后又动了一场大手术,导致身体进一步受创,今年2月1日,老人摔倒不到3个月就因器官衰竭去世,“这一次的摔倒和术后治疗,加速了老人的器官衰竭,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养老院需要担责。”  对此,人安护老院相关负责人则感到委屈,称老人摔伤入院治疗后去年11月底就出院,之后一直在家里由家人自行照顾,今年2月去世时事情已经过去几个月了,老人是自己因病去世的,家属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摔倒以及养老院有关。  该名人士还表示,目前,家属已经通过律师向养老院索要30多万元赔偿,待法院开庭判决后,如果养老院确实有责任,需要赔偿多少,养老院绝不会推卸。  记者调查  老人入住时养老院未取得合法资质  张美英的家属在起诉时发现,老人入住的这家养老院并未取得相关的开展养老服务的资质,涉嫌违法经营。南都记者在工商局官网查看相关信息显示,涉事养老机构2007年10月成立,核准日期为2013年6月,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物业代理”。  根据民政部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开办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必须有固定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有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等,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对没有取得证书开办的养老院,民政部门可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  人安护老院究竟有没有合法资质?南都记者随后陪同死者家属来到香洲区民政局了解情况。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投资开办养老机构,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经查,该部门去年5月左右接到了有关人安养老院没有审批的投诉,当时张美英已经入住,民政局曾上门对养老院进行调查,确认没有取得证书,大约五六月份发出了书面通知,勒令人安护老院停业,同时要求将当时已经接收的十余名老人妥善安置转移,待办齐手续后才能营业。  但该名人士介绍,事后,人安护老院一直以已入住的老人不愿转移为由没有停业,当时考虑到老人的安置问题,同意养老院一边办理资料,一边营业,用了几个月时间至去年11月张美英摔倒前办好了有关手续。  养老院称不知道需要办证  “养老院居然一直打着酒店的旗号,来接收照顾老人,太儿戏了,存在重大隐患和风险。”家属质疑,入住养老院的老人通常年龄大,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人照料,对场地、设施和护工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并不是一个酒店就能胜任的,而且这样一家没有资质的养老机构自2007年就已经存在,更令人揪心。  家属还表示,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养老院设立需要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地板应使用平整、防滑材料,但人安护老院用光滑的瓷砖,也不符合规定。  对此,人安护老院的林姓负责人解释,养老院前身就是酒店,后来股东为了更好的回馈社会,照顾老人,于是将部分酒店设施改造成养老院,尽管注册时间比较早,但中间因为改造等原因,实际营业的时间不长,由于是民办的养老机构,不是公办的,最初养老院并不知道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类似的情况不止其一家养老机构,而营业后,养老院为了更好的服务社会,所以主动向民政部门申请,后来又办理了正规的手续,目前资质已经齐全。  在取得合法资质前,养老院已经营业了多久?对此,该名林姓负责人并未给出确切的说法,仅表示老人去年4月入住时,养老院刚营业不久,而养老院接收的老人很少,只有十几人,护工也有十几人,基本上是一个护工服务一个老人,虽然此前未及时在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提供的服务质量本身没有问题。  珠海养老机构数量不足,规模小  死者的家属表示,当时为了给老人找养老院,跑了不少地方,当时选择这家人安护老院时还觉得各方面条件不错,但没想到地板太滑,更没有想到没有合法资质,家人当时根本不懂如何分辨。  今年1月两会期间,多名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出多份有关养老的建议。据调研,截至1月,珠海共有24家养老机构,其中公办15家,民办9家,主要分布于香洲区和斗门区,养老机构共有养老床位2654张,收住各类老年人1372人,而根据市公安局提供的数据,珠海有12.56万人老年龄,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8&.2张,养老机构存在布点不均及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普遍出现生活设施不完善的地方。  市人大代表王焕菊说,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十分有限,一些生活施设和娱乐设施却无法到位,同时存在严重的专业人员缺乏问题,目前养老机构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心理咨询师、康复人员等基本上严重不足。“现有的养护人员基本上都是没有工作技能,年龄偏大的外来务工人员,虽然经过简单的培训,但接受和吸收能力差,观念陈旧。”  对于养老机构如何建设、有哪些建筑安全标准、需要如何办理证件并不清楚等问题,业内人士呼吁,希望珠海能结合地方实际出台相关的规范和指引,帮助养老机构规范经营。  统筹:南都记者&黄燕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杨亮
来源: 南方都市报雇用员工突发脑溢血死亡雇主该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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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讯(记者 韩岩 通讯员 申宁)家住榆林市佳县通镇的赵某,被老板高某雇用开半挂车拉煤,在休息吃饭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人要求高某支付赔偿金高达59万余元。近日,榆林市米脂县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高某补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住宿费、停尸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545元,依法妥善解决了这起民事纠纷。
2014年8月,榆林市米脂县沙家店的高某雇用赵某开半挂大货车搞运输钢材、煤炭等生意。当年12月13日,赵某驾半挂货车从榆林市拉煤,于第二天早上八点多运输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后,卸完煤紧接着又装上了一车钢材。当天下午1点多吃饭期间,赵某突然头疼昏迷,后送当地医院救治,最终因脑干、桥脑干出血于次日下午17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赵某家属(原告)认为,赵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赔偿损失共计590782元。高某(被告)认为,赵某的死亡不是受雇佣或者提供劳务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引起脑出血所致,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米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判决死者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30060元,其母的赡养费5724元,其女的抚养费20034元,丧葬费22165元,交通、住宿费2796.50元,停尸费20000元,共计元。其中,由被告高某赔偿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以案说法:米脂县人民法院法官张耀斌:这起案子很有典型性。原告(其母亲)之子赵某在给被告高某开车搞运输,形成了雇佣关系,在雇佣期间死亡,被告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在雇佣期间因病死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累死的。由此,应当减轻高某的责任。且在发病时,高某积极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救,垫付医药费,按照公平责任原则,高某应当对此承担适当的补偿。
(责任编辑: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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