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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宛:发挥好信用示范城市引领作用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胡俊超、安书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等12个城市为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信用示范城市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就发布首批12个信用示范城市名单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记者:组织创建信用示范城市有什么重要意义?
陈洪宛:一方面,信用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是一座城市的无形资本、特殊资源、金字招牌,也是一张亮丽的名片,能更好地激发一座城市的活力。加强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也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城市信用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全国城市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是贯彻落实顶层设计与探索创新地方实践的有机结合,是率先突破重点难点与总结推广优秀经验的有益试验。示范创建工作有效调动了城市积极性,有力推动了信用建设落地生根,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记者:首批信用示范城市是如何产生的?
陈洪宛: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起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直辖市作为整体不参与创建工作,可以城区为单位开展创建。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第三方中期评估、专家评审等流程推进。2017年,对部分创建城市进行评审,将达到验收要求且在自2016年以来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排名始终位于全国前列的12个城市确定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记者:信用示范城市积累了哪些值得其他城市借鉴的经验?
陈洪宛:各示范城市都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制化、常态化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并报送至省级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完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建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完整的信用档案。
各示范城市都开通了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并开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大厅或窗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及更多个性化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
各示范城市大力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重点领域都探索建立了红黑名单,出台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层面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和实施本区域信用奖惩措施清单。政府带头开展应用,将联合奖惩措施嵌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行业准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助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和信息系统,同时推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等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实现信用联合奖惩的机制化、自动化,大幅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一大批失信主体在联合惩戒的威慑下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各示范城市积极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调动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运用信用服务机构在人才、技术方面的专业优势,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产品开发应用等方面积极稳妥开展合作,为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示范城市主动创新信用应用,大力推进信用惠民,充分通过市民卡、手机客户端等多种便利渠道,在交通出行、积分落户、扶贫济困、医院诊疗、图书借阅、文化休闲等公共服务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便利优惠,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各示范城市都建立了强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大力宣传报道诚信典型和失信典型,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树立起&知信、守信、用信&的自觉行为习惯,提升城市诚信水平。
记者:国家对信用示范城市有哪些更高的要求?
陈洪宛:在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聚焦四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关键领域关键人群,探索推进信用建设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手段。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要紧紧抓住联合奖惩这个&牛鼻子&,落实好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联合奖惩的制度文件和合作备忘录,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认定并发布红黑名单,丰富联合奖惩措施,下决心、下大力气开展失信专项治理,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和成效反馈机制。
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要率先完成所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和证照换发工作,完成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同时按照工作要求,规范代码回传字段,进一步降低重错码率。
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方面,要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主动采集并动态完善诚信记录,要在机制化采集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主动采集更多信用信息,引导信息主体自主填报丰富信用信息。
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已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清洗整理、多维分析、深度加工和广泛应用,深挖数据价值,切实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放管服&改革、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行业监管中的支撑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创新和优化城市信用门户网站功能,加强网站宣传推广,提升网站影响力和服务能力。
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双公示&)方面,要梳理完善&双公示&信息目录,进一步提高&双公示&信息上报质量,规范&双公示&信息发布和下撤机制,注重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方面,要加快建立健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息准确性,促进信息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在信用服务市场培育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和监管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创造条件。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对示范城市进行总结提升和跟踪考察,对创建城市加强督促指导和调研评估,同时鼓励更多城市参与示范创建,进一步提升全国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责任编辑:信用中心   发布时间: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_今日惠州网
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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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争取在全省率先探索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粤两建字〔2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创新我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探索培育诚信文化的新模式,实践建设全覆盖的联合征信系统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构建具有惠州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为我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
  (二)总体目标
  在整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基础上,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以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为抓手,通过试点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征信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任务及分工;以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分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信用信息采集、应用与共享规范。
  (三)边建边用、以用促建。做好与“三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效衔接。以应用需求为导向,边建设、边应用,推动市直各单位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在应用中不断优化建设思路与信息系统架构,确保试点工作出成效、出亮点、出特色。
  (四)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围绕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的目标,加强信用制度和信息标准制定,开展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完善信用奖惩机制,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示范。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制订和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
  1.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资源技术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建设和系统技术规范等信用标准体系,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信用信息的标准化。一是推行信用数据元素标准化。建立信用数据规范说明表,降低信用数据的复杂性和出错概率,提高信用数据的有效性。二是推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结构标准化。设计标准化的数据库结构,提高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性能,增强数据库的可靠性,减少冗余数据。三是推行信用信息数据存储标准化。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分类标准化和编码标准化,优化数据库的管理功能,提高管理效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制订《惠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和加工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在保护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的企业信用数据;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类别,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等;发挥信用信息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明确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制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制订《惠州市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规范》。明确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的范围、程序、激励及惩戒措施,引导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中以及在审核相关资格、专项扶持资金发放、各类荣誉审查评审工作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应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制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二)建设公共联合征信系统
  1. 建设政府内部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制订《惠州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及建设方案;依托市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编制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及技术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归集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依照市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分批分类归集市直各部门、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各县(区)掌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集整合企业的信用信息,重点采集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市工商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外经贸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个人信用信息采集。采集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重点采集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检验检测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新闻记者、导游等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信用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旅游局、房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流动人口管理局,惠州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保险业协会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事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采集整合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市编办牵头,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采集整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用信息。(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特定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托村委会直接采集农户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特定农户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特定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在我市网上办事大厅中设立“信用惠州”版块,分类设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户及个人查询入口,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对外发布平台,形成面向社会公众的信用信息发布、提供信用服务、受理信息异议和开展信用宣传的权威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三)引导政府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1.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编制《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审核专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探索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需另行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服务信誉的参考依据。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信用状况报告的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须进行严格审查;对信用状况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在招投标评审中实行扣分或取消竞标资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在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中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编制《积分入户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入户审核专用)》,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所包含具体事项(如奖励信息、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目前存在的逾期未还记录、个人纳税等)及奖励和扣分标准,在申请积分入户时要求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并明确个人信用报告提交流程、个人信用报告信息疑义处理方式及流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中使用信用信息。在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价认定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企业年检中以及企业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产品应用,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市工商局牵头,日前完成)
  4. 在名牌产品认定中应用信用产品。在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交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在申报市名优产品、名牌商标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把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评定依据。(市工商局、质监局牵头,日前完成)
  5. 在专项扶持资金发放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审核发放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中运用信用信息,依据不同信用状况给予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四)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1. 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制定和完善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对信誉良好的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在办事过程中探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信用企业免年检、免巡查、产品免抽查等制度;对信誉较差的企业,探索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警示;对信誉差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对信用极差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以及实施相应的处罚。(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公路局、代建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建立联动奖惩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区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全面查询、有效使用信用信息。加强执纪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建立信息通报、诚信记录共享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依法披露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市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失信代价。加强行业监管与司法惩戒的对接,依法将法院民事案件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健全失信制裁社会联防机制。(市工商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制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五)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 建立政府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修订完善政府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细化政府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鼓励专家参与政府决策咨询论证。进一步充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加强专家库管理,建立与专家日常沟通联络机制。扩大专家库的应用范围,加大力度在政府决策中推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咨询论证反馈制度。(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物价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修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及流程,探索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纳入评查范围,促进行政执法及案卷管理工作。(市法制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完善重大民生支出通报制度。对预算安排的强农惠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资金分配和执行情况,及时予以公开。(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4. 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宣教活动。编制市诚信教育读本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充分发动行业协会、学会在组织成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开展信用学术活动和信用课题研究。在公务员中开展诚信大讨论,将诚信建设问题纳入到党组织生活中。(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社科联、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六)开展重点领域试点
  1. 工程领域
  ――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建设工程领域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制订《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明确不良行为公示的内容、程序、方式、期限等。(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与市信用发布平台的后台直连。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目录,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提高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加快信用信息数据更新频率,依法依规扩大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信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配合,日前完成)
  ――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办法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建设工程领域项目信息及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采集范围、部门责任分工及信息公开、共享规则等,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筛选、整理、交换等工作。(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制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代建局、公路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2. 信贷领域
  ――建立完善信贷征信系统数据保障机制。对开展信贷征信系统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用户与权限管理、数据录入与采集报送、错误纠改与异议处理、档案管理与工作交接等予以规范。建立数据反馈纠改机制,保证征信数据的正确接收率和完整准确性。(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日前完成)
  ――加强征信产品应用。加强征信产品研发,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受理查询程序规范,改进窗口服务方式,提高征信系统服务水平。(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针对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特点,完善现有信贷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方式,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金融工作局,惠州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建立信贷征信系统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鼓励商业银行使用企业和个人的非信贷信用信息,作为发放贷款的参考;支持政府部门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评先评优等日常监管和服务中使用信贷信用信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进行商品交易、合资合作、订立合同等经济活动时使用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局、工商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加强对信贷征信系统和信贷信用知识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展览、讲座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信贷信用理念。(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3. 纳税领域
  ――建立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系统。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日前完成)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记录及评定结果公开方式、信用奖惩措施等。(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日前完成)
  ――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后续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建立与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参考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提高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综合效能。(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加强与行业协会合作。加强与注册税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合作,强化对涉税中介代理机构的信用监管。(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配合,日前完成)
  ――加强税务警示。向社会公开曝光典型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加大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惩治和警示作用。(市地税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配合,日前完成)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是我市“两建”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幸福惠州的高度,提高对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扎实推进。要尽快成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市试点工作要求及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于2012年10月初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
  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市属各媒体要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开设专栏、专题,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及时报道各县(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各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和成效。编制市诚信教育读本;开展持续性的建言献策活动,实时收集各方的意见建议;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诚信计量活动和重点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示范点建设。
  (三)把握试点进度
  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指标,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报送试点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改善试点地区和试点领域的信用环境。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各牵头单位、各县(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于日前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
  (四)打造试点特色
  一是市县(区)同步、全域覆盖。将我市的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打造成覆盖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农户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云数据库,实现市直各部门之间、市直与各县(区)之间的共建共享。二是建立信息自动报送机制。通过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联合征信系统与市直部门的业务系统及政府OA系统进行数据交换,采取系统自动生成的方式实时征集信用信息,避免人工报送可能发生的不及时、不准确的情况。三是与网上办事大厅紧密结合。把“信用惠州”作为网上办事大厅的一个版块,将联合征信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后台相连,实现信息资源数据从后台直接获取。同时依托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网上办事大厅、联合征信系统、市场监管平台等全市各类信息资源数据“大整合”。四是与市场监管系统有机衔接。制订联合征信系统与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目录,明确信息交换的范围、标准及方式,建立交换规则和应用规则,推动双方信息的交互使用,建立与市场监管体系联合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
  (五)完善绩效考核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以及各专项建设任务专责小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各县(区)、试点行业(领域)的工作指导,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制订《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征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以及按时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的责任,建立征信考核和奖惩机制。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研究完善对策,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编辑: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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