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标题:营改增前预交营业税后,预交的营业税怎么办

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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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率及营改增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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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营改增”后营业税真的没了吗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税制结构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捆绑销售行为日益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如何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来征收相应的税种变得越来越难。加之如今信息技术发展越来越快,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众多的实际问题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带来了现实需要。
  今年4月,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2号文件,标志着自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许多人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就再也没有营业税了。然而,营业税真的就这样完全消失了吗?
  顺义地税相关负责人解答,事实并非如此。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
  在发票使用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能超过日。
  从税务稽查来看,对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至少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从上述意义看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并不意味着营业税的彻底消亡,涉及到营业税的相关业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续。
  因此,如何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工作,帮助企业平稳过渡“营改增”至关重要。对此,为了更好地服务辖区纳税人,顺义区国地税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换位思考,多措并举优化纳税服务。前期,顺义区国地税联袂组织区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了“营改增”政策宣讲座谈会,就纳税人反映的重点涉税问题进行解答,效果显著。“刚得知将要‘营改增’时,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我们心里总是有些担心和顾虑,不知道‘营改增’后税负将如何变化、发票如何过渡以及进项税如何抵扣等,通过此次政策宣讲会上税务干部们的详细讲解,我们对于‘营改增’终于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相信在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企业一定能够实现平稳过渡。”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张会计说道。
  近日,顺义区国地税合作再度升级,两局共同录制了“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在顺义区电视台顺义新闻中分四期播放。节目力求贴近纳税人需求,通过对“营改增”业务办理手续、对企业产业升级及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内容进行介绍,重点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营改增”。5月1日起,顺义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启用,通过“统一办税地点、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流程”的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减轻办税负担、提高税收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纳税人走进一道门,面对一个窗,办好两家事”的目标。顺义区国地税将用税务人的“加法”换取纳税人的“减法”,切实帮助纳税人平稳过渡“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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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时代二手房交易整体税负降低
  5月3日是节后“营改增”正式上线的第一天,二手房交易市场依旧火爆,前来咨询的纳税人络绎不绝。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主要是“营改增”后计税依据是什么、自身税负有何变化等。
  由于对于“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税负增减变化的不了解,许多纳税人都想赶在“五一”之前办理完房屋买卖交接手续。由于材料没有准备齐全、相关手续还没办齐等原因,王女士5月3日才前来办理。“原以为今天来办肯定要等很久,没想到很快就办完了,税负比之前中介算的还少了。”王女士满意地说道。
  记者从顺义区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了解到,多位前来办理二手房交易缴税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非但没有增加,还有所下降。
  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性,“营改增”之后,房屋的网签价格默认为含税价,在计算相关税负时,要先将网签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即网签价格/(1+5%),5月1日后存量房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以两者较高者计算税额,因此,以此计算二手房交易税负或略微降低,或持平。
  据了解,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开票缴纳工作第一天,第四税务所共受理缴税业务13笔,“营改增”前交易双方需要缴纳税款合计为64.38万元(其中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7.59万元);“营改增”后,交易双方缴纳税款62.35万元(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6.28万元、增值税为23.89万元),税负整体降低了2.03万元。营改增后发现营业税有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营改增的政策到现在实行已经有一段的时间,从《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发,之后关于营改增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也将会相继推出亮相,那营改增后发现营业税有多缴的税款,该怎么办呢?有米编带大家来看看解决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方面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①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的税政策规章制度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不足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截至归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时候抵减,应该要向原来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②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归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因为营改增试点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要向原来的主管地税机关去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③试点的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应税的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该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补缴营业税。
以上就是营改增后发现营业税有多缴税款的解决办法,可以在网上搜索‘’官网,里面有很多的文章供大家查阅的,如果有哪里不清楚也可以直接咨询客服,深圳多有米,专注深圳的注册公司行业多年,拥有丰富服务的经验,具体可以直接致电多有米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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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营改增后,前期已缴营业税,但2018年才来税务机关补开开票的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营改增后,前期已缴营业税,但2018年才来税务机关补开开票的如何处理
一纳税人2011年缴纳营业税,2012年审计决算。一直未来补开发票,2018年3月才来开票。国税要求征收增值税后才能开具,于是纳税人缴了增值税后,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此业务如何受理,是否允许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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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已经不能要求地税局退营业税了。因为本来此项业务就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只是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日起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已经缴纳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在日前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用缴纳增值税,后又延长至日前。其后再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就必须缴纳增值税。以前的营业税不能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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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在机构所在地,而《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地点一般在劳务发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因此,在营改增时平移原营业税政策,为了不影响劳务发生地财政收益,同时兼顾增值税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在营改增相关文件中规定了纳税人在异地销售服务、不动产时,在服务及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制度规定。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一)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及纳税地点
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日前还是日后,也不论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实行预缴而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
(1)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
对一般纳税人转让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均按照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预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均按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缴增值税。
4.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①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②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差额缴税扣除凭证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①
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②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③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预缴税款抵扣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断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7.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税收征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及纳税地点
(1)一般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收到的租金收入
3.预缴税款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4.应纳税款计算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2)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5.预缴税款抵扣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断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税收征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3.预缴税款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分包款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预缴税款申报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税款抵扣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7.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税收管理
(1)
建立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2)
预缴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3)
税收征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计算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预缴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
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计算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5%)&3%
(3)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转让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
1.
计提预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不动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己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月未转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己交增值税)
(二)
销售建筑服务及销售房地产
1. 计提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
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月未转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己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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