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分期合同样本金融已经显示0条现行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发信息来收费呢?

骗子来了深扒捷信:消费分期高利率是否合法?__新浪博客
骗子来了深扒捷信:消费分期高利率是否合法?
  在现在的,牌照似乎成了最为炙手可热的东西,一张支付牌照高达数亿币,保险牌照、基金牌照同样热度不减,而所有这些与金融相关的牌照中,消费金融牌照无疑是最热门的之一。
  在许多用户、媒体和投资人看来,拿到牌照就意味着正规和保障。但在我认真审视那些已经拿到消费金融牌照的企业时,我发现它们的运营同样不正规,其中的典型就是捷信。
  捷信成了高利贷?
  即使经历了「魏则西事件」,百度贴吧依然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地方。打开贴吧中的「捷信金融吧」,八阿哥发现了许多惨痛的经历。
  看到这些图片,大家有没有感到不寒而栗。「贷款一万八,一年不到,就要还三万六」,简单来说,年利率高达100%。
  这是个什么概念呢?2015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段话就简单地话来说就是,年利率24%以下的债务受到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但只要是自愿约定的,那也是合理的;但如果利率超过36%,那就是非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违约金、手续费什么的都包括在利率之内。
  那么捷信收取的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是否合法呢?八阿哥发现,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捷信。
  就在高法规定36%的最高利率的同一司法解释中,高法还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而在银监会2013年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消费金融机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于高法对民间借贷最高24%利率的规定。
  八阿哥反复查阅《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及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悲哀的是并没有找到银监会对利率的规定,只是在2009年出台《试点管理办法》中有这么一条:「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但是在2013年的修订版中,这个条款被删除,整个修订版中对借款利率没有一言片语。
  这个时候八阿哥不禁想问了:难道类似捷信的消费金融机构就可以无法无天,向用户收取高额利息了?
  捷信已经明显违法,银监会不管,自有法院会管
  如果我们再仔细看一眼捷信用户的诉苦以及资金明细,我们能发现,捷信的年华利率在24%左右,其实并不是很高,导致捷信利率高地吓人的真正原因是并不是利率,而是滞纳金。
  大多数媒体在分析类似捷信、借贷宝以及校园分期企业时,只是一昧地收集证据指责其高利率,但却忘了更进一步地分析。现在的媒体环境的确很差,交稿的压力让大多数文章都匆匆完成,没有深究。
  八阿哥没有交稿的压力,也有着更大的好奇心,所以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好好地分析分析,逐步揭开捷信违法违规的真面目。
  我们还是回到最高法的判例上来。原则上,最高法在享有最高的司法权威。
  最高法在2013年12月审理了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博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并做出了终审判决{(2012)民申字第1594号}。
  判决书中非常明确地将「滞纳金」认定为「违约金」,并适用于《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相关领域法律专家也曾公开表达过,「滞纳金本质就是违约金,是因滞纳而收取的违约金,目前对违约金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
  那么就让我们查一查《合同法》里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条法规也就是再说,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一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六道湾公司与博元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已经因为无法认定合同违约行为给六道湾公司带来的损失,就直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重新界定了该案件违约金的金额,真的是非常仁慈。
  回到捷信的话题。虽然最高法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不适应于消费金融企业,但是「法大于天」,包括捷信在内的消费金融企业总逃不出《合同法》吧,毕竟捷信与用户之间签的是合同。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用户违约给捷信带来的损失。
  捷信公司的高层曾多次表示,信托是捷信的主要资金来源。我在网上查到了这么一则公告《天津信托·金融产业
(2015捷信金融消费贷款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该计划非常相信地列举了信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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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分享】合同取消了如何还款呢?收藏
上半年在捷信分期了一个手机。还了四个月,后面几个月没钱就没还。期间也催过我。上个月说合同取消了。现在我有钱了要怎么才能还给他们呢?还有那些给我打电话的人。我又要怎样去区分你是骗纸还是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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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北方姑娘 喜交友4
怎么解决的?
可以转账啊
借贷公司以平台管理费和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捷信受害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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