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养老保险扣除标准会被扣吗

车祸后失去劳动能力,养老保险未交够十五年,能提前退领养老保险吗?_百度知道
车祸后失去劳动能力,养老保险未交够十五年,能提前退领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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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可以申请退休,但是退休的时候得一次性补缴至15年才行。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女年满45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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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继续上班出交通事故 算不算工伤?
摘要: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
(http://insurance.cngold.org/)10月19日讯: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1954年出生的彭州人柯尊奇,生命终结于去年12月12日。上班途中,柯尊奇驾驶的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的中,有两个问题横亘在了柯尊奇家人面前。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年满60岁。而且,从2014年6月起,柯尊奇开始每月领取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成都两级法院均认定,柯尊奇和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通过这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记者近几天调查采访了解到,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的问题,有判是劳动关系的,也有判是劳务关系的,赔偿差距可达数倍。
60岁后继续上班 被判非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过了自己60岁的生日半年。
柯尊奇工作的单位是彭州天汇医院。他是2014年9月才到医院工作的,主要负责水电安装、维修等工作。
去年12月12日一早,柯尊奇骑摩托车前往医院上班,途中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因抢救无效,柯尊奇死亡。交警认定,事故中,柯尊奇承担次要责任。面包车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处理完父亲后事后,今年2月,柯尊奇之子小余着手,开始为父亲申报工伤。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柯尊奇已年逾60岁,超过。
另外,也就在小余开始着手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彭州天汇医院也向彭州法院提起一个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柯尊奇虽为天汇医院提供了有偿劳动,但柯尊奇进医院务工时就已超过60岁这一。另外,柯尊奇还享有每月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享受养老补贴& 中院维持原判
因对彭州法院判决不服,小余上诉到了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其中的判决依据即是,柯尊奇已享受了每月60元的养老补贴。
小余介绍,父母都是农民,&即使在农村,每月60元养老补贴根本没法生活。因此,到了60岁还得继续外出务工。务工期间一旦出现意外,则没有任何保障。&
小余的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驰介绍,如果没有超龄和领取养老补贴两个问题,柯尊奇的行为肯定就是工伤,&各种赔偿加在一起,至少有40余万。现在认定为劳务关系,天汇医院迄今没出一分钱。&
在余驰看来,柯尊奇的遭遇,在高龄农民工中极具代表性。&具体实务中,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上诉到法院后,各地判决不一。有的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赔偿标准相差很大。特别是像柯尊奇这种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记者发现,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记者采访发现,日,61岁的晏贞坤在重庆彭水县一超市搬运货物时身体不适抢救无效死亡,此外,从2011年4月起,晏贞坤即已享受每月80元新型农村待遇。本案两审均认定晏贞坤系工伤。
小余现已考虑,将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
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早在2010年3月,最高法即下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条例)请示的答复》。当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律师表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具体司法实务中,确定超龄务工人员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并非年龄,而是看对方是否领取退休金。最高法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书中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认定为劳务关系,都有自己的道理。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接受记者采访时,劳动法专家、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允武表示,这种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王允武表示,为体现法律的严谨、公正,确实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真正意义上的退休金存在区别,前者只是养老补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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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抚血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工资*8个月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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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会取消退休待遇吗?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会取消退休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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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而取消退休待遇,只要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符合退休政策的均不会取消退休待遇。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专职律师
但是导致一人死亡你要是承担主要责任的话不会取消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是国家给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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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初字第597号
原告王水河,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王柏鸿,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王柏全,男,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王柏华,女,汉族,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武,男,汉族,日出生,驾驶员,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漳州开发区国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芗江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凯元,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海沧区沧虹路124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代表人陈亚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晓冬,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与被告张正武、漳州开发区国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海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卫东、被告张正武和国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朝阳、被告人寿保险海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诉称,日15时37分许,在省道207线95KM+400M路段,张正武驾驶闽E&&&&&(闽E&&&&&)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王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正武、王某负同等责任。死者王某虽户籍在龙文区,但自2000年起均与儿子王柏鸿、儿媳林XX在芗城区新元城市花园X幢X室居住生活并协助处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同时王某户籍所在地为龙文工业开发区范围,王某性质上为被征地的失地农民,因此死者赔偿标准完全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肇事车投保于人寿保险海沧公司,其中一份交强险过期,另一份交强险及两份商业险在保险责任期内,过期交强险赔偿责任由张正武、国陆公司自负,其他可由人寿保险海沧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共计590404元,请求被告张正武、国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赔偿款516323元,由人寿保险海沧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张正武辩称,其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国陆公司承担。
被告国陆公司辩称,1、闽E&&&&&(闽E&&&&&)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系在保险期间内,人寿保险海沧公司应在对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2、本案发生后,国陆公司和张正武已向原告王柏全支付40000元,原告应予退还或从保险赔偿金额中抵消退还。3、本案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各方过错承担同等责任即50%的责任。另外,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
被告人寿保险海沧公司辩称,1、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本案存在牵引车和挂车,除闽E&&&&&重型半挂牵引车,闽E&&&&&号挂车也应当承担交强险,如未投保交强险则应由被告张正武及国陆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2、关于原告的赔偿项目问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丧葬费当庭变更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50000元计算,同时应在主挂车内考虑责任分配;抚养费因死者事故发生时已超过60周岁,没有抚养他人的义务。3、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本案超过交强险部分,根据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行人与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是按60%的比例赔偿。
经审理查明,日15时37分许,被告张正武驾驶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E&&&&&号挂车)沿省道20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省道207线95KM+400M路段,遇王某骑行无牌两轮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省道207线,张正武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1]第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建议张正武、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正武及国陆公司向原告垫付人民币40000元。
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国陆公司,国陆公司为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人寿保险海沧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向人寿保险海沧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张正武系被告国陆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该车发生本案事故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
原告王水河是死者王某的丈夫,原告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是王某的子女。
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请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经审核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8779元/年&17年=149243元;2.丧葬费16170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合计人民币225413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正武驾车在道路上与由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建议张正武、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有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正武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王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张正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行为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被告张正武是被告国陆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本案事故,应由用人单位国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国陆公司作为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应依法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国陆公司未为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投保,则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该部分责任,转由国陆公司承担,国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被告人寿保险海沧公司对肇事车辆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鉴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海沧公司作为闽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应赔偿四原告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国陆公司作为闽E&&&&&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应赔偿四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均无异议,因本案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机动车一方应承担60%的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人寿保险海沧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人民币2706.5元[(225413元-220000元)&50%],被告国陆公司应赔偿四原告人民币541.3元[(225413元-220000元)&10%]。综上,被告国陆公司应赔偿四原告人民币元(.3),扣除垫付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国陆公司应赔偿四原告人民币70541.3元。
关于死亡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原告提供了漳州市龙文区翁建村民委员会证明、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解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征地青苗拆迁澄清表及征地土地发放清单、漳州市龙文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及龙文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等,欲证明王某是失地农民,长期居住生活在漳州市区,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三被告均辩称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未能提供派出所的相关居住证明,不能证明王某长期居住在漳州市区;王某所在地翁建村民委员会征地情况的证明及征地青苗拆迁澄清表、征地土地发放清单只能证明王某的土地部分被征收的事实;漳州市龙文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证明及龙文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亦未能体现王某土地被征收情况;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属失地农民,故其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2780,0)?)》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漳州开发区国路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40000元,被告漳州开发区国路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人民币7054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偿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人民币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沧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偿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人民币270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王水河、王柏鸿、王柏全、王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63元,由四原告负担5782元,被告漳州开发区国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斐偲
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javascript:SLC(49962,0)?)》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声 明一、裁判文书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布。有关当事人对公布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更正或者撤销。二、本院提供的裁判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裁判文书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院裁判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院裁判文书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院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院裁判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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