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办理流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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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作者:苟陇  时间:  浏览量 6  
股权转让协议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协议签约主体
甲方(股权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乙方(股权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地址:
丙方(股权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址:
上述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于2009年 月& 日在&&&&& 签署。
第二条、关于本协议
1、本协议甲、乙两方(以下协议文本中,甲、乙方合称为“转让方”)系&&&&&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截止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两方分别持有目标公司80%、20%的股权,共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2、上述转让方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丙方,其中
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2.2、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目标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丙方同意受让甲、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于本次股权转让变更后,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签约各方陈述
1、作为协议签约的一方,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内容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授权委托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即构成对委托人本人的合法的、有效的法律约束;
3、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不存在任何对各方签约权利的法律限制或公司内部限制,也不存在妨碍各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况和事由;
4、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履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调查等。
第四条、解释和定义
交割:本协议所谓交割是指甲、乙两方将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及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完整地、没有限制地移交给丙方;
过渡期:是指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这一段时期。
遗留债务:指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到期尚未偿付的,或者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未到期,但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已经发生并将导致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日后资产减少的事项。
第二部分、目标公司
第五条、目标公司的登记状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法定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注册资本:
&6、股东及出资比例:
1)、&&& 以现金&&& 万元出资,占公司股权的80%;
2)、&&&& 以现金&&&&&& 万元出资,占公司股权的20%;
7、公司营业期限:
8、公司营业执照号码:173
第六条、目标公司的资产现状
&&& 1、目标公司目前拥有的最主要的经营资产包括:
&&&& 1)、
&&&& 2)、建盖于2009的12月的员工住宅、办公室、厨房(具体面积详见“附件”)
&&&& 2、目标公司目前拥有的资产详见附件一:《披露声明(一)&&&&&&&&&&&&& 资产清单》
3、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转让方保证:
3.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现有全部的资产均已详细列入《披露声明(一)资产清单》中,无其他重大遗漏;
3.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
& 3.2.1、目标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上述《披露声明(一) &资产清单》所列示的资产拥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2.2、除披露声明中已经明示之外,上述《披露声明(一)&&&&&& 资产清单》中所列示的所有资产均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的状况,不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
3.2.3、除披露声明中已经明示之外,上述《披露声明(一)&&&&&&& 资产清单》中所列示的所有其他资产,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
&&&& 3.3、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述资产均存放于目标公司可以控制的范围和场所内,可以满足目标公司立即投入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
&& 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处于正常的经营状况,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法律事项或其他事由;
2、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各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部到位,不存在缺岗或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
3、公司与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签订的所有协议及合同详见附件二、《披露声明(二)&&& 合同协议》;
4、关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转让方保证:
&4.1、转让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以及签订本协议过程中就目标公司的经营现状所作之描述均为真实,不存在任何的欺诈和隐瞒;
&4.2、转让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
4.2.1、目标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所有的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已经在上述《披露声明(二)&&& 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中作出了完整的披露,不存在任何的隐瞒;
4.2.2、上述合同或协议都是为了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而签订的,其履行不会在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对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严重的不利;
4.2.3、除《披露声明(二)&&&& 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中已向丙方披露者外,目标公司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其他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
4.2.4、转让方根据丙方要求指定一人协助丙方工作6个月。
4.2.5、转让方配合丙方完成正在办理中的铜矿探矿权手续,办证发生的费用由丙方负担。
5、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标公司已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了正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及许可,其余正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及许可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年检和审验,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经营资格上的瑕疵或缺陷;
6、目标公司所有的财务及经营档案均正常地存放于公司内部。
第八条、债权债务
&&& 1、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披露声明(三)&&&&&&& 债权债务清单》中已向丙方披露者外,目标公司无其他金额超过30000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存在;
2、在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接手目标公司的经营之后,出现《披露声明(三)&&&&&& 债权债务清单》未列示的转让方债权债务,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3、因出现《披露声明(三)&&&&&&&& 债权债务清单》未列示的债权债务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转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披露声明(三)&&&&& 债权债务清单》所列示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披露声明(三)债权债务清单》中所列示的债务,由丙方代付,代付的债务款在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时扣回冲销。
第九条、目标公司的员工
&&& 1、原目标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接手目标公司的经营之后,可根据具体的需要决定留用或解聘;
2、因解聘员工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由目标公司负责处理,由此带来的目标公司的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3、但,在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并接手目标公司经营后,因解聘员工而带来的损失,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转让价款
第十条、转让价款
1、甲、乙、丙三方同意:
1.1、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万元受让其所持有之目标公司80%的股权;
1.2、丙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万元受让其所持有之目标公司20%的股权;
2、本协议所称股权转让价款是指转让股权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权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价款支付
1、上述股权转让款共分四期进行支付
&1.1、第一期于2009年4月22日支付&& 万元;
1.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数额为&&&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1.3、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数额为&& 万元,于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一次性支付;
1.4、第四期股权转让款数额为&&&& 万元,于目标公司资产移交之日一次性支付;
1.5、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万元,于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二个月内结算支付;
2、支付条件
&2.1、第一期以借款方式,用于支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保证金,道路和股份变更等费用,在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项时扣减;
2.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本协议正式签订并生效为前提条件,在该条件未完全成就前,丙方的支付义务不发生;
&2.3、第三期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登记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为付款条件,在该条件未成就前,丙方的支付义务不发生;
2.4、第四期股权转让款项的支付以转让方将目标公司的资产全部移交丙方为付款条件,在该条件未成就前,丙方的支付义务不发生;
2.5、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由双方根据本协议有关结算的约定,于到期日前结算并支付。
3、支付的确认
&3.1、转让方统一指定甲方作为唯一的收款人接受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
&3.2、甲方在收到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丙方,对丙方的支付行为予以确认;
3.3、甲方对收款的确认即代表了本协议所有的转让方。
第四部分、交割
第十二条、交割的法律后果
1、从本协议所确定的交割(日)时起,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得到确认,开始享有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同时,目标公司原股东甲、乙两方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消灭或变更;
2、交割之后,目标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权利为依照本协议获得的收取股权转让价款的权利;
3、由目标公司交割之日起,目标公司的一切经营风险由目标公司新的股东(丙方)承担,除非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
第十三条、交割的内容
1、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交割时间到来之前将下列人、财、物移交丙方:
1.1、转让方所持有的《股权证》或《出资证明书》;
1.2、目标公司的各类公司用章、财务帐册及凭证、公司证照、各种经营许可证及批文、公司文件档案、全部经营合同以及与相关土地有关的所有证件资料等移交给丙方代表;
1.3、在书面《披露声明(一)》中所列示的所有资产;
1.4、目标公司所有的员工及相应的人事档案资料;
2、本条上一条款所列人、财、物移交完毕,并经丙方指派人员确认无误后,转让方应与丙方签订《移交确认书》,《移交确认书》所明确或确认的具体时间为双方最终确定的实际的交割时间;
3、交割完成后,转让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完成目标公司与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各项必要的交接工作,协助丙方处理相关部门关系。
4、甲、乙、丙三方约定,办理交割手续的时间为2009年 月 日   时。
第十四条、交割的程序
&&& 1、转让方应于办理交割手续到来之日,组织目标公司全体员工大会,正式宣布有关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2、各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当天的交割工作,被指定的人应当持有各方的授权委托书,被指定人的行为代表本协议各方;
3、被指定人在各种移交文件上的签字对转让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交割当日,甲、乙、丙三方应当开始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各方均有义务密切协助另一方完成这一工作。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税费由协议方按法律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部分、过渡期
第十六条、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保证:
1、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发生任何重大的变化;
2、目标公司的经营保持正常的状态;
3、非为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目的,不再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十七条、在过渡期内丙方有权派人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
1、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所有开支必须经得丙方的认可;
2、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得丙方的许可;
第十八条、因转让方违反本条义务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转让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六部分、结算
第十九条、甲、乙、丙三方约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两个月的对应日为结算日。
第二十条、结算的内容
&&& 1、受让方应当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
&&& 2、因披露不实及虚假保证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因不能将书面《披露声明(一)》中所列示的所有资产完整转交而应承担的责任;
4、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结算应当制作《结算报告书》并由本协议各方共同签认。
第二十二条、协议各方应按照共同签署的《结算报告书》办理有关结算支付事宜。
第七部分、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的变更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外,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2、协议各方约定:本协议的变更不使用通知方式,双方对协议变更形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书面同意,协议方都没有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是责任的权利。
4、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且不产生协议变更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因以下原因而终止:
1.1本协议已完全履行;
1.2协议各方通过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
1.3 目标公司或受让方破产、解散、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1.4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个月,且协议各方无法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
1.5一方违约,且未在通知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的。
第二十五条、因终止而发生的义务
&1、协议方通过书面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应在该书面协议中明确协议终止后各方的权利及义务;
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个月,且协议各方无法达成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而终止本协议的,转让方收回其已转让的股权,受让方收回其已支付的价款,协议各方应给予协议,且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部分、违约
第二十六条、根本性违约
1、根本违约系指对本协议约定的重大违反,一方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已有的约定外,转让方的根本违约还包括:
2.1、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的;
2.2、在本协议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签约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受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
2.3、在未事先得到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的;
2.4、在结算日到来之时仍不能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的;
3、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已有的约定外,受让方的根本违约还包括:
3.1、无故提出终止本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一般性违约
1、协议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存在以下一般违约的,应按本条款的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及损失的索赔。
3、违约行为
3.1、受让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每延误一天应当按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五向本协议的转让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违约的补救
& 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某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构成重大违反,则本协议其他方(“受损害方”)可以:
&& 1.1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补救期”);
1.2 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受损害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
第九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保密义务
1、本协议订立前以及在本协议期限内,协议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本协议其他各方(“ 接受方”)披露该方的相关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协议期限内,接受方必须:
1.1、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1.2、不为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1.3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已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条款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条款的规定(合称“允许披露方”)。
2、上述条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2.1、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2 、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进入公共领域;
2.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3、每一方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该方(以及该方的关联机构)董事、高级职员以及其他雇员本条款规定的保密义务。
4、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的除外:
4.1、允许披露方;
4.2、依据有关法律需要知道该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为本协议项下唯一的免责条件;
&&& 2、不可抗力指超出协议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
3、不可抗力的后果
3.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3.2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且在随后的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排除不可抗力。
3.3 、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各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三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
2、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15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协议效力及文本
1、本协议在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之间此前就该标的进行的所有磋商、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
3、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工商部门备案。
5、协议方已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订本合同,以资证明。
第三十三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部分、陈述与保证
第三十四条、协议各方的陈述及保证
&&& 1、协议一方向本协议其他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1、陈述及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
1.2 、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1.3、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1.4、已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他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上述陈述与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第三十五条、转让方的陈述
1、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陈述和保证:
1.1、 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转让方的披露声明》(附件5)向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目标公司有关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和存续;
1.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以《转让方的披露声明》(附件5)向受让方披露者外,转让方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转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人;
1.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转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1.4、转让方已经披露了所有的公司信息,没有任何的隐瞒或遗漏,至本协议签订的当日,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没有任何的违法或不良记录;
1.5、目标公司及其全部附属机构无论过去或现在都不存在于任何性质的负债(已在《披露声明》中注明的除外),无论这种负债是否是已发生的、到期的或是即将到期的;
1.6、目标公司及其全部附属机构所拥有的任何(有形无形)资产均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目标公司及其全部附属机构为该资产的合法、完全的所有权人(已在《披露声明》中注明的除外);
1.7、目标公司及其全部附属机构所拥有的资产不存在的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形(已在《披露声明》中注明的除外);
1.8 、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均已实际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
1.9、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目标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所有的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已经在书面《披露声明》中作出了完整的披露,转让方保证这部分协议或合同的履行不会在受让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对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任何的不利;
1.10、转让方保证目前已经披露的所有的事实,包括已经递交受让方的所有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的,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受让方的重大遗漏,转让方同意就上述事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1.1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各项保证和承诺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转让方上述陈述与保证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重大违约。
第十一部分 附件
第三十六条、附件的效力
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本协议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如果本协议正文的条款与附件的条款、内容有冲突,以本协议正文条款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附件
1、披露声明(一)(二)(三)(四);
2、甲、乙两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及本人签名);
3、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乙方股权转让授权委托书。
5、《转让方的披露声明》
甲方(签字):             丙方(签字):
              &&&&    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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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诉讼策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从完败到完胜
文章来源:lnwylawyer&&&&时间:
  本案系一起真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三个阶段。一审被告方当事人经历了从完败到完胜,现对本案的律师策略进行分析,与大家一起欣赏智慧之美。二审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询问当事人,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及本案所有证据后,决定调整诉讼策略,变更一审代理律师以佟某不是实际出资人的,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策略,调整为以合同缺乏意思表示要素,合同不成立来进行抗辩。最后的结果证明二审的诉讼策略非常成功,判决结果从一审判决给付对方到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完败到完胜。
  【案情简介】佟某为葫芦岛混凝土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佟某持有90%的股份,王某持有10%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载明实际股东为商某,持有90%的股份,王某持有10%的股份,商某为隐名股东。佟某在经营过程中,与隐名股东产生了分歧,尚某要求其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移给谢某,并变更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背景下,佟某与谢某分别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商某令公司员工持有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上约定90%的股份转让款为1800万元,但并未约定转让款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存放于工商部门。佟某曾出具一份声明:佟某在混凝土公司没有任何投资。但该签名时间为混凝土公司成立之前,佟某称该声明为他人在其签名的空白纸上所添加的记载,对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佟某与商某就工作期间的报酬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
  一审法院认为,佟某与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威逼的情形,双方是在自愿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谢某应当给付佟某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一审败诉后,谢某重新委托律师,希望律师能够为本案出具诉讼策略。二审律师接谈时就注册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过程进行了了解,了解到以下事实:
  1.公司注册资金为商某出资一千八百万,一千万为货币,八百万元为设备,该节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及设备还款记录予以证实。
  2.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且双方都没有该份协议,该协议原件存放于工商局。佟某与谢某并未谋面,股权转让协议系商某一手操办,并无真实的股权转让的意图,真实意图为改变股份的代持人。
  3.股东会决议上另一王某的签字为他人代签,该股东已于两年前去世。
  确认以上事实后,二审律师调整了诉讼策略:一审代理律师虽然提出过股权转让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意见,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且该观点不够完整,明确,其侧重点更多的关注谁是实际出资人。一审原告核心证据有两份,一份是股东会决议、一份是股权转让协议,其最直接的请求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一审判决对该两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依据本所了解的事实,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早在两年前已经去世,签字系他人所签,存在存在重大瑕疵,该证据不应采信。而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且就股权转让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方面没有约定,合同双方没有邀约承诺的过程,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要素。依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就此决定以合同不成立作为二审抗辩的突破口。
  二审律师在二审中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佟某无权依据不成立的协议要求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理由如下:
  1.股权转让价款未经《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而是承办人张左刚根据注册资本乘以股权比例计算得出的,标的额为1800万元的大标的合同未经磋商草率签署有悖常理。
  2.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留存在工商登记部门作变更登记之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合同原件(包括一审时原告只提供了协议复印件),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目的仅仅为改变股份代持,变更股权登记。如果是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当事人至少应签订三份合同原件。
  3.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不符合交易习惯。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股权转让多是在全部或部分支付转让价款后,或已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实际办理,但本案受让人并未支付任何股权对价,且《股权转让协议》也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佟某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有悖常理的。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驳回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佟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听证程序中,佟某承认始终未与谢某见过面,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协商,使其承认了谢某方一直主张的事实,而该事实构成自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佟某的再审申请,并在裁定中明确载明佟某与谢某从未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协商这一事实。
  标的额为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从一审败诉到二审完胜,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合同不成立,不同的诉讼策略,不同的裁判结果,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律师的法律素养及诉讼实战经验。
  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人名进行了处理。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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