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9条 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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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从何时起生效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B.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C.转让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D.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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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
(1)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计算问题
( 06:11:42)
例题:美国某公司于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司考真题卷三第23题)
A.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C.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司法部给出的答案是A,理由是该公司享有优先权,日应当视为专利申请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故选择A。但其实不对,且看解析。
解析: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第11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什么是申请日,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有区别吗? &
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它可以是申请时面交日,也可以是申请时邮寄日,还可以是申请人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的国际申请日。这个日期是判断申请先后的唯一法律依据,也是判断专利性条件的时间标准。
二、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有区别吗
优先权日通常是指作为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当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成立时,该在后申请的申请提就是指优先权日。当然,优先权不成立时,该案的申请日就是申请面交日或邮寄日。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年度期限的计算上,申请日就是指的优先权日,以优先权日作为年度计算的起始日。
四字区分专利、商标法之申请日、优先权申请日专利:
(1)申请文件为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邮戳日不清的,除当事人能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3)直接递交申请文件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注意并非原文引用,下同)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两者区别在于专利申请日多个寄出时,两字记之:
专(利)辑(寄)
优先权专利: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29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
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商标6个月
两字记之:
酷6(第一视频分享门户)
酷(外表酷酷的,外观设计有外,商标当然也有外,没见过哪个商标会贴在连自己都找不着的地方,或者干脆记成外&外观设计&表&商标&酷)6(6个月)
至于为什么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而外观设计、商标就6个月,此恰应彼话:重里轻表,创新正道。
美国某公司于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保护期从日起计算
&&&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011历届真题分类-民法 知识产权:
本书答案为B。这是因为,专利权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这个申请日是指在“我国专利局的申请日”,不因专利权
人要求享有外国优先权而受影响,因为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计算与优先权制度无
关。即使专利申请人享有本国优先权,亦是如此。由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
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后即被视为撤回,专利权是根据后一申请授予的,所说
的申请日当然是指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下面的法条也证明本题的答案应当为B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第28条和第42条规定的情形外,
《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
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28条规定的申请日。
《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
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专利的保护期一律自实际申请日开始计算,不能自优先权日开始
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的专利为发明专利,保护期应为20年;在中国的实
际申请日为日,因此其保护期应从该日起计算。本题正确的答案
答案】官方参考答案为A,本书答案为B
这个题的正确答案是B ,张海峡在知识产权里讲过的,优先权的是是用排顺序实用,
以实际申请日为保护期起点。这样保护期就跟有利于申请人了。
201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
  (3)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专利权的取得时间是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
  △由此可见作为专利权的实际期限少于20年和10年。此处的申请日特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而不包括优先权日。
  (4)注意比较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的不同:
  A.著作权:从创作完成之日;
  B.商标权:核准注册之日;
  C.专利权:申请日;
  D.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专利保护期限从那一天开始计算?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那么专利权保护从那一天开始计算呢,我们现在回答。
权的期限为二十年,权和权的期限为十年,均从申请之日算起。国务院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以上回答了专利保护期限从那一天算起的问题,无论哪一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的算起之日的规则是相同的,而且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保护作用及不同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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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
专利权有效期起算从什么时候开始?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是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一、专利权有效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二、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三、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提供的专利权的保护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如有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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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专利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 1、什么是专利权? 答:专利权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2、专利权有什么特征?答: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3、什么是专利权的期限?答: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4、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5、什么是专利权的终止?答: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6、专利权的终止有几种?答: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7、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生命放弃而终止。8、专利权终止需要进行公告吗?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在未登记和公告前,不发生专利权终止的效力。9、专利权终止的后果是什么?答: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10、什么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11、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2、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申请应向什么部门提出?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申请要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1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哪些?答: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即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②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规定;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4、在什么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③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15、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是否可以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16、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哪些阶段?答: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17、什么是形式审查?答:形式审查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请求人递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对该请求的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以及其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定而进行的审查。18、形式审查将产生哪几种结果?答:①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立即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副本。②经形式审查认为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补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即被视为未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其无效宣告请求按“不予受理”处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9、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不作答复,是否影响无效请求的审理?答:专利权人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不作答复,并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请求的审理。20、什么是合议审查?答:合议审查是指无效请求在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无效请求进行的正式审查。21、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或协商以达成协议?答:合议组在开始审议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同意通过调解或协商达成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或协商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同意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则合议组进行下一步的审查。22、在什么情况下,合议组向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答:①需要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进一步说明情况捉者补充证据以澄清事实;②合议组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动中需要引用新的对比文件;③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不符合规定;④其他必要事由,如请求人要求变更无效理由或无效范围。23、当事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应作如何的处理?答: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无正当理由早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无意见。24、合议审查将产生哪些结果?答:通过审查,合议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②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③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25、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是否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答: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①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②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26、修改权利要求书有什么原则?答: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②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7、修改权利要求书有哪些方式?答:①权利要求的删除:即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某些项权利要求,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②权利要求的合并:即两项或两项以上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此时将所合并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包含被合并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③技术方案的删除:即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的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以上的修改方法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在一起采用。28、在什么情况下只能用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答: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无效宣告请求书、转送新理由或新证据文件通知书以及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的无效宣告审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只能用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29、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是否可以撤回其请求?答: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1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30、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怎么办?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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