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未续签可否主张2倍工资

未续签合同继续上班,请拿2倍工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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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码农总是受害者?就想好好码个生活,即使没有碰到丧心病狂的毒妇,留下条小命,却逃不出坑爹老板的掌心。某IT公司职员小J最近就遭遇了坑爹老板,向无忧精英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求助。  小J于日入职IT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日劳动合同到期后,IT公司未继续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未与小J解除劳动关系,小J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日,IT公司书面通知小J,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小J随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小J非常纠结,对于自己提出的诉求,他听到了2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反对者的理由在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是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权利义务无法确定,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对用人单位的惩处。  而在本案中,小J所在IT公司已经在其入职后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未与其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后未续签,但已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其次小J所在IT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小J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未发生变化,双方之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继续以原条件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的,故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应由小J所在IT公司给付小J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赞成者的理由在于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河南神风公司与张二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  张二继续在公司上班,河南神风公司继续用工,双方之间已经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河南神风公司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其不能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无忧精英认为: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上班,如用人单位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空文,那么用人单位均可以采取与劳动者签订期限很短的劳动合同,然后在到期后继续用工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明显是违背《劳动合同法》完善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反而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有赵争女士表示支持小J的主张以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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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通行证/邮箱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员工主张二倍工资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 第406期英才网联(金融行业)HR沙龙活动回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是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此,10月19日,旗下特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钟新霞律师,主讲&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风险防范&主题沙龙,用实际工作经验就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来做详细的讲解。  钟律师给在场的HR讲述了一个案例:  王某于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日,此后未续签。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某于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日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日至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王某于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日。故该案中,王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钟律师提醒,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在场的HR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比如: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能否反悔?  对此,钟律师表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p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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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 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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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马某分别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但马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15年2月,建设公司正式告知马某停止用工,马某于当天离职。次月马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费等多项仲裁请求。
得知马某已申请仲裁,建设公司又以张贴复工通知、发送短信的形式通知马某限期报到。
仲裁委支持了马某的仲裁请求,建设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此案中,由于建设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裁定要补缴是毫无异议的;在劳动者一方无过错,用人单位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也是明确的。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后,该公司又以各种形式补救,只能视为重新招用马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马某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事实上,该类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对其进行正常管理和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二倍工资。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到期未续签,明显不符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双方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这意味着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的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支付二倍工资。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应当理解为新建立的劳动关系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其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原先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的约定执行,与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并不冲突。
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也不会受到法律上未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措施,那么不排除用人单位可以借此规避法律义务,在首次用工时只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很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再续签。在此情况下可想而知,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双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而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的特征就会混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也无法有合理预期,用人单位却因此获得了随时的单方解除权。这样明显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就该类案件来看,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就本案来说,仲裁委与法院也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另外,要说明的是,本案建设公司与马某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马某也可以选择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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