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部部长规定农村医保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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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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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2016年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报销标准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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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报销标准及范围)》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如下是2016年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由于该政策还未更新,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2015年这份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日前,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规定,本市参合人员在享受当年新农合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再次给予补偿报销,其中,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起付线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偿60%,上不封顶。一个参合年度结算一次。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另外,2013年度参合人员享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13年度确定的起付线为16476元。  下一步,我委将对各区县进行工作部署和培训,督促各区县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参合患者尽快享受到此项政策。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5)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中心:  现将《2015年北京市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2015年基层卫生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点  围绕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整体部署和深化医改有关要求,以促进分级诊疗和社区首诊为主线,以加强培养全科医生为骨干的人力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完善和创新服务模式为手段,以提高老百姓基层就医信任度为目标,继续推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整体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及保障水平,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基金监管,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发挥好新农合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  一、坚持强基层原则,继续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  (一)填平补齐,完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将编制“十三五”规划与办理市人大关于“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议案工作相结合。依据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标准,各区县统筹规划建设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重点完善人口数量超机构实际设置标准地区和“空白村”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关注民族地区基层卫生服务提供,确保城乡居民医疗服务覆盖;完善无实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确保服务效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精神,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主要环节参与机制,机构建设规模至少应满足文件规定的最低配置标准。  (二)研究探索,扩大基层卫生服务供给。  探索多元化基层卫生服务供给途径,鼓励社会办机构参与基层卫生服务提供。对全市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及服务提供情况开展摸底调查。研究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规范管理和统筹全市基层卫生服务资源利用的举措。在社区卫生人员配置或编制不足的地区,研究探索利用具备一定条件和能力的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生在社区卫生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在社区开办私人诊所。  (三)突出重点,做好基层卫生人才相关工作。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卫生服务水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由对乡村医生个人的管理改变为对村级医疗卫生岗位的管理,研究探讨乡村医生培养、补充、招聘长效机制,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  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政策的落实,特别是对于人口数量超机构设置标准的,要调整编制增加人员。协调推动农村订单定向培养医学毕业生工作,拓宽培养渠道,扩大培养规模。协调完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使培养的人员更符合基层实际需求。配合做好社区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研究制定“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培养长效机制有关意见,实施动态调整,规范培养流程。按照各层次人才定位及要求,落实培训计划,加快人才知识更新、提高临床诊疗技能,强化对社区卫生相关政策的把握与实施。增强“十、百、千社区卫生人才”责任意识,加强自身岗位历练;积极创造条件,让其有更多机会参加学术交流或课题研究,带动所在团队或部门营造良好的学习研究氛围,更好地服务于社区居民。  落实“社区医疗新世界社区卫生服务培训示范中心”项目协议及年度培训计划。做好赴港社区医疗新世界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培训,以及在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社区医疗新世界全科医生北京现场培训指导。充分借鉴和引进香港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管理理念,促进北京社区卫生在全科医学诊疗、社区慢病防治、社区护理、社区医务人员培训、社区卫生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提升。  按照《北京市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基层字?2014)23号)要求,在2014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人员培训基础上,各区县继续开展诊所和村卫生室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相关人员100%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增强基层医务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与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四)多方联动,改善基层卫生服务质量。  继续推广全科诊疗模式,提高城乡居民对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深化家庭医生式服务开展。以方便签约居民为核心,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结合各区县及各机构的实际,不断优化诊疗环境及服务流程,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加强对签约人员转诊后的追踪管理,体现服务连续性。不断扩大功能社区卫生服务覆盖范围,完善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通过改善服务,引导签约居民首诊在社区。配合老干局继续做好全市离休干部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  做好社区卫生与区域医联体建设的衔接。研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见慢性病转诊标准,规范社区医疗服务提供,加强转诊预约服务的衔接。协调推动相关保障政策的建立,鼓励牵头医院为基层开展人才进修培训、医疗质量控制指导,开展双向转诊、专科帮扶、远程会诊等服务。研究将诊所、门诊部等机构纳入区域医联体建设范畴,及实现患者有序转诊的信息化途径。  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提升乡镇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第一注册名称为乡镇卫生院的机构为参评范围。以解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方面的实际问题以及制约乡镇卫生院更好发展的核心问题为导向,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实现“看病就医方便经济、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公共卫生服务可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农村居民满意信任”的目标。也以此活动为契机,促进美丽乡村建设2014――2020规划落实。  完善社区药品相关政策,努力满足患者就医需求。配合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确保低价药品的采购与配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短缺常用药品企业政策扶持力度,保证常用、廉价、有效药品的生产和供应;争取政策支持,使在医联体内部核心医院下转到社区进行后续治疗的患者,在延续使用核心医院的治疗方案时,享有同样的药品报销政策。探索放开医院院内制剂管理,方便基层配置和使用。在石景山区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供给改革试点。  开展城市医务人员下乡村巡诊工作。完成好2015年市政府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组织市属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开展对全市1674个山区、半山区行政村的万人次巡诊活动,提供诊疗、慢病干预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培养带教农村卫生人员,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围绕重点人群分类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公共卫生服务。深化阳光长城计划社区实践基地建设及项目落实。按照“阳光长城计划”行动方案要求,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面向社区卫生人员开展多种慢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慢病早期筛查、早期干预,提高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能力。强化社区康复功能,加快培训和配置康复专业人员,提高社区康复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与考核机制,落实好重点工作任务。坚持本市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监督指导区县互查机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暗访,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五)以点带面,完善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及运行激励机制。  协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补偿政策。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切实保障基层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运行所需经费支出。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基层购买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推动完善社区卫生人员待遇及绩效考核。配合完善社区卫生人员职称晋升政策,根据岗位设置和服务功能定位,探索单独设立社区卫生人员职称晋升考核评审标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规范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细化绩效考核管理,合理提高社区卫生人员收入水平。探索将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人头付费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起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支付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激发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探索设立基层医师特岗特贴等制度。支持各区县在改革基层医务人员激励机制、吸引稳定人才队伍的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  指导西城区、平谷区做好国家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合理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开展运行数据监测与调查,找准切入点,推动基层卫生改革相关政策有所突破。西城区重点做好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到基层执业,合理确定全科医生服务保障范围和服务费标准,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等挂钩,探索建立以按签约居民数获得服务费为基础的新激励机制。平谷区重点做好社区卫生签约服务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初期试点经验,完善政策设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建立总额预付制、按疾病分组(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位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综合改革,引导参合人员大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在区县域内解决;创新、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医务人员收入。  推进社区卫生信息化建设。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快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区域平台、区县平台与市平台互联互通问题;进一步明确新社区卫生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边界和范围、规范相应标准;在全市统筹基础上,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完善系统功能设置。做好健康档案的梳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卫生计生委内相关业务系统协同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加强社区卫生常规数据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数出一门,规范管理,为市区分析利用和综合评价社区卫生工作做好基础。  推进社区卫生立法。结合当前医改推进情况,针对《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有关内容,配合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论证,明晰社区卫生关键政策点、服务方式和发展趋势,加快立法进程。  (六)典型引领,开展基层卫生服务宣传教育及表彰。  结合“我身边的社区卫生服务”等典型宣传,加大社区卫生先进典型的挖掘与宣传,发挥正面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树立社区卫生良好形象。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业道德教育,宣传落实卫生计生行业“九不准”,严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北京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激发基层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推动基层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北京市政府与有关省市政府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京津冀协调发展要求,落实好基层卫生层面对口帮扶及资源调配等工作。  二、坚持安全高效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一)提高筹资水平,巩固发展新农合制度。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5年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25号)的要求,结合历年基金收支、重大疾病保障和大病保险等补偿政策调整情况,科学预算、合理确定区县筹资标准。各区县原则上应划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5%的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预计2015年末大病保险资金累积结余可达到本年大病保险筹资额的50%,可适度降低2015年划拨比例,并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  按照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北京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号)的要求,做好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参合工作,所需资金由区县政府全额负担。  (二)完善补偿政策,引导居民基层就医。  全市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封顶线标准,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2〕23号)执行。  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补偿政策,方便“人户分离”等参合患者的费用报销。筹资标准调整后,除为达到全市有关要求而调整补偿政策外,各区县补偿政策原则上不作调整。积极探索建立参合患者转诊制度,对不按照转诊制度就医的患者,可适度降低补偿比例,引导居民基层首诊,逐步建立有序的分级诊疗制度。  (三)扩大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按照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5)要求,在继续做好15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确保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5%。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14号)要求,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认真做好参合工作,充分发挥新农合对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作用,做到应保尽保。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参加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原则。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京财会〔号)、《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号)、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基金筹集、支出等运行环节,科学编制基金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核、报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防止挪用和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基金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社〔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新农合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五)加强机构监管,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通过建立与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通过谈判将服务范围、出入院标准、诊疗规范、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目录外用药控制、即时结报、网络支持及统计上报、就诊信息协查等纳入协议范围,明确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将次均费用及其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开展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有责任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真实信息,协助核实住院病人情况。  (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2〕30号)、《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字〔2012〕18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区县应通过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以及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等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已开展新农合综合支付方式改革的试点区县,要按照要求做好日常数据的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扩大支付方式改革范围,确保参合人员利益不降低,科学调动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和科学管理。  在全市统一部署下,对北京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遵照原卫生部《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卫办农卫发〔号),着眼于新农合管理用户的需求,对新农合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和升级市、区两级平台功能以及费用审核与监管等功能,支持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基金安全、可控;建设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实时结算报销接口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范围的新农合实时报销结算;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精神,推进与国家新农合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积极开展参合人员跨省就医费用核查服务。  (八)鼓励商保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加强精细化管理。  按照原卫生部、保监会、财政部、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区县按照管理和经办分开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参与新农合经办业务,加强参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与精细化管理,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区县、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加强各级经办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大对数据录入、单据审核、费用结算、信息上报、数据统计分析等重点环节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参合患者就诊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尤其在数据录入时坚决杜绝出现空项、漏项等情况。  三、努力办好市人大议案,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牵头办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议案,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医管局、市中医局等相关部门和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区县政府会同办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要把议案办好、办出水平,以满足农民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真正为农民办实事的要求,将针对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从优化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健全吸引和留住农村卫生人才机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改革财政保障体制等方面入手,研究提出任务及部门分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求在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推动有关工作在年内或“十三五”期间取得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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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至240元
  昨天,卫生部消息,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通知,从今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  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为了减轻群众经济负担,通知要求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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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 财库[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商卫生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卫生部(规财司、农卫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指县、县级市、市辖区等,下同)统筹和市级(指地级市,自治州等,下同)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四条& 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省级财政应当在收到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分解到县,并在预算分解后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当将各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其中: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直接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市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三)县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中,下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原则上要先于上级财政支付到位;在确保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向市县财政社保专户、市级财政向同级或县级财政社保专户、以及县级财政向同级财政或市级财政社保专户拨付本级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的具体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预拨新农合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预拨情况进行清理,并在本办法发布后2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联合社会保障部门)将预算文件及有关拨款凭证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社会保障司)备案,相应收到的上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不对已预拨的资金进行调整。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于归集到同级财政社保专户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当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支付与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尽快将财政社保专户新农合基金纳入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建立资金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一)财政部(国库司会同社会保障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对新农合补助资金运行情况予以通报。   (二)省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中央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报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国库司)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建立基金动态监控信息沟通制度。   第十条& 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新农合补助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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