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家是转行之后才取得的成绩现在的成绩的?

律师和法务是法律人士择业的两大领域。律师大家很熟悉。法务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略显陌生,法务,也就是公司法律顾问,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法人组织内部专门负责处理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作为一个相对较为年轻的行业,很多工作职责和流程还在摸索阶段。随着公司对于法律风险防范的日益重视,法务工作的作用日益突出,挑战也逐渐增大。本帖搜集了网络上各位网友对法务工作的一些体会,希望对同行的法务工作有所帮助。也希望我们可以互相交流、互相帮助使这个行业更加成熟、我们的工作更加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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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了一个QQ群,作为同行交流的平台。如果大家有一些职业心得,或遇到什么困难,也可以发表在此贴,我们共同讨论,互帮互助,在职业的道路上不再孤单。
  公司法务一般包括:合同文本起草、审查、修改与合同流程管理与风险防范;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公司登记管理和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关于诉讼仲裁事务,法务也是必须参与的。公司法务的职能范围与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在相当多的领域是重合的。        公司法务与外聘律师的工作特点也是有区别的。我曾经在一个大型的企业里面做了近2年的法律顾问,我是属于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常驻公司的法律顾问,同时深受律师事务所和公司两种制度和思维方式之下,我经常会思考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比较深的感受有两个方面:    1着重点:公司内部法务考虑问题首先是如何平衡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他的某个决定或观点经常直接涉及到某个部门的行为是否恰当或存在问题,思维方式上类似于政府官员;而律师往往更实际,就考虑如何帮助当事人搞定问题,思维方式上应该类似于商人。有的时候这两者是一致的,但也有的时候会发生冲突。    2工作内容:公司法务人员实际承担了较多的行政事务,秘书的角色多于律师;而律师则是全职的法律工作者。    bjgirlyjs
  作者: 缕缕蓝
提交日期: 14:20:10
    一直都从事着公司法务的工作,有时总觉得工作太散,刚好今天填了个绩效考核表,让我有机会重新整理下自己对法务工作内容的总结,看如何才能把法务工作做的更有体系更完善。    1,对内对外文件的法律风险控管。起草审核合同,对内对外公函一类的工作。    2,追踪最新法律资讯以供管理层参考。    3,参与谈判和诉讼。    4,为各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和意见。    5,对临时或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6,琐碎的和法律不沾边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我是在房产开发公司的。    
  作者: yulu1232001
回复日期: 14:53:00
    我也是做法务的,我07年第一季度工作内容:    公司各类合同格式规范,制定合同管理流程运作制度.    法务知识培训    日常法务解答    各类劳务纠纷的处理    买卖债务纠纷的处理    专利侵权案子跟进    股份改造法律基础工作    协助律师法务工作开展...    
  作者: bamboo_tang
回复日期: 15:11:00
    呵呵,我也是做法务,在国企    公司有一个法律事务室,一个总法律顾问,手下有我们三个人    我们还聘请了外面的两个律师的律师做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一般诉讼案件都会交给他们去做,我们主要就是协助了,还有其他拿不准的合同条款时也会交给他们去审核    我们的工作就相对轻松很多,但因为公司比较大,也有很多事情做,各个部门的合同金额超过三万以上就必须要有我们法律室的意见才能交由领导审批、然后各个部门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都是推到法律室来做的.感觉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我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的几位法官,我们在新年以拜年的方式会送一些,除此以外不会送.但有案子时候还是会请他们出来吃吃饭.    
  作者: bamboo_tang
回复日期: 15:11:00
    呵呵,我也是做法务,在国企    公司有一个法律事务室,一个总法律顾问,手下有我们三个人    我们还聘请了外面的两个律师的律师做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一般诉讼案件都会交给他们去做,我们主要就是协助了,还有其他拿不准的合同条款时也会交给他们去审核    我们的工作就相对轻松很多,但因为公司比较大,也有很多事情做,各个部门的合同金额超过三万以上就必须要有我们法律室的意见才能交由领导审批、然后各个部门都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都是推到法律室来做的.感觉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我们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的几位法官,我们在新年以拜年的方式会送一些,除此以外不会送.但有案子时候还是会请他们出来吃吃饭.    
  作者: valour76
回复日期: 11:14:00
    我学法律,做法务,在国企。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室,一个部门领导,手下有我们三个人。我们三人中两人做业务,一个做内勤。做业务的两人中一个女还兼职团委书记 ,所以主要事务都是我在做,我是男的。一人的业务量,诉讼案件等收回债权数额等占部门的2/3。    我们公司不想花钱,不外聘,我们所有都自己做,也就是差不多都我在做。    由于部门领导办事很认真,所以我们做事也非常不错,能把事情处理得很让领导满意。现在各个大领导老是把事情推到法律部来做,有的事情不是法律部的工作,但是大领导交代来了也得做呀!所以事情是越做越多。给法院送礼的机会不多,国企财务没法处理,但是请客经常!    
  作者: 草新
回复日期: 9:09:00
    我是05年毕业,在公司做法务的.还兼一些人事招聘的工作..目前想换份更好公司.如果有经验的法务可以各自介绍一下自已工作内容和要注意的细节,让大家也学习一下不同经验.    我的工作主要是:各部门合同的审核编写,看条款是否齐全,看语句是否争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诉讼管辖,违约责任的约定.,还有就是公司的呆账催收,制度的建立.    
  作者: 逍遥律
回复日期: 15:18:00
    我也在公司做法务,同时挂在律师事务所.我感觉这一年的法务工作积累了不少的法律工作经验.    我公司主要是做旅游商业地产的,涉及的法律诉讼案件主要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工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我在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代理诉讼和审查合同。公司这一年主要是资金周转问题,所以想尽量拖付款的时间,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诉讼案件,虽然在业界说我公司的信誉不好,但对我来说却是难得的机会,对于一个刚出道的律师,能有这样的案件给你做,足矣。同时,碰到标的上百万的案件,公司就会征询我意见,把案件委托给我律所的主任律师代理,我协助,这样我又有机会同主任一起办理案件,学习学习感觉很不错的!
  作者:neojiavip 回复日期: 13:38:08     我就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        有专门的资格证考试的        叫&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四门课,综合法律知识,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执业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是不一样的,首先出发点就不一样,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自有人员,办案考虑的出发点是企业利益,        执业律师是考虑的个人利益多一点,两个角色之间的适应要有个过程.        执业律师要自由一点顾虑不是那么多,        企业法律顾问不一样,办案的压力要比职业律师大很多.        其次两者的工作重点不一样.        比如说我,我有60%的精力用在风险防范上,诉讼案件的代理只有40%        还有你说的一点我很认同,公司法务管理没有固定的章法可循,且公司规模、性质等不同,管理的方式各异,这很重要.        所以找出企业的共性,形成一部通用的办法并不现实.        我做过两个企业,都主持制定了不同的管理制度,        要根据企业的具体业务性质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规范.  
  作者:花猫咪咪ff 回复日期: 14:36:11        关于合同归档问题:在有法务部的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管理合同存档的人员负责对合同登记归档.有的公司设有合同管理经理.当然这就不仅仅是归档了,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审核和合同履行追踪,同时可能会和一些财务数据打交道.对于只有1,2名法务人员的公司,那所有的事情都得自己来了,不过工作量不会很大,但是压力就大了不少.    对法务人员来说,与各个部门尤其是销售部门是会经常联系的,熟悉本公司所在行业情况很重要,同司也要非常注意于各部门包括老板相处的方法.
  作者:xinghu007 回复日期: 13:52:50  回复
  看了这些观点,觉得很是受启发。LZ也写得很好,确实是目前法务的工作现状,很多人对我说过,做法务一定要跟管理结合起来。我目前在一家加工型企业做法务,但基本上比较闲,关于风险防范这块,目前公司没人有这意识,刚开始过来时有信心推行下去了,一年过去了,没任何绩效!    的确,法务部门的地位很是敏感,要涉及的部门很多,而且也取决于公司老板对法律的认识,只有重视了,工作才好展开,现在很多公司的法务都是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只的出现问题了,才想起来找法务!    现在也在找工作中,希望换个环境!呵呵,来这里向大家学习啦啦
  作者:LVOUVIVIAN 回复日期: 9:17:26     法哥以及各位法务前辈:你们好!    我是一名有两年半工作经验的新人,某政法大学毕业,在某律所工作半年,主要跟某个证券公司破产事务部的聘任律师打杂。半年后辞职来到杭州一个大型生产企业做法务。我来的时候有一个法务主管(比我早来1个月),她有7年的工作经验,但是后来我了解到她并不是正宗法律学校毕业,而且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法定婚龄)。领导让她做事情她都交给我去做,我做好了她拿领导那去邀功。那段日子我过的很郁闷,但是作为一个职场新人什么都不敢说。    好在3个月后她跳槽了(她虽然法律经验不多,以前是搞商务的,但是职场经验很丰富,比较能混。我并非同行相轻),法务部就我一个人来做。我开始摸索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维护。可能运气比较好,还有一个原因是领导是公司副总,合同管理流程(就是上面说的会签流程)我也做起来了,商标维权工作比较显著,我自己摸索的一套维权方法在一年中有各地工商局对侵权方20份行政处罚书。领导对我很器重。    但工资我转正的时候没有给我加,因为我的工作都被以前的主管拿去了。我去和领导谈,领导说没有看到我做任何工作。后来过了半年终于给我从1600涨到2000。之后1年半时间都没有涨过。正是这个原因今年年初我准备跳槽,正在四处联系单位的时候董事长找我谈话(之前和董事长谈话的机会都没有的),说公司今年要上市了,上市后公司可能涉足房地产开发,现在给我一个会所工程让我跟进,等上市后考虑外派我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我的领导(副总)也把我列入了上市工作小组。    虽然我的工资还没有涨,但是我比较看中房地产开发和上市方面的经验,打算暂时不跳槽了。但是我想和领导谈谈我的工资的事情,初步理想是到。我的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  
  作者:重权出击 回复日期: 23:02:15  回复
    刚从学校毕业出来,也曾惘然,也曾彷徨,参加的招聘会,招法律岗位的凤毛麟角,且相对毕业生来说要求甚高,很容易就应聘行政、销售、客服甚至所谓的那些储备干部,自己心里也是生死未卜的感觉,尤其是到一个新的城市,那种感觉就象楼主说的那样,委屈、精神紧张。不过,上帝在你面前关了这扇窗的时候,同时又会给你开另外一扇窗,只要你努力,只要你是金子,不管是否在法律的岗位上,总会发出你的光芒。     一点浅见,见笑了。
  美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做法(转帖)         美国企业认为,法律风险客观存在,企业运作必须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法律服务是公司最重要的服务之一。由于对法律风险有深刻的认识,美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事务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对来自美国500多家企业会员的统计显示,绝大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中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风险防范重大事务,并制定公司风险防范的总体战略规划。如美国最大的印刷企业当纳利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其主要制度包括:一是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如上市公司遵守证券监督规定、遵守行业监管和一般监管规定;二是合同管理;三是知识产权管理;四是索赔、诉讼事项管理;五是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六是公司治理和董事会秘书管理;七是环保、人身健康和安全法律事务的管理;八是劳动关系法律事务管理;九是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等。美国爱克斯龙电力公司也在董事会内部专门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         二、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美国大公司都设有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公司的法律事务,在公司中享有较高地位。总法律顾问在对公司首席执行官负责的同时,也对董事会负责,一般都列席公司董事会。如,爱克斯龙电力公司、当纳利公司以及美国最大的保险中介企业 NCCI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公司高级副总裁。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希尔顿饭店、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均为公司董事会下属执行层中的五个核心人物之一,其排名仅次于总裁。总法律顾负责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全面指导协调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中的分工和配合。美国许多大公司还配备了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开展相关工作,在组织、人事岗位安排上确保了法律风险防范职责的落实。         三、法律事务管理向集中垂直化方向发展         美国大公司法律事务一般分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模式。集中管理、即在总部设立一个职能较为全面的法律事务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由总部直接派驻;分散管理,即除了在总部设立法律部门外,在子公司和分公司各设立法律事务部门。据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介绍,目前美国大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逐步向集中垂直化方向发展,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在总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同时,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也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其负责人由总部的总法律顾问任命和考核。如卡特彼勒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总部的总法律顾问直接任命,首先对总部的总法律顾问负责。卡特彼勒公司总法律顾问认为,法律事务的集中垂直管理,保障了公司整体法律风险的防范。         四、法律事务部门具有明确的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美国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依据业务分工不同设有多个法律风险防范部门。如麦当劳公司和 NCCI公司等均在法律事务部门中设立了政府监管部、商业合同管理部、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法规遵循部(合规审查部)等,基本涵盖了法律风险的各个重要方面。麦当劳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认为,由于法律风险涉及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各个经营部门都有义务认识和防范法律风险,但法律事务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职责,并在法律风险防范中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美国企业法律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一般都有良好的沟通机制,如爱克斯龙电力公司、Sempra Energv电力公司的法律顾问一般每周都会应邀参加两次业务部门的会议,提前获知项目的有关背景和具体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建议时,也会充分与业务部门沟通,以达到防范法律风险和获取商业利益的最优组合。         五、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和体系         一是建立支持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公司治理、人员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公司治理包括:法律风险及合规策略,部门的编制及权限,企业政策、风险承担能力及限度;人反管理包括:营造企业文化及改变管理人员理念,确立职务及责任,增进法律风险意识和加强培训,落实责任的承担;法律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商业信息和法律风险信息,法律风险数据库及分析,法律风险统计表。二是设置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总体流程一般分为预防—准备—应对—补救。具体为:设立并部署策略,识别风险,风险的评估和衡量,风险的应对,风险的监控、确认及加速处理,报告及再确认,保持并不断更新改进。如当纳利公司首先对其所面临的现有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确立法律风险管理项目的优先顺序;然后由企业法律顾问和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出解决方案,确定将法律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的具体计划,以及计划实施期限和先后顺序;再对具体实施措施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必要的修改后由总法律顾问予以批准;最后是法律风险防范计划的实施和调整。         六、注重企业行为的合规审查         随着美国政府对企业监管力度的加大,企业法律风险日趋复杂,法律风险防范的外延不断扩大。近年来,美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从单纯的诉讼维权、合同签订及履行、参与决策的法律论证,延伸到企业行为的合规审查,扩展到了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萨班斯法案》出台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监管更加严格。因此,美国企业已将合规纳入了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范畴。如美国 IT行业的 CDW 公司、爱克斯龙电力公司和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等,都专门设置了首席合规官。首席合规官受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与领导,专门负责公司的合规事务,确保公司依法运行。         七、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风险的防范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来具体实施。因此,美国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管理人员中占有较高比例。如爱克斯龙电力公司、CBS电视台、NCCL 公司、Sempra Energy公司、希尔顿饭店等企业,其每千名员工所拥有的法律顾问数分别达到4.2、8.3、10.2、3.6和7.1人,平均达到6.7人,比例都较高。美国企业的法律顾问通常来源于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律师,并都是诉讼、商业合同、公司业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专家。美国公司许多法律顾问还拥有较为丰富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有的法律顾问还具有工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背景。这些法律顾问在管理人员中有着很高的地位。为保证企业聘用到高素质的法律顾问,美国公司对法律顾问给予了较高的待遇,许多公司法律顾问的薪金都高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如卡特彼勒公司、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等企业,其总法律顾问的薪金始终排在公司高管人员前五名之内。此外,美国公司法律风脸防范都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如NCCI公司全年法律经费支出占公司总预算的1.75%,Sempra Energy电力公司每年用于法律的支出约占公司年销售收入的0.5%。        (编辑: 陈敏 来源:国资委网站)  
  作者:streetguy 回复日期: 14:26:56     看了这么久,我也说说自己把,从毕业就从事法务工作近4年了,跳槽两次,一直在地产圈里混,所在的都是较大规模的公司,其中包括这个行业中的龙头企业,现在也是就职于一家全国性质的公司,主管一个地区项目公司的法务工作。看了楼主的帖子,感觉楼主还是对法务工作有了一定深度的理解,能看出来对这个职业的规划确实是用了很多心,但是偏重于理想化了一点。我感觉作什么事情都不能不考虑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企业法务在发达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大公司中是有很重要的位置,甚至起到的作用还要高于一般财务销售等基本职能部门,但是在我们国家现在的环境下,法律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还都处在一个形式大过实际作用的位置上,所以对于在以这个人情和关系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机制的社会大环境里为,企业中法律事务的性质必然存于阴阳俩界之间,法律知识和技能起到的作用有限,毕竟即使在国内非常正规的大企业中,相对于风险管理这种预防机制,公司的经营者们还是更加看重具体纠纷的解决能力,毕竟这是看得到摸得着。当然我不是说风险管理不重要,这肯定是一个发展的趋势,所以在当前环境下,对企业来说,一个拥有良好外部司法资源的3流中专生也许比一个满肚子风险理论的博士生对企业的实用性更高一些,前者获得的现实利益和公司发展前景的机会也更高,我见过n多的活生生的例子了
  作者:streetguy 回复日期: 22:19:36    既然打开话匣子,就多胡说几句。    法务部门可以做成整个公司里最务虚的部门,也可以做成最务实的部门,主要看的是对这个行业和社会环境的理解如何了。我还想重复大环境,在发达国家里,政府行为,企业或者公民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在一个法律的大框架下来履行职责、处理事务,法制是整个社会的大前提,是高高在上不允许凌驾的;在我国,法律现在只不过是一个大行政体系下的为达到一定目的的工具而已,可以理解为一把刀,或者一个盾,但是千万不能理解成“所有机关、法人和公民都要遵守的法律”,有很多时候法律风险远远比不上政策风险,我想作房地产的业内人更有体会一些。    公司内的法务人员其实就是这个工具的最直接操作者,所以,务实最重要。也就是在这个社会的企业的实际情况之下,理解这个职位的核心价值并且实际操作。我理解法务工作的核心价值其实很简单,借用一句话就是:“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体系和处理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尽量去阻止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后果的导向性”这句话也许就是法歌兄“术语和外交辞令”,用大实话来说就是:建立一个信息渠道,有事能够马上知晓并且反应,有证据意识,然后协调内外资源、处理纠纷,尽一切手段把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铲掉或者缩小到可以承受的范围,这才是我们工作的亮点和价值体现之处。法务工作在公司里实际是一个辅助、支持和善后的作用,但是绝对成不了公司的主流业务,职位性质和社会大环境已经决定了这点,对公司的决策可能会有稍微的影响,但是离真正的决策层还远,除非法律服务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好的法务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一定是一个好的资源开拓者和协调者,这些资源包括公司的顾问律所、法院、鉴定机构、公正机构以及相关的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公司内部可以利用的资源,坐在办公室里是开拓不出来的,没办法,社会现实如此。    还有我们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风险的不可预知性,远离文案、远离流程,你辛辛苦苦做出来的风险管理体系也许实际作用很小,操作起来不现实,而且增加其他部门工作量和抵触情绪,写了几十页的ppt还不如销售部门的业绩增长0.1%更引管理层注目,喜欢做这些还不如转行去咨询公司。老板需要的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渠道,不需要一个唐僧似的理论家。一般合同管理审核体系、会签系统稍具规模的企业都有,其实已经起到在有效范围内防御风险了,一般出事的地方都在这些可预料之外,不用占用多少精力和时间就可以处理完。其他部门的人别指望他们能够懂法律实操,能做到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就行了,但是如果一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控都要法务人员亲自去做,那这个合同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简直就是尸位素餐了,就要从公司的管理上找原因了。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几乎没有外部法律纠纷和官司,网上到处都有OA系统和合同大全,那法务存在还有必要吗?  
  CLO论坛:首席法务官“深层试水”(转帖)         近日(2007年9月),由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国内首家跨国律所联盟——中世律所联盟主办的首届中国CLO创新实务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美国铝业、IBM、中石化、中海油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务管理者达成共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外部专业律师是企业家的法律“外脑”系统,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佳屏障。         CLO的五年历程         “CLO究竟是什么?”“CLO和CEO是什么关系?”论坛开幕之前,很多局外人被“CLO”三个英文字母所吸引,而驻足于论坛的白色灯箱前。局外人的费解不足为奇,甚至被邀请与会的很多“局内人”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英文缩写。 “CLO是英文Chief Law Officer的缩写,意思是企业的‘首席法务官’,在中国习惯称为‘总法律顾问’。”         的确,CLO的发展其实才有五年的历程。2002年7月,中组部、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联合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CLO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此时,总法律顾问的职位才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在试点工作推行近两年来,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自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推行至今,在我国目前的159家中央企业中,有121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中,已有37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和实施之中,国资委多次组织人员对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考察。他们发现,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欧洲企业由过去主要依赖社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向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并逐渐使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在企业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与会专家认为,目前多数我国企业家的法律风险观念仍然淡薄。随着我国市场与境外市场的双向接轨,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急剧增大。2006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总额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2%;但另一方面,其在境内外并购重组、产品责任、知识产权等领域却都遭遇了不同程度挫折。而只要某一个项目遇险,企业损失的资产往往是其收益的数倍。         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和中国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国内已发生多起企业高管因违法行为而被解职,有些遭受诉讼,有些甚至身陷囹圄。中航油、中国人寿、长虹等都先后遭遇过法律诉讼的麻烦。一位企业高管指出,“大多数中国企业,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制度意义上的法律风险管理。而实际上,法律风险的战略管理应该是企业的核心管理要素之一,CLO应该是公司的决策层成员之一。”他认为,中国公司在法务发展初级阶段,由非专业律师担当首席风险官或企业总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因为,公司法务管理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多的是管理才能和经验。         CLO向深层试水         在坛论上,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薛云华表示,从前普遍存在,目前仍然存在着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地位低下。“他们往往被设置为企业办公室下属的一个部门,甚至被设置到财务部属下。”         “CLO应该超越防范,积极融入到为企业创造利润的角色里。”中世律所联盟副主席、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今天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设立成熟的法务部门,给予CLO充分的参与与决策权,提前防范与化解风险,减少损失,正是从另一角度为企业创造利润。他认为,CLO不应纠缠于具体法律事务,具体的法律事务外包给更专业的外部法律顾问,自己则作为企业法律工作的领导者,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划与设计整个企业的发展。         栾少湖指出:“目前CLO们把自己定位成企业非一线部门,一个类似后勤保障部门,一个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部门。企业和企业家们就会认为,总法律顾问不能与他们创造利润的思想竞合起来。长此以往,法律顾问或者总法律顾问们,就必然被视为鸡肋、绊脚石或者瓶颈。”         “CLO是企业老总的‘法律外脑’,是军师、是参谋长,是企业法律全局上的决断者。”         “CLO不能简单地说‘NO’,也不能仅仅告诉‘Why’,应该是‘Anotherbetter choice(更好的选择是……)’。CLO在为企业家关闭一扇门的同时,应该为他们再打开另一扇门。”         这些表明,CLO能否真正拥有并用好这个实权,并让这个位置产生主导作用,除了意识上的转型,那就是素质的提高。来自论坛的普遍观点认为,我国的很多CLO在为企业服务的内容上还停留在“亡羊补牢”的阶段,即化解纠纷,挽回损失的层面上。比如,有些CLO仅仅停留在为企业追讨欠款,或者出庭应诉上。虽然,这是必须的工作,但这不是仅有的工作。         栾少湖表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向深层试水,除了CLO素质的提高,更需要在制度上有进一步的保证。比如,向立法的更高层面发展;进一步改革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协调、细化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明确法律顾问的外部执业环境;统一法律顾问尤其总法律顾问的培训机制和招聘选拔机制,提高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待遇等。         CLO正走向国际联合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诉讼和法律事务处理在所难免。为此,CLO们就需要走出去,还需要请进来。与会专家分析,中国企业应当根据销售活动中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让法律顾问了解和熟悉当地的法律规定,并紧密配合,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如果缺少必要的国际资源,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巨大风险的出现。         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经历当中,经常会听到两种抱怨声,一种是来自CLO法务部的朋友,他们总是抱怨在企业、公司内不受重视、被边缘化;总是抱怨在合同即将签订或者谈判即将结束的前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被叫进会议室,或者接到马上就要签订的合同,要求进行所谓的法律审核。         与此同时,另一种声音来自于企业的老总们、CEO们,他们也总是在抱怨所聘的CLO和法务部人员碍手碍脚,只会讲“不行”、“不能”、“不可以”,使企业若干经营销售或者若干商业机会都由于他们的这种声音而不能实现或者受到干扰。         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暂且不去探讨企业老总与CEO应该如何充分发挥CLO和企业法务部的作用,主要从CLO和法务部本身来寻找我们是否做得完美无缺或者做得是否合适?显然目前的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CLO们也在把自己定位成企业非一线部门,一个类似后勤保障部门,一个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部门。前面讲到的两种声音,可能就在CLO和法务部的观念上和对自己的定位上。企业和企业家们认为你不能为他创造利润的思想竞合起来。         怎么办?CLO和企业法务部不能在把自己仅仅定位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上,而应该用自己最大的声音喊出创造利润。中国CLO和法务部能够为企业创造利润,不仅能防范风险,也能为企业创造利润。应该看到,CLO或者企业法务部进行的维权仲裁或者诉讼,完全是为企业创造利润,进行品牌保护。         在这里,建议CLO和法务部人员重塑自己的表达方式,少用“不”,更好地选择比这个更稳妥的方案。希望大家能多用书面语言,引起一把手、总经理注意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我们要关上一扇门,一定要记住为老总们打开另外一扇门。同时,我劝导一下CLO和法务部人员,现在的企业老总法律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咨询渠道可能会超出你的想象,千万不要认为自己独揽就是法务部大权,也不要把自己定位在老总法律事务跑堂者的身份。你自己是什么?你是整个企业的法律工作者、设计者、规划者,是一个领导人,是与CFO平起平坐的(现实达不到,至少我们的心理自我定位上应该达到)。         CLO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组建或者组织内外两支队伍,搭建好两个平台。第一支队伍是体现在内部的法务队伍,要想法设法利用各种办法把优秀的执业律师,把若干经验在企业岗位上有着优秀表现的人士聘请成法律顾问或者助理法律顾问等。第二支队伍,要拥有一支各种专长不同,各种地域、各种资源的社会律师队伍。         搭建好两个平台,一个是对企业内部的,防范和化解一些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平台,这点应该侧重于企业内部的法务,因为他们对企业内部的企业更了解,他们在企业内部属于企业的下级,可以毫无秘密可保地安排他们从事一些风险防范、监督、监控工作。第二个平台是化解纠纷工作,就是预防和解决平台。         预防和解决平台可以各有侧重,预防平台可以多聘用社会律师。企业法务部和外部法律顾问价值上的整合是非常重要的,外部律师有先天的优势。大家各有优势、各有长处,在这个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是完全可能的,完全可以成为战略性合作伙伴。(有删节)         (青岛财经日报 记者 王伙水 张潇丁)  
  作者:streetguy 回复日期: 22:24:13     律师、法官、检察官各有各的一本经,但是在整个中国这个体制下有他们扮演的角色,缺他们不可,都有各自职业空间和职业规则,公司法务的地位就尴尬多了,大多数在公司里的位置可有可无,有时候空有热情和抱负,有力使不上,现状如此。    我同意那个什么clo在中国绝对是一张虚无缥缈的大饼,聊以自慰把暂且,多站在公司管理者的经营现实角度去思考问题,公司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逐利,股东们不是砸钱做慈善,什么战略目标、远景发展规划、企业文化等等最后都是为了到达这个目的,经理人也很忙,每天被董事会制订的利润指标、市场占有率、资金预算和客户满意度这些已经搞得头大了,和这些没有直接关系的实在懒得应付,至于法务这几位,有事有案子给我好好去铲事,该找谁找谁,把事情办漂亮,别影响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业绩;没事在单位好好审合同,别出低级错误,需要上软件、买资料就报审批,尽量提高在这个环节的效率——这些都是可以制定考核指标的,至于没法制定考核的那些什么风险控制监控啥的,遍地都是咨询公司和可以利用的软件,还有外部的专业顾问律所资源,你自己愿意搞你的事,别耽误公司的正经事就好,精力没处发泄自然要找渠道,管理层一般都会理解的。
  作者:我属于上帝 回复日期: 11:36:03     没错,在跟许多法务同行打交道的时候,听到最多的也是抱怨所在的公司不重视法务部门,法务的意见在公司的办事流程里边处于几乎是一个被忽略的位置,在职业有追求上开心的法务没几个。我觉得可能是一个心态的问题,不甘心被忽视几乎是一个正常的人最正常的反应,然而看上去像是一片荒漠,谁又知道里边没有绿洲,是危也是机,马云说过发言权是自己争取的。法务首先是一名公司的员工,然后才是一位法律职业者,在我国的市场竞争规则混乱或者说不成熟的背景下,违法成本是远小于守法成本的,而且很多公司管理水平实在不敢恭维,不仅风险管理能力差危机处理能力也很原始。法务人员首先是公司一员,向公司提一些超前的要求是不明智的,解决公司员工与法律职业之间的精神分裂,最好的方式是化一个个现在不受重视的概念为一个个成熟的方案,成熟指的是不但有深度还有可行性(可行性也许是无法复制的,但经历轻轻的第一次实践之后,后面通常不会难,呵呵),就是说把激情蓄积起来,就好像是水池里的水,等待机会(不要学女人,开玩笑的),否则如果机会来得时候没有足够深度和准备,不但看不到问题发生的原因而且即使看到了也没有能力建立有效的预防的方法,那么法务人员永远都只是一个重覆解决问题的人,就好像火警,呼之即来,火灭之后被人遗忘,在一个环境下不得志本身就是有自己的原因。     相信很多在规模稍大的公司或者是国企里边担任法务的人员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法务的意见通常要经过上司、上上司,再达到终端,其中一个环节由于不同的原因没这个意识,那么就只有不了了之(所以公关能力很重要,如果在目前很重要的话,上级不肯能置之不理,他们大脑不见得比别人差)。你主动的时候黄了,不等于永远就没戏了,等待机会比抱怨更有意义,被动有时胜于主动。法务跟律师的心态是不同的,律师可以从一个胜诉的案件里边找回前一个郁闷的案件找回自信,就好像是足球队一样,一场比赛输了不等于世界末日球队解散,胜利的比赛可以让人忘记前面的失落,律师一场官司输了(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输多半是因为不公,对于清醒的人这才是最难过的,偏偏律师又是一个比较容易的清醒的职业,如果没有这种突破困难实现权利的意识反倒应该怀疑是不是一个具体专业素养的律师)不等于司法崩溃律师和谐。而法务是不会马上就有机会让你去疗伤的,如果法务像律师一样,反而说明公司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法务部门在一定程度是失职的,甚至可以说是大部分责任。因此,法务绝对不可以向律师那样自我,也需要比律师多一份隐忍,或者说隐忍的方式是不同的。相同点是,律师和法务都需要自我调节保持前进的力量。     实际上我想跳槽的原因的就在这里,公司很有前途,有两个上市的事业部,还有一个正在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薪水也是一年一加(考试,还真有人考不过的,呵呵),其他时候看上司心情了。无论是从锻炼机会还是物资积累(也就是存钱买车买房了,主要是前面一直用装B的态度打字,呵呵),目标都不会是遥不可及,但是我想的是去经历一个从小变大的过程,而我也是输出者之一,工作方式与现在大不相同(收入低一点无所谓),但是这样呆下去我欢迎自己会变成一个市场官僚(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其实是价值观上一个选择,等牌到手了,顺便考考法律顾问证书,如果没什么事情还没结束就跳。
  作者:streetguy 回复日期: 10:47:26     我开始渐渐dj这个帖子了,因为有人开始从实际出发说点有意义的事情了。自我感觉,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法务工作也是这样,除了上述的那些缺点,我认为现今这个岗位比较还是有一些优势,但是这些优势都不是明显的,需要我们去开拓,至于以后的路怎么走,我谈谈我的想法。首先,不能一条道跑到黑,思路要放开,法务这条路一路走下去终端一定是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也就是说,法务作到不干发法务了那你就成功了。至于说我们的优势在那里,第一我们因为我们是企业的诊断者和善后者,我们可以更多的接触公司的管理,这时候需要我们多吸收,多学习,多用管理者的思考方式去思考问题,我们提供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不是到处可以找到的法条,宁可手闲脚闲不能让脑子闲下来。第二纠纷的处理往往后引起高层的重视,如果你的思路正确、事情处理得漂亮,高层会对你产生信赖和好感,这点很重要。第三法务接触得都是非常珍贵的公司资源,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会接触各个部门的经理,了解到公司财务数据和管理流程,接触到公司的顾问律师和各管辖区里的司法人员,甚至还会了解到一些公司的核心机密,如果你用心的话,你完全可以多多利用这些公司的资源,把一些人脉和知识资源变成你自己的。第四法务比较其他职能部门来说时间相对多,除非纠纷很多,一般工作量都不会太大,除非你自己给自己找事搞没有意义的事情,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提升一下自己,没资格证的考资格,学管理,学外语,学海商和英美法都行,武装自己至复合性人才才是王道,中国的现状决定了我们的职业生涯不可能一步到位。以上纯属我自己的想法,法律这东西在中国本身就很虚,所以我们一定要务实再务实,切忌将时间和精力放到一些很难实现的事情上,在这条路上死心眼的一条路跑到黑,变成一个上帝兄说的“市场官僚”。
  作者:xinghu007 回复日期: 16:03:57     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不一样,看问题的出发点也就不同,法务对于公司来说取决于管理层的认知,自己的能较也决定了法务在公司的地位!始终觉得,法务,单独去讲真的很难达到什么理想的效果,公司的做得比较理想的法务是跟管理结合起来的,如果你不介入管理很多东西你就很难有机会做出决定,很多人也这样跟我讲过,呵呵,对我来说做起来就不太安全容易啦!    思想的改变可能就是一瞬间的事!
  作者:重权出击 回复日期: 19:54:41     资格证的重要性就不讲了,但我相信,大家作为在公司的法务人员,很多都是专于某一行业的法律事务(我们暂且不提管理的事),有的是房地产,有的是网络,有的是商标,有的是金融,等等,虽然中间会涉及劳动、国际法、区域法、甚至刑事犯罪,但我想在国内现阶段,大多数还是专著于某一领域,那么,司考所要求的东西跟我们公司法务所要求的东西是否又一致呢?        尽管,司考对每一个法律人至关重要,但是在很多时候,一个过了司考的律师,不一定会比一个在有公司法务经验但没有过司考的人强。而且,律师出具的意见不一定会比公司法务的人专业,有见地。        当然,上述的比方并不是说律师不如公司法务,只是想表达的是作为公司法务,即使没有通过司考,即使没有拿到资格证,但是,我们仍然不要放弃我们的法律专业,也可以考取法律顾问,也可以正大光明的从事自己所喜欢的事业。        一点浅见,希望大家指正,呵呵
  作者:lawyer_liyu 回复日期: 21:21:33     我在公司工作过,做过法务,也协助管理过一段时间的营销部门,是每天和表格打交道的那种工作,当时觉得很乏味,但现在想起来,那段时间的经历对自己是有些帮助的。我看了一些朋友在网上的帖子,认为做法务埋没了自己,认为自己三天不练会手生,让自己学到的法律功力尽失。其实我不太认同这种观点,一门技艺,如果你学到了一辈子都不会忘记,法律程序修改了,具体条文记不得,翻书恶补一下就OK了,法律的思考方法,表达方法不会因为你没有从事行业就会丢掉。我大概有7、8年没做过机械这行了,早几天在客户单位看到设计部门的工程师在画一个加工图纸,站在边上和那小伙子聊了一会,觉得好亲切,虽然他们现在用了CAD、pro/E作设计,但主视、剖视等表达方式却也没觉得有什么变化啊?其实在公司做法务,能够学习到很多管理流程,这反而是我们法学专业没有学到的,在企业法务岗位工作几年的律师,要比一开始就执业的律师更具有管理思维,而客户维护就是一种管理过程。所以,我奉劝做法务的朋友不要自怨自艾,守着个金饭碗却羡慕别人的泥饭碗。
  担保业务法务管理与债务追偿管理[转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在国家有关部委推动下,担保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越来越大。而担保业务的风险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风险能否控制并解决关系着担保机构能否保持持续性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的问题,所以,做好法务管理和债务追偿对担保机构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担保业务实践中,我中心总结并实行法务管理与债务追偿办法作一个介绍。     一、担保业务的法务管理     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加强对担保业务的法务管理,目的是防范和化解风险,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过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五年来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形成了由风险的认知、风险的预防、风险的控制、风险的分解四方面构成的法务管理,为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风险的认知     风险的认知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我们坚持用科学、客观的态度评价每一个企业,利用我中心的风险管理系统加上项目经理等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详细调查后,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对每个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公正的评价。对担保业务的风险的认知是法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目前担保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种。     1、担保项目的代偿风险,也可以称之为信用风险,指的是由于被担保企业不能如约偿还银行本金甚至利息而造成担保中心代偿的风险,是担保中心面临的最直接风险。      2、反担保措施风险,指的是申保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不足额或变现能力比较差甚至无担保财产,使担保机构在出现代偿风险后无法依法执行反担保财产全额收回代偿本金利息的风险。这是担保机构业务操作过程中最重要的风险,反担保财产设置的好坏、反担保物的变现价值直接影响担保机构在代偿后能否有办法收回欠款、弥补损失。     3、法律风险,指的是担保业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合同,由于担保业务人员对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和严密性审查不足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这是担保机构内部最容易预防的风险,通过法律事务员专业水平的提高和对工作认真谨慎的态度可以提前预防。     4、业务操作和项目管理风险,指的是来自担保中心内部因业务不熟悉或操作失误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不细不严,没有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而引起的风险。这是可以通过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而预防的风险。     5、企业经营和管理风险,指由于担保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投资失误导致贷款损失,无法按时偿还本息而给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因为主动权不在我们手上,这是最难以预防的风险,但也可以通过加强保后跟踪及时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减少损失。     6、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以虚假报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骗取担保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说起来较难控制,但事实上,在保前调研过程中只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工作,完全可以提前预知,也可以通过完善反担保措施来预防。     (二)风险的预防     风险预防是在风险发生之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的损失,采取实际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减少或避免风险的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我中心在风险预防方面所作的工作主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严格遵守市场化运作原则,呼和浩特市政府给担保中心的定位是:在市政府中小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经委、财政局分别指导业务和资金运作的主任负责制,实行政策性目标,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以扶持中小企业为目的。在项目选择上,我们杜绝讲关系、讲情面,抵制行政命令,对一切企业一视同仁,按市场规律办事,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从根本上预防了风险的发生。     2、中心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来规范内部管理,从内部防范风险的发生,主要有:     (1)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不仅要在保前对企业进行全方面的调查分析、保后对企业进行适时跟踪调查,同时,项目的情况与项目经理奖金直接挂钩。这样,激发了项目经理工作的积极性,防止了内部道德风险的发生。     (2)A、B角制     A角负责对项目调查、书写评审报告、保后跟踪、项目回款等任务,对项目负主要责任;B角独立对项目提出意见并监督A角,实现了相互制约的作用。     (3)廉洁运作制     坚持廉洁运作与监督,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各部门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另外,坚决不允许项目经理对企业“吃、拿、卡、要”,从内部杜绝了因腐败产生风险的可能性。     (4)评审会制     坚持评审委员会评审机制,评审委员由中心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组成,按评审管理办法对项目逐项进行评审,中心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对项目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每一笔担保项目,都需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评审规则对项目进行客观评价,未经这道程序不能向下一步推进.     3、坚持以担保业务软件——风险管理系统为标准,为企业进行资信评分和风险等级划分。资信评分包括定性评分和定量评分两部分。     定量评分是系统自动根据企业的财务报表客观地对企业从偿债能力、经营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反映企业近几年的发展趋势。     定性评分是项目经理及项目工作人员在对企业全面调查基础上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金融信用度、企业领导者的管理能力、企业的市场前景、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管理者的信用程度、企业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或有事项、抵押资产、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主观的评价。     (三) 风险的控制     风险控制是在担保业务进展过程中,风险随时可能发生情况下,中心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作的具体控制工作。     1、中心要求项目经理做好被保企业全方面的跟踪监督包括经营状况、资金用途、法人变动情况、反担保财产情况等,发现异常马上汇报,中心及时做出控制风险决策。     2、中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根据市场行情分析反担保财产的流动性,主要是变现能力,对偿债能力稍差的担保对象来说,应考虑变现时间短、费用低的反担保财产较安全,并且充分考虑变现时的经济状况、市场条件等因素,从而使担保物风险降到最低。     3、中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定期查看反担保财产,对反担保财产的变动情况、反担保财产的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汇报。     4、中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设置反担保财产折率应该根据评估机构的价值,并从反担保财产取得的途径,评估机构的情况及评估方法等方面判断评估价值的合理与否,对反担保财产折率做一个合理的界定。     5、中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配合项目经理做好保前的具体工作,包括起草并审核各种法律文书、合同,出席项目评审会,参与反担保措施的研究,同时应注意反担保财产的种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完整。     6、在为企业办理公证、他项证书等其他法律文书时,须由中心的法律事务人员配合共同办理并做好反担保财产的监控,重点对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四)风险的分解     对于面临的风险,我们认为不能消灭,只能认知,只能控制,只能分解。如何让风险化解到最小,这是担保机构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日益壮大的担保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也是担保业务法务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对被担保企业,应该尽量设置足额反担保财产,在一旦代偿后可以执行反担保财产,达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是风险分解的主要渠道,同时我们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反担保财产的设置是督促企业按时还款的良好保障。     2、担保机构可以与银行和企业协调采取分批还款方式,缓解企业到期一次性还款压力,分散风险,也可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回款情况,适时做出追款决策,有效地分解风险。     3、对于风险大的项目,可以采取再担保方式。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再担保机构可按一定的比例来承担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以此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扩大担保资源的总量。我们自己也加强联系,依据各地区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合作制度,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互通业务,实行再担保机制,积极合作,分散风险以求共同发展。     4、坚持业务品种多样化的原则。目前根据呼和浩特地区的实际情况,担保业务品种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履约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我们还在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发新的担保品种。每个品种的风险是不完全一样的,有利于对整个系统的风险进行分散。     二、债务追偿     (一)债务追偿的认定     如果被保证债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按照《保证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即取得对债务人相应的债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企业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主张实现债权,这一过程,在担保机构实际工作中称作追偿。     (二)债务追偿的方式     项目经理与法律事务人员向配合根据被代偿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追偿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1、在保持原来反担保措施前提下, 中心与被担保企业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对代偿债务的具体日期、金额、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     2、如果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可以对反担保保证人通过发出书面履行保证义务的通知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如果反担保保证人不守信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担保机构应将保证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反担保保证人的财产。     3、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下,行使抵押权是担保机构经常采用的追偿方法和措施。可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与抵押人协议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反担保抵押合同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4、已经设定了质押权的情况下,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规定实现方式包括以质物折价,拍卖、变卖质物,对于存单、票据和仓单质押的可以兑现和提取质物,对于专利权质押的,可以通过许可使用收取许可费用以清偿债务。     5、起诉,是当事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行为,担保机构在追偿过程中的起诉是指担保机构以债权人的身份,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行为。由于起诉行为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实际工作中,须慎重权衡方可实施。是解决债务纠纷最基本、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阶段。     (三)债务追偿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     1、项目经理收集逾期被担保企业的相关资料,同法律事务员共同查看进入诉讼程序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需要补办的手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法律事务人员查看该企业在中心是否有反担保财产,如果有反担保财产,实地查看反担保财产存在情况。     3、项目经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其他可控制的财产,缩减对其担保贷款信用额,积极与银行协调,争取相互配合进行追偿。     4、项目经理与逾期企业进行协商督促限期还款;如果限期没有还款,由法律事务人员通过法院进入诉讼,对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人员参考他们的意见提出法律意见。     (四)制定追偿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1、制定追偿方案要从实际出发。     首先要防止懈怠,给工作人员一定压力,使主观上对追偿工作重视起来,降低追偿的效果;其次防止理想化,过高的制定追偿方案,这种情况往往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2、坚持实际深入到被担保企业追偿的原则。     追偿人员应尽可能多的深入被担保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保持密切接触,不仅能给被担保企业一种精神压力,而且能切实了解其经营情况并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3、充分分析各种追偿备选方案。     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款情况下,通常会提出一些其它解决方案,这些方案有随意编造拖延时间,也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有效弥补措施,这时尤其在反担保措施不健全情况下,追偿人员不应轻视每一种方案,通过分析选出最佳的方案。     4、反担保资产中非现金资产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反担保资产中尤其是土地、房产等资产,要考虑其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是否齐全,是否有瑕疵,是否办理他项权利证,是否有重复抵押,是否有欠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五)债务追偿的实施     1、有反担保财产的,如果有强制执行公证书,可以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对反担保财产通过拍卖进行处理。     2、没有反担保财产的,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     随着担保机构逐步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大,要实现更好的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没有一套法务管理和债务追偿措施是行不通的,希望通过法务管理和债务追偿的研究,更加促进担保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作者: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董福钢)   
  作者:重权出击 回复日期: 19:47:56     昨天从汕头出差回来,一审法院认定原审原告有15万元的纯收入,依据的仅仅是原告所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县统计局开具的证明.我们因此提起上诉,庭审过程中,法官明确原告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登记和完税证明,将不支持这两份证据.看来,汕头是没白来.     案件所折射的问题自然有很多,单从公司法务管理来看,一审案件未能跟踪到位,下面支公司的怠慢,上报案件的不及时等等,都反映了在个案处理中管理的缺失.     可能与各位单一的公司法务管理模式不同,我所在的公司要对整个广东省的下属公司进行管理,期间产生的问题和要协调处理的法律\非法律问题,有时实在令人焦头烂额.有时间.真想大家同行可以坐下来,彼此推心置腹的交流\学习.
  作者:沿着法的小路上 回复日期: 20:47:45   看来再做法务的同仁真的不少,我在一家国企做法务,大家说的一些经历,感触颇深。    转眼已经干了四年了,因为自己在制造性的企业,可能不像在房地产的企业,得到上司的重视多些。    不过我觉得在法务,还是要把资格证考下来,才是硬道理。    法律顾问资格证没有用的。    我用一周时间考了法律顾问资格证,用了两年的时间才通过司法考试。  
  作者:dssf001 回复日期: 16:41:47     我也是做企业法务,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在你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关于合同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比如说,“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最多预付百分之多少”像这样规定,以公司合同签订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另外,错,我应该是先问,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情呢?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你们公司是否有类似的规定。谢谢大家!
  作者:沿着法的小路上 回复日期: 10:44:39     现在我在迷茫,是不是要到经营开发部门去锻炼一下,已经基本熟悉了公司法务的工作了,如果不出去做律师,怕自己就会堕落下去。    在我们这个制造型企业(别的类型的企业不知道),生产经营永远是第一位的,做法务确实很难,我们自己喊自己多重要,没有用,领导的心不在这儿,而且懂法务的领导也不多,有时候对自己的价值产生困惑。     看到这么多做法务的,我的心还是挺高兴,希望能够实行公司律师,体现自己的价值。  
  作者:沿着法的小路上 回复日期: 10:56:51      我也是做企业法务,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在你所在的企业,有没有关于合同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比如说,“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最多预付百分之多少”像这样规定,以公司合同签订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      另外,错,我应该是先问,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情呢?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你们公司是否有类似的规定。谢谢大家!                 其实合同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产生的,再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均可。但是在实际过程,合同双方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实质不平等性, 像采购合同,如果你是甲方的话,你可以规定一个对自身有利的比例,这样采购人员出去采购,可以说,公司有规定,只能付这个比例,因为对方求着你,他一般就会答应了,同时采购人员也不会难开展工作。但是如果作为了乙方,就不能规定一个比例了,这样的 办事的人员会对法务部门有意见,和开发人员的利益冲突。    通常付款基本上参照行业惯例,在自身企业能够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就可以。
  作者:zbcd4309 回复日期: 12:28:35     我在深圳,也是在房地产企业做法务的,做了4年了,说下我的感受何困扰吧!        的确,近两三年来,法务在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地位得到了逐步的上升,如招商、万科、金地都有自己的法律部门,我平常也都有跟他们交流,但企业法务负责人还远远没有达到所谓CLO的阶段。        目前,法务人员在企业到头也只能是一个法务部门的头头,级别最高也只能是总监,大多数企业是部门总经理,如果在此基础上希望有所突破,只能是转型,向综合管理、向企业业务管理转型,我接触过的深圳振业的法务负责人现在提升做副总负责公司某一外地项目。        我个人也是,在法务经理的职位上公司给了一个公司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机会给我,希望我能在综合管理上有所拓展,以便在公司能有一个更好的发展空间,可是虽然以前在法律岗位上做的得心应手,但在新的业务岗位一年多来,做的非常痛苦,备受煎熬。        现在,不得不考虑另作突破的问题了,也是考虑人生职业道路问题了,是在专业领域进一步深入——做法就是辞职做律师,还是在公司管理领域进一步深入——做法就是努力强迫自己转型走到职业经理人的道路。        这种状况很痛苦。
  作者:xinghu007 回复日期: 14:35:25     我觉得虽然以后的大方向会转为非诉讼这块,但是应该是比较遥远的事吧,现在做法务跟在律所相比,我还是觉得法务接触的东西有限,对自身发展来说,多少会有些局限吧!而且在公司一般要想法务做得很好,不可避免地要跟管理结合在一起。  
  作者:沿着法的小路上 回复日期: 20:19:06     不同的企业做法务不相同,    因为我们是国企,很多复杂的人际关系,    我们法务部门,三个兵,一个领导,三个兵全部是名牌大学生,均过司考,要能力有能力,要经验有经验,领导是个中专生,是个工人出身,如果年龄大也就无所谓了,关键才三十多,大家都不服气,但是没有办法,别人有关系。我们做出的成绩都是他的,上面的领导只看到他这个层次,看不到我们。郁闷。    民营企业或者公司化的企业或许好点。我们就像八十年代的公检法,退伍军人的天下。嘿嘿
  对话:公司法务的管理学视角1[转帖]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的法务管理实践          ■主持人:王春晖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对话人:TanLaySang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大中华区总经理          ■对话人:汪荷青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核心观点】公司的法务工作在公司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公司的文化。公司的文化有三个同心圆:内层圆(魂文化)、中层圆(法文化)、外层圆(形文化)。其中公司的“法文化”作为中层圆,是构造公司制度体系的文化。公司制度体系的文化应当强化公司的合规管理,合规管理应当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战略目标。所以,公司的法务工作者80%权重应当是做公司的“保健医”,即公司的合规管理,只有20%权重才充当公司“消防员”,即法律救济。          一          王春晖:在现实的公司法务管理中,经常会听到两种抱怨声,一种是来自公司法务部门的法务管理人员,他们总是抱怨公司领导不够重视公司的法务工作,公司的法务工作被边缘化;另一种声音来自于企业的CEO,他们总是在抱怨公司的外聘律师或公司内部的法务部人员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只会“踩刹车”不懂得“加油门”,使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能实现或者受到干扰。我想请你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法务管理的实践谈谈一个国际化公司的法务工作在公司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TanLaySang:首先这个问题取决于公司的文化,也就是说,公司的法律管理战略应自上而下,贯穿整个组织。在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总法律顾问是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的,而且总法律顾问在公司的董事局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地位。公司的法务部门被视为是对公司业务有增值的,且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伙伴。公司的法务部门所提供的支持应不仅仅是纯法律支持,应包括战略方面和运营方面的咨询。公司法务部门的作用是在业务和法律的交叉处提供决策支撑。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的价值观是:专注客户、共赢共进、开拓创新、开放坦诚沟通和相互激励。上述五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平台,使法务部门得以与业务部门共同对一些问题想出业务上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应对管理和运营中的法律问题。          汪荷青:我认为这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法律顾问作用的认识。刚才LaySang谈到,在我们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公司董事局的重要成员,工作直接向首席执行官汇报。我们公司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也是类似的构架,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均是所在地公司管理层的重要成员。          另一方面,公司对法律顾问作用的定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承担着律师的职能,而且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他们在提出法律意见时,不仅要评估法律上的风险,更会考虑到公司的战略,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等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意见。所谓“律师只会刹车,不懂加油门”应该是公司外聘律师和公司内部律师的最大区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给公司作法律咨询时,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比较保守的意见。而公司律师在支持业务部门时,不仅仅要考虑法律上的风险,更要综合考虑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或如何运作可以使法律风险更小。也就是说,公司律师应当把握权衡法律风险和业务需求两方面后,帮助业务部门作出更切实际的决定。这种决定有时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但这也是内部法律顾问对公司业务的价值所在。          在我们公司,上述两种抱怨不仅都不存在,而且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向来关系密切。当业务部门遇到任何难题时,他们第一个想到的是去咨询法律部,而法律部从来不用简单的“不行”来答复任何一个问题,即使是有问题的项目,我们在“不行”后面都会加上“但是让我们想想有什么其他解决方案……”。如果最后的讨论结果还是“不行”,这与法律顾问从开头说一个简单的“不行”就划句号已有很大不同。这个“不行”是整个团队在考虑各方面因素,衡量各方面得失后作出的,是理性的,是照顾到各方面利益的。          公司老总和业务部门对我们是非常尊敬和重视倚重的,因为我们使他们能放心地在前线冲锋陷阵,解除后顾之忧即使脚下有地雷,他们能清清楚楚地知道在哪里,如何避开。我们唯一的抱怨可能是每个人的工作量太大,总有做不完的事情,回不完的邮件,接不完的电话。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业务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          另外,有一点值得提及的是,我们公司对律师的管理是集中化的。全球80多名律师,集中在总法律顾问的团队下由总法律顾问直线管理。各地区业务负责人是当地法律部负责人的虚线老板,也就是说,法律部人员工资、待遇、法律业务、工资、待遇等方面是全球统一管理,而公司业务方面需要听从各地区负责人的需求。这样管理的好处是我们一方面能使全球的策略很快下达到各地区,法律团队的资源可以共享,政策能保持统一;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对各地区的支持是直接的,本地化的。          王春晖:关于TanLaySang谈到的法务工作在公司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决于公司的文化,我持认同的态度。我注意到加拿大学者佩格·纽豪热、佩·本德和科可·斯特姆斯伯格曾提出了一个“企业文化的同心圆模型”,这个模型包括三个同心圆:内层圆(魂文化)、中层圆(法文化)、外层圆(形文化)。这三个同心圆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最关键的是要做到三位一体。“魂文化”是根本,“法文化”是保证,“形文化”是基础。有“魂”无“法”,“魂文化”不能实现,“形文化”没有保证;有“法”无“魂”,“法文化”和“形文化”便没有方向。只有“魂”“法”“形”相互结合,协调发展,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里要特别提及公司的是公司的“法文化”,这是构造企业制度体系的文化。应当认识到企业文化的建设既要正确的理念为先导,更重要的是要以“法文化”做保证。我觉得公司的“法文化”应当是以国际惯例、国内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范为内容的承上启下的“合规文化”。公司的合规文化对上体现着公司的理念,对下制约着员工的行为,对外平衡着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的关系。          二          王春晖:我以为公司的法务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法务管理中所需要的不仅是丰富的法律知识以及出现法律纠纷后进行法律救济的经验,更多的应该是其公司合规管理的才能以及对公司法律风险管控的经验。所以,公司的法务工作者80%权重应当是做公司的“保健医”,即公司的合规管理,只有20%权重才充当公司“消防员”,即法律救济。不知你是否同意我的观点?请你从管理学的角度,谈谈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的经验。          TanLaySang: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业务中扮演着与外部律师相比完全不同的角色。他们有时是保健医生(当发生问题时,他们要诊断、分析并对症下药);他们有时救火队员(当有险情发生时,他们会及时赶到,及时扑灭险情,解决问题);但他们的角色并不局限于这两个,他们还是公司行为规范的指南针(需要制定公司的行为规范守则、监督公司在反腐倡廉方面的问题)等等。          汪荷青:我同意您说的比例,但不同意您说的比喻。其实公司律师80%的权重应当是公司管理者的职责,20%的权重是律师的职责。(LAY-SANGtoconfirm)在我们公司,公司法律部不仅要在公司董事会上占一席之地,而且对公司的内部流程的制订和监控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公司几乎所有的决定、策略在出台前都要得到律师的确认;公司大小合同的签署必须经过律师的认可(每一个部门都有支持的律师),没有律师的认可,公司的老总不会在文件上签字,这份文件盖不上公司章。公司法律顾问还要对全公司的人员进行各种培训,不仅有法律上的,还有公司流程方面的。更重要的是,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还肩负对公司合规性监控的职能,也就是Compliance的工作。法律部制订了全球员工必须遵守的反腐败合规员工手册,并由各地区的法律顾问对员工们进行各种相关的培训。对于不清楚的问题,法律顾问要负责给员工进行咨询和解答;对于业务流程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如向第三方采购、礼品、娱乐等,法律顾问均要进行把关;法律顾问还要帮助公司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等等。          三          王春晖:关于你俩所讲的公司的法律顾问既要做保健医,也要做救火队员,同时还是公司行为的指南针,我所感兴趣的是公司法律顾问在制订公司的行为规范守则,特别是监督公司在反腐倡廉方面所起的作用。我注意到美国国会1977年通过了一部《反海外腐败法》,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美国的海外分工公司采取贿赂等手段获取生意。该《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该法,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TanLaySang:对于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来说,从公司成立的第一天,反腐倡廉就是我们这个组织的工作文化和DNA的一部分。这个工作需要自上而下贯彻到全公司。反腐败合规工作不容易,很多问题是复杂的全球性的。具体来说,我们公司制定了反腐败合规计划,其中《反腐败合规员工手册》是该计划的一部分。我公司的反腐合规手册详细说明了公司员工在日常活动中需遵循的流程,以确保符合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的反腐败合规计划以及我们须遵守的反腐败法。当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公司的法律顾问将会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会识别、分析和判断哪些方面出了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来补救,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避免将来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公司的法律顾问经常会面对非常困难和棘手的问题,但考虑到公司的法律顾问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最高道德行为标准时,就会表现出无穷的勇气和力量。          四          王春晖:目前,多数中国的大型企业都内设了法务部,有的企业还建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此同时有的企业仍然聘请了社会律师作为“外脑”系统。据了解有的公司碰到涉法事务只能交由外聘律师处理,难以做到企业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法务工作机构只担负起了联络员的作用,这样既不利于企业法务人员经验与能力的积累与提高,也不利于企业法务工作的规范。你俩认为公司内设的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怎样配合为最佳,请你用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TanLaySang: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外部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应该是互补的,这样才能为企业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外部律师事务所在专题项目上能提供专业性法律服务,对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而且在公司法律顾问某段时间人手紧张时,外部律师事务所还能帮助公司通过外包项目或外派律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支持。另外,公司一般也需要外部律师事务所帮助处理诉讼、仲裁等纠纷。          汪荷青:我认为公司内部的法律顾问和外部事务所律师在企业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如刚才所说,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管理职责占据80%权重。公司日常的法律咨询,流程管理,风险控制,合同审核,策略制定等等,需要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来支持。而一些诉讼、仲裁、尽职调查、并购等项目,因个案花时间较多,且需要特别的经验和技能的,我们会外包给外部律师。但是,即使外部律师在具体经办这些案子,公司也会有一个内部法律顾问作为接口,监控案子的进展,且随时代表公司提出要求和建议。  
  我也是做企业法务,刚入行不久,看大家各抒己见,我也谈一下我的看法:  
法务不是律师,考虑的不仅仅是执业风险,还有企业的最终目标,就是交易。再好的合同,如果交易对方不能接受也是白搭,企业也不需要这样的合同。所以 我一般看合同尽量关注风险比较大的条款,至于业务方面至多提醒一下。  
法务比竟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还有与其他部门处理好关系。有时候我改得过于苛刻,业务部门与对方谈时就会有难度,会回头向我抱怨。这个我想大多数做法务的都会碰到,有时候很让人头疼。我也尽量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点,实在不行的也没办法,只能保留意见,其他交业务部门了。  
我刚入行不久,也不敢多发意见,希望有经验的同行能多多指点。  
我在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务的出路。毕竟法务在中国还不太重视,工资也不高,好多人都是做几年又经验了就走了,去律所什么的。我也很苦恼,不知道哪个更好。当然现在我在这个位置上我就会做好本职工作,希望有心人指点一下以后的路该怎么走
  pipivic你好,法务工作本身在中国就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我们需要比律师更加灵活和严谨。因为我们在企业长期工作,每一点一滴都会反馈的领导眼中,从而对今后的发展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同意你的说法,法务是需要在工作中协调好各个部门,不能只以法律出发,如果各个部门对法务不满意,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是没有到位。
  对话:公司法务的管理学视角2          ———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启示          【核心观点】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公司最基本的要求。公司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合同履行和营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然而,目前的管理学科的核心课程中至今没有将公司法务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对待,这可以说是管理学科建设中的一块短板。中国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将给中国公司的法务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主持人:王春晖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对话人:陈丽洁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学博士          ■对话人:叶小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处长,法学硕士、EMBA          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王春晖: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曾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使我担心的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从这位世界著名管理大师的感言中可以看出,企业法律风险对于现代公司运营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据了解,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从2004年起就开始进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请陈总谈谈中国移动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动态竞争的环境下,开展如此大规模的法律风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陈丽洁:法律风险管理体系项目是中国移动在企业法律工作上投入最大的一个项目,是由中国移动的法务管理人员自主研发,同时集中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外部律师、专家学者、专业风险服务机构等各方力量完成的一项重大的法律管理工程,中国移动开展这项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复杂,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迅速增加。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务院国资委已经明确把法律风险列为企业面临的五大风险之一,要求中央企业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把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来抓。          其次,能否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到既依法决策、经营又能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是衡量企业决策、经营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立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系统、科学地识别、分析、控制法律风险,是中国移动提升决策、经营水平,实现新跨越战略的重要保证。          再次,随着电信行业政府管制的逐步规范、资本市场监管的日趋严格、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中国移动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和海外电信市场的拓展,中国移动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日趋复杂,企业法律风险的管控能力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影响也更为显著。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是中国移动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保证企业经营安全的客观需要。          王春晖:风险管理由来已久,近些年来更是逐步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热点,在一些发达国家,风险管理不仅在理论上发展迅速,而且很多企业都已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多地将风险管理应用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安然、世通等事件发生后,风险管理更加为各国所重视。我以为,在目前的管理学科的核心课程中至今没有将公司法务作为一门管理学科对待,这可以说是管理学科建设中的一块短板。事实上,公司的法务管理涉及到公司管理层的各个环节,一个公司的战略、人力资源、财务、市场营销以及公司运营等诸方面的管理无一不涉及法律风险的问题。但是大量的事实表明,中国公司的法务工作并未得到管理层的足够重视,甚至有被边缘化的倾向。中国移动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从管理学的视角系统地建设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属中国公司的首创,算得上一项公司法律管理领域的很有价值的创新,很值得其他公司借鉴。那么,请陈总具体讲一下,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陈丽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和企业法律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确定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即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的科学决策、依法经营提供保障;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按照统一的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架构,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涵盖总部和各省公司的全面、规范、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至于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必须按照中国移动新跨越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践,从企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出发,充分发扬创新与专业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核心竞争能力,推进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与国际一流水平接轨,为中国移动实现新跨越的战略目标保驾护航。          分析、控制和实施评估构成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王春晖:我注意到,美国COSO委员会(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针对国际企业界频繁发生的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现象,于2004年废除了沿用很久的企业内部控制报告,颁布了一个概念全新的COSO报告:即《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          根据ERM所描述的内容,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它可以简单用三个维度来表述,即企业目标、全面风险管理要素、企业的各个层级。在第一维度中,企业目标有四个方面: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合规目标;第二维度全面风险管理要素有八个: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活动。第三维度是企业的各个层级,包括整个企业、各职能部门、各条业务线及下属各子公司。其中在第一纬度框架下的企业四个目标中,合规目标是一个保底性目标。实际上,这个保底性目标就是一个企业遵循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的目标。          据了解中国移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对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法律风险控制能力,从而达到有效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移动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对ERM中合规目标的填充。中国移动法律事务部的叶小忠处长直接主持了该项目的具体研发,我想请小忠处长具体谈谈中国移动法律风险体系涵盖的主要内容,以供其他公司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中借鉴。          叶小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由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涉及企业运营管理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在建设法律风险管理体系过程中的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的工具和方法,全面客观地识别和分析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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