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在蓉购房限购前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签的合同,且全款交易,买方实际居住多年,为啥不能过户?

原创 | 限购后,是否一定不能过户?-上海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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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理想家IdealHome”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问题: 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政府出台“限购”政策,那么买方还能请求房主过户房屋吗? 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在“限购”政策出台前签订,政策出台后,若解除合同可能导致买方承受较大利益损失的[1],买方可请求过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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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政策限购 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吗
正在读取...&|&作者:徐红英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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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近年来国家频繁发布的房屋“限购令”政策,该政策在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政策限购,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吗?等各种困惑不断出现。下文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签订合同后因政策限购,房屋可以继续过户吗原、被告于日经协商一致,就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上海市大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值为125万元;系争房屋的贷款余额449,174.80元由原告承担作为首付款,自2007年6月开始由原告按月向银行偿还,原告应在日前付清余款800,805.20元;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于日向被告支付了800,805.20元,剩余贷款由原告每月定期存入被告名下的还贷账户,再由银行扣划应归还的贷款金额。后因原、被告双方存有其他纠纷尚未解决,且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一直未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现原告已经还清了银行贷款,却因上海市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手续,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辩称,系争房屋自2007年交付给原告后,一直由原告实际居住使用。现因政策限制无法办理过户,并非被告不予配合。法院判决:合同签订时限购尚令未出台,合同可继续履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已按约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原告也在按约履行由原告代为归还被告名下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义务,现被告名下的系争房屋商业贷款已全部结清。原告除以代为归还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房款外,剩余房款由原告与案外人姚某某之间的借款进行抵充结算,被告明确表示认可该结算,认可原告已付清剩余房款。根据本市目前相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原告虽不具购房资格,但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时,相关限购政策尚未出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已按约履行,故现原告要求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律师说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政策原因限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限购令”对正在进行的购房交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对限购令中被列入无购房资格的人来说,无益于晴天霹雳。对于签订了合同后出现“限购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通常这样处理:以网签时间为节点,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经成功办理网签手续的,合同仍可继续履行,但尚未办理网签手续的,若购房人不具备限购令要求的购房资格,合同则因无法办理网签和过户而无法履行,以解除为宜,但不能据此追究违约责任。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及相关费用,亦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此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限购政策的出台是无法预见的,一些合同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履行,故应考虑特殊情形下合同解除的例外。对虽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已经签订合同并且在事实上已经实际履行的,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之间间利益明显的失衡,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予以支持。需要提醒的是,若本应能够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完成过户手续,却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在此期间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以上就是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政策原因限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相关问题的解答。因限购原因遇到的购房问题纷繁复杂,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本案例只是针对目前相关纠给予一定指引,具体情况不一定与该案同判。当您在遇到类似困惑时,可以咨询房产专业的律师,或许能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徐红英律师:http://wenshu./content/content?DocID=a8a-459f-a050-6c888cd609f8&KeyWord=房屋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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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能更名么对于购房合同能否更名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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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首先要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审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此外,签订合同时对于交房、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明确约定,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语句,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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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知识:签完合同后卖家违约买家该怎么办?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
先来看一个买房实例: 市民张先生买了一套房子,总价300万,双方签订,A支付了100万首付,但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暴涨30%,这时候卖家不乐意了,以原价相当于自己亏损了90万。所以,卖家给了张先生两个选择:要么加价30%,要么房子我不卖了,并赔偿你20%。 张先生很纠结,不买咽不下这口气,以原来的价格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了,加钱也难以接受,合同已经签过了,难道就是一张废纸不成? 类似违约情况买房过程中很常见,房价上涨过快,卖家人感觉自己吃亏,从内心里反悔,这时候买家该如何维权?
一、签了,卖家违约了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交了,那只能适用,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二、签了买卖合同,卖家违约了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法院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原因在于需要卖方配合办理,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如果买方全款买,法院则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的,买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情形除外: 卖家以签订的是“阴阳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卖家以房屋是不允许出售的房屋类型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比如、未满3年等等; 卖家以有房屋共有人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房屋被查封、抵押且不可解除,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2、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中的违约金一般会约定为房款总额的20%,但问题是,如果房价上涨20%,主张违约金并不能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 根据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所以,买家可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或者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 可以理解为买方丧失以同等价格购买房屋的机会,造成买方的价差价损失。因此,房价的上涨金额可以作为买方的实际损失。 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2种方法: 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类似房屋的市场销售价与合同销售价之间的价差,或者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综上所述,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在卖家违约时,买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将卖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是拿了违约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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