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抚养费,祖父母可否作为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人起

拒绝另类“啃老”老人状告儿子讨要孙子抚养费
莫特爷爷、奶奶精心呵护孙子健康成长,隔代带养,祖孙和睦,其乐融融。这是让许多人羡慕的人生美景。可是,正应了一句话,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这隔代带养有时也会生出无尽烦恼。这不,湖南中部地区某县农村的刘良老人,就被如此烦恼缠身。离婚的儿子将孙子抛给她,连应当给付的孩子抚养费也突然断了供。遭遇这种另类“啃老”,经济能力有限的刘良老人犯了愁。无奈之下,刘良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可奶奶能够隔代成为孙子的法定代理人,打赢状告儿子的官司吗?这桩另类“啃老”故事,最终会演绎出怎样的结局呢?儿子离婚,奶奶带养留守孙儿女成婚,孙辈出世,湘中某县刘良老人的晚年生活虽不富足,可有了孙辈,她感到很幸福。然而,5年前儿子邹凯婚姻出现危机,老人的晚年生活从此也起了波澜。邹凯已过了三十而立之年,与妻子赵娟结婚十来年。刚结婚时,夫妻俩你恩我爱,琴瑟和鸣。然而感情未能经受住时间打磨,婚龄达到两位数后,儿子奔奔也成为小学生的时候,夫妻俩隔阂越来越深。那时,奔奔留在老家由老人带养,夫妻俩离开农村同赴千里之外的福建打工。在外打工挣钱,年节回家探亲,对于很多离家务工的夫妻来说,是生活常态。这种生活过了几年,也说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邹凯与赵娟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彼此间再也没有那么包容。你烦我,我讨厌你,夫妻俩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婚姻之舟驶入惊涛骇浪。一次吵架后,赵娟嘴里斩钉截铁地蹦出两个字:“离婚!”“好!”几乎不假思索,邹凯果断回应。可离婚已经不再是两个人的事儿,夫妻俩虽然谈不上有多少共同财产,不用在分割财产上劳神费心,但是儿子才9岁,正上小学,他们必须保障儿子成长。奔奔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养,让邹凯争夺抚养权的优势增添几分。因此,赵娟主动放弃了对儿子抚养权的争夺。不过,两人离婚时约定,邹凯必须承担儿子所有的抚养费用。2010年年底,邹凯和赵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湘中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邹凯和赵娟离婚后,奔奔还是由爷爷奶奶带养。唯一的变化,抚养费过去由邹凯和赵娟共同负担,现在由邹凯一人独力承担。2011年2月,邹凯再次外出打工。按照往常惯例,邹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往家里寄一次钱,一次千儿八百不等。这些钱,就是奔奔的学费和生活费。孙子抚养费断供,祖父母怎么办离婚的事,邹凯和赵娟没有告诉儿子;抚养的事,邹凯和赵娟也没有同儿子商量。不久,奔奔就感觉到家里的氛围有点不对劲。“奶奶,我觉得好奇怪,妈妈不知咋的,不怎么给我打电话了。妈妈不会有什么事吧?”2011年4月,清明节前,邹凯给父母打电话,说清明节不回来了。以往,邹凯都会和赵娟一起回来祭祖扫墓的,奔奔盼着与父母相聚,听说爸爸不回来了,又想起妈妈好久没给他打电话了,不免心里诧异。奔奔的问话,一下触到老人伤心处,刘良想,孙子也不小了,告诉他实情吧。于是,她对孙子说:“奔奔,你爸爸、妈妈离婚了。”离婚,奔奔知道是怎么回事,他的同学中有父母离婚的,想不到这事儿落到了自己头上。“奶奶,爸爸、妈妈不要我了吗?”不到10岁的奔奔泪汪汪地问。“傻孩子,爸爸怎么会不要你呢!爸爸去外面辛苦打工,不就是为你挣学费、生活费吗!你要好好读书,将来考上大学,为爷爷、奶奶、爸爸争光。”刘良心痛地摸了摸孙子的脑袋,耐心地劝慰道。老人的话里,有意避开了前儿媳赵娟。前儿媳凭什么不分担孙子的抚养费,老人对儿子儿媳离婚管不着,可对离婚协议的约定,刘良是有意见的,只是她不想在孙子面前谈前儿媳。得知父母离婚,奔奔好几天闷闷不乐,好在,他早已习惯了爸爸妈妈不在身边的日子。生活有祖父母照顾,抚养费有父亲给付,奔奔在成长路上前行。两个环节,哪一个都不能掉链子,偏偏这时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邹凯,奔奔的生活费,怎么还没寄到?”2014年10月,离上次收到抚养费过了两个多月,汇款迟迟不见,刘良给儿子打了电话。刘良和老伴是地道的农民,一辈子地里刨食,没有退休工资,也没有多少积蓄,收不到孙子的抚养费,这生活便成问题。“妈,我现在有点困难,你自己先想想办法。”邹凯的回答表明,他的钱根本没有寄。遇到什么困难,邹凯没有说;要停多久的抚养费,邹凯也没有说。更让老人可气的是,自此之后,孙子的抚养费再也见不到一个子儿。1个月、2个月能坚持,3个月、4个月能克服,半载一年,老人渐渐吃不消了。奔奔已上中学,虽然是义务教育,可生活费、资料费增加不少。随着初中毕业考上高中,这学费肯定还要增加,更别提以后上大学了……以后的事,老人想不了那么多,也管不了那么远,可眼前的困难迫在眉睫,没有别的招儿,两位老人只能一个电话接着一个电话打给儿子,无奈邹凯就是置之不理。是儿子真的一穷二白毫无办法?刘良打听了,儿子一没生大病,二没遇不幸,每个月几百元抚养费,挤一挤、省一省总归能凑出来,可她的催款电话对儿子来说,却似对牛弹琴,毫无效果。孙子的抚养费断了供,带养孙子的祖父母该怎么办?奶奶做孙子法定代理人,状告儿子为孙子讨要抚养费帮儿子带孩子,刘良和老伴并无怨言,可付出了精力还要付出金钱,两位老人实在吃不消了,他们没有这个经济能力。然而孙子已在身边,甩不掉,也不忍甩,这是遭遇隔代“啃老”啊!两位老人想到拿起法律武器,可是向法律人士咨询后,却遇到一个难题,谁来当奔奔的法定代理人呢?奔奔才13岁,是未成年人,有诉讼权利能力却无诉讼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但诉讼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奔奔的父母邹凯和赵娟是他的监护人,两人中的一人均可作为奔奔的法定代理人。以奔奔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老人是向邹凯索要抚养费,邹凯以奔奔的名义告自己,怎么可能?若由赵娟来担任法定代理人,也不现实,且不说这么多年来,她对奔奔疏于过问,仅从当初离婚时“零抚养费”的约定,显然也不合适。
可不可以变更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祖父母有权提起特别之诉,要求变更监护人。可这样一来耗时费力,一个年逾六旬的农村老大娘无意于此;二来还有赵娟,祖父母要超越前儿媳顺利上位,也有障碍。那么,刘良能不能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儿子提起索要抚养费的诉讼呢?不管那么多,刘良起诉了。2016年年初,她以奔奔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向儿子邹凯提起诉讼,要求邹凯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奔奔成年时止。刘良能不能担任奔奔的法定代理人,难题抛给了法院。湘中某县法院接到诉状,先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难。一番询问了解,立案法官确信了两个事实:奔奔近年来一直由刘良带养,赵娟离婚后与奔奔缺乏密切联系。基于这两个事实,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法院没有对刘良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为了孙子的抚养费,祖孙三代对簿公堂,官司究竟怎样了结?2016年6月底,湘中某县法院开庭审理,邹凯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判决结果更没有出人意料。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邹凯与赵娟离婚之时,邹凯自愿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且以离婚协议固定,邹凯应当依照法定和约定,负担奔奔抚养费用。虽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抚养协议约定的合理请求,但本案中,奔奔并未对“零抚养费”的母亲提出抚养要求,本着不告不理原则,无须过问。邹凯独力承担奔奔的抚养费,在未经约定变更,未经判决变更的情形下,当予维持。鉴于具体抚养费数额离婚时未予明确,本案中应当根据奔奔的实际需要、邹凯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同时,由于邹凯过去给付抚养费期间,奔奔一直由祖父母带养,抚养费也交由祖父母管理,而拒不给付抚养费的一年多时间里,祖父母是奔奔的实际抚养人,因而,作为祖母的刘良有权以奔奔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诉讼。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考量,邹凯给付的抚养费亦当由刘良代为管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邹凯每月给付奔奔抚养费500元,直至奔奔年满18周岁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愿随着判决生效,这个另类的“啃老”故事就此落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6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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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 :曾涛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城启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20-
& & 一、问题
贵州省某偏远乡镇的15岁高中生小吴来信息咨询:小吴为该乡镇某中学高一学生,父母一向感情不好,三年前先后分别离开老家,去南方沿海城市打工。父母皆离家外出打工之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基本无钱寄回老家,小吴曾多次联系父母要求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父母都以没钱为由互相推脱,不尽抚养的义务。父母分别离家之后,小吴一直都由年迈的奶奶抚养,各种费用都是奶奶种地卖农产品积攒而来,随着奶奶年事已高,原来越难以负担小吴的抚养费,眼看开学在即各种费用都没有着落,小吴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便咨询律师该如何起诉父母,亦即本案中小吴应让谁做自己的法定代理人?
& & 二、评析
在该案中,15岁的未成年高中生小吴的法定代理人该如何确定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5岁的小吴其父母就是她的监护人,如果提起诉讼,其父母就应该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然而,本案若机械地适用法律表面上的规定,那么小吴的父母将身兼原告、被告双重身份,违背了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而且很有可能损害小吴的合法权益,这与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相背离,更是在实践中毫无操作可能。很显然,在子女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父母是不能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的。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人,才能最有效地维护小吴的权益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因为具有监护资格的其他亲属与监护人一样具有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替补”为监护人,由此也符合监护制度以被监护人利益为第一位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小吴的奶奶具有监护资格,并一直承担着监护职责,已成为实际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因此其可以作为小吴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小吴的祖母可作为本案中小吴的法定代理人,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小吴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因为取消监护人资格,需要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处理,本案中并无相关人员提出该项申请。将小吴的祖母认定为其法定代理人,仅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权宜之法。小吴的父母仍然是其法定监护人,仍应尽监护之责,父母亦应积极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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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父母无力抚养 男孩诉祖父母付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5月27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状况。5月27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了这个案件的案情:2006年,明明的妈妈毛丽丽(化名)因运输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祸不单行,2013年7月,明明的父亲陈伟(化名)又因患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嘱咐,需要由家属加强看护。2013年9月,毛丽丽因患癌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后于2014年2月与陈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明明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明明生活费600元,教育、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同时,在毛丽丽服刑期间,陈伟将两人婚后以夫妻名义购置的房产变卖,因此离婚时,法院判决陈伟支付毛丽丽10万元。然而,病后的陈伟无生活来源,目前居住在老年康复护理院,名下的银行存款只有1000元。在此情况下,2014年5月,明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明明独立生活为止。经法院一、二审的裁判和调解,最终明明祖父母每月承担650元抚养费,外祖父母每月付给800元抚养费,直到明明18周岁为止。针对此案,南京中级法院分析认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明明的父母应当承担对其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其父亲和母亲因故均无法承担抚养明明的法定义务。与此同时,明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领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具有一定的负担能力,因此明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法应承担对其的抚养义务。那么,为何外祖父母、祖父母每月支付给明明的抚养费不相同呢?据南京中级法院称,二审时,既考虑到如何保障明明的正常学习生活需要,又考虑到明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本身亦是需要子女赡养的老人,抚养能力有限,且明明的祖父母曾在2003年赠与明明的父亲陈伟一处房产。也就是说,虽然明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承担抚养义务,但抚养费不能机械参照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来确定抚养费数额。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衡量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此外,南京市中级法院还与南京市民政局协调联系,目前已经为明明办理好低保手续,为其以后的生活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法院还与南京市江宁区妇联联系,将明明列入帮扶对象,给其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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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能否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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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吁根某不能作为吁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被告。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才能以原告吁某监护人的身份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由未成年人的父,目前随曾祖父吁根某生活,吁某的母亲刘某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是刘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不能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曾祖父吁根某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第二款的规定经村委会同意而取得吁某的监护资格,因为吁某的母亲刘某既未死亡也未丧失监护能力。那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曾祖父吁根某先向法院起诉变更吁某的监护人为自己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案情】吁某系未成年儿童。因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当其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由其祖父母或成年兄姐作为监护人。法律并没有规定曾祖父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而且吁某的母亲刘某有监护能力、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吁根某可以作为吁某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原告起诉,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即必须先确定曾祖父的监护资格后才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曾祖父已经作为实际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所以吁根某可以作为吁某的法定代理人。
【管析】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母亲刘某与祖母张某均已改嫁,才能再代理原告起诉。因为吁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是本案的被告,而又不存在其他法定监护人、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从现实的实际情况看。所以吁根某必须先取得吁某的监护资格。但由于曾祖父年事已高,没有抚养能力,父亲与祖父均已去世。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遂起诉刘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被告刘某对曾祖父吁根某能否作为原告吁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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