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美元澳洲汇率换算人民币币汇率是否需要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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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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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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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受贿案
来自:Xbdls.com?? 作者:中国法律??点击率:5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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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有人曾这样评价田凤山:“农民出身,做过小学教员、公社书记,无论在县里或乡里,田凤山都曾做过政府或党委一把手,他是一步一步地做上去的,没有靠山,是靠自己的业绩‘整’上来的。”在历任肇源县委副书记、绥化地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之后,1995年2月,田凤山担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1999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的59岁的田凤山赴京上任,成为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2003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谨慎中求仕途,官至部级的草根官员,也难抵挡腐败的诱惑,终沦为阶下囚。1995年至2003年间,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0余万元。该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田凤山,男,65岁(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曾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翠微西里8号楼3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公安部秦城监狱。 指定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200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凤山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连嘉、检察员宋蕾、代理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凤山及其指定辩护人许兰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田凤山于1995年3月至2003年间,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包某某等18人给予的人民币325万元、美元17.4万元、加拿大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98。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田凤山坦白交代了上述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田凤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凤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真诚悔罪,有坦白、自首情节,动员家属退出全部赃款,没有索贿情节,曾为党和人民做了一些工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凤山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田凤山在有关组织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组织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田凤山认罪悔罪,全部退赃,以往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建议对田凤山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田凤山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凤山于1995年3月至1999年12月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2000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1996年11月至2003年9月间,田凤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11万元、美元15.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36。05万余元。案发后,田凤山退缴了全部赃款。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6年11月,江苏省江都市防腐总公司的包信昌请求田凤山帮助解决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一事,田凤山先后向牡丹江市两任市长宋恩华、张秋阳打招呼,让想办法解决。为此,牡丹江市政府请求省政府拨款帮助解决资金问题,田凤山在其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上同意向牡丹江市燃气工程补助资金,后又指示省财政厅借款给牡丹江燃气工程使用。1997年12月至1999年11月,在田凤山的多次关照下,牡丹江市煤气公司支付拖欠包信昌的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200万元。为感谢田凤山的帮助,包信昌于1998年9月、12月、1999年春节前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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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中旬以来,在岸市场人民币汇率及离岸市场人民币汇率一改近几年“升升不息”的态势,在岸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跟随中间价连续收跌,特别是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之后,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波动加大,并创下年内新低,自1月中旬至今跌幅已达2.3%左右。
2月中旬以来,在岸市场及离岸市场汇率一改近几年&升升不息&的态势,在岸人民币对即期汇率跟随中间价连续收跌,特别是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之后,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波动加大,并创下年内新低,自1月中旬至今跌幅已达2.3%左右。人民币走势出现&反转&一度被市场解读为&央行主动干预&的结果,事实上,在贬值过程中,人民币中间价低于即期汇率,说明央行政策更倾向于控制人民币汇率贬值幅度,并非央行主动引导货币贬值,而更多是来自于全球流动性以及美联储QE的脉冲式冲击。
对于人民币贬值,读者李嘉佳在来信中称,周围不少朋友都认为人民币贬值将会持续,现在持有人民币不&安全&,还是买点美元为好。而众多理财机构则把人民币阶段性贬值视为给投资者&灌输&境外资产配置意识的一个好时机。那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卖掉人民币,买回美元货币,或者置换成以美元计价的资产,究竟是否划算?与此同时,在挑选外币理财产品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 三大外币理财方式各有千秋 事实上,2014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跌再跌,人民币贬值的同时,国内美元理财收益率出现明显提升。如何玩转美元理财?业内理财师建议市民主要可以通过三种理财方式实现美元资产的保值增值。 方式一:传统的美元存款 理财贴士:外资行利率占优 外汇存款投资者最关心的当然是利率,目前人民币存款的利率有10%上浮空间,而美元存款的利率浮动空间更大。对比后不难发现,外资银行普遍给出的定期存款利率要高于中资行,而外资行经常举办一些活动,其间同一期限存款利率差异达到1.75个百分点。以中行为代表的中资行采取日之后的美元存款利率,活期、7天通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的利率分别0.05%、0.05%、0.2%、0.3%、0.5%、0.75%、0.75%。而相比之下,恒生银行网站公布的美元存款利率,均超过中资银行这一水平。除普通客户,外资银行对于VIP客户还提供存款利率上浮0.05至0.1个百分点的特别服务,而且他们还经常推出高息存款活动。东亚银行就在3月10日至3月14日之间推出活动,美元存款在1万元以上的账户,可以享受6个月利率为2.25%的特别优惠,高出中资银行6个月存款1.75个百分点,差异不小。 而在美元存款的门槛方面,相对来说中资银行的门槛要低很多,一般不足100美元。而且不少中资银行还推出定期换汇的活动,对于一些希望布局外汇资产来抵御人民币贬值风险的投资者来说,也可以定期兑换一些美元。中行的一位理财师告诉记者,由于外币储蓄利率受国际市场影响,稳定性较差,利率变动比较频繁,且涨跌不定,因而民众需要密切关注。 方式二:美元QDII产品 理财贴士:注意基金投资范围 回顾近两年发行的一些公募QDII基金,也已经打开了美元认购通道,成为投资者打理美元资产的利器。据统计,目前有16只产品(美元现钞、美元现汇分开算)可以美元交易,其中能投资美国市场的产品更占优势。投资者若借道这16只产品,有几个方面必须注意。首先,要看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来看这16只产品布局美国、全球、新兴市场、亚太、亚洲、香港市场的产品分别为2只、6只、1只、1只、2只、4只。其中,投资美国市场的产品今年业绩较好,截至3月12日,广发美国房地产今年以来已经获得8.27%的收益,另一只嘉实美国成长也获得0.88%的正收益。此外,布局全球的基金产品收益也不错,广发全球医疗保健今年以来收益率达到5%,不过挂钩香港的4只产品就表现欠佳,平均亏损9%以上。从、好买财富、凯石工场等机构发布的3月份QDII布局策略来看,均比较看好主要投资美国等成熟市场的QDII产品,投资者也可以重点关注这类产品。 此外,对于一些较专业的投资者,完全可以依靠指数型产品进行波段操作。目前可用美元申购的QDII产品中,也有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招商标普高收益、易方达恒生H股ETF联接、华夏恒生H股ETF联接等多种指数型QDII可选,若明确看好某一领域,这也是让美元保值增值的利器。 方式三:银行美元理财产品 理财贴士:收益率普遍走高 投资美元,对大部分非高净值人士来说,能做得到的也只有银行的一些外汇理财产品。前些年,因为收益率本身就不高,加上人民币一直在升值,这些产品并不受待见。但最近,关注外币产品的人渐多,一些挂钩美元的银行外币理财产品收益率也悄然升高。记者近日走访多家银行,发现不少银行的外币理财产品都出现了收益走高的状况。相关数据显示,近期美元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逼近4%,相比今年初上涨近1个百分点。 普益财富数据显示,3月1日至7日一周,15款美元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77%,而之前一周,美元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还仅有3.46%;在1月初美元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只有3.07%。也就是说,今年以来升幅达到0.7个百分点。同时数据还显示,3月份以来发行的美元产品收益率均有所提升,目前收益率最高的是推出的两款财富客户专属的美元理财产品,最高收益率达到5.3%,存续期184天,且给出的是固定收益率。此外,目前正在发售的产品中也有5只产品收益率超过4%,推出的&2014年第13期安享回报美元176天(期次型)外币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上限为4.5%;推出的2014年阳光理财A计划第6期也给出4%的收益,不过委托期比较长,为360天。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同期发售的美元理财产品中,给出的收益率最高也仅有2.5%,绝大多数的收益率都在1%左右,显然最近1年美元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出现了不小的飞跃。 当前并非兑换美元最佳时机 在人民币贬值过程中,市民若前往银行换汇,选择的时间点往往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那么,近期政策实施之后,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是不是一个好时机? 对此,不少业界专家表示,如果现在用人民币购买美元,并非最好时机。因为通常在贬值通道里,后买美元当然要比先买美元付出更多人民币,但下半年情况可能有所不同。预计下半年人民币汇率有机会慢慢回升到基本面。所以,对于有换美元需求,但并不着急的投资者来说,不妨暂时等一等。而反过来说,持有美元想要换成人民币的消费者,近期可以关注汇率,适当兑换。 此外,在人民币波动加大的情况下,不同时点购汇结果相差甚远。具体而言,分析师表示,和澳元未来升值的概率大,年内有需求的目前可以逢低买入,越往后可能越贵;而未来贬值的概率很大,因此需要用汇的市民可以尽量延后购汇。与此同时,美元和需要根据不同的用汇需求安排购汇,具体而言,4到6月需要用汇的目前可以等等,等价格回调一些再买入;而6月之后用汇的可以不着急,未来价格可能更便宜。 境外资产配置不等于简单买入美元 如果在人民币兑美元出现一点贬值时,就卖出人民币买入美元,这不叫境外资产配置,这是在&赌汇率&,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在多位专攻境外资产配置的投资人观念里,均不把境外资产配置与简单地买入美元画上等号。在他们看来,做境外资产配置,投资者首先要清楚为什么要做。如果你一辈子都在用人民币消费,只是当感受到最近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在贬值就买入美元,这根本不叫境外资产配置。 通常意义上,境外资产配置是一揽子的综合投资。在投资方向上,并不局限于美国一个国家或者美元区国家;在投资手段上,也绝非简单地把人民币换成美元,或者买一些以美元计价的股票或债券。总之,对于境外资产配置,业内投资人建议,不妨购买境外的不动产,进行保值升值。美国等国家,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成熟,不可能在价格上大起大落。或者,通过专业的金融服务商,买一只全球基金进行定投。这些基金一般投资范围很分散,不会由于某一货币的汇率变化或者资本市场变化,而导致净值大起大落。归根结底,境外资产配置不是为了暴富,只是为有效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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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美元换算人民币汇率是否需要证据证明
受贿案件中,嫌疑人收受美金,量刑需转化成人民币计算,请问犯罪时汇率是否需要证据证明
我有更好的答案
般来说。就是说1美元等于6,那么我们就说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是6,如果是需要把人民币换算成美元的话,也就是需要除以6.22,而实际上应该是USD&#47,但是从通俗意义上来讲,表示的就是6,我们通俗意义上的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22人民币.22.两者从数学的角度上说是倒数的关系;CNH,汇率是6.22,说的是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比如现在的汇率是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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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实际应该USD/CNH汇率6.22说1美元等于6.22民币需要民币换算美元需要除6.22.两者数角度说倒数关系通俗意义讲表示6般说我通俗意义民币兑美元汇率说美元兑民币汇率比现汇率6.22我说民币兑美元汇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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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薄熙来犯受贿罪内容:
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庭审要点:
检方控诉:
证人唐肖林陈述: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证人徐明: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证人薄谷开来: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证人王立军:
被告人薄熙来回应:
·庭审实录:
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薄熙来: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如需要,可以讯问。
薄熙来: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薄熙来:没有。
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唐肖林给我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薄熙来: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亵渎法庭的神圣。
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被告人有无陈述?
薄熙来: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薄熙来:审判长,我有话要说。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批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出具的《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薄熙来: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薄熙来: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薄熙来: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薄熙来: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那行,那就可以。
薄熙来: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继续举证。
薄熙来: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薄熙来: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侦查人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侦查人员:如了解请签字。
  唐肖林:(签字)
  侦查人员: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唐肖林:愿意。
  侦查人员: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唐肖林:同意。
  侦查人员: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唐肖林: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侦查人员: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唐肖林: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侦查人员:让谁批的?
  唐肖林: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侦查人员: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唐肖林: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侦查人员: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唐肖林: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侦查人员: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唐肖林: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侦查人员:什么地?
  唐肖林: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侦查人员: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唐肖林: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允许?
  唐肖林: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侦查人员:后来呢?
  唐肖林: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侦查人员: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唐肖林: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侦查人员: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唐肖林: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侦查人员:钱怎么装的?
  唐肖林: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侦查人员:还有无其它的?
  唐肖林:在04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侦查人员: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唐肖林:没有。
  侦查人员: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被告人,对这组证据你什么意见?
薄熙来: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薄熙来: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薄熙来: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公诉人继续举证
薄熙来: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薄熙来: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薄熙来:我补充一两点,第一个,刚才公诉人讲唐肖林讲友谊宾馆、市府大院他是口误记错了,这是不可能的。沈阳的友谊宾馆是别墅区,而省政府我的家是宿舍单元五六层楼,这个都能记错,那五万八万怎么能记得那么清楚?第二个,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这个情况搞错了。再有一个,说唐肖林跟宋广仁打过招呼,这个钱给薄熙来的。如果这也算证据,那任何行贿的人在行贿前找个人,打个招呼,这个钱我给某某人,然后他贪了,这也可以成为证据了。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完全可以作证,我们质疑会不会导致她的记忆力减弱。第二,公诉人说原因已消除了,但不知道消除的原因和方法。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客观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还有两个具体的事实,一个是送钱的地点友谊宾馆,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口误,但笔录里没有这个记录,没有记录纠正这个,对于8万美元的送钱时间,他说记不清了,但刚才录像中说月份,而其它的证言他又说8、9月份。最后,关于宋振军的证言,我认为我们的怀疑是完全合理的。
我不同意公诉人说控制力减弱并不影响证言真实性,一个人在容易激动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信口胡说。随后我们有证据证明薄谷开来有多次说谎的习惯,所以不能说控制力减弱对证言没有影响。公诉人称现在已经完全好了, 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在薄谷开来的精神状态已经痊愈。薄谷开来虽证明说先后三次在保险柜里拿过钱,但侦查人员从来没有问过她是不是往保险柜里放过钱。换句话说,如果薄谷开来往里面放过钱,那就无法证明他拿出来的钱到底是薄熙来放进去的还是薄谷开来本人放进去的。
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公诉人继续举证。
薄熙来:我不了解这些事。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由相关书证组成。
(1)出示证人宋振军提供的记载“2004年6月,付唐总香港费用,50000元”的账外资金记账页,第7卷第32页。
(2)出示2002年7月l日至日,美元外汇牌价表,见侦查卷第7卷第35一41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27.66。
(3)出示2005年7月l日至日外汇牌价表,第7卷第42一57页,证实美元兑换人民币外管局中间价最低是807.02。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
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节录。被告人薄熙来自书材料、亲笔供词及供述对三次收受唐肖林贿赂5万美元、人民币5万元及8万美元的事实予以承认,且内容基本一致,见侦查卷第3卷第71、90页、审查起诉卷第20页,公诉人仅宣读其日自书材料节录。
我应向组织交代的是,我的孩子薄瓜瓜从中学时代就到英国读书,我妻子谷开来去“陪读”。唐肖林就以他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为由,曾先后两次送钱,一次是2002年在我沈阳的家里,送了五万美元,钱交给了开来。一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办公室,送了八万美元,钱拿回了家,放在了家里我和谷开来公用的一个保险柜里。
此外,2004年,我刚到商务部工作时,唐肖林曾专程去办公室看望我,并捎去了五万元人民币,说是“添些文具”。钱我拿回了家,也放在那个共用的保险柜里。这八万美元和五万元人民币,我跟开来打了招呼,未说明来源,让她需要时自取。以后她告我,为瓜瓜曾动用过保险柜里的钱。
唐肖林还多次从深圳、香港给我捎过办公用品、护发素、小电器、玩具等。
过去三十多年,我内心的原则是拒收钱款的。但因唐肖林是我在“文革”患难时相处多年的工友;其父又是老华北局的干部,有个老感情;我就思想麻痹,放松了自己,十分后悔!向组织诚挚地悔过!
被告人薄熙来,为了保证这个案件审理的连续性,所以也希望你和我们一样,都能坚持一下。
薄熙来:行,没问题。我觉得审判长的主持给我一种公平正义的感觉。谢谢!
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薄熙来:对唐肖林问题,7月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当时,我考虑到大势所趋,无可挽回。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表示拿两个大单,一个是唐肖林和一个是徐明。
辩护人: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依法指控犯罪,出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目的是要证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刚才的质证中薄熙来提出在中纪委期间其自书及供认在受到了压力下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当中,公诉人已经向合议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了辩解,既然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提出此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事实使用的证据是被告的自书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材料以及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询问笔录,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本案当中,经过公诉人的依法审查,不管是中纪委的办案机关还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依法依规严格文明,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对中纪委的办案人员也是给予了充分的认可,说中纪委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文明理性平和的,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状态。这些说法都在庭前会议记录为证。我们的办案是严格的依法的。第二点被告人自书材料,在7月26日及检察机关10月25日被告人对自己收受唐肖林的贿赂的事实及收受徐明贿赂的事实都写了自书材料,大家应当知道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
薄熙来: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我自书或者笔录中,我不是一个完人,也不是一个意志坚强的人,我愿意为此承担责任,但我有罪无罪的基本事实我是要说的。刚才公诉人说我推翻了原来的指控我认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公诉人刚才当庭说我翻供,我认为是不客观的。
关于收受徐明贿赂事实,被告人当时是都写了自书材料的,且没有办案人在场,当时的材料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发挥,且自书材料在没有办案人在场的情况下也就没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被告人当时可以选择写或不写,既然选择了写就应当对自己所写的内容负有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对这份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被告人刚才说的其是被迫所写、诱导所写的辩解,试想,被告是有着多年从政经历的国家高级干部,如没有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话被告人是应当坚持原则的,应不写才对,从刚才公诉人所说的材料形成的过程,反映了是被告人自愿写的,没有受到逼迫。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也出具了大量证据,包括证言书证,足以印证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的自书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在今天法庭上推翻了原来在中纪委阶段、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且被告人在今天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庭翻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采信其庭前的供述。
各方意见本庭已听明白,尤其本庭充分注意到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能否采信发表的意见,合议庭下一步将对这一部分专门进行研究,对此证据能否采信做出决定。
薄熙来:怀某某、贺某,都走了他们的程序,最后也是由市长点头,我认为这是个好事。
审判长,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与收受徐明贿赂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明谋取利益的证据
  (一)为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由薄谷开来、石某某、贺某、怀某某、辛某某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证言,证人徐明对该事实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的事实。鉴于证人徐明刚才出庭作证时证实了上述内容,且与卷内证言一致,在此不重复宣读。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其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主要证实,她向薄熙来推荐让徐明的大连实德集团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这个项目,让薄熙来积极促成这件事,薄熙来也常去看大连实德的足球比赛,而且还参加了大连实德夺冠的庆祝宴会,这样大大增加了实德队的名气和知名度,为该集团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体委主任辛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根据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必须有体委的批准手续,大连实德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最终必须要经过市长的批准同意。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贺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委副书记怀某某的证言。上述两人证言证实,薄熙来非常重视足球,足球俱乐部的转让必须经他同意,大连万达足球俱乐部转让给大连实德集团是由其决定的。薄熙来作为市委书记、市长对俱乐部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万达足球俱乐部副总经理石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万达足球队转让是经薄熙来同意的,实德集团借收购球队由收购前一个不知名的公司在收购后因实德足球俱乐部打开了企业的知名度,从而使实德的品牌得以推广。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薄熙来:这些证据都是外围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
  1、出示大连市体委《关于调整全市足球管理体制、改进与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建议》。
  2、出示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实德集团签订的转让万达足球俱乐部股份的《合同书》、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的《工商登记材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出示大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的批复》。该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大连实德集团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薄熙来:我再补充一点,收购足球队绝不是肯定盈利的,这是风险和名利并存的,现在中国这么多球队,谁去收购一支球队都有风险。
在举证之前,公诉人就刚才被告人所说的证人证言的问题结合书证的出示,作以下质证,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证明收购万达足球队是需要市长同意的,没有其他证据,而刚才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及贺某和王某某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徐明当庭的证言,说必须要经过市长的同意。在此情况下,徐明才去通过薄谷开来找的薄熙来。这一事实是已经确认的。
薄熙来:一,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是在中纪委做的,和今天上午唐肖林的材料是一个背景,我说违心办的两件事,这是其中之一。这个事情涉及到6月28日我对徐明的自书,仔细看起来也是没有具体内容的。
足球队的事就是这样。其他的事,刚才徐明也明确表示过他从没和我提到过钱。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系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该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日自书材料节录:
  徐明是大连实德董事长,与我很熟悉,是谷开来的至交,是薄瓜瓜在美国留学的主要支持者。实德集团进入公众视野是从足球开始的。当时全国搞“甲A足球联赛”,大连人喜欢足球,先是万达队,后是实德队,相继在全国夺得冠军,大连人引以为荣,我也就认识了徐明,并比较赏识。在年左右,我推动并批准了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方案,还出席了实德的庆功酒会。当时,这不仅在大连,在中国球界也是大事。以后,我又多次去看球,给他们鼓励,实德队也几次在全国甲A联赛中夺冠。实德收购万达球队的事,谷开来曾鼓励我,觉得一个城市集中力量办好一支球队就不简单。说徐明有实力。记得此事是万达王某某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审判长,该部分证据出示完毕。
薄熙来:直升飞球是大连的一景,到底需要占多大的地,从我市长来说,我确实不知道能占多大的面积。
我相信这些人,他们顶多是把程序上的事简单的讲一讲。
(二)为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提供了帮助的证据,该部分证据分为三组。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是证人徐明、证人薄谷开来、张晓军、元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吕某某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的证言,证人徐明对该谋利事项有5份证言,证实了请求薄谷开来向薄熙来代为转达大连实德集团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请托,薄熙来答应并给予支持,后该项目建成的事实。(鉴于徐明当庭作证时详细陈述了该事实,且与其卷内多份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不再重复宣读其证言。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向法庭宣读证人薄谷开来证言节录。主要内容:2000年,我和徐明当时在英国的时候,在一个公园上正好看到有直升飞球的项目,徐明就想让我帮他引进到大连,我就向薄熙来说了徐明想做这个项目,最后市政府就把这个项目放在了大连的星海湾广场上。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的证言,证实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辽宁省省长期间也给过实德集团一些关照,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听薄谷开来在家里说是薄家帮助徐明联系办成的。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有2份证言,主要证实大连实德董事长徐明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并直接给薄熙来打了报告,薄批示并要求选址。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规划局局长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有2份证言,大连实德集团办公室主任元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副处长李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宋某某的证言,时任大连市星海湾开发管理中心主任吕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人证言证实,薄熙来对直升飞球项目先后作出批示、召开会议、亲自选址,在薄熙来的支持下,实德集团的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建成。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连实德集团《大连实德足球系列: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报告》,见侦查卷第48卷第14页。日薄熙来批示“请某某同志选择适当的地点和位置”。
2、出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意见》。同年6月16日,薄熙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现在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薄熙来:这段指控是完全不实的,他涉及到两个部分,一个是说徐明对我儿子薄瓜瓜有所资助,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不错,谷开来、徐明、薄瓜瓜都未向我提过这方面的事。法国尼斯的房产我完全不知情,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的,我对这2000多万元,自始至终我也没有承认过。至于说对瓜瓜学习上的资助我不知情,谷开来仅仅是提到过徐明对瓜瓜不错,也就如此而已。瓜瓜从来没给我提过,徐明更没有提过。
利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自书材料
薄熙来:认识。大概得到九十年代末认识的,当时徐明开了实德公司,我认识徐明时任大连市的市长。我与徐明认识以后,徐明与谷开来关系密切,与我的关系一般化。
这需要具体分析,我都是公事公办,没有任何个人私利在里面。在收购万达足球俱乐部的事情上,我不记得徐明找过我,谷开来向我提过俱乐部的事,但不是最先提的,好多人都向我提过,但谷开来只是其中之一。大连是大连市民引以为豪的足球城,大连队在联赛中多次夺冠军,万达董事长王健林原来主持这个球队,其主动向市政府提出要把足球队出让。大连市民对足球充满梦想,这时王健林率先与徐明说将球队转给他,还有一些人对我提过这个事并且鼓动我,包括谷开来对我提到过这个事。
被告人,你认识徐明吗?
对起诉书中陈述的你对徐明的帮助事实有无异议?
薄熙来:具体得到什么利益我不清楚,但得到冠军大连市民会称赞他们,如果没有能力得到冠军那就更赔钱。
模糊印象中谷开来给我说过这件事,这个球核心问题也是和足球城形象相联系,也能突出大连足球城全象,只要是能突出大连的特点,我都是同意的。
直升飞球规划问题,我和主管副市长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起看的地点,大家认为这个地方不错,至于最后怎么办,我没给出过意见,我也只是后来看材料才知道这个地方占地有3000平方米。
找过,因为当时大连正处于改革开放推进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有关键项目,这个石油化工项目对大连来说,我认为是适合的,基于此,我才愿意推进这个项目的。
召开一些现场会和政府办公会研究讨论,具体有案可查。
我知道,据我了解,成品油进口资格在实德获得后不久,我国都放开了,再追究这件事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了。
我没有印象。
收购俱乐部后实德集团有何利益?
薄谷开来有无给你提到过直升飞球的事?
实德集团申报双岛湾项目时,徐明是否找过你?
你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你到商务部担任商务部部长期间,徐明为实德集团申请的成品油进口资格备案名单的事情找过你吗?
你知道实德集团最后获得这项批准吗?
刚才你说尼斯房产一事你不知道,但起诉书指控你是有大量证据的,请你向法庭如实讲一下你和谷开来、徐明一起看枫丹别墅幻灯片的事?
薄熙来:我没有在意过徐明,我只知道他是谷开来的朋友,我和他没有共同语言。
不属实。徐明不是我的朋友。
你刚才说帮助过瓜瓜,但从来没提过钱的事,那徐明是怎么给你提的?
徐明为谷开来、薄瓜瓜提供的资助,现有证据证明谷开来向你明确提出过,属实吗?
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公诉人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徐明出庭作证。本庭经审查认为,控辩双方的此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准许并已通知证人徐明到庭。请法警带证人徐明到庭作证。证人徐明,你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你与被告人薄熙来是什么关系?
徐明:42岁,汉族,大专,大连实德集团董事长。通过工作原因认识的被告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你以前多次说过薄熙来给予你一些帮助、支持,请你再简要说说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薄熙来给予帮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说的吗?你为什么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谷开来转达而是自己找薄熙来?
通过这些项目你的企业获得到哪些利益?
你与薄熙来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你说的为薄谷开来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薄熙来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薄熙来知情的情况? []
徐明: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开来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因为一方面2000年前后谷开来陪儿子到英国留学,为了搞足球我与被告人相对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开来代为转达。
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我们搞足球以后,在2001年前后全国有一个品牌价值的评比,我们排在前面,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确定性和提高办事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2000年谷开来提出其在法国买别墅,我为其提供了323万美元,以及一些在旅游门票和在国外的费用帮助了一些,其儿子及朋友去非洲旅游,我也提供了10万余元。瓜瓜喜欢一个电动车,大约8万余元,也是我给其买的。2001年10月期间薄瓜瓜信用卡大约30余万元人民币是谷开来找我后,我帮着其支付的。
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开来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开来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开来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
【当庭对质】
薄熙来:你刚才说的大石化、飞球、万达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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