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被分别在江宁和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两处交了,对对积分落户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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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积分落户是送分落户,然而集体户口有用么?可半价买房!
来源:新浪房产
从明年2月1日开始,南京的购房落户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积分落户。用更准确的说法来描述是:政策性落户与积分落户并轨。
新浪乐居讯(编辑 张茜雯)从明年2月1日开始,南京的购房落户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积分落户。用更准确的说法来描述是:政策性落户与积分落户并轨。
抠重点!不用靠积分也能落户
仔细看,昨天发布的是两条新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和《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专科以上学历的人们,你更该关注的是后者啊!
第二条内容更是重中之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但达到积分落户的条件和规定分值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里面一共列举了11种符合规定的情形,重点是第八条:(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就业或者创业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
*南京送分落户充分体现了知识就是力量
总结:只要你未满35周岁,本科在南京交一年社保直接申请落户,专科两年社保直接申请落户。这与“积分落户”无关。
如果你交社保不满一年是不是不能落户了?这时就需要走“积分落户”的路子了,本科生直接80分,落户江宁、江北直接加30分。这又是一道送分题!
BUT!超过100分你也不一定能落户
博士学历直接送140分干嘛?分数超过100还有用么?当然,因为落户的名额是有限的。第十九条规定:市公安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
你猜南京每年会分配多少名额呢?
南京近十年的人口增长率持续走低(除了2010年高淳溧水并入南京),特别是近三年,低得令人发指。说好的到2020年,南京人口达到950万,按照这个速度持续下去还需要55年。
人口太少配不上“特大城市”的身份啊,所以我大胆猜测,每年名额一定不会少。按照这样的人口流入量只能来者不拒。
合法稳定住所到底是什么?
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有人说,南京这是要作死,人口流入量本来就低,还卡这么紧?限购不让外地人买房,没稳定住所就不能积分落户,死循环了!
再重申一遍,昨天发布的是两条新规。“合法稳定住所”有着不同的释义。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简而言之,租赁私人住宅可以申请积分落户,但私人住宅不能吸引亲属投靠落户。
集体户口真的然并卵么?
很多人对“积分落户”不屑一顾:
集体户口就是学校那种,然并卵!
居住证功能已经很强大了,集体户口是用来干嘛的?
南京户口本来就不值钱好么,我很多朋友买了房都没落户。
对土豪来说,确实无所谓。对刚需来说,大大的好处。
1、买60㎡以下的小房子也可以落户了。对本科生来说,先落个集体户口,再买个20㎡的小房子,从此就是正经南京人了。落户南京的成本减至三分之一!
2、半价买房。从前申请南京保障房的条件相当苛刻:限本地户口;名下没有房产交易记录(具体参考附件)。以前是有房才有户口,有户口又没房的人到底有多少?
南京四大保障房片区可谓壮举,价优量大。岱山保障房的共有产权房价格低至9925元/㎡,更远的板桥商品房价格都破2万元/㎡了。问题是买得到么?之前确实很好买(参考附件,符合条件的人很少),此后……至少你有资格了啊。以前,任你外地人在南京工作一万年也是没资格的。
对楼市有什么影响?
1、以前59㎡的房子和60㎡的房子中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这条沟叫户口。购房落户取消之后,鸿沟没有了,60㎡以下的房子必定补涨。
2、如果保障房申请条件不作更改。大量外来刚需有了申请保障房的资格,某些刚需商品房怎么办?
3、商品房豪宅化加速。从今年的地价来看,未来南京主城基本不会再有3万元/㎡以内的商品房。刚需只能买得起保障房,商品房将只能是少数人享受的豪宅。参考新加坡模式,绝大部分人住在政府修建的组屋里面。
最后一句话总结落户新政:有学历的欢迎你,没学历的还是别来了。知识就是户口,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金钱……
附:来自南京住房保障局的官方文件
首次置业家庭及新就业人员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政策依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0号)&
二、申购人群&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可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前列条件,可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三)新就业人员须提供学历证明及当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申购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申购材料至市住保办提出申请;&
(二)市住保办集中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进入轮候。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申请部门或单位报告,由市住保办、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重新确认保障资格。一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其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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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盛行,旅客户一直是住宿业的重要客源,这次,在线短租把目光瞄准了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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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5淘房
摘要:最新消息,南京市各有关部门已完成对2017年下半年积分落户申请人的资格联审。自11月14日起,审核通过人员名单通过“中国南京”和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至11月27日结束。
最新消息,南京市各有关部门已完成对2017年下半年积分落户申请人的资格联审。自11月14日起,审核通过人员名单通过&中国南京&和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至11月27日结束。
今年下半年,南京市共收到1077名市民申请。据了解,下半年申请人中分值最高的为525.16分,最低的为100.94分,平均分达212.24分;在我市就业5年以上的有743名(其中10年以上的191名),文化程度本科以上的有203名,有技术、技能水平的有141名。
为方便申请人查询,南京市公安局通过&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开放个人查询功能。申请人只需要关注&南京公安&微信公众号,在&户政服务&&&积分落户&&&我的申请记录查询&中扫描申请时领取的积分落户受理单回执上的个人专属二维码,即可查询到本人的总分值和各项指标分值。
小编看到在积分落户里面还有模拟估分,可以算出大概的分数。
那么,问题来了,如今想要落户南京有哪几种方式呢?
南京已经取消购房落户,但是根据规定,新房在日前已经交易备案的,在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仍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首先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2、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5、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注意: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独立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的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时间:积分落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申请积分落户所需材料
1、积分落户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其他可以作为积分凭证的材料。
积分落户专用社保证明打印地点:
①网上打印社保证明
1.柜面注册,24小时后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
2、点击用户登录:输入&社会保障卡号&/&身份证号&及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查询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权益记录管理&积分落户社保证明打印。
②各区经办机构柜面办理
1.本人携带资料: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2.代办需携带资料:被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③自助终端打印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7:30
南京积分落户办理流程
1、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
4、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5、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6、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7、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8、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学生(含职业院校学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9、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10、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11、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12、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注意:以上所有人员,要求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才行!本条款中第1、3、4、6项情况的,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符合条件向公安部门申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教育部门申请,凭相应材料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
1、属以上情形,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
2、如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3、落户直系亲属处,需提交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和家庭关系证明。
4、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落户。
以上落户条列中关键名词解释:
1、条列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条列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3、条列中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4、条列中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5、条列中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热点问题解答
Q:如果南京念书毕业了,在南京工作的时候落的集体户口。跟积分落户有什么区别吗?
A:集体户口等同于南京户口,买房之后可以直接迁进去即可。
Q:夫妻俩离婚了,房子是离婚前买的,现在有贷款,可以签母子两个人的户口给小孩上学吗?
A:只要监护人和小孩在同一个户口上即可。
Q:本科毕业,在南京交了一年多的社保了,可以直接办理落户吗?
A: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或者创业的,可以申请落户。
Q: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怎么落户?
A: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集体户或申请人单位所在的省、市、区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并提交相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同意落户意见书、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意见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落户。
Q:想问下南京市集体户口,怎么迁入自己的房子名下?
A:去所在区域的派出所办理。
Q:积分落户后,户口是落在什么地方?
A: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不具备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Q: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怎么评判?
A: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Q:靠积分落户的话,学校能上吗?对又影响吗?
A:积分落户,如果有固定产权居所,落到房子里可以享受学区资源,如果没有房子那么可能落在集体户口和社区户口,学区不能确定,由区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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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实行积分落户:买房需超80平 社保缴满2年
  记者22日从南京政府法制办获悉,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就《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外地人来宁落户政策将有重大变化,以往单纯的购房60平米以上、交满一年社保落户政策将取消。
  新办法草案规定,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南京市。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在具体的积分规则中,申请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面积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租赁住房不计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缴纳南京市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每满1年加10分。累计补缴年限,每满1年加5分。也就是说,外地人来购房来宁落户的话,除去缴满两年社保得20分之外,还差80分,买房落户的话就得选择80平米以上的房子了。
  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南京的;
  (二)被江苏省聘为大学生村官并在本市工作的;
  (三)属于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
  (四)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证》B证,并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五)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六)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七)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八)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或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毕业生,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本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专科学历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九)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就业或者创业的;
  (十一)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项情形的,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军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五)现役军人父母投靠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现役军人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父母投靠现役军人成年子女的,现役军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从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迁回本市城镇的;
  (九)港澳台同胞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本市城镇的;
  (十)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华侨,回国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一)原户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户口注销人员,申请恢复户口的;
  (十二)原户籍系本市居民,后因下放、支边、支援三线建设等原因户口迁入外地,现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三)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情形中,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应征入伍的士兵退伍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军队干部离退休安置在南京的;
  (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在南京的。
  属第三项情形,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军队有关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家属随军;
  (二)驻宁部队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
  第七条退役运动员安置南京并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体育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八条符合定居本市条件的华侨,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并向侨务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办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迁往本市农村地区,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一)投靠配偶的,配偶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社保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
    (四)原户籍系本市农村地区的高等院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户口挂在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或者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的;
    (五)曾为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且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家庭承包土地,迁移人无合法稳定就业、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恢复户口的;
    (七)具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投靠情形,被投靠人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八)原籍是本市农村地区的退伍士兵恢复户口的。
    属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迁入后人均住所面积不作限制。
    第十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中,申请户口迁入本市农村地区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决定同意并由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公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通过投靠进行户口迁入的,应当征得户主、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住所合法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宅性质产权住房,以及在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但不包括租赁私人的住房。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公安、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购房入户条件,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强化服务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和市对户口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和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在本市申请落户。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积分落户工作,负责指标计划、分值标准及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落户办理以及居住期限和刑事犯罪记录审核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确定不同行政区的年度具体落户指标额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情况。
    (一)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决定是否赋分、具体分值和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0分。本市有二套以上产权房的,不累计加分。
    (二)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加分。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三)根据申请人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赋分,最高不超过20分。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计算。
    第十条加分指标包括年龄状况、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落户地区、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带动就业、科技成果八项指标。
    (一)根据申请人年龄状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二)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门认可、认定的国内学历(学位),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学历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为准,不累计加分。
    (三)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积分。
    (四)根据申请落户区域情况,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五)根据纳税主体、金额、期限等因素,决定是否加分及分值。
    (六)根据近5年内在本市社会服务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七)根据获得国家、省、市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其他表彰奖励不予加分。
    (八)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给予相应加分。
    (九)根据科技成果的种类且在本市实际运用、创造效益的情况,给予相应加分。
    申请人同时具有“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两项加分指标的,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一条减分指标为违法行为、不良信用、刑事犯罪记录指标。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积分指标、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受理积分落户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登陆南京公安网站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本人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向本人拟落户地区公安机关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积分落户申请表。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有效江苏省居住证及复印件。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房赁合同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其他可以作为积分计算凭证的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查验。材料齐全的,应当立即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区公安机关应当将申请人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出具初审意见,有关电子信息材料报市公安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市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结合各区指标计划,按照积分高低分别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基本指标积分高低排名;基本指标积分相同的,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的排名优先。
    积分排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中国南京、南京公安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市公安部门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各区额度,按照积分排名确定各区落户名单,并将名单分送到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取得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落户。
    无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或者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无前两款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就业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有产权住房的,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随迁时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需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积分落户办理过程中受理、审核、公示等有异议的,可向市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由市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答复当事人。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获悉的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范围内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房;政府提供给被保障群体共有产权住房和租赁性住房;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半年以上住所。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与在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本市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三)专业技术资格,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论证后颁发的国家资格证书。
    (五)社会保险年限,是指在南京地区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年限(含补缴社保的年限)。
    (六)纳税,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实际入库时间”为准,不含罚款、稽查查补和追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
    本办法所指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条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户籍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户籍直接迁入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直接入户的,应当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上海证券报)
杭州也快出细则了 大同小异
真的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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