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时甲方代表可以替某个纪检部门不参与招投标投标方担保标书密封性吗?

招标投标律师的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和律师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一)协助体现公开性    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主要特点是其公开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惯例和相互间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和程序上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律师作为谙熟法律知识的专家介入到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要求和招标程序的核定,将会使招投标制度的公开性落到实处。同时,律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的顾问,参与招标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也体现了社会对招标活动的监督。    (二)协助保障公正性    公正性也是招投标活动的一项重要特征。律师参与招投标活动,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使招投标活动规范化、公开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性。     (三)协助实现规范性    通过律师专业化工作,使大中型项目及政府采购等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活动,得到专业化的规范,保障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通过律师的介入,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或其他形式揭示招标投标中的各项法律关系,说明相关行为的法律结果并分析法律风险,协助招标人或投标人排除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现的法律障碍。    (四)保障国家利益    招投标项目大多数都是国家投资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更是国家的财政支出项目。律师参与这些活动,通过保障招投标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保证国家以最少的价格得到最好的服务或商品,实质就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五)通过律师的专业化工作切实维护招标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无论是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还是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均应通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当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切实审查相关文件,保证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维护招标人的权益;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协助投标人制订出符合投标要求的标书,以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从事招标投标规定法律服务时,应遵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自律原则,本着对客户、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就招标投标业务,对相关当事人提供主动而完备的法律服务。就其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保证其真实、合法,并无重大遗漏。如律师在承办上述业务时,与委托人串通作弊,提供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内容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则司法行政机关将会同计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止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    
从事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不仅须有相应执业资格,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应具有一定的条件。如为确保律师所就出具的法律意见在客观上对外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在《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律师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方式多样,服务对象广泛,相关环节多,标的涵盖货物、工程及服务,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律师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在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可以发挥充分作用,规范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为,同时协助完善相关立法。    就律师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现行法规未有明确,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通过自身开展的律师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的招投标法律服务,我们认为,作为招投标律师在招投标业务中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很广泛,就《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内容应当是最基本的,如从主动性服务的角度,律师法律服务应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其核心服务内容则包括下述方面:    (一)代理发布招标通告    发布招标通告,是招投标活动的首要环节,律师在代理发布通告前,应就委托机构的主体资格,货物、工程或项目的合法性,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事项开展相应的调查及审查,以确保代理事项及项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律师代理发布招标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代理招标人在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报刊杂志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通告,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与数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地点与时间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费用,投标地点和时间等。    如采用邀请招标的,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于规定日期前向特定的被邀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通过资格预审工作,可以筛选潜在的投标人,缩小投标人范围,减轻招标活动中无谓的人力物力损耗,提高效率,加速招标进度。    律师在该环节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协助招标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通告,着重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等各项内容;对拟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审查投标人经营业绩,近年来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提供同类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丰富经验等,着重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圆满履行合同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    此阶段律师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起草投标人须知,列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评标标准及方法等各项内容,就招标文件中表述不准确的内容,律师应协助审查和修改。此外,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律师还应协助招标人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    (四)出售招标文件    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价格出售招标文件。    (五)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时,协助招标人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防范可能发生的争议,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协助组织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中招标人应注重和体现的及投标人更关注的是开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此,律师应协助组织开标,并注重在开标每一细节上体现上述三公原则。应做到:    (1)协助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2)开标前,验明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并将验证程序公示,(3)启封后验证投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剔除无效标。     实践中,存在投标人为抢标而临场随意变更标书内容,以及投标书中有关技术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以法人名义参与投标,甚至存在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标底等情况。对此,律师应当与评标小组对每份投标书进行严格审查,剔除无效标书,确立有效标书,为下一步评标明确范围。    (七)协助定标    定标,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和需律师严加把握的一个环节。    律师在定标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有:    1?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议;    实践中,存在招标人无意中变更评标办法,直接影响投标活动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对此,律师应提醒招标人严格遵循事先已公布给各投标人的评标办法,以避免因变更评标办法而引起的招标纠纷。    2?依评标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    3?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4?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结果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选定中标人后,律师应协助招标人,迅速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以便各自的权利义务得到明确。    作为招标人的律师应起草和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落实招投标之后所确定的各条款内容,同时从招标人角度,做到对其经济利益的切实维护,尤其应把握合同标的验收标准,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切实注意合同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还须注意的是,律师应把招标文件、招标书、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过程的主要文件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以使一个具体合同条款能够从中得到印证或体现。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律师应协助招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八)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司法部、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有资格从事招投标业务的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依据该通知,律师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时应做到:    1?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2?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3?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4?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5?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6?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应着重确认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律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律师为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律师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同样贯穿于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投标人律师服务重点在于维护投标人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1?协助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    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是投标人律师的首要工作。审查重点应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招标人之资格证明,如是项目法人,应审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2)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其有效期。通过上述审验,审查招标活动的真实有效性,以便投标人在招标人及项目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就商业决策作出正确判断。    2?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几率。因此,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注意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它投标人。律师在此阶段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依据招标文件之规定,编制规范和完整的投标文件,具体包括投标函,载明投标人名称、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等证明投标人具有完满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各项内容。 3?协助提交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刻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在必要时,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特殊情况下撤回投标。    4?开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监督开标过程的合法有效性,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协助投标人唱标并在不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对唱标进行必要的解释。    5?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协助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提出异议。    6?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着重阐述投标人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投标人以往及现阶段生产经营状况,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咨询意见。    投标人委托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说明如下要点:    (1)投标人主体资格及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2)投标人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约,    (3)投标人目前是否有重大诉讼事项,    (4)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    (5)如附有投标保函,成本超支保函等有关项目的担保,    律师应审查担保书的内容及出具的条件,并发表意见,确认其内容和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际招标项目中的法律服务    国际招标项目较国内招标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更加宽泛,因此,作为国际招标项目的代理律师,应对下述三个问题作重点审查和说明:    1?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是否具有国际招投标的资格,是否经过正当审批;    2?项目本身是否符合国际招标的条件;    进行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性工作,包括立项、概算和审批文件是否完备和合法;    3?招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 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通常的法律实践程序,索赔、环保、保险、仲裁和生效等重要条款是否存在潜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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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为业主、采购人、甲方提供的服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招标投标法律服务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设计、监理、施工、材料招标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整个招标活动无效;    2、依法协助甲方审查招标工作文件是否合法有效,这些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    3、协助甲方确保招标方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间进行招标工作;   4、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时依法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对投标人的资质依法进行审查,向招标方提供法律意见,以便招标方选择确定符合法律及招标方特别要求的资质的投标人;    5、应甲方要求参加招标会、开标会和评标会,对会议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法律意见;   6、依法协助甲方审查、修改招标工程承包合同,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7、协调、处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办理招标方相关的其它法律咨询事务。    二、政府采购   1、参与整个政府采购项目的策划,及有关规范的制订;   2、审核采购人的资格和应有的政府审批文件,保证招标的合法性;   3、依法协助甲方审查政府采购工作文件是否合法有效,这些文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投标、报价须知、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   4、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时依法审查投标人、报价人、供应商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对投标人、报价人、供应商的资质依法进行审查,向采购方提供法律意见,以便采购方选择确定符合法律及采购方特别要求的资质的供应商;   5、应甲方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会、开标会和评标会,竞争性谈判的谈判、评审会,询价项目的审议、评审会,对会议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法律意见;   6、依法协助甲方审查、修改政府采购及相关合同,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7、协调、处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办理政府采购相关的其它法律咨询事务。  
  看来关于招标投标法律事务关注的人比较少
  有机会还望赐教  QQ
  据我所知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法律是被架空的
  顶楼上的!  不光在这个领域,在我们国家法律本来都只是摆设!
  ??  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一、律师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律师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必要性是由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招投标自身的法律特点和建设工程实践需要决定的。     
1、招标投标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推广的一种交易方式,并且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这一交易方式在国民经济的很多领域必须强制实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筑市场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2、建设工程的招标与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同时为保证该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立法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一系列规则。     
3、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是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下,通过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违反此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     
4、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系列复杂、特殊的法律行为的组合,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涉及到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及中标与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5、如今招标投标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大型成套设备采购等领域,越来越多的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必然会日益增多,招投标活动如果因违法而无效、被撤销或被行政处理,必然给招标投标双方带来财力与人力的双重损失,投标后的废标则会使自己错失良机,丧失竞争机会,而企业若不能在投标中竞争获胜,企业效益就无从谈起。鉴于日趋激烈的招投标竞争市场以及招投标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律师从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突出。     
6、律师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①有助于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化、规范化,预防、减少法律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②有助于提高整个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使公平、公正有了实现的可能,遏制、避免不正当交易,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的发生;③律师的参与可很大程度上防止废标情形产生,从而增强投标企业的竞争力;④有助于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质量,最终达到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律师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     
1998年1月在司法部与国家计委共同颁布的《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具体规定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该规定是律师从事招标投标法律服务最基本的内容和起码的要求,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面展开,招投标法律行为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律师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的作用要深化,应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不能满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表面性的工作,而要充分利用自身专业化的法律知识的优势,进行非诉讼代理,提供咨询、法律意见、参与谈判、签约等全面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作为招标人的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     
1、协助进行招标人主体资格及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的审查。此为招投标活动的首要环节。招标人是否具备招标资格决定了是自行招标还是必须委托代理机构招标;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要求具有计委批文、土地证、规划证、资金证明、图纸、场地平整情况等,为此律师可代为办理有关申请及证明材料等。     
2、协助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或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应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招标管理机构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具备自主招标的,责令停办招标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为此律师可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招标人选择招标方式,确定招标范围和划分合同包。招标人应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确定招标范围和划分合同数量,主要应考虑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合同工程的衔接等多种因素。     
4、协助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②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③资格预审评审标准或方法。     
   5、协助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要约响应,引导投标人发出要约的指导性文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依据也是招标阶段招标人的行为准则和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受其约束。招标文件按照建设法规的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     
&4&由银行出具的有关建设资金来源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等方面的证明;     
&5&主要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9&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律师需注意的是:①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是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②工程承包范围应界限明确、具体,不能含糊;③价款的调整程序、条件、方式;④对工程结算的约定;⑤合同双方风险的分担。以上都有可能影响到工程变更和索赔;     
&10&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需编制标底需注意标底的计算应准确、全面和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市场的变化,并注意密封保存。     
6、就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1]。要求:     
&1&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不完整或暂时不能做到准确和完整的内容,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3&法律咨询意见书将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如涉及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将提出补充意见;     
&4&项目法人委托的律师将着重审查项目法人主体,项目及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     
7、协助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须在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报刊或信息网等媒介上公开发布,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信息网公开发布。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内容一般包括:招标人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范围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等事项。     
8、协助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短名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要考察该企业总体能力是否具备完成招标工作所要求的条件。资格预审中投标人必需满足的最基本条件可分为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两类。需注意的是招标人资格预审时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提高资格标准、业绩标准和曾获奖项等附加条件来加以限制或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9、协助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须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协助举行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其目的在于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应整理好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发放给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协助组织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以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首先当众宣读无效标和弃权标的规定,然后核查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并宣布核查结果,并请投标人代表核查投件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确认;     
启封后,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唱标,当众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材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未按要求密封;②投标函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章,或无有效委托人及委托代理人印(签)章;③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④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⑤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的;⑥逾期送达;⑦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12、协助进行评标、定标和备案。     
&1&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否合法;     
&2&确保评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之外另行制定评标办法;     
&3&协助进行招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剔除无效标书和废标;     
&4&协助询标、澄清不确定的变数和相应的责任。把可能影响工程造价、质量、保修、工期等方面的变数事先列出,加以预测,通过询标进行澄清,并要求投标人书面确认;     
&5&协助依照法律规定和评标办法选定中标人;     
&6&协助拟定评标报告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7&在5个工作日内未有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3、协助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防止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上发生纠纷,招标人最好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确定施工合同文本,做到同步签约。     
   14、因招标方的行为所产生招标无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有:     
&1&招标项目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招标的;     
&2&违法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     
&3&凡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     
&4&指定或邀请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的;     
&5&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的;     
&6&泄密,足以影响公平竞争的;     
&7&自发售招标文件至开标之日时间少于20天的;     
&8&评委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在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10&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招标被评委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1&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的。     
(二)律师作为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其服务内容     
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于确保投标行为的合法以及投标文件的合法、有效,避免招投标中的风险,提高中标率。     
1、协助审查招标人主体资格、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招标文件。     
&1&审查招标人之有关主体资格的文件、证、照等,是自行还是委托招标;     
&2&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履行必要的报建、行政许可、备案等合法手续;     
&3&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有特殊要求;文字是否清楚达意、有无歧义,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终协助已方作出是否投标的决定。     
2、协助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中标几率,因此既要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体例等编写,又要有所偏重,以将本方优势区别于其他投标人。     
投标报价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价格组成要素应全面、完整不能有遗漏,并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编制完成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按规定密封标志。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时间、地点递交招标人,并要求招标人签收备案。     
  3、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1&监督开标时间、地点、方式、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2&验明各标函是否密封完好,是否存在迟到的标书,无效的标书情况;     
&3&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评委会成员与其他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     
&4&协助做好询标时的澄清和答辩工作。但澄清的问题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5&如有违反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可代理已方向招标人提出意见、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代理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就投标活动及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2]。要求:     
着重说明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是否曾有过重大的违约,目前有无诉讼;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是否出现过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确认投标保函的内容及出具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投标活动出具全面性和结论性的法律意见。     
5、中标后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1&协助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投标书内提出的某些非实质性偏离的不同意见而发包人也同意接受时,双方应就这些内容通过谈判达成书面协议;     
&2&要求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招标人如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除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需赔偿损失,必要时代理提起诉讼;     
&4&如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时,中标人应当要求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因投标方的行为造成无效、废标或因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行政责任的情形有:     
&1&导致投标书无效的7种情形(前已述);     
&2&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的;     
&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实质性背离;     
&5&报送的资料不完整;     
&6&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的;     
&7&确定中标前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     
总之,无论在工程建设领域、政府采购还是成套机电设备采购领域,招标投标越来越成为一个普遍采用的市场交易方式。而招投标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严格程序性、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后果法定性以及它的开放性,迫切需要我们律师的介入、参与,提供全过程的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以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招投标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这对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依法行政,进而为实现以法治国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转载李涛文
  法律精神,领会足矣!
  偶参加过一个大大大大。。。。项目的国际招标。。。。。。  基本上是中咨公司的在说话。  律师啊 大部分时间作作样子   
  不过后来有一个小小的招标项目,有两个投标商发难了,说串通、不公什么的,这下俺们有了用武之地,出面搞定了。  
   法律精神,领会足矣!  
  留着以后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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