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网站经营许可证办理怎么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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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请问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款第四条和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的规定;&&&(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下同)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92)或《广东海事局水上储库(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要求;&&&(八)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1)、(2)、(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九)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上述(3)、(4)、(5)、(6)条款规定的条件。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三)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除外);&&(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九)经营具有危险性监控化学品的,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十)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一)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一份。三、申办程序(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具备申办条件和相关资料后,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办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填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办加具初审意见;&&&&(四)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到市经贸局办事窗口办理。四、审批程序(一)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甲种经营许可证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的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1、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发证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2、省级发证机关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乙种经营许可证可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市级发证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受理科室及联系电话: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三科、221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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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212012912002108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GB50016GB50160GB50156GB50074
20129120021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52171755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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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油库)申办、延期换证(网上申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
5.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含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内容);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重点审查效期是否复配年审,若法人代表和危化证主要负责人不一致,应分别提供安全培训资格证);
7.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复印件(有效期内);
8.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者上报《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验收资料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公告、证书;
10.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网上申报所有资料电子扫描应为原件;
2.网上申报时应向市政务中心同时上报一份纸制资料存档(含申请表、不需要安监部门盖章);
3.加油站经营许可证新、改、扩建的要提供“三同时”审查备案表,及专家组意见;
4.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企业应向所在辖区安监部门提供延期申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油库)变更(网上申报)
1.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变更前后成品油零售(批发)批准证书;
4.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资质证书;
6.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无仓储)申办、延期换证(网上申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5.《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8.企业出具有无储存场所、有无租赁储存场所的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无仓储)变更(网上申报)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和原法人、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地址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地址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易制爆企业、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企业无仓储)申办、延期换证(纸质申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7.企业出具有无储存场所、有无租赁储存场所的情况说明。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易制爆企业、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企业无仓储)变更(纸质申报)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原法人、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地址需提供工商部门合准的地址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仓储)申办、延期换证(纸质申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气象部门防雷、静电检测意见;
8.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气体分装企业);
9.评价机构编制有效的安全评价报告或标准化公告证明;
10.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仓储)变更(纸质申报)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名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原法人、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地址需按新建项目办理。
九、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申办、延期换证(纸质申报)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或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变更(纸质申报)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申请人将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申请资料提交至所辖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资料进行初审(各类初审内容详见附表),对符合安全条件的要签署初审意见。其中纸质申报的,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报市局许可办;网上电子档申报的,由区县(开发区)安监局,签署初审意见后通过行政许可网络系统提交市局许可办受理。
(2)申请人认为区县(开发区)安监局不予受理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可以注明情况直接向市局许可办提出纸质或网上安全许可申请,市局许可办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受理,并及时予以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转告相关区县(开发区)安监局。
(3)申请办理石油天然气工程技术服务企业(不含试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市局许可办通过省安监局行政许可网络直接受理。
(4)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非生产要件的,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申请资料。
(5)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机构资质的,不经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初审,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
(6)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资料,由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
(1)市局许可办接到申请人通过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初审的纸质或网上提交的电子档申请材料及直接受理的各类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要分别填写制式的办理流程单(详见附表),并将全部纸质或网上申请的电子档资料转交市局相关处室审核。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纸质或网上申请资料,市局许可办审查人员应当在网上或采用书面文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市局相关处室接到市局许可办转来的申请资料(含网上申报的电子档)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对纸质资料审核或网上审核符合安全条件的,审核人员要签署审核意见,并按要求填写办理流程单,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
(3)市局相关处室审查人员接到市局许可办转交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资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区县(开发区)安监局派员(不超过2人)共同实施。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的,由相关处室在市安全生产专家备查库中选用专家,填写专家审查登记表并抄送局综合协调处和办公室备查。对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市局相关处室要按规定起草备案批复文书(含电子档),并转交市局许可办。
(4)市局相关处室在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核中,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采用纸质文书或通过网络一次性载明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具体详实内容转送市局许可办,由市局许可办统一按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1)市局相关处室按规定审核通过的纸质或网上申报的安全许可和备案事宜,应报请分管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在办理流程单上签署审批意见,随后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许可办。
(2)市局许可办直接受理的非生产要件变更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流程单并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发证(备案批复)
市局许可办在3个工作日内依照各分管局领导签署的审批意见及相关处室起草的备案批复,制作许可证及各类审查备案批复文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每月月底前,要对安全许可证及各类审查备案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函告所在区县(开发区)安监局及市局相关处室。
市局许可办每月初将上月许可审查事项汇总后公告于局网站专栏,并在具体审查事项办理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立卷,每半年向局办公室统一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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