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划分人在年龄上的划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拟从十岁降到六岁
来源:澎湃
原标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拟从十岁降到六岁,胎儿或享继承权
  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张新燕 澎湃资料图
  6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自然人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如增加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由十周岁降到六周岁等。
  民法总则编纂工作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据此,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至6周岁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李适时说,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器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李适时说。
  智力智障者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草案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首先是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妇幼阜阳、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
  草案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李适时说。
  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负监护人的职责,这一规定在草案中被调整。
  李适时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李适时说,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据此,草案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责任编辑:刘盛钱 UN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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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委员称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存在风险发布时间: 22:43 星期二来源:
法制网记者 蒲晓磊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草案既坚持问题导向,又有所创新,以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既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强化了规则意识,意义十分重大。
与此同时,针对如何对法人进行分类、是否应当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建议慎重考虑法人分类方式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最近一段时间看了一些法学家们对民法总则的编纂有关法人分类这一章,我感觉到目前的争议比较大,还要慎重考虑。”万鄂湘副委员长说。
万鄂湘认为,一方面,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在传统民法上比较多见,但是,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分类方式已经成为国际上的新趋势。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方法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
“比如说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就跟现在的民营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不相符,我们专门有个民办教育促进法,这个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法律又允许他得到回报。这样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这种分类方法可能就出现法律上的障碍。”万鄂湘举例说。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三类组织,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按目前的规定,将给这三类农村经济组织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带来不便,影响其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刘振伟委员同样建议,对法人一章再做研究。
吴晓灵委员认为,没有法人地位的,不仅仅是刘振伟提及的农村各类组织,金融活动中同样也有。
“金融上还有一种法人,就是我们现在在金融活动中理财的资金集合,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未来也是金融活动非常重要的领域,比如说股权投资基金,是可以当股东的,有投资有收益的,其法律地位怎么看?希望能考虑这个问题。”吴晓灵说。
“总之,法人制度要能够客观反映各类组织的客观存在,法人制度应该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弹性制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最大限度减少排他性,能容纳不断出现的新的民商事主体,才是科学的好的法人制度。”刘振伟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存争议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在分组审议时,这一下调的规定引起了委员和代表的关注,不少观点认为,下调至六周岁太低,建议改回十周岁或者下调至八周岁。
“从现在的十周岁调整到六周岁,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学的六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点?我建议调到八岁,六岁小孩真是一个儿童,还没有进过校门。”严以新委员提出了自己的疑虑。
苏泽林委员认为,设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草案第十八条降低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存在重大制度风险。
苏泽林认为,民法通则把十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有道理的,主要有两点:一是,满十周岁的人,一般已经完成了初级小学的教育,进入了小学的高级教育阶段,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二是,满十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从实践来看,这样规定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苏泽林认为,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也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孩子的生理特征、不符合实际,赋予六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
在年龄限制方面,苏泽林也认为,可以回到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也可以考虑改到八周岁,此时上小学二年级的未成年人,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六周岁太小,不仅是认知辨识能力,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建议以十周岁为好。”许为钢委员说。
监护权确定应更好兼顾国情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对监护作了规定。监护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委员和代表关注的焦点。
“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我们国家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和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格外重要。”何晔晖委员认为,对监护权的确定应当更好地兼顾当前我国的国情。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
“然而,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此外,规定中并未说明,有关当事人指的是亲属,还是他所在的单位、学校,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因此,建议对‘有关当事人’作出明确的界定。”何晔晖说。
王刚委员指出,最近这几年,小学、初中都采取了寄宿制学校,一个星期都在学校,这期间实际上父母无法履行具体监护权的。这9年时间里一个星期只有周末,或者寒暑假时间孩子与父母在一起,由父母监护,大部分时间都是学校在实际上做这些孩子教育以及包括人身安全等的管理监护。
“在现行的体制下,我国的未成年人特别是6岁到10岁之间的孩子们,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王刚认为,应当考虑学校在监护中的定位。
“现在的草案中,监护一部分,没有提到学校这种管理属不属于监护、是否是一种临时监护,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与,我建议在第二节监护里面有一个适当的表示,这可能更符合现在寄宿制学校长时间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现状。”王刚说。
法制网北京6月28日讯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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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至六周岁()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  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解析  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  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草案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  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  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其中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QQ币”、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 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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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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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的划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的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的划分其实是值得商榷的,其依据主要是基于人的认知能力。那我们能说还有一天就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和刚满十八周岁一天的孩子的认知能力有很大差别吗?未必吧。法律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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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其不享有结婚的人身行为能力),还包括只有财产能力受限制,可见在内容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多层面的,不能简单地一言蔽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而人身能力不受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都受限制(如精神病人),也包括只有人身行为能力受限制而财产行为能力不受限制(如年满18周岁的  民事行为能力在内容上包括两方面,即人身行为能力和财产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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