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撞伤大腿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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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 人身意外伤害险还得赔
  家住许昌县的农民张广平花了100元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他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当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他的损失为由决绝理赔。一气之下,张广平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日,张广平驾驶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越野车撞伤,他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了60多天,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出院后,经鉴定他的伤残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因为越野车的驾驶员是全责,并且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所以张广平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越野车的驾驶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到位。
  出院后张广平突然想起自己通过亲戚还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张广平赶紧找出自己的保单。这份保险是日他花100元购买的,保险单中显示保险金额共计30000元,其中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而当张广平拿着这份保单来到这家保险公司索要保费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理赔。盛怒之下的张广平来到许昌县法院,状告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保险金30000元。
  在庭审中这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照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张广平要求的3万元的金额过高。保险公司还称张广平已经通过起诉侵权人获得了相关的医疗费补偿,所以保险公司仅对剩余的医疗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广平在保险公司投有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张广平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支付保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所说在张广平投保时,向他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应按保险条款比例赔付。因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上述两份附加条款提供给张广平或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单显示的保险金额,在3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日,许昌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广平保险金30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袁欢 李雨 闫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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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害人特殊体质致死,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使受害人徐某甲亢危象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该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按照徐某的死亡情形依法判决被告蔡先生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10余万元。
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平安公司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平安公司认为其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而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即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晓威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本案受害人张某坠落在地、处于车外,故认定受害人张某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交强险相关规定,更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规定的影响,有些人还是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恕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日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即废止,而依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与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是不一致的,体现如下:(一)、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数额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责任人不用赔偿;
近日,河南一起两人受伤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引发关注,因其中一位伤者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1.2万元,超过了“规定”的1万元限额,将交强险分项限赔现象推向了风口浪尖。而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医疗费限额只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现在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l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交通事故本车人员受害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事故中的“第三者”,而受害人徐某属车上人员,故对徐某的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徐某在车厢后作业,属于“本车人员”,尽管事故发生后,徐某被甩出车厢,但不能否认徐某是“本车人员”的事实。
连环交通事故中 责任如何划分?某日凌晨,在杭州市滨江区**路徐某驾驶小客车因反光镜将老人骆某撞倒,徐某下车与行人刘某一同扶骆某时连同骆某三人同时被后面行驶而来的姜某撞倒,骆某死亡,徐某和刘某受伤。此案绝不是将两个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简单相加,简单的认为由徐某承担次要责任,由姜某承担主要责任。3.判令姜某和徐某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可以看出,吴兴发的死亡原因虽是因左下肢静脉血栓脱落、栓塞肺动脉主干及肺动脉分支所致,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及伤后治疗状况、肢体活动以及个体血流状态等是诱发致吴兴发死亡病因的主要影响因素,故吴兴发因突发疾病死亡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并应由被告陈鹏和被告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全额赔偿。二、同期,由被告陈鹏赔偿原告罗发珍、原告吴艳冰、原告吴艳敏、原告吴艳红损失人民币56839.27元;
日,受害人刘某诉请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某5.3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刘某1.7万元的医疗费中至少有6000元属于非医保用药,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郑州一市民叫板保险公司获胜 法官呼吁调整交强险郑州一市民叫板保险公司获胜 法官呼吁调整交强险 日 10:05:01.交强险规定赔偿总额是11.2万元,被分成三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008年2月交强险赔偿总额升至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仍为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
扣满12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看看法院啥态度?新华网上海10月27日电(记者黄安琪)驾驶证扣满12分后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能不能让保险公司赔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保险追偿纠纷上诉案件,机动车驾驶人陈先生因驾驶证被扣满12分后仍违法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家属11万元交强险理赔款后向陈先生追偿,获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其他损失的法定义务。本案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免责范围,也不能以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有约束力的保险合同来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否则就违背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救济这一立法目的。
拒不执行判决 老汉获刑一年。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袁某赔付原告吴老汉含六个月误工费13577.22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69万元。本案中,吴老汉虽已满60周岁,但根据其举证及法院调查,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家纺公司已连续务工一年以上,故其因案涉事故受伤休息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误工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应给予支持。
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务之家律师在代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全是坑。误区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误区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误区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出的事故认定划分责任不当的辩称事由于法无据,并且王某对事故认定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认可。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后,为了避免侵权人就垫付的费用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项目产生纠纷,侵权人需要在诉讼中主张要求法院处理垫付的费用,法院在处理时将侵权人支付的费用从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中予以扣减,以避免侵权人就此项目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双方产生争议。
【交通_交通事故诉讼】法官告诉你:交通事故诉讼的十大误区  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时候,会产生一些误区,如随意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作假证被发现后就不予认定、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自己找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等。快车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诉讼十大误区,让我们跟着法官一起了解这些误区。法官说法:法院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张家界司机被自己的车碾死 “交强险”赔不赔。法官提醒,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被保险人、本车人员、受害人三重身份的杜枫身处车辆之外时,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遭受损害,其身份应当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应当得到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定残后死亡 残疾赔偿金仍计算20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张明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争议极大,李华购买车险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明已经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只能计算到其死亡之日止。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残疾,其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明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之后因猝死去世,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亦应当计算20年,不能依照其实际生存年限进行折算。
事故发生后,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因此法院认定,事故赔偿责任由借车者徐某承担,车主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朋友借车出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出院后,将李某、秦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借车时,不妨开诚布公地跟借车人说清楚:按时归还、车身不刮坏、车内讲卫生、不违章驾驶、有罚单要负责等要求,以避免借车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该事故经交巡警大队处理时,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书并未认定徐某为酒后驾车,经调解,原告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44909元,原告徐某持赔偿凭证向被告财保公司理赔时,被告财保公司认为原告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原告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财保公司赔偿其损失计46909.90元。
解读:不认定肇事逃逸有原因 邵珊珊 李胜利。被告陶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如法院认定陶某的车辆系肇事车辆,那么被告陶某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是可能性,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明知酒驾依然乘坐出事故自担责任30%
刘祥与几个同事小聚,从晚上喝到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祥和同事们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苑与徐某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刘祥与小苑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刘祥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
奔驰轿车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张某的受伤情况告知张某及其家人,保险公司愿意为张某进行理赔,按和解程序完成相关赔偿,对张某的受伤部位按道路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标准进行理赔。法院受理后,我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要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左肩及右膝盖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出院半个月后张某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左肩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膝恢复程度不影响关节功能使用,不构成伤残。
雨夜,王某驾车看到马路上有一把撑开的黑伞,就直接碾压了过去,不料导致一位受伤倒地的行人死亡,赔了受害方30万元后,保险公司以其属于逃逸行为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理赔。王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理赔款30万元。保险公司提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也不理赔。肥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30万元。
借名买车发生事故,登记车主有何责任。随后,徐某找到表弟郭某,二人商量后,郭某同意徐某用自己的名义购车,贷款每个月由徐某偿还。本案中,涉案车辆是由徐某出资购买并使用,郭某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实际上,郭某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也没有从车辆运行获得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刘某损失,超出部分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刘某对登记车主郭某的诉讼请求。
总233期醉驾,能到保险公司理赔吗?被告醉酒驾驶肇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害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保险公司向被告徐某主张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享有对醉酒驾驶人行驶追偿权,也就是说,不能免除醉酒驾驶人醉驾产生的民事责任。
凭借该文章的讲解,相信你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用136,422.00元、租车费20,000.00元、交通食宿费3,374.00元、折旧费和诉讼费共计200,228.00元,并于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雷克萨斯轿车损失费用及车辆折旧费用进行鉴定。如果入了人身意外保险,出了交通事故而死亡,除了得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外还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
你保了什么 就赔什么。
意外险、健康险、身故有赔的那些险都是可以赔的。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您的想法是对的,公司只应赔付剩下的部分。
既然法院判决您的员工应获得16.7万元的赔偿,那么他就不应该多获得10万元的给付。
种植牙是在成年以后可以进行的,没有绝对的年龄限制,只要牙槽骨及软组织条件满足是可以进行的
建议到医院口腔科就诊,拍片看牙槽骨情况,条件满足开始进行,先是植...
第一条、意外伤害
  1、突发急性病身故、意外身故或残疾、意外烧伤按照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2、身故处理费用: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地丧葬费标准赔偿。因民族、宗教等...
由对方车的被保险人在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限额里理赔,超出部分,如果无责任车还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第三者责任险里理赔
9月18日,太平人寿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中联车盟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中联车盟自驾车意外伤害”,首次将自驾车风险和旅游风险捆绑在一起。此前,公司大多数旅游意...
答: 车险其实这几年因为市场竞争的原因,很多以前很拽的国企态度也变好了很多,所有感觉其实差不多。但是不建议很小的一些保险公司,虽然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破产,但是如果运营...
答: 楼主您好!
理财的定义是,凡是会影响到您财务状况的经济行为,都是在理财.即便是您把钱挥霍掉,那也是理财,只不过这种行为对您的影响是负面的而已.
保险的功能也是会...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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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是普通意外的两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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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分支,人身意外险随着近年来各种安全和交通事故的频发,而独自撑起保险市场的一片天,无论是投保人,亦或是保险公司而言,最不愿意见到的情况就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但是当这种不幸真的面临眼前时,如何获得应有的赔付,便显得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是经济补偿,也是一种心理慰藉。那么,理清意外险死亡赔偿标准便也十分必要了。首先,需要明白意外险死亡怎么定义?有人可能会说死亡就是死亡,难道还有什么不同么?那是当然,意外险所定义的死亡,和正常死亡是有着天壤之别的。意外险死亡是指被保险人遭受不可预测的、非本意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可抗的意外事件,造成身体受伤经抢救无效的死亡和直接死亡,只有这类情况,保险公司才会根据合同予以赔付。其次,意外险死亡之后怎么获取赔偿?意外险死亡想要顺利获得赔付,要经历多道手续,包括准备关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如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等。最后,意外险死亡的具体赔偿标准?至于最为核心的意外险死亡赔偿标准,其实,不同的保险公司,或者不同保险产品,意外险死亡赔偿会有所差异,但是最基础的标准都是相通的,一般都是赔付全部保额,具体的赔付金额,则要视投保时的具体保额情况而定。此外,在某些意外险产品中,不同的原因的意外死亡,赔付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发生的意外死亡,是赔付100%保额;而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时造成的意外死亡,则会赔付200%的保额。人的生命永远是无价的,因此不论是否购买意外险,或者意外险保额有多高,仍然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导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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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都赔偿那些费用?
我自己开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大货车,由于刹车失灵),造成车头严重变形,我的小腿骨折,在医院住了两个月了,其他人没事,我的全责。我入的是全险,保险公司‘具体’都要包赔我那些损失,大概多少钱。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肇事车辆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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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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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赔付限额内都应该进行赔付。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只要是跟这次事故有关的所有损失都可以提出来。大概多少钱就要看你的损失了。
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除了赔偿范围不同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也不同。除了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另外交强险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案例一: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案例二: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1)项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案例三: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观点之争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评析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结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由此可以得出: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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