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解决口头居间合同纠纷起诉状

房地产买卖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甲方违约怎么办
房地产买卖已经签署了居间协议,甲方违约怎么办?
本人今年8月9日在中介公司签署了上海某房屋购买的居间协议,房价按挂牌价为4XX万元,当场付款1万元到中介公司帐上作为意向金,并约定在甲方(出售方)签署协议后转为定金。当天晚上甲方通过传真签署了协议(房屋产权人现在日本),并在协议上注明了“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其后中介公司将1万元作为定金转到了甲方的银行账户上。第二天本人按协议将19万元补足定金打到中介公司帐上(协议明确甲方签协议后乙方3天内补足定金至20万元)。第4天8月12日中介告诉我甲方不愿交出房产证,所以19万元退回给我(协议规定收定金时甲方应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中介保管,中介与甲方交涉,但对方不想拿出房产证,所以中介也没把钱打给她,该通话有录音)。后双方商定在8月30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8月30日本人按约到场准备签约,对方是由代理人出席。在签约中由于甲方还缺少一份公证书而中断签约。
合同未签成的第二天,网上发现在我们这个房产买卖协议还在执行过程中,此房子已另行挂在了房产中介网页上,而且价格抬高了20万元(此网页目前还在网上)。9月2日中介公司的有关人员发了一封催告函给甲方,要求甲方按协议日期签订合同,但没有得到甲方回音。9月3日本人发了一个邮件给甲方,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协议条款。甲方于第二天(9月4日)上午回邮件要我提供电话号码,我当即通过邮件回复了。9月4日下午甲方打来电话,强调了她的理由,并单方面提出此协议已过时失效,并要求本人提供银行账号把1万元打回来,本人没有同意。协商没有成功。
9月5日我又发了一封催告函给甲方,提醒甲方已经违反了居间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到目前为止尚未收到回应。请问:
1. 居间协议中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我应该向甲方要求返还多少钱?(因为我已经按约定把全额定金打入中介账户,是甲方违反了约定不交出房产证因此中介退还了其中19万元)
2. 居间协议另外有一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相对方承担每日总房价款0.05%的逾期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我想请教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按哪一条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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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为您服务您好,我是赢了网法律顾问,希望能为您排忧解惑。
在法律层面,您所描述的问题主要涉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鉴于上述对您案件的分析,现从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建议:根据《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您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以及实际房价,自行选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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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辛民一初字第80016号 原告王健(又名王广健),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农民。 原告韩济兴,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农民。 原告马运五,男,日生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辛民一初字第80016号
  原告王健(又名王广健),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农民。
  原告韩济兴,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徐家庄村,农民。
  原告马运五,男,日生,汉族,住深州市木村乡庄火头村,农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二昌,男,日生,汉族,辛集市新垒头镇政府工作人员。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志健,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新垒头镇摇头村,农民。
  被告耿泥秋,男,日生,汉族,住深州市木村乡木村,农民。
  被告杨浩,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新垒头镇南小陈村,农民。
  被告谢二旦,男,日生,汉族,住深州市木村乡西王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义兵,河北深州天青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晨光,河北深州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赵健康,男,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商业城路兴街64号。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辛集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金香,辛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健、韩济兴、马运五与被告耿泥秋、杨浩、谢二旦、赵健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韩济兴、马运五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二昌、谢志健、被告耿泥秋、被告杨浩、被告谢二旦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义兵、杨晨光、被告赵健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成、赵金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健、韩济兴、马运五诉称,2004年10月份,我们三原告合伙做梨果买卖生意,10月18日三原告在深州市庄火头和冀县南五村收鸭梨一车,计 1100件,准备运往广州东莞市下桥水果批发市场销售。原告马运五于10月18日早上找到经营配货站的个体户耿泥秋找车,当日下午一点半,耿泥秋带一辆车(牌照号:蒙J08123,车主叫李俊)到深州市收费站把车交给我们,同时交我们一份由杨浩代签的。我们说给他中介费,他说车主已经付了。我们带车装上货后,当天夜里出发。
  按正常情况21号就应该到达广州下桥果品市场,但车没到,我们等待接货的韩济兴马上与耿泥秋联系,查寻情况,这时才发现司机李俊手机已关,所留固定电话是辽宁营口的一公用电话,我们又等了几天,没有消息,发现确已被骗,并及时向辛集市刑警二中队报案,这时我们才知道车辆所有证件、牌照均系伪造。这时我们找配货站要讨一个说法,在辛集市新垒头法律服务所的帮助下才得知以下情况:
  我们委托耿泥秋找车时耿泥秋当时没车,他又和杨浩联系找车,杨浩没车,就和谢二旦联系找车,谢二旦把这一委托货运信息按惯例上网找车,这时李俊的车正在被告赵健康配货站待货。赵健康发现这一信息后,就打电话给谢二旦说有车的情况,并派其女儿把车带到谢二旦处,交与谢二旦,谢二旦在其配货站把车交给杨浩,杨浩交于耿泥秋,耿泥秋把车带到深州收费站交于我们。在这期间,四被告自述各得车主所给报酬为耿泥秋100元,杨浩200元,谢二旦100元,赵健康30 元。由于被骗,造成我们经济损失31800元。
  我们与四被告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我们是委托人,被告从事居间活动,也就是他们所述的中介或配货服务,但因为四被告没有认真对车辆的所有证件进行详尽核实或核实有误,造成我们货物被骗,依据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故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1800元。
  被告耿泥秋辩称,我做配货站生意这个行业时间并不长,我没有找过车,一开始我特别细心,我都是通过的配货站和熟人,既然配货站不熟悉为什么要派车,造成损失我不应承担责任,责任应由第一个配货站即被告赵健康承担,理由是车最初由他派出的,如果熟就派,不熟就不应派。
  被告杨浩辩称,日上午耿泥秋打电话,让我找车,我处没车,我打电话让谢二旦找车,谢二旦说没车,让我在其配货站内等车,中午有一女孩(赵健康的女儿)把车带到,谢二旦写合同,包括车辆的证件牌照、固定电话等,后让我在合同书上签字,写完合同,耿泥秋打来电话让车过去装货。我不认识三原告,原告没有委托让我为其找车;原告没有委托让我在合同上代签字,签字只能证明我提供了中介服务,货主在装货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情况,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被告谢二旦辩称,原告的货物被骗与我无任何关系,退一步说我若参与了此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我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因此我仍不负赔偿原告的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健康辩称,本案涉及到了车主李俊涉嫌刑事诈骗犯罪问题,且尚在之中,许多犯罪事实尚未调查清楚,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的损失是其与李俊签订而导致的,应由李俊承担其直接的物质损失,给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并不是四被告,原告应李俊,由李俊承担。我在网上看到谢二旦发布的信息,正好自己处有一辆外地车,就打电话给谢二旦,称车是过道车,用不用均可,不保险,用就用,不用没事。在得到谢二旦同意后,就让我女儿将此车带到谢二旦处。我女儿只是向李俊收取了30元的带路费,30元根本就不是信息费。我没有向任何人提供中介服务,对于谢二旦和车主李俊只是帮忙性质。我与三原告之间既没有书面的居间合同,也没有口头的居间合同,和三原告从未见过面,三原告并非委托人,没有支付给我任何报酬,我与三原告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三原告不能将我作为居间合同的相对方起诉,我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我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份,三原告合伙做梨果买卖生意,三原告在深州市庄火头和冀县南五村收鸭梨一车,计1100件,准备运往广州东莞市下桥水果批发市场销售。10月18日早上,原告马运五找到关系不错的被告耿泥秋找车进行运输,耿泥秋经营着货运部,名称是木村宏运货运部,该货运部未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当时耿泥秋处没车,耿泥秋和被告杨浩联系找车,杨浩经营着一个名为辛集市诚信货运部的货运站,该货运站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杨浩处当时也没车,杨浩就和被告谢二旦联系,谢二旦经营着一个名为吉祥货运部的配货站,该配货站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谢二旦的货运部当时也没有车,谢二旦就把这一信息发布在石家庄的网站上。被告赵健康经营着一个名为辛集市通达运输信息站的配货站,该站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李俊的车(牌照号:蒙J08123)在赵健康的配货站停着找活,赵健康在网上看到了谢二旦发布的信息,就给谢二旦打电话,谢二旦说可以用,赵健康就派其女儿赵晓东将车带到被告谢二旦处,并向李俊收取了30元的费用。被告赵健康没有审查李俊的任何证件,也没有在自己开办的信息站备案。车到谢二旦处,谢二旦审查了李俊的行车本和身份证,杨浩审查了李俊的驾驶证,由谢二旦和杨浩共同与李俊签订了&货运信息运输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自深州运往东莞1100件,运费单价7.7元,共计捌仟肆佰柒拾圆整,装车后甲方付给乙方运费贰仟伍佰元,货到目的地,甲方再付清所欠乙方运费伍仟玖佰柒拾元,否则乙方有权不卸车。&此协议中乙方签名是李俊,甲方签名是杨浩。协议书中甲方货物名称是梨,件数是1100件。协议签订后,谢二旦收取了李俊的100元信息费,杨浩收取了李俊200元信息费,后杨浩将车送到了深州收费站,将车交与被告耿泥秋,耿泥秋看了李俊的驾驶本,与签订的合同相符,收了李俊的100元信息费,就将车交给了原告方,原告方将梨装车清点后,在运输协议书中的价值一栏中签上了2.75万元,同时签上了收货人姓名。李俊即将梨运往广东,原告方没有派人押车,李俊将一车梨拉走后,杳无音信,后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俊的身份证和车辆所有证件、牌照均系伪造。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
A你好,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话可以上诉的哦。
A证据要求对方质证后,法院才可能采信。庭后提交失去意义。
A你好,如果没有预售许可证的话可以要求退房的哦。
A你这是公开咨询。如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以往成果可以查询无讼上的统计。
A您好!既然你们的数额不大,就建议你们协商解决,最好不要打官司。
A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二妹的合法权益,则二妹也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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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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