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券商三大业务救市后被查 有什么秘密隐藏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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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撬动5倍资金 券商收益互换业务风起(14.12.4)“这是典型的为大宗交易客户提供的收益互换业务模式,即客户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而该客户先与券商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再由该券商提供配资,并代由在大宗交易平台接盘。”民族证券某业务人士向记者分析称,“最高杠杆比例可达5倍,但一般杠杆倍数控制在2-3倍,主要看客户资质。我们所做的很多是为客户进行70%的配资。”
收益互换业务化身“配资通道” 最高5倍杠杆或迎监管规范(15.10.1)所谓权益收益互换业务,广义上亦被视为股票收益权互换,通常指券商与客户场外约定就所持有的股票、利率等资产收益进行交换的业务,而该项业务自2012年启动试点以来,已有不少于28家券商的参与。而在2013年试点扩容,部分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杠杆率出现了提高,其杠杆倍数甚至高达4-5倍。“各公司要主动采取措施规范收益互换业务行为,降低杠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
融资收益互换新增业务遭叫停 785亿元存量仍可按原合同交易 | 每经网(15.11.30)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收益互换业务回归本原,证券业协会要求证券公司对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进行清理规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停止新增此类业务;倚天投资总经理叶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一边是两融、资管等杠杆业务监管收紧,而另一边是券商则在积极推广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由于该类业务在融资交易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受到券商青睐。
11月26日,多家券商陆续收到通知,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就类融资收益互换业务采取严格限制措施。所谓收益互换是券商提供给客户的柜台交易合约,客户与券商签署互换协议后,可按照协议约定就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收益交换,客户与券商互为交易对手方。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公布场外证券业务开展情况报告称,10月,中证协发现中信证券自2015年4月至9月报送的场外衍生品月报数据出现重大误差,造成其间公司各月互换业务新增规模及终止规模同时虚增,累计虚增额达1.06万亿,但未对每月存量规模造成影响。一位大型券商的人士对新京报称,只有部分大型券商开展了互换业务,互换业务是一种杠杆交易,他所在的公司该项业务规模不大,杠杆在3倍左右,有的券商对优质客户甚至能达到5倍杠杆。
融资类收益互换“卷土重来”,监管层全面叫停。“权益类收益互换风险管理需要引起重视。目前开展收益互换的29家证券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运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业务定位、客户适当性把握尺度不一。”该负责人亦指出,目前权益类收益互换的“突出问题”,即大量融资类收益互换实际演变为“向客户融资买卖股票”的交易,与融资类业务具有类似功能,但是未纳入杠杆和规模的控制,存在高杠杆融资的风险隐患。
有消息称融资类收益互换被叫停 收益互换规模约1217亿元。但他指出,收益互换的实质是一种融资工具,客户通过收益互换获得杠杆资金,用于购买A股股票,“这个同我们的融资融券功能类似,都是通过一些途径,将资金借给客户,用于购买证券,也带有杠杆功能,而且主要是借给机构客户。鉴于今年上半年的大涨和6月中旬以来的大调整,如果清除这些杠杆资金,可能会降低市场的波动性。”这位券商人士说。
收益互换采取保证金或预付金交易,因此其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性,部分收益互换的杠杆率更是高达5倍。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券商柜台产品,当前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股票收益互换有三种模式:固定利率和股票收益的互换,股票收益和固定利率的互换,股票收益和股票收益的互换。通过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模式,券商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策略,包括主题产品、结构化产品和股票挂钩票据等。
简单来说,股票收益互换是一种互换协议。由于投资者收到的股票收益既来自于自己的保证金,也来自于自营盘股票的受益权,故股票收益互换其实也是一种杠杆交易。而股票互换协议中投资者的保证金交由自营盘保管,投资者必须通过对券商自营盘下达指令,经由自营盘操作才能实现交易。“过去场外配资是把证券账户拆分成了虚拟账户,而在收益互换模式下,券商的自营盘成为了客户买卖股票的通道,如果风控不到位,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
两融、资管杠杆“天花板”压顶 股票收益互换“卷土重来”(15.11.17)一边是两融、资管等杠杆业务的监管受限,而另一边中信建投证券等大型券商则在积极推广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该类业务和当下受限的两融、资管相比,其参与门槛较高,但在融资交易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并有望成为下阶段杠杆交易的新渠道。在业内人士看来,场外配资、资管以及两融等零售端杠杆工具不断受限之下,股票收益互换或为机构端的杠杆交易提供新的可能。
T 0地下工厂变形记:杠杆比例超过券商两融。知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讲述了一种主流的应对方案,即成立一只由T+0团队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与券源出借方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再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接盘券源出借方的股票,从而避免“代客理财”嫌疑。通过收益互换,T+0团队可以提取自己在第一只资管计划中操盘产生的超额收益,第一只资管计划的客户——借券方则获得约定的固定收益及一定的浮动收益。
银河生物大股东舞动杠杆“收益互换”增持1100万股撬起股价 | 每经网(15.11.24)通过华融证券以收益权互换方式增持公司股票595万股。股票收益互换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即客户向券商支付固定利息,而券商向客户支付指定的股票收益,进行互换。在上述私募人士看来,一边是两融、资管等杠杆业务的监管受限,而另一边券商则在积极推广股票收益互换业务。
蒋兴进一步指出:“以我们公司为例,在我司发行资管计划后便与券商签署的《收益互换交易确认书》开展收益互换交易。有时候,我们提供资金,享受固定收益;有时候,券商提供资金,我们的资管产品承担浮动收益,并向其支付资金利息。我们不用管券商自营直接与我们进行收益互换还是它们同时还与第三方开展了与我们相反的收益互换行为,对我们来说,券商就是我们的对方手。”
宝能系频频倒手万科意欲何为?根据万科公告,钜盛华与与华泰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国信证券签订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相关协议在6月25日至8月26日买入了万科A股8.89亿股。具体到钜盛华与四大券商的收益互换合约中,矩盛华将现金形式的合格履约保障品转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按比例给予配资后买入股票,该股份收益权归属矩盛华所有,矩盛华则按期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矩盛华回购证券公司所持有股票或卖出股票获得现金。
小心,股市突现“千亿级”利空!据报道,多家券商近日已接到监管部门通知,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那么,什么是“收益互换”?“收益互换”业务于2012年底启动试点,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6家券商里,就有中信证券。一位投资者A(一般要求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至少2年投资经验),跟券商B签订了“收益互换协议”,为期1年,标的证券是“中证500指数”。
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券商柜台产品,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的股票收益互换有三种模式:固定利率和股票收益的互换,股票收益和固定利率的互换,股票收益和股票收益的互换。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最吸引投资者的莫过于杠杆交易,投资者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利用杠杆关系获取更多的股票收益。
在投资者支付一定保证金后,券商通过自营账户,代替投资者买入股票,由此带来的收益归投资者,而投资者需要支付给券商一定利息。证券业协会要求证券公司对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进行清理规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停止新增此类业务。而上述券商11月29日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证监会此次调查的内容是上述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一份从中信证券内部流转出来的股票互换交易业务介绍里显示,收益互换产品分为股票杠杆交易(指数杠杆交易合约和个股杠杆交易合约两种)、策略投资互换以及股票挂钩结构性产品。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从救市情况来看,证金公司跟券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应该属于第一类。因为救市所买的股票都是新开仓的。那证券公司把资金交付给证金公司,并在合约到期日或者某一时点支付固定收益给证金公司,自己承担证金公司的证券投资收益。”
所谓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一种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以海通证券为例,该券商称,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业务均为一对一场外协议,可以针对不同风险收益需求个性化设计产品,标的品种可以为约定的股票组合、股票指数、股票ETF等权益类资产。第三类,投资者支付海通证券标的资产A的浮动收益,海通证券支付投资者标的资产B的浮动收益。
【财新网】券商股权质押融资摇钱树(13.4.29) 尽管监管层对风险加大了关注,券商创新热情并未减退,资本中介类业务创新成为焦点。一位大型券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直言:“对于质押融资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具备更为便利的条件,主要是过去没有放开,业务都被别人做了。”国外券商做股权质押融资类业务非常普遍,只不过国外股票质押的结算登记在证券公司就可以完成,国内仍需要通过登记公司来做。
最后,顾名思义,收益互换是客户与证券商收益的交换,一般而言,证券商获得的收益是固定利率,客户的收益则是潜在的股票升值。举例说,客户与证券商签订合约,获得3倍杠杆按现价买一只股票,约定在12个月后,客户要付给证券商9%利息,证券商则付给客户相当于股价升值的现金;相对来说,中证监现时叫停收益互换,其实是「闩门捉老鼠」的味道更大,且针对的并非上述境内客户进行的收益互换,而是涉及外资的「跨境收益互换」。
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人士称,股权融资业务为券商的场外业务,具有明显的非标准化特征,因此各家业务开展目前不可能像场内融资一样规范,而且杠杆显著高于场内融资。权益互换业务规模达1217亿.就其本质而言,权益互换也是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杠杆,是指客户提交一定保证金后,券商通过自营账户,代替投资者购买约定额度的股票,由此带来的浮盈、浮亏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需要支付约定额度所产生的利息,利率由投资者和券商共同约定。
A股“去杠杆”第四波:融资交易类收益互换遭窗口叫停(15.11.27)在融资交易类收益互换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客户可将资金存放于券商提供的保证金账户中,再由券商自营盘买入市值数倍于保证金的股票,并在到期后,将自营盘股票与保证金的固定收益互换,实现交易杠杆的放大。据国信证券(002736.SZ)推广该业务的一份介绍材料称,股票收益互换业务实际上为客户实现了融资买入股票获得杠杆收益的功能,但“标的范围更广,杠杆倍数更高”。
全面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 券商大利空来袭?据此前报道,A股股灾发生后,收益互换业务虽未被全面叫停,但该类业务的操作风险已受到监管层的口头提醒,例如多家试点券商已停止为融券卖空类客户提供互换业务。基于股票的收益互换,是指券商与客户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是重要的权益衍生工具交易形式。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只对收益进行现金流交换,一般不需要进行股票实物交割。
“这一定义运用在券商和证金公司身上,之间的角色可能要互换。”国内一家大型券商内部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称,“券商与证金公司进行收益互换交易中,原本券商和客户的角色就被颠倒了。证券公司就是客户、投资者,而证金公司则扮演了上述‘券商’的角色。”通常而言,投资者参与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投资者将固定收益交换为与股价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另一类是投资者将持股收益交换为固定收益。
大资管时代下,券商资管的康庄大道。券商资管业务,从2012年“一法两规”颁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来,其业务涵盖范围扩大到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诸多领域,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开始进入了一个大资管时代。券商主动加快发行资管产品的态度,表现出了券商积极管理态度的转变和想抢占更大市场的野心。
股票收益互换更是备受青睐的工具之一。 15:13:15评论(0) 股票 财经 大盘 0这波行情突破2447时我就发现资金汹涌,但是搞不明白为什么,最近通证券公司的朋友了解到一些情况,才恍然大悟,今年下半的行情与06年-07年大牛市有区别的是,2006年的行情是在经济高速增长,银行存款余额巨大的情况下,巨量资金流入股票市场,而本次行情则是实体经济下滑,生意难作。因此这类资金的目标就是通过高杠杆来获得高收益。
《意见》表示:“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在同一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向各地网信办和网站下发通知,要求全面清理“配资炒股 ”等违法网络宣传广告信息。
收益互换的标的证券包括除ST之外的全部A股、交易型基金等,交易期限由客户和证券公司约定,客户可提前终止。“一方面是可以融资做多,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支付固定收益,获取股票浮动收益,相当于融资买入股票;另一方面也可以融券做空,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支付股票浮动收益,获取固定收益,相当于融券卖出股票;客户还可以用持有的证券冲抵保证金,相当于股票质押融资。”前述券商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沪港通资金双向净买入 沪股通七天累计净买入5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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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30日消息,截止下午A股收盘,沪港通资金双向净买入,沪股通净买入34.67亿,当日额度剩余95.33亿,余额占额度比为73%。截至今天,沪股通已经连续七天净买入,累计净买入金额51.12亿。
11月30日消息,截止下午A股收盘,沪港通资金双向净买入,沪股通净买入34.67亿,当日额度剩余95.33亿,余额占额度比为73%。截至今天,沪股通已经连续七天净买入,累计净买入金额51.12亿。港股净买入3.24亿,当日额度剩余101.76亿,余额占额度比为97%。
责任编辑:刘建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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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整了不到一个月后,特力A(000025)又卷土重来,上周收出四个涨停板,即使是上周五大盘暴跌之时,其仍然封住涨停至收盘;今日早盘,特力A一度继续涨停,股价创出历史新高,最高报96.93元/股,不过随后涨停板被打开。午后开盘该股继续震荡走势,截至发稿报93.50元/股,涨幅为5.38%。
在调整了不到一个月后,特力A(000025)又卷土重来,上周收出四个涨停板,即使是上周五大盘暴跌之时,其仍然封住涨停至收盘;今日早盘,特力A一度继续涨停,股价创出历史新高,最高报96.93元/股,不过随后涨停板被打开。午后开盘该股继续震荡走势,截至发稿报93.50元/股,涨幅为5.38%。
今日是11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从历史数据来看,12月份往往会获得超预期收益。对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期中央密集出台各种改革政策,对市场形成支撑。尽管短线有调整,但总体空间有限,12月市场有望向上突破。
7月4日,A股大盘暴跌之时,21家证券公司紧急召开会议,共同出资1200亿投资蓝筹股ETF,9月50家券商又再次以净资本的20%出资救市,这其中的主力合约就是股票互换协议。
据媒体报道,多家券商近日已接到监管部门通知,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熟悉此类业务的券商人士称,此举针对的主要是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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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券商救市后被查 有什么秘密隐藏在股票互换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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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券商救市后被查 有什么秘密隐藏在股票互换协议中
三大券商救市后被查 有什么秘密隐藏在股票互换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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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的一种,具有杠杆作用的股票互换协议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强大的金融工具效力,又隐藏着很多目前尚未揭晓的秘密。
  在7月份“国家队”救市的过程中,券商使用股票互换协议充当了不容小觑的作用。7月4日,A股大盘暴跌之时,21家证券公司紧急召开会议,共同出资1200亿投资蓝筹股ETF,9月50家券商又再次以净资本的20%出资救市,这其中的主力合约就是股票互换协议。
  四个多月过去了,救市主力当中的三家券商中信、国信和海通证券不仅均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昨日(11月27日)证监会也公开回应正式叫停了此类融资类收益互换协议。
  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收益互换是指客户提交一定保证金后,券商通过自营账户,代替投资者购买约定额度的股票,由此带来的浮盈、浮亏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需要支付约定额度所产生的利息,通过这种互换,投资者可获得杠杆资金。
  7月份和9月份券商两度运用自有资金充当救市主力,在救市中引入收益互换,原因在于为了防止股价进一步快速下跌。当时各家上市公司增加自营投资要通过董事会授权,时间紧迫,而收益互换由于有以前批准的额度,相对现成,所以直接通过与证金公司的股票互换协议,以达到托市的目的。
  一份从中信证券内部流转出来的股票互换交易业务介绍里显示,收益互换产品分为股票杠杆交易(指数杠杆交易合约和个股杠杆交易合约两种)、策略投资互换以及股票挂钩结构性产品。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投资者将固定收益交换为与股价表现挂钩的浮动收益,另一类是投资者将持股收益交换为固定收益。
  在券商与证金公司的互换协议中,券商则扮演投资者的角色,向证金公司提交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证金公司则以自己的钱来买相应的股票。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从救市情况来看,证金公司跟券商之间的业务关系应该属于第一类。因为救市所买的股票都是新开仓的。那证券公司把资金交付给证金公司,并在合约到期日或者某一时点支付固定收益给证金公司,自己承担证金公司的证券投资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券商是否“监守自盗”的关键问题很可能就在此间。
  如果当时券商公司与证金公司签订的股票互换协议中,全部都是一揽子ETF标的,那么可以产生内幕交易和做空的可能性较小,而另一方面,如果是具体单只股票为标的,市场猜测,收益互换可以反向操作用来实现做空机能,不需要持有目标股票,就可以直接通过收益互换达到卖空市场的目的。
  但一位业内人士对界 面新闻记者表示,券商在救市期间通过收益互换实现卖空似乎不太可能。 根据公开资料,三家被立案调查的券商中,海通证券曾于9月2日出资44.57亿元与证金公司进行收益互换交易,国信证券在第二次救市中也以净资产20%的出资23.2亿与证金公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中信证券在第二轮救市中通过收益互换投入的资金量最大,为54.34亿元。
  救市期间签订开展收益互换协议反映在券商存出保证金的增加:海通证券在三季度末存出保证金285亿元,增加原因是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益互换交易,中信证券三季报显示,存出保证金达61.1亿元,比二季度末增加49.4%。目前,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均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现在证监会的最新说法是,部分证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换业务向客户融资买卖证券,实际演变为一种配资行为,偏离了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本原。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但故事还没有讲完,券商与证金公司的股票互换协议,一直模棱两可。互换协议中的基本要素:合约起止期限、合约的保证金、合约标的仍是未解之谜。
  据悉,监管层最新给出的五项禁令包括:不得新开展此类业务;愿意开展的,未完全了结的业务,不得展期;对于已签约客户授信额度尚未完全使用的,不得使用剩余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使用卖出股票后恢复的授信额度买入股票;不得通过更换标的形式进行买入等。
  多家券商股权融资类业务负责人表示,监管层此举可能有三个目的,一是整顿此类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清理此类高杠杆业务,三是将杠杆纳入场内监管。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买入证券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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