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被被电动车撞了怎么理赔,这边需要打理赔的官司,请问北京哪个律师事务所打这种交通理赔的官司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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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打交通事故赔偿的官司(附起诉状/证据目录/赔偿项目清单)
作者:余金龙  时间:  浏览量 0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及单位
&& 随着私家车数量每年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也是增年上升,当然发生交通事故原因很多,一方面由于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规遵守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粗心大意,过于自信,再则就是纯粹属于意外事件。笔者在面对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咨询还是办理时,受害者往往不能全面地理解我国法律对于受害一方的赔偿相关规定,导致索赔策略失误,造成相当大的损失。面对社会日与俱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有必要再次梳理一下,此类案件的诉讼流程和办理方法,供受害者或者肇事者参考,以期能及时达到定纷止争,妥善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 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往往既复杂又简单。复杂之处再出牵涉的利益主体多,包括受害者(索赔方)、肇事者(侵权人)、目击证人(事故见证方)、交警部门(事故责任划分认定方以及肇事车辆扣押、调解工作组织方)、保险机构(肇事车辆承保担保,实际到连带赔偿问题、定损等)、鉴定机构(受害者受伤情况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医疗机构(受害者就医以及主张医疗费的证明单位)等,需要与各个部门协调沟通。简单之处在于,该类案件的索赔有章可循,按照国家法律和当地的赔偿标准项目表,逐一理赔。
&& 首先,我们来讲一讲,办理交通肇事理赔案件的步骤
&& 第一步:起诉谁?被告的选择问题上,首当其冲的是肇事者。当然所谓肇事者就是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人。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肇事者即侵权人只能是实际驾驶车辆的人,不包括车主。当然如果车主有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车主明知驾驶者无驾驶资质还将车借给其驾驶或者明知其饮酒还出借车辆)。所以车主有过错也可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职务驾驶行为造成事故,可将车辆管理或者所有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话可以将承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了,那么在商业保险范围内理赔)。如果车辆未投保,就只能起诉肇事者了。
&&& 第二步:在解决了起诉谁的问题后,再来看一下,到哪里起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需到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一般以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为准,被告所在地一般以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为准。
&&& 第三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当然这一年的起算点如何起算,是有争议的,实务中一般按照下属原则予以解决: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以调解终结之日起算;达成调解协议,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以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4、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所以针对不同情况的事故,起算点可以做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解释。
第四步:如何告?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故受害者按此方向进行诉讼
&&& 第五步:可以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赔偿范围是多少?这个问题就要详细论述一下了。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2016年标准):
· 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援引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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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此外还有精神损失费:
(上海2016)
<table width="568" style="width:426" border="1">
不过此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费、鉴定费只要有相应证据,法院也会支持。
提供费用清单,以供参考:
赔偿费用清单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table width="583" style="border:currentCwidth:437.4border-collapse:" border="1">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金额(人民币:元)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rowspan="2">
垫付30000万(被告垫付20000元加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残疾用具费(助行器+拐杖)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住院伙食补助费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20元/天×6天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7*(48*2)
<td width="106">
7次就医往返
<td width="180">
残疾赔偿金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52962×(20-14)×10%
<td width="106">
十级伤残/城镇标准/74周岁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40元/天×150天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40元/天×90天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精神损害抚慰金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十级伤残精神抚慰标准为5000-10000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后续治疗费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后续护理费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40元/天×45天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后续营养费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40元/天×45天
<td width="106">
<td width="180">
<td width="107">
<td width="135">
<td width="106">
扣除垫付3万款项
统计截止日期:2016年12月5日
年& 月& 日
=================================================================================
第六步:搜集哪些证据。根据实务经验,一般搜集如下证据(附证据清单目录):
证 据 清 单
当事人名称
2016年& &月&& 日
所要证明的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一在道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单
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机动车(苏EV11C1)交通事故责任的强制险和商业险进行承保
&病例、出院小结
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进行的诊疗情况
病人费用小项统计表
证明原告医疗费用的构成项目
医疗费发票
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
救护车发票
证明原告叫救护车的费用
残疾用具费
证明原告购买残疾用具费用
护工费发票
证明原告在医院雇请护工的费用
证明原告就医所花费的交通费
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以及“三期”期限、后续医疗的“三期期限”以及医疗费
鉴定费、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鉴定、聘请律师费用
证据提交人签名
核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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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再来介绍一下,此类案件如何草拟起诉状(附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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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性别:女,汉族,1941年12月1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
被告一:&& ,性别:女,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江苏省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3672.78元(详见诉状后附赔偿费用清单);
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600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商业险范围以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3日15时许,原告步行路过吴中路虹梅路路口,自西向东行走,适逢被告一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V11C1的小型轿车,从该路口自北向东驶行。由于被告一违反让行规定,将原告撞倒在地。经闵行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 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胫骨平台骨折,后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武警上海市总队医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原告于2016年9月14号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伤情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复医[2016]残鉴字第H-460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兰芳因交通事故所致左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予以营养日90日、护理日150日并后续医疗费以及后续护理日45日、营养日45日。
&& 该起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原告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造成原告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被告一、被告二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三万元,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却未予赔偿。
&&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被告一违反交通规则,且负有全部责任,导致原告受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在其为被告一承保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法》以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闵行区人民法院
&&&&&&&&&&&&&&&&&&&&&&&&&&&&&&&&&&&&&&&&&&&&&&&&&&&& 具状人:
&&&&&&&&&&&&&&&&&&&&&&&&&&&&&&&&&&&&&&&&&&&&&&&&&&&&& 年&& 月&& 日
&&& 以上介绍了办理交通事故索赔官司的主要注意的几个大项,实务中个案也许会有其他影响赔偿以及诉讼的因素,如遇疑问,可来电咨询[中篇连载]律师的现实生活(一)[中篇连载](转载)_核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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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篇连载]律师的现实生活(一)[中篇连载](转载)
报上说一年一度的律师资格考试火爆京城,岂止是火爆京城!看看网上公布的统计数字,每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人数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律师已成了高贵、高雅、高薪的象征。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市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必然会产生对懂得规则的人——律师的大量需求。律考已经人满为患,能通过的人是凤毛麟角,好多人为考律师师辞去了工作,屡败屡战,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我也凑热闹参加了律考。自从一九八八年被当成人才(二十五岁的地质工程师,所以叫人才)从省城引进到县城一晃十年了,自己感到非常失落。目前的官位还是一“腿级”干部,在县城里最高的级别是县太爷、处级,各局局长、部办委主任是科级,科级下面是股级,而我连一个股长也没有混上。股下面是腿,所以自封为“腿级”干部。既然是“腿级”干部,自然少不了要多干跑腿的差役,不能象股长们天天坐着。仔细观察,还真没有哪一位股长是小屁股,叫他们股长真的有些传神。也不能象科长们天天玩着,科长们倒是有一表人才,风流倜傥的,在他们之间总是传颂着无产阶级革命家浪漫的故事。更不能象县太爷们每天不知怎么着,你以为能请县太爷吃顿饭,他就会记得你,为你解决官衔问题?呸,他哪里没有饭吃,他能来吃你一顿饭是给你面子,你还得谢他呢,吃饭算什么?!  
但是做律师好啊!没有级别的差异,还挺有社会地位的,看看那些什么处级甚至更高级别的领导犯事后,请律师为他们辩护时毕恭毕敬的嘴脸,再想想他们在位时不可一世的神态,真的,画面生动着呢!律师真是一个令人向往的职业!  
我很幸运,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复习迎考的日子已成了刻骨铭心的往事。  
首先要辞去工作,这是需要下决心的。在我们家有兄弟姐妹四个,只有我受过高等教育,只有我是人才,只有我有一个国家单位,其他三个要么单位不好,要么下岗待业,不知道明天的早餐在哪里。所以,辞职的事情万万不能让父母知道的。在我们自己的小家庭里,妻子是公务员,她每年的收入是我收入的四倍,我不工作无关紧要,辞职的事我和妻子合计着就给办了。  
第二是要收心,要读书,这谈何容易。在和妻子结婚之前,我是雄心勃勃的,一九八八年回县城分在国土局,和妻子一个单位,当是我就感到县城不是我呆的地方,于是我在和妻子结婚之前考了一次研究生,考的是武汉大学的国际法专业,我想成为一名外交官,我如果考上了,就去读书,婚也不结了,考不上就结婚,永远不再看书。这一次赌博的结果是我结婚了。从此我不再看书。现在一个三十六岁的人,一个在社会上闲混了十年的“腿级”干部,怎么能静下心来读书?在辞职之前我的生活是很懒散的,每天到设计院(我在国土局没干几年后调到了设计院)报一个到,没有去工地跑腿级差使,就坐一人力车到茶馆下棋,饭熟了妻子打我手机才回家吃饭。与我相处过的人,基本上都有一个共识:我是一个傻人。不是吗?要找一个一九七八年考入全国重点大学至今仍在“腿级”岗位上混的人真的还很难。但我有些阿Q,自嘲:傻人有傻福,老天爱笨小孩。正是因为一个三十六岁的“腿级”干部不可能还有什么升官的希望,我也就死了这条心。这样也好,没有欲望就没有痛苦,每天没事在茶馆下棋,我从不拖欠茶钱,茶馆里的人都很喜欢我,尽管和我的同学相比我很穷,但是在茶馆里我是最富有的人之一。我多少每个月还有一份工资,而在茶馆里混的人大多数是无所事事的人,许多人连每天一块钱的茶钱都付不起,经常出现鲁迅描述的情景:孔乙己还欠我十九文钱呢。  
下棋是可以成瘾的,我要读书,必须戒棋,痛苦呢!从辞职到考试有五个月的时间,我开始是计划每隔几天去下一盘棋,给自己的理由是换换脑,休息休息,但一走进茶馆,一拿上围棋,物我两忘,一去就是半天,然后再出来后悔,过几天又重复后悔。离考试越来越近,我不得不把隔几天下一盘棋改为隔几天看别人下一盘棋,然后吞着口水回家看书。到了九月份(十月份考试),我又将隔几天看别人下一盘棋改为隔几天坐人力车到茶馆不下车转一圈再回家看书,就这样,终于考上了律师。  
在这期间,还有一件事差点让我前功尽弃。那就是不知什么时候我妹夫说漏了嘴,说我辞了职,让我父母知道了,他们急得不知如何是好,哭哭啼啼央求我回单位上班,还瞒着我找单位领导说情,希望领导原谅我不懂世故,恢复我的工作,我哭笑不得。我辞职完全不是因为犯了什么错误,只不过自己不满自己的现状而已。但这些是无法和父母说清楚的,我只能用一声不吭和倔强地态度表明不可能听他们的。只能由我了,父母伤心地回去了。  
从省城回到县城的失落,使我在一个灵魂堕落者聚集的场所茶馆里找到了安慰。我天性爱赌,茶馆里下棋,不赌钱我是不下的,茶客们都知道这一点,我好象只有在赌钱的胜利或失败中才能感到自己的存在,否则,大脑一片空白,不这样,你还能要求我怎样,难道你还要我去拼搏进取,谈理想、抱负?想想别的同学已是什么处长、厅长、什么教授、发了多大的财……去你妈的,我才不去想呢!我妻子让我辞职最重要的原因是希望我换一种精神状态,至于能否考上她都不指望,但我当时辞职的心态是最后搏一次,考不上就跳楼,活着没什么味道了。我是在赌命,!如果妻子知道我是这种心态,她不会同意的,这一点我敢肯定。  
茶馆里的围棋是我弄起来的。我回县城时茶馆里没有人下围棋。我每天自己用一个黄书包背一付围棋到茶馆去找人下棋。那时茶馆有几个对围棋略知一二的人陪我玩。为了答谢他们,我每次都为他们的喝茶买单(那时才伍角钱)。因为要赌钱,水平相差太远是玩不下去的,所以,我只能让他们的子,因人而异,反正要让到胜负基本持平为止。围棋的吸引力比象棋的要大些。在茶馆里下象棋的茶客不过围棋后,再不想下象棋了。就这样,到我考上律师离开县城的时候,在我堕落的十年光阴中,培养了无数比我厉害的棋手,我已经成了他们的下饭菜。  
在家里,我是老大,弟妹们在我面前很听话,对我很尊敬,甚至有些惧怕。特别是刚大学毕业分到省城工作的那几年,他们逢人便说自己有一个哥哥在省城工作,多么自豪,多么令人羡慕。令他们不解的是大哥为什么会回到县城来工作。其实我自己也不明白。回来的时间长了,弟妹们感到大哥也不过如此,在省城混不下去回县城来了。慢慢地他们在我面前放肆起来,大哥读了大学也没什么了不起,官也没当上,也没有办法照顾我们(我的堕落给弟妹们带来的失望,我自己也清楚。)  
有一天晚上,大弟踩人力车收工后和几个伙伴一起到茶馆附近的一家小店子吃饭、喝酒。他听到旁边一桌人正在兴高采烈谈论着今天的收获,其中一个人说:今天这一顿要感谢某某某,要不是他棋臭输钱给我,哪里有钱吃火锅呢。大弟听到他们说的某某某好象是自己大哥的名字,于是问了一句,果然是自己的大哥,大弟心里很失望。为了发泄这种失望,他开始嘲笑我:你一个读了大学的人连街上的小混混都下不过,真没劲,我都为你感到害羞。我没有计较大弟的嘲笑。以后,这件事成了弟妹们臭我的一个典故。我们之间再没有隔阂,大家都不过如此,他们从数落我的过程中找到了一些平等的感觉。然而有一次,在一个不适当的场合弟妹又提此事,想让我出丑,我吼了他们:“你们知道什么,县城里棋下得最好的是全县最穷的!”我这一吼,搞得弟妹们都不吱声了,埋头吃饭喝酒,以后再也不敢提我输棋的事情了。  
我为此感到愧疚和悲哀。我不应该吼他们,让他们说说,开开心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他们找不到大哥的缺点,在大哥面前永远没有自信、平等的感觉,这样我就高兴了吗?更何况仔细想想,作为大可的我又给弟妹们什么帮助了呢?他们为了生计,在风风雨雨中踩着人力车容易吗?你这么吼他们于心何忍?他们能找到平等感觉只能是在酒醉后对我说“大哥你不过如此。”酒醒后还要向我道歉:“大哥,不要计较,我是说的酒话。”酒话也是真话啊,我的亲弟弟!大哥是你们的兄长,和你们本来是一样的,棋下得臭,在社会上也混得不好,更谈不上帮你们解决什么困难,你们为何觉得比大哥低一等呢?你们为什么没有小时候那种和大哥平等的感觉呢?为什么非要让大哥出丑才觉得找回了自信呢?人都是平等的啊!  
七岁的女儿后来问我:“爸爸,为什么你跟叔叔说棋下得最好的人是最穷的人呢?”我摸着女儿的头说:“你还小,玩物丧志,长大就明白了!”我在想的问题是,人人平等的观念在我女儿这一代能不能成为一种与生俱来的观念呢?我们何时才能变得不管贫穷、富有,人人开心、乐观、自信呢?弟妹们啊,你们为什么要自卑?!你们生活再贫穷,也是自己在养活自己啊!真的没有必要觉得比别人低一等,弱国无外交,穷人有尊严!  
辞去工作母亲哭了一场,考上律师母亲又哭了一场,但两次的心境肯定是不同的。弟妹们知道我考上律师后要离开县城,凑钱请我吃了一顿饭,吃得很高兴,又要请我去唱卡拉OK,我酷爱音乐,但很少唱歌,原因很简单,没钱!当我走进卡拉OK歌厅的时候,很兴奋、很惶恐,四家共十二人(父母回家休息了)开了一个包房,尽情地歌唱,看到亲人们灿烂的笑脸,我真的很开心,尽管我也很想唱,但难得轮到我。妹夫在大侄儿的头上敲了一下,把话筒从他手中抢了过来交给我:“大哥,今天你最高兴,应该唱一曲!”我拿起话筒,清了清嗓子唱了起来:“……我不能随波浮沉,为了我挚爱的亲人,再苦再难也要坚强,只为那些期待眼神……”嗓子好象被什么堵住了,我再也唱不下去了,我失声痛哭起来,弄得兴奋的弟弟、侄儿们都不知所措,妻子很理解我的心情,陪着我带着笑容在流泪,终于我的情绪慢慢平静后,缍唱完了刘欢的《从头再来》。  
我如果发了财,一定要让我的亲人们过上舒适、开心的日子,经常带他们出来享受生活。我在心中暗暗发誓。  
从中国传统的历法算,每十二年为一轮回。三十六岁是人一生中度过的第四个本命年。在县城里,男人三十五周岁的生日是非常隆重的,大宴宾客,不亚于结婚。三十五周岁一过就是三十六岁,如此大张旗鼓操办,就是为了保佑在本命年中平平安安。据说,人在三十六岁是一个坎,要么走运,要么倒霉。尽管我对这些说法将信将疑,但是,一九九七年除夕,当一九九八年新年钟声敲响,进入我的本命年虎年,妻子为我系上一根红腰带,保佑我平安的时候,我还是很服贴、顺从。这一根红腰带一经系上,在整整一年中是不能离身的,不管夏天多热,不管红腰带上多么臭不可闻,都不能取下来清洗。我是一九九八年考上的律师,是红腰带陪我走进的考场。真的很巧。  
考上律师以后,我并没有急于去工作,而是又回到了朝思暮想的茶馆,继续我的休闲生活,因为妻子不准我在本命年出门。  
我再次回到茶馆后从心态上看已判若两人,但外表还是一样的。我告诉棋友说我现在是律师,他们很麻木,律师是什么?他们不懂。茶馆的老板喜欢闲扯,问我律师是什么,我告诉他,律师是帮助违法的人说话,保护违法者合法权益的人。他还是不懂,觉得叫我律师很不顺口,干脆叫我法师,法他懂,杀人要法办。这位茶馆老板很能说,经常看到电视上有什么新闻就用自己的嘴说出来。因为没有文化,经常说错。他除了错误地将律师称为法师外,还有一个经常说错的是总将台湾的陈水扁称为陈扁水:“法师,你说,这个陈扁水……”“不是陈扁水而是陈水扁”我纠正道。“对,对,对,陈水扁。你说这个陈扁水(又来了)这么闹,会不会打仗。”我只是笑笑:“打不打仗关你茶馆屁事。”“反正没事闲扯嘛。”茶馆老板也憨厚地笑笑。法师在茶馆老板心目中还算得上有学问的,他经常向我咨询的事情都是国际国内形势,就是没法律问题,提不出来呀!  
设计院的老院长年底要退下来了,在退下来之前他给我打了电话,要我回单位上班,他是一片好心,想在退下来之前帮我一把,毕竟我只是一个傻人,不是一个坏人,不应该失去工作。我首先表示了我的谢意,然后告诉他我不回去了,我已经考上了律师,过完春节我就到外地做律师。他感到莫名其妙,不可能吧,你能考上律师?律师比注册建筑师都难考,你平时连话都不怎么说,即使考上了,能干得好吗?老院长的话是对的。我在县城的十年,是一个非常沉默的人。在设计院,我被称为节约语言的模范。但是,不说话和不会说话是有天壤之别的,我不说话是因为我觉得别人听不懂我所说的,所以沉默。沉默是金,这句话是对会说话而不说话的人而言,就象休止符只有在旋律中才有意义一样。一个本来不会说话的人的沉默只能是呆滞,而大多数人认为我呆滞,我心里清楚,懒得理会而已。  
我不仅在单位上话少,在家里也很木讷。我爱我的家人,但无法和他们沟通。他们说的我不愿听,我说的他们听不懂。什么人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权利,民主的进程尽管很曲折,但这是历史的潮流势不可挡,这些话只有来了同学并喝到七分醉的时候才说。父母有时也在边上莫明其妙听几句:“老大还是会说话。”他们为自己的发现惊讶不已。  
结婚后不久我们搬到了单位分的房子去住,每隔一段时间看望一下父母。头几年进门时还吱唔一声,后来孩子大了,能叫爷爷奶奶了,我就连这一声吱唔都省了,回家象一个躯壳进进出出,弄得大家都很压抑,我也试着改变一下自己的性格,但没有成功。  
母亲患胆结石,要动手术,我作为长子,当然应该去安慰一下。手术前,我去病房看望母亲,事前准备了很多家常话和母亲说。母亲不容易,拉扯我们四个孩子,而且没有一个有出息的(唯一有官衔的妹夫是财政局的股长,享受付科级待遇,他也只能称半个孩子),母亲倒是不怪我们没出息,只要我们个个平安就好,现在母亲要做手术了,我作为老大和母亲聊聊家常是太应该不过了。可是,我这一次和母亲的谈话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坏效果,我的目的是想要母亲不必害怕,胆囊切除手术是一个很普通的手术,现在医术这样高明,根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结果呢,听弟弟们说,我走后母亲哭了很久,并且偷偷到医院边上的白喜事店为自己买了寿衣寿鞋。她说:“这次手术后我肯定会死,因为从不说话的老大陪我说了那么多话。”这是哪跟哪呀?母亲手术后效果很好,仍然操持着家务,她现在已经相信我说的都是真话,没有哄她。  
不说话不好,有一个开朗的心态比什么都重要。我不喜欢我的沉默,不管是金还是银。但是要改变我这种性格,除非换一个环境,找到有共同语言的充满激情的一群人。  
我又回到了省城,成了一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环境和行政事业单位完全不同,根本没有什么大锅饭吃,律师接不到案子就没有收入,且律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分配差异,没有一个人认为这样不公平,也没有一个人党得应该打土豪、分田地。律师们的权利、义务意识非常强,其实这种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内在要求,在这样的机制下,没有同情和怜悯,有能力的干下去,没有能力的走人。每年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律师很多,坚持下来的只有三成,甚至更少。其他的要么带着幻想去了沿海发展,要么找一家企业作了职员,很少有人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死守着清贫呆下去的,毕竟人的第一需求是生存。  
我和其他实习律师一样,遵守着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时的第一件事是打扫卫生,这件事倒不繁重,因为实习生多,大家都干一会儿就好了,剩下的时间要么看看书,要么侃大山。我发现老律师是很自由的,他们基本上不受作息时间的限制,没事很少来办公室,即使来了,也一脸官司,很少和实习生交谈。我曾向办公室主任提过,能不能找一个老律师带我跑一跑,让我熟悉办案程序,办公室主任看我在实习生中年龄最大,为我联系了一位老律师,这位老律师和我交谈后,没有同意带我,理由是我年龄大了,不好使唤。后来我知道,这位老律师比我还小五岁。没有人带,只能自己闯,不闯不行,要生存下来啊。但怎么闯呢?不知道!在我做实习律师的开头三个月,我的收入说出来没有人相信,只有三十块钱,平均一个月十块钱。(搞了一个咨询,收了五十元,自己可以得三十元)。但是,我看到了老律师们大把大把的将银子揣进口袋。  
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接到了一个标的达上亿的案子,要我们实习生帮忙查资料,并且专门为我们在一家宾馆开了一个套间,吃饭只需要签单就可以了。我们感到很高兴,大家干活都很认真,都希望能得到主任的常识,收自己为徒,除我以外。  
这个案子是证券方面的,我们几个实习律师在协办这个案子后惊讶地发现,原来我国的证券立法是如此的粗浅。以前律考时也学过相关证券方面的法律,但从来不思考法律本身是否完备的问题,而只需记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考试时不出差错就行了。做律师是和考律师是不一样的,在特别法里找不到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只能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法理来判断各种行为的法律意义,也正是这一点,才是真正显示出律师风采的时候。  
终于等到了开庭,我们几个实习律师每人帮主任抱一堆材料参与旁听。在大家心里对这个案子是有法律预期的,我们知道主任已经过深思熟虑,法庭上一定会有精彩的辩论场面出现。  
但是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精彩,开庭后,进行法庭调查,一会儿就宣布休庭,根本没有走到法庭辩论阶段,整个庭审不到一个小时。  
休庭后,我问主任怎么回事,主任说:什么怎么回事,就是你看到的这么回事。后来听说这个案子在一位副省长的主持下调解了,原因是本案的双方当事人都是省里的大企业,谁都不能输掉这一场官司,而且任何一家败诉势必要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样,案子的结果就不是省长们所能控制的了。  
调解意味着终审判决,但是,律师事务所收了不少钱啊,莫非又要空欢喜一场,把钱退回去。当然不会退啦,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连这种情形都预计不到,这家律师事务所还不得关门。My god!律师挣钱这么容易!一个小时的开庭能挣一百万!(看我这张臭嘴,这可是商业秘密)。为此,我们欣喜若狂,尽管这一百万我们没有一分,但是,我们看到了希望,主任脸上没有太多的兴奋,他看到我们高兴的样子说了一句:这正是律师的悲哀,司法不独立,律师有何用。主任考虑的问题就是深远一些,后来我才知道,这是宪政问题,他当然可以考虑这些问题了,他已经有房有车,孩子上贵族学校,而我们只知道没有钱不好。  
律师这个职业被称为自由职业。自由是所有词汇中最美丽的词汇之一,我有时弄不明白,为什么一谈到自由总是和资产阶级联系到一起,就想到资产阶级自由化,其实自由是人类共同的愿望,自由多好,有谁不渴望自由,有谁不对美好生活充满憧憬,我们凭什么要抬举资产阶级,自由凭什么就是他们的。一个普通农夫因没水喝都发誓:等老子当了皇帝,一定在田埂这边放一壶水,在田埂那边还放一壶水。这不是对自由最原始的渴望吗?  
所里有一位姓欧阳的律师办案回来,说在这次诉讼时受了委屈,他的言论自由被法官给剥夺了,很是气愤。事情其实很简单:欧阳代理了一个房屋买卖纠纷的案子,他代理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方,这个纠纷是因房屋的承租人将房屋出卖给了他人形成的,他的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法院判决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欧阳为了追求戏剧效果,在法庭上打了一个别出心裁的比喻:承租人无处分权而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这种行为就象律师将天安门卖给法官的行为无效一样。这个比喻很生动,也很准确,有什么不对吗?但这话一出,立刻遭到了法官的严厉喝斥:你是不是律师,你是律师怎么能打这么没有水平的比喻,一点政治责任感都没有,怎么干得了律师。欧阳律师还想解释,法官吼道:“闭上你的(臭)嘴!”法官说臭字时声带没有振动,因为在法庭上是不准使用侮辱性语言的,大概法官觉得将天安门和普通民居等同是对天安门的一种侮辱,是一种大不敬。其实,从法律上看,天安门和普通民居一样都是财产的一种,只是一个是国家所有的财产,一个是私人所有的财产。我们不能因为天安门是祖国的象征,人民的向往而否定了天安门在法律上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性质。  
欧阳律师在讲这些的时候主任也在场,他发表总结性的讲话:“你的比喻本身并没有错,但要做好一个律师,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不能锋芒太露,要学会保护自己,你根本没有必要把天安门比进去,这太敏感了,你用人民大会堂作比都好一些。  
我们看到了主任幽默的一面。  
三个月以后,我的一个朋友给了我一个案子。案情是这样的:帅某骑摩托车到一家超市购物,将车停在超市地下停车场,停车场有专职保安,但消费者前来停车,超市方面不给消费者停车凭证,也不收停车费。当帅某购物回来时发现车被盗了,立即报了案,有报案记录,小偷没有抓到,想找超市索赔。  
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省高院法官培训上讲过一个类似的案例,超市方面应当作出赔偿。我满有信心接下这个案子。  
第一次自己的案子开庭,心里不免有些忐忑。怀着神圣庄严的心情走进了人民法院,开庭时间是上午九点,我和当事人提早半个小时就到了。等到九点过十分,才看到法官到办公室来,手上还拿着一个油饼,几乎同时,被告方一位律师也来了,开庭地点就在法官的办公室,拥挤得很。  
我方宣读了起诉状,出示了摩托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当天到超市购物凭证和报案记录、问话笔录(当时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没出台,问话笔录可以作证据。)对方律师笑了笑,随便说了几句答辩意见,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阶段应该是我方作为原告先发表意见,法官却要被告的代理律师先说,整个庭审就很混乱,完全没按程序进行。被告律师的观点是: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根本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被告赔偿自称在超市丢失的摩托车,但是原告拿不出停车凭证,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任何作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是我发表辩论意见:本案不是一个保管合同纠纷,而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原告到超市购物,与超市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这个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超市看管原告的摩托车是一种先合同义务,而且,超市为了看管消费者的车辆专门修了地下停车场,请了专职保安人员,任何消费者都有理由相信到超市购物将车停放在这里是安全的,现在,摩托车被盗,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停车凭证问题,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五份问话笔录,所有的笔录都证明了一个事实,即所有的消费者到这家超市购物停车都不给停车凭证,也不收费,没有停车凭证并不意味着没有停车!免费也不能免责任!超市的地下停车场每天都停放几百台各式车辆,他们的车主都没有拿到停车凭证,我们是显然不能睁着眼睛看着这些车瞎说,这里没有停车。本案被告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给消费者停车凭证,另一方面,当消费者的停放的车辆被盗后向超市主张权利时,又要求消费者提供停车凭证,这不是逼公鸡下蛋吗?任何人不应该从非法行为中获取利益,也不能因非法的行为免除责任,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不给前来消费的顾客停车凭证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超市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这种案子如果发生在美国,消费者肯定胜诉,即使消费者在讹诈超市,法院也会支持消费者,因为判消费者胜诉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判超市胜诉的社会价值。我们来分析一下两种判决的价值:若判消费者胜诉,最坏的后果是消费者没有丢车而讹诈了超市,更多的可能性是消费者的确丢了车而得到了公平的赔偿。而消费者讹诈超市是很容易避免的,只要超市加强管理,给每位前来停车的消费者停车凭证,谁也讹诈不了超市。若判超市胜诉,产生的后果将非常可怕,超市永远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全寄托在没有小偷的侥幸上面,市场经济秩序下的诚实信用这个帝王原则将受到根本的动摇。两份判决的社会价值谁大谁小,是非常明显的,对人间的生活洞若观火的美国法官们决不会判超市胜诉,梁慧星的课就是这么讲的。  
但是这个案子我们输了,上诉也输了。我觉得法官愚蠢,梁慧星的书他们根本看不懂,他们机械、僵化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不知道法律的灵魂---公正、不懂得社会价值的大小……还有什么,说吧!反正你输了,输了的人是最愚蠢的人,聪明人都会被输蠢。  
第一个官司输了,输得多么纯洁。那时我看不懂法官贪婪的目光,听不懂法官意味深长的话语,案子的结果一开始就注定了,不要说法官在这个案子中还有那些僵死的法律条文作后盾,即使没有任何道理,一个消费者想战胜超市,没有根植在法官内心的公正观念,谈何容易。  
千万不要把别人想得和自己一样蠢,千万不要过早地给法官下愚蠢这样的结论,他们真的是人类的精英,充满着智慧。不管这种智慧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这种感悟是在不久后我又代理了同样的案子,只不过由原告的代理人变成了被告的代理人得出的。  
因为前面那一个案子的不公正判决深深刺痛了我的心,所以,尽管接受超市委托的代理费是上次的十倍,我仍然显得有些漫不经心,这当然不是一个执业律师应有的心态。接受委托后,我很从容,一点担心都没有,因为如果这个案子胜了,我圆满完成了委托,应该高兴。如果输了,我良心得到了安慰,本来消费者就应得到赔偿,所以,对这个案子我似乎没有什么可做的,开庭时只要说几句僵死的话,谁主张、谁举证之类的,胜负完全没放在心上。我抱着这种心态等待开庭,但就是迟迟没有开庭。终有一天,我等不急了,给法官打了一个电话,询问开庭日期,法官约我到茶楼喝茶,想和我沟通一下,问一下我对这个案子的法律意见。  
到茶楼后,法官要我先说,我出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说消费者没有道理,他没有停车凭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听我说完后很严肃地说了他的观点,并对我进行了法律专业知识的教育:你可能是一个刚出道不久的律师,法律功底太差,说的话完全不像一个律师应该说的话,完全不是法律语言,你知道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吗?显然你不知道,那我告诉你,你刚才说的没有停车凭证等等观点是从保管合同的角度出发的,但本案并不是一个保管合同纠纷,而是一个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你连基本的法律关系都没有搞清楚,怎么代理得好案子,最近梁慧星教授来讲课你没有听吗?可能你是没有听(其实我听了),因为他是在法院系统讲的,他的讲课中把这种法律关系已经讲得很透彻了……法官滔滔不绝,我越听越高兴,庆幸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有学问的法官,但我在表面上无论如何不能表现出这种兴奋,因为我的位置是被告的代理人,我在恨自己怎么这么不走运,上一次怎么不碰到这个法官。  
法官讲了很多,理论水平很高,我没有什么反应,我不能有什么反应,我表示出赞同他的观点是严重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第一宗旨,“如果你在法庭上睡着了,你醒来的第一句话应该是:我反对”这是千古不变的律师执业的格言。我不赞同他的观点又是违背良心的,而且,他说得对极了,和我上个案子的代理意见高度吻合,所以,我这时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呈现出木讷状态,我在想,我真不走运,这次官司又要输了。然而,事情没有我想的那么糟,法官炯炯有神的目光久久停留在我呆滞的面孔上,意味深长说了一句:“也没必要着急,这个案子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然后递过来一叠餐饮发票,要我处理。我其实也蛮机灵的,心领神会把发票拿过来,马上表现出兴高采烈的样子:“没问题。”后来,我们越谈越投机,最后又去洗了一个桑拿,第一次嫖娼就这么自然地完成了。人的任何第一次都是难忘的,也许把这个第一次讲出来会有人觉得刺激,我为了表示我的坦诚,还是讲一下,但未必精彩。  
你们见过野外动物交配吗?那就对了,嫖娼和动物交配差不多,很爽,有一些差别在于动物们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演绎着它们的浪漫爱情,而文明的人类是在非常私密地空间发泄他们的兽欲,在这样的私密空间,配备了非常现代化的设施,什么双人冲浪浴缸、淋浴房、干蒸室、席梦思床等等,这里贯穿的一个理念是以兽为本,全程兽性化服务。任何人进入到这里,不管穿上衣服多么尊严、高贵,无一例外变成了野兽,赤条条接受各式服务。人在本能上其实就是禽兽,只不过配了衣冠罢了。  
当我把法官的发票交到超市老总手上时,老总无可奈何地说:“打官司就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将一头猪送到法院去杀,当事人得到的是内脏,肉都分给了法官和律师。”  
好一个杀猪理论,现在,谁还敢说法官愚蠢,律师仅仅懂得法律、法官不仅懂得法律,还能玩弄法律。  
这个官司赢了,赢得多么肮脏,难怪我们所里一个学哲学的律师赚够了钱后不干这一行了,他说得最多的话是,既然律师要发财也要去违法,为什么非要干律师呢,好多违法的勾当都能发财,而且来钱比代理案子要快得多。我这不也是在犯罪吗?性贿赂罪、行贿罪、还有违背良心罪。  
律师做下去要犯罪,法官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面对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诱惑,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一个月不足二千元的工资,无论如何是无法享受的(基层法院更不用说了),一顿饭、一次娱乐就花个精光,他们不找律师、当事人买单找谁去?最近不是高院的院长也栽了吗?都是人啊!都要享受生活。如果说律师像皮条客,那法官则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碑坊,难呢!有人曾经建议高薪养廉,给法官工资后面加一个零。这个建议初看起来有些道理,但细想不得。我们的法官选任不像西方,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并不是社会的精英,县长的儿子、书记的亲戚、转业军人等门外汉充斥着法官队伍。且不说有文盲、流氓、法盲的三盲院长,昨夜坐台今天坐堂的三陪小姐当法官。我们甚至还能看到这样的电视新闻画面:律师带当事人去法庭开庭,法官问律师有何事,律师答开庭,法官又问怎么不提前三天通知本法官,律师答,应该是法院提前三天通知律师,而不是律师提前三天通知法官,我们已收到传票多日了,今天开庭,法官才有些明白,无精打采准备开庭。  
将案子放在这样素质的法官手上审理,期待正义,等于将应送到手术室的病人送到屠宰场,让屠宰场杀猪的工人兄弟用二尺长的点心刀为病人作心脏搭桥手术,家属在屠宰场外期待病人康复一样。  
“任何社会都不能交给流氓无产者来管理”这是马克思他老人家的原话。我们的法官工资不高,职业化程度低,在这种条件下,要他们死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这的确有些强人所难。  
有一段时间,一部名叫《走过柳源》的电视剧收视率很高,该剧说的是反腐倡廉的内容,老百姓看了真觉得过瘾,律师看了也高兴(律师也是老百姓),只有根除腐败,国家才有希望,老百姓才有盼头。但我觉得这部电视剧有一个致命的败笔,那就是反腐败伸张正义的千斤重担全压在一位正直的省委书记身上,如果不是省委书记的车坏在柳源,受害者的冤就无处去伸,这种情节在文学上是有感染力,但以此来宣传法制是非常不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寄希望于碰到什么长,不能寄希望于运气,而应依托在一种制度上,因此我觉得这个剧本在法制宣传上是根本不成功的,它没有宣传法制的威力,只是反映了国人根深蒂固对人治的依恋和侥幸心理。在民主政治如此发展的今天,这部电视剧宣传的精神不值得称道。趋利避害是人最基本的属性,建立一套疏通和诱导人们向正义善良发展的利益机制比出现一个正直的省委书记要好得多。  
没有案子做,律师们喜欢聚在一起讨论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见仁见智,正在大家谈得热烈的时候,司法厅的领导带了一个美国律师来我们所考察,我们因为不懂英语,交谈很困难,但我们还是慢慢谈,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中国加入WTO后,律师行业会不会和企业一样出现“狼来了”的局面。这位对中国司法制度颇有研究的律师通过翻译告诉我们,中国加入WTO以后,律师行业不会出现“狼来了”的局面。因为中国的司法并不独立,(尽管在加入WTO文件中承诺了司法独立)国外的“狼”吃不了中国的“羊”。中国的法律事务只能由中国的律师业办。这是我第二次听到司法独立的话题。以前主任也很深沉地说过司法独立,现在外国人又谈同样的话题,这和律师执业有什么关系呢?这完全是一个宪政问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谁也不会引用宪法,这个问题很要紧吗?我不理解,也没有放在心上。  
一个老头被出租车撞伤了,委托我打官司,但肇事司机是一个下岗工人,赔偿不起,于是我找车主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以公司和司机有约定:出了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这当然不行,法律对这种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官司打赢了,而且没有和法官私下见过面,毕竟我相信法官不敢将黑的说成白的,充其量只能将灰色的说成偏黑或偏白。就在我从法院签收判决书回来的路上,我的法律顾问单位(保安服务公司)打来一个电话,说有事要我过去一下,我去了保安公司后才知道,原来一辆登记在保安公司名下的车将另一个老头撞成了植物人,受害方将保安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索赔60万元。这如何是好,我没吱声,把刚签收的判决书给老总看:“这个官司叫我如何的打!” 老总也有些沮丧:“难得打也要打。”  
无奈,我叫老总向我详细介绍案情。  
几年前,保安公司原副老总的妹夫买了一辆小货车谋生,因私人上牌困难,这位副老总就以保安公司的名义申领了牌照,但这件事没有让老总知道,在申领牌照时也没有盖保安公司的法人章,而是盖的一个内部职能科室的章,因这位副老总在车辆登记部门有熟人,所以在办理登记时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审查就将车登记到了保安公司名下,现在车子撞人了,自然找到车主,诉状将保安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司机列为第二被告。保安公司就这样平白无故被告上了法庭。  
听完案情介绍,心情没有开始那么悲观了,这个官司也许还真有得打。  
开庭这一天,保安公司来了很多人旁听,他们想看一下公司花了那么多钱请的一位律师到底是什么的干活。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固定了这么几个事实:1、车子不是第一被告保安公司购买的;2、司机不是保安公司聘请的;3、真正的车主被追加为第三被告出庭如实陈述了车辆购买及瞒着保安公司登记的过程;4、保安公司没有收真正车主任何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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