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连同厂房及土地进行转能否规避土地出资 个人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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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入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的厂房是否确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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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3年经营租入土地使用权,租赁期为2003年至2014年,2004年我公司上租入的土地上建造了钢结构厂房,当时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仅有10年,厂房建造支出计入了在建工程,完工以后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010年6月地税要求我公司按照300元/平方米造价,按固定资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并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该厂房现在是否应从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如结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期限是按10年还是20年?现在土地的租赁期只剩下4年,是按4年计提折旧还是按10年计提折旧?如按10年计提折旧,补提2004年-至2009年的折旧,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能否税前列支?
我认为不应考虑土地使用租用年限问题,即土地使用权租赁只有10年,但钢结构厂房如果可使用年限为20年的话,还应按20年计提折旧,因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公司可以续租,如不续租,钢结构厂房的处置价值也应该高于其折旧后残值,发生意外事故除外,如果未转入固定资产,应按建造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并补提已使用4年的折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未分配利润),补提折旧部分不能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房屋建筑物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如按20年计提钢结构厂房折旧年限,则不用考虑税务调整问题,如果预计可使用年限确实较20年要短(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则要考虑纳税调整问题,按实际使用限计算折旧额,并调整4年未提折旧金额。上述为个人看法,权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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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及账务处理
我公司是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属内资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下设多个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注资。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注资之前,子公司是由法定代表人和另一个股东以个人名义投资的,现在想将法定代表人的全部股权转给集团公司,另一个股东股权不变,请问这样股权转让集团公司是否需要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是否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者不需验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再到工商税务变更?股权转让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财产转让计个税还是股息、红利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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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转让了。
让法定代表人将那些股权作价出资,对集团公司进行增资吧。即以股权出资。
1、不需要汇投资款;
2、要验资;
3、工商变更登记(增资的及股权转让的两种都有)
4、个人所得税没有
工商管理规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个人所得税规定:《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
注:关于个人所得税,问一下主管税务局,国税发[号是否执行。如果不执行,就是按国税函[号,暂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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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公司私下转让给个人部分土地使用权,个人因土地没法过户就以私人公司名
私人公司私下转让给个人部分土地使用权,个人因土地没法过户就以私人公司名义建造厂房这样私人公司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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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吧。如果个人觉得被欺骗的话就不会以私人公司名义建厂房,而是直接追讨或者确认过户。中山阿添给他派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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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从私人购入房产后转卖过户给个人,这是属于划拨土地吗?是否需要现在这家买主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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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是划拨土地,是政府的某部门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划拨土地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给某部门单位的出无须支付出让金的。要支付出让金的是国土出让,是由国家把土地卖给私人,是有年限约定的。周先生给他派分00
您好,我问一下,我13年向一家公司购买厂房土地,总购房款是540万,已经付清440万购房款,其余过完户再付,约定对方在办理完证件后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已经在15年3月份取的证件,我在和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对方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没有实地调查,请问银行是否是善意取得抵押权,我的购买合同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吗?对方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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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情况是没发对抗银行的抵押权的,只能赶快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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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个人独资企业厂房动迁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日
  问题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厂房等不动产因政府政策性拆迁而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文规定第一条是否适用于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地税函[号文是否适用,大地税函[号文中关于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哪些补偿,包括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文件并不冲突,具体执行请请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动迁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超标准补偿收入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纳税人以后年度改变征收方式,其发生的与动迁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损失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二)实行查账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正确划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无法正确划分的,可按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划分。免税收入所配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关于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各类所得的征税项目适用问题
雇员从受雇单位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如参加各类活动取得的奖金、稿酬、讲课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支付赔偿款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精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发生的灾害事故损失赔偿支出不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核率征收纳税人取得的偶然性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问题
核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偶然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商业个体工商户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一览表》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于计算纳税人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不包括动迁补偿收入)、财政补贴、退税等偶然性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偶然性收入减除该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五、关于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分成收入税前扣除问题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自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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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土地和厂房挂在公司名下,如何过户给个人?_百度知道
土地和厂房挂在公司名下,如何过户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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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内,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工业)能转让给个人,无异于是一个大包袱。如果该公司处于停产或土地闲置的状态,每年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增加营业成本,如果在公司名下。二。但要注意转让价格的公允与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如果价格公允,公司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个人要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印花税。如果价格不公允,或无偿赠与,或以其进行利润分配,或股东分红,税收方面还要增加一个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这块地如果转让给个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转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处是成为个人财产了,公司第财产减少了。那就不如转让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动资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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