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一定比一般计税方法少交税吗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最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对比(最全)新趣味财经百家号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性规定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 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 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四、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五、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 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 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六、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七、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 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八、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 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十一、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十二、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 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 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简易计税方法一、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 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 应纳税额中扣减。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新趣味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立足于新视野,新趣味,让财经鲜活起来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必须简易计税?我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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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号文解读(之2),必须简易计税?
昨天先聊了58号文第二、三条关于建筑业预收款的规定,因为不少人认为这是一个大变化。但实际上,其导致的变化本质上只是时间性差异。
今天聊聊第一条,这是非常大的变化,并且,它是一个隐蔽的征税规定:
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会计视野论坛上看到,有网友评论说这是“建筑企业又赢了”,我不敢苟同。为什么,后面再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什么意思?
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必须简易计税?
如果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那这一条就等于不说。因为出包方采购部分材料等情况下,乙方本身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如果是必须简易计税,则争议和变化就出来了。
看看36号文的《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章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实施办法》的这一规定,在增值税政策上是一脉相承的。即,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必须一般计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36号文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所以它才能直接规定纳税义务(毕竟只是试点,可以理解),它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授权也仅仅是:可以规定某些行为供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同时,文件没有规定,一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现在,财税规范性文件要求:“某特殊业务必须简易计税”,这就是一个增值税上破天荒的规定。
不要小看简易计税,适用简易计税后,建筑公司的进项将进入成本,这就相当于被征税了。如果让纳税人选择计税方式,是纳税人自己的事,但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征税,并不妥当,窍以为至少缺36号文一个交待。
然后具体看看规定:
1、它只针对“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
即,总承包方提供的工程服务。比如在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与这条靠不上。
2、它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工程服务。
就是说,装修、屋面、给排水、电梯之类的建筑服务不在此列。那么,如果同时提供全部建筑服务呢?是全部适用本条?或者必须分别核算?
兼营有分别核算的要求,但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如何分别核算?没分别核算怎么办?是全部一般计税?还是全部简易计税?还是税务核定?
我看还有待明确。
3、甲供的货物正向列举
就是说,只能是列举的货物才能适用本文件,其它货物,不适用本文件。
比如,一根螺钉适用,100方木材就不适用。
最后说说,为什么有人会说,这个规定是“建筑企业又赢了”呢?甚至有人评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我猜是因为不少建筑企业一门心思想要简易计税。
一方面,如果建设方简易计税,有时施工方简易计税的确可能划算一点;二方面,大多数施工企业会计还没有搞明白增值税税负的真像,以为简易计税划算,甚至有人以为简易计税是一项优惠。
他们认为,当建设方一般计税时,施工企业的简易计税经常会受到建设方的抵制,毕竟只是“有权选择”,我甲供时你要敢选简易计税,就别合作了。现在一律简易计税,让建设方无话可说了。不是赢了吗?
问题是,当建设方一般计税时,施工方简易计税肯定是双输的。因为总会有进项税金进入施工企业的成本,要么侵蚀施工企业的利润,要么通过价格增大建设方的成本。不明白这一点,就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增值税会计。
所以,这不是建筑企业赢了,失去选择权不可能是赢了。简易计税不是优惠,只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式,当客户一般计税时,你选择简易计税肯定比一般计税亏。
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参看蓝老师新书《增值税会计处理与纳税实战宝典》中,对增值税税负的分析部分。
只有把握住了增值税的规则,才能真正把握增值税的输赢。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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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一)至(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标注:以施工许可证为单元选择方法,这个是很明确的。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6月8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以项目管理为原则,同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需要单独备案,符合老项目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除法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标注:这个问题是涉及一个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规定,这个“特定应税行为”,是界定为一个纳税人所有的项目,还是可以就一个客户的项目进行展开呢?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这个口径的掌握还是比较的紧的,比如对于选择免税与应税的事项上,初级农产品免增值税,就不能选择部分客户是免税,部分客户因为强制要抵扣选择不免税的情形;还有从事技术开发的也是一个类同规则。对于房地产,那虽然都是建房子的情形,不过由于其施工许可证是区别项目的判断条件,而这个许可证又无法统一为一个判断规则,所以合理解释为不同的项目可以不同的选择,是合理的,与过去的常规理解可能是有观念的突破,但这也是考虑了税负的特别因素。
附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标注:原则已讲,此类情形不可以。
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标注:这种情形还是难的,因为无施工许可证,那估计是建筑施工合同也是不会有在4月30日前施工的约定日期的。那这个情形下想的是,拆迁的进项无法有啊,这不是会亏了吗?这种情形还是极可能存在的,但不能说面面都照顾到的。不过从回复的解释上看,是有点看不清是行还是不行呢,好像是可行,但上面小编认为技术的判断上还是存在难度的。
如果无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财税[号文件规定,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虽然这些支出是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但是如果是营改增之后销售的商品房,认为仍宜认可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差额扣除的。
北京国税热点问题(4月21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标注:似曾相识,看上面的内容。
学习理解:
一这是明确的房地产企业的事项,这个问题的范围所在。二是这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那没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只有简易计税方法的使用。三是这是对于不同的项目的选择,这个是对于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有多个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多个),是可以一个一个不同的项目来选择用哪个方法的。四是如果是一个施工许可证的对应项目,他们之间是一一对应关系的,那此时不能拆分这个项目中的不同商品房来选择,而必须用一个计税方法。
来源:大力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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