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结裁定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规定定在多少会终结还款?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民事诉讼法
您的位置: &
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
我们知道,再审可以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检察院提出,还可以人民法院自行再审。再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审理,那么,执行终结裁定书还能再审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人民法院在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经常要作出各种裁定,如对案外人异议裁定、执行回转裁定、不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合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等。如果发现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按何种程序纠正呢?能否对这些裁定进行再审呢?笔者从进入再程序的三种途径来对此进行分析。一、&检察机关能否对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诉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限于在某些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一种意见认为,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当及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裁判均应列入抗诉的对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抗诉的裁决仅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可以抗诉的裁判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对于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裁定、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不能提出抗诉。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从我国的立法意图来看,检察机关的抗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之一种,而审判监督程序在体系上排在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之后,这种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第二,从审判实践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是事前监督,也不是事中监督,而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开始后,即不再介入任何一方,抗诉的对象应是案件的结论性处理结果,而并非程序性处理结果。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参加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能等到诉讼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到时间上和程序上的双重限制,前一重限制表明检察机关不得单独对法院在纠纷过程中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审理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第三、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另外,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的裁定并不是对案件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二、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条文里面的“裁定”是指所有的裁定还是部分的裁定呢?如果是部分裁定又是指哪些裁定呢?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一条就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的范围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那当事人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操作。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复议如何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因此,如果当事人就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三、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再审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人认为,里面的“裁定”是指所有的裁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理所当然可以再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对条文里面的“裁定”应作狭义的理解。从民事诉讼法的编排体系看,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五种程序,排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之后,这种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是实现裁判文书的司法过程,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作出的裁定,并非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终结性的处理结果。因此,对第一百七十七条中的“裁定”应理解为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终结性处理结果的裁定。其次,从进入再审程序的上述两种途径看,同一个对象,检察机关不能提出抗诉,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就意味着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进行再审,否则就可能出现司法混乱的局面。那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如何纠正呢?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终结执行后原查封的效力还存在吗?_百度知道
终结执行后原查封的效力还存在吗?
执行裁定书见http://www./zgcpwsw/jiangsu/jssxzszjrmfy/pzsrmfy/zx/2698.htm
诉前查封了被告一套房产(系被告唯一住房),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该房产没有处置,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原来针对该房产的查封是否还有效?还是...
我有更好的答案
则你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将出具解除查封裁定书法院裁定的是终结本次执行还是终结执行,是执行完毕? 如果是前者,则查封不会解除,如是后者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终结执行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终结执行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若是不服法院裁定应该在几天内提起上诉?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终结执行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若是不服法院裁定应该在几天内提起上诉?
A银行与自然人B签订了借款合同,现在B逾期不还款。A行提起上诉,法院判决B履行还款责任。后因为B目前无财产可执行,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非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那么请问,A行现在发现B在行内有存款,还有权利扣划吗?这种终结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吗...
终结执行后,债权人对债权就失去法律的救济力,即使发现B有存款,A也无权扣划,也不可能申请恢复执行。除非执行过程中法院有重大错误,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裁定一般上诉期是十天。
采纳率:85%
怎么会直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呢,照你说的应该是程序终结啊。程序终结随时都可以恢复,只要你有线索提供比如说忽然你发现被执行人又有钱了比如存款什么的。说不好听的哪怕刚刚程序终结你又发现钱了立刻恢复都是可以的。啊对了该不会是这个自然人B有什么状态符合民诉第257条规定吧
第一:当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时,应当是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第二: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第三:若是不服中止执行的裁定以及终结执行的裁定,目前法律尚无救济。第四:只有管辖权异议方面的裁定有上诉权。第五:裁定上诉期为10天,涉外的可能为30天。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终结执行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作者:兰考县人民法院&&齐换丽&&&&&&冒名诉讼是指未经他人同意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行为。冒名诉讼本质上是一种妨碍诉讼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冒名诉讼具有诉讼形式外表具有合法性、诉讼目的不正当性、诉权行使的过程具有隐秘性和欺骗性。冒名虚假诉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损害了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对冒名诉讼的处理没有应有的规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处理该类案件分岐较大,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下自己关于冒名诉讼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冒名诉讼应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理由如下:&&&&对于冒名诉讼,实践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裁定驳回起诉;2、按撤诉处理。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冒名诉讼在诉讼形式上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因此它不属于上述11种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对于已经起诉的行为,发现上述11种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驳回。可冒名诉讼在司法实践遭遇的情形是,(1)对于没有提起诉讼的原告,法院怎么能驳回呢?驳回的话,驳回的裁定是送给被冒名者,还是送给冒名者呢?送给被冒名者,人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没有起诉任何人,我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或者根本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冒名者提起的诉讼为什么要送给我驳回起诉的裁定呢?送给被冒名者的话,说不定还会限制被冒名者的某些权利?(有些案件撤诉后再重新起诉是有期限限制的如离婚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重新起诉有半年时间的限制)。送给冒名者吧,冒名者也会有疑问,既然已查明我是冒名起诉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享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明是冒他人之名虚假诉讼,再送给驳回裁定已毫无意义。&&&&(2)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了冒名诉讼的行为,对于案件中具有真实身份的原告(即被冒名人),如果被冒名人愿意继续参加诉讼,是否可以适用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案件可否继续进行下去?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首先:由于冒名诉讼具有目的的不正当性,即要达到损害他人的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实践中既使发现了冒名诉讼,也不宜适用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冒名诉讼者是为了获取被冒名人的不正当利益,利用欺骗的隐秘手段进行的诉讼。和真正的被冒名者进行的诉讼可能会有较大的区别,冒名诉讼者进行的诉讼也许达不到被冒名人想要的诉讼结果。如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可能与被冒名者自身经济状况不相符合,或不合常理。如充许被冒名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也许会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方面进行相应的变更,这些变更有些是有时效期限的,不能因为冒名者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而剥夺被冒名者相应的权利。充许被冒名者参加到已经进行的诉讼中来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其次:如果允许被冒名者继续参加诉讼,,立案时冒名者所交的诉讼费,结案方式如果是调解或撤诉的话,所收取的诉讼费应减半收取,如果将冒名者所交的诉讼费退还一半给被冒名者的话,被冒名者会不当得利,冒名者经济上会遭受损失,特别是在标的额比较大的时候,对冒名者是不公平的。退给冒名者也不合适,因为已查明冒名者与案件毫无关系。所以笔者不赞成被冒名者追认冒名者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也不赞成以实际权利义务享有人的身份继续进行诉讼。&&&&(3)如果被冒名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不能主动变更原告为被冒名人,因为相应的民事规则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能依职权主动追加被告或建议原告增加相应的被告,但不能依职权主动变更原告。如发现原告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权利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驳回起诉。现遇到的情况是,冒名人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条件的,只是没有经过被冒名人同意,也未经被冒名人授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既使被冒名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不宜直接驳回起诉。&&&&(4)被冒名人不愿参加诉讼,法院能不能给没有起诉的被冒名人送达相关手续?被冒名人虽然是真正意义上当事人,但因为他没有起诉,也不愿参加诉讼,所以就不能给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不宜用传票来传被冒名人来参加诉讼,只有对案件当事人才能适用传票,给没有起诉的人送达传票有“侵权”之嫌。既使传票送达后,被冒名人拒不参加庭审,法院也不应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冒名诉讼的情况是,被冒名人根本就没有起诉,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不愿意参加诉讼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按撤诉的情况不一样,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所以也不宜按诉处理。&&&&如果列被冒名者为原告,则与被冒名者未起诉的事实相悖,如果裁定驳回其起诉,那么该裁定书既不能向被冒名者送达,又不能向起诉者(冒名者)送达,导致无法结案。而且冒名者一旦不服该裁定,又无法提起上诉。其次是如果列冒名者为原告,冒名者与其起诉的被告之间毫无利害关系,将其列为原告缺乏程序法上关于原告成立的最基础依据。对于冒名诉讼行为予以驳回起诉或按诉处理都不太合适。在冒名诉讼中,如果发现了冒名诉讼的行为会导致诉讼成为不必要,因而诉讼终结当然在情理之中,笔者认为应裁定终结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可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上述四种情形中并没有笔者所谈的冒名诉讼问题。冒名诉讼有自己不同上述四种情形的特征,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笔者认为完全可以比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把与上述四种情形一致的内容借鉴过来,使冒名诉讼情形可在终结诉讼中得到应用。比如申请再审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此为没有相应的原告来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只好裁定终结。而冒名诉讼与此有异曲同工之处,即冒名者身份被识破后处于无人要求诉权的状态,诉讼程序进行不下去或已无进行的必要,将诉讼程序终结当然在情理之中。&&&&诉讼终结时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作定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未得到合理解决的话,将冒名诉讼行为予以终结诉讼程序,会不会限制被冒名者的诉权。因为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笔者认为,冒名诉讼应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因为此原告(被冒名者)非彼原告(冒名者),终结诉讼裁定限制的是冒名者的诉讼行为,我们不能因为冒名者提起的诉讼而限制被冒名者重新进行的诉讼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将冒名诉讼予以终结诉讼程序并不影响被冒名者重新进行诉讼。&&&&现在面临的的问题却是民诉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中并没有笔者所谈的冒名诉讼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冒名诉讼和民诉法规定的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有相同之处,我们可比照、借鉴而适用可以终结诉讼的四种情形,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137条中增加一项即:对于冒名诉讼行为予以裁定终结诉讼,以便指导司法实践。 责任编辑:f&&&&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东段282号
邮编:45000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网站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7 All right reserved员工持股计划遭遇资管新规:有的还没开始就已结束
作者:孙树冠来源:证券时报网 09:07
  11月20日,有3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表示,受到最新再融资政策变动影响,公司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温氏股份公告,因近期再融资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公司未能在规定时效期内完成非公开发行事宜,公司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红相电力公告称,受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动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配套融资对象均拟放弃本次配套融资认购,公司决定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德威新材公称,由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均发生变化,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等因素,故决定终止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的三条路径 加杠杆方式受到限制
  从上述三家公司公告的员工持股计划来看,都是通过定增形式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具体管理上差异较为明显:温氏股份自己管理,红相电力委托给券商资管管理,德威新材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
  日,温氏股份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显示,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等子公司的19090名员工参与,总计发行3415.11万股,董监高认购比例为7.4%。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大会,持有人大会由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账户的开设以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日,红相电力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内容显示,公司拟通过参与长江资管红相电力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额不超过5918.96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薪酬或者其他形式的自筹资金。发行对象为除了公司董监高之外的员工,合计132人。
  日,德威新材发布的员工持股计划显示,该计划认购人数为70人,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3333.34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及其他自筹资金等。然后委托给相关金融机构,并全额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信托计划按照2: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
  一般而言,信托产品当中劣后级的风险和收益明显高于优先级,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高风险的情况出现在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中。
  近期出炉的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当中,就曾围绕着“降杠杆”的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
  11月17日,央行官网上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20条关于分级产品的设计中提到,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从这点上看,德威新材委托给相关金融机构所设置的比例已超过该规定的范畴。
  近期清仓的员工持股计划盈亏情况如何?
  进入11月份以来,亿帆医药、德尔未来、宝莱特、三一重工、高新兴和上海新阳等7股都公告清仓员工持股计划。亿帆医药和高新兴员工持股计划在限售股解禁期间,都曾有高送转的情况出现。
  日,亿帆医药斥资1184.14万元,通过二级市场买入38.03万股用于2015年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此后,经过2015年的高送转,亿帆医药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数量增加到95.08万股。
  日解禁后至今年11月21日公告清仓前,亿帆医药最高价(前复权,下同)为25.72元,最低价为13.96元。以最低价算,该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盈利143.18万元,以最高价算,盈利约为1261.32万元。
  日,德尔未来公告称,由于不符合证监会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的规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延期。截至公告日前,公司已全部出售股票。
  日德尔未来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合计斥资约2129.89万元,平均买入价格为26.39元。日 ,该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公司股票价格再没有高过26.39元,员工持股计划出现亏损。
  日,宝莱特“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入公司股票164.08万股,成交金额合计5862.41元,交易均价35.729元/股,锁定期截至今年的1月5日。从今年1月5日以后到11月17日公告清仓期间股价表现情况来看,宝莱特股价未有超过此前买入的交易均价,员工持股计划同样出现亏损。
  日,三一重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国信三一众享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信三一众享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2亿股,总计花费7.04亿元,成交均价约为5.33元/股,锁定期截至今年的9月18日。今年9月18日以来,三一重工最低价为7.02元高于当初买入的价格,该员工持股计划盈利。
  高新兴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日至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高新兴股票共计329.28万股,购买均价为24.27元/股,斥资约7991.63万元。经过两次高送转后,该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数量增加至1264.42万股。
  11月10日,高新兴公告通过大宗交易全部出售1264.42万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11月9日,高新兴大宗交易平台出现一笔大宗交易,累积成交1264.42万股,成交金额1.85亿元,员工持股计划盈利超亿元。
  上海新阳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于日至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2.92万股,成交均价为26.91元/股,于今年2月15日到期。
  今年2月16日至11月6日公告清仓前,上海新阳最低价为23.86元,最高价为41.91元,由于公司并未公告具体的卖出价格,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解禁后到清仓期间的32.89元的均价来看,上海新阳员工持股计划盈利的概率较大。
  上述7股当中,除了德尔未来和宝莱特出现亏损外,其余5股员工持股计划均实现盈利。新规的出炉,对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中证公告快递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公告,提供公告报纸版面信息,权威的“中证十条”新闻,对重大上市公司公告进行解读。
中国证券报官方微信中国证券报法人微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执行终结裁定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