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维修,保险公司出售事故车负责四轮定位的费用吗

车子出了事故维修后4s店给做四轮定位吗_百度知道
车子出了事故维修后4s店给做四轮定位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一定,需要的时候才会做的。
是的一确定地盘是否损伤变形【汽车有问题,问汽车大师。4S店专业技师,10分钟解决。】
4S不给保就去外面做吧,反正就几十块钱,还包半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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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维修车辆被私开车主该如何维权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11:35
  车辆送到汽修厂维修,却被维修工人擅自驾驶外出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本报大连站接到消费者咨询,本是送去维修的车辆,却被维修人员私自驾驶开出造成新的损坏,并隐瞒不告知实情。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维权?今年5月中旬,车主郑先生驾驶自己的本田雅阁与一辆越野车发生剐蹭事故,车身右侧凹陷,需要送到修配厂进行维修。“整车维修到4S店需要排队,为了尽快提车,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一家汽车修配厂。”5月30日,郑先生接到通知说车修好了。他到修配厂取车时,发现车大灯和原来的车灯相比边框发黄。郑先生当即把车开到4S店进行了鉴定,发现车辆的两个大灯和前机关盖均被更换过,而且是“副厂件”。郑先生再次找到修配厂,这才被告知,车辆维修期间,维修工人开车出去做四轮定位时不慎发生了意外,撞上了路边的花台,导致前大灯碎裂,机关盖变形。而对于“副厂件”,修配厂称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维修工人开车外出,事先没有通知负责人,所以他对此事并不知情,目前肇事工人已经被开除。但郑先生对厂方的解释并不认可,他说,自己的车只是剐蹭,不需要做四轮定位。“我怀疑是工人私用我的送修车辆,这才发生了意外事故。”为此,郑先生提出了3万元的索赔,但厂方表示赔偿过高,无法接受。目前,郑先生已经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国家级机动车评估师、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汽车司法鉴定专家胡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车主在4S店维修车辆时,接待人员通常都会登记车主的行车公里数,但部分个体经营的汽修厂暂未实行。车主在维修送车时,应主动记录汽车送修前的状态。取车时要检查车上的物品和工具是否缺失,车辆行驶的里程数和汽油表的指示位置如变化过大,应及时询问。尤其是试车时要核实故障是否排除。最后索要易保存的更换下来的旧件(如电器元件),防止误换。汽车送厂维修,却遭遇事故,车主该要求哪些赔偿呢?大连市消协律师团成员、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表示,汽车修配厂应当对擅开维修中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方面,车主与汽车修配厂之间车辆维修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维修期间,车辆停放在汽车修配厂,车主对维修车辆失去了支配权,修配厂工作人员擅开维修车辆也未经车主同意,由此发生的事故及其他损失,应当由汽车修配厂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按照《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放心保)条款》第6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在车辆维修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对事故车辆的理赔责任;因此,事故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汽车修配厂承担。分享至:
->->->简版| | ----3g.ifeng.com18-07-04 10:00教你动平衡与四轮定位的正确打开方式
教你动平衡与四轮定位的正确打开方式
开车的老司机都知道,每次换完都会免费送个,但是有些时候还是会有跑偏的现象,难道还是得花钱做个吗?今天就讲讲与的那点事~
首先确定一件事:与完全是两码事&
★动平衡&&调整车轮自身的不均匀 。
由于制造上的原因,各部分(和)的质量分布不可能非常均匀。当高速旋转起来后,就会形成动不平衡状态,造成车辆在行驶中抖动、方向盘震动的现象。为了避免或消除这种现象,就要使在动态情况下通过增加配重的方法,使校正各边缘部分的平衡,这个校正的过程就是。
★四轮定位&&调节车底盘各部件的位置,使其恢复到出厂设置。
由于车辆的四轮、转向机构、前后车轴之间的安装应具有一定的相对位置,这个相对位置是由厂家制定的标准值,调整恢复这个位置的安装,就是。
※出现以下情况,才需要做动平衡
(1)更换新胎或发生碰撞事故维修后;&
(2)前后单侧偏磨;
(3)驾驶时方向盘过重或飘浮发抖;
(4)直行时向左或向右跑偏;
(5)建议新车在驾驶3个月后;
(6)建议每半年或一万公里做一次。
PS:应当定期做检查,用检测仪检查。分为动态平衡和静态平衡两种。动态不平衡会使摇摆,令产生波浪型磨损;静态不平衡会产生颠簸和跳动现象,往往使产生平斑现象。因此,定期检测平衡不但能延长寿命,还能提高行驶时的稳定性,避免在高速行驶时因摆动、跳动,失去控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才需要做四轮定位
(1)车辆在平路直线行驶时方向盘不正;
(2)车辆在平路直线行驶时会向左或向右偏滑;
(3)磨损不正常、有严重吃胎的现象;
(4)行驶时有浮游的情形;
(5)车辆曾发生过碰撞;
(6)更换悬吊、、三角架或等零件时;
(7)建议最少每一年或一万公里做一次;
(8)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最好半年或三个月就做一次。
最后总结一下二者的区别。
在修车人的眼里属于常规保养内容,做的少,会带来长久的安全隐患;而自己需要做而不做,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危险分分钟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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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跳过片头进入网站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徐继英与被告陈吉士、被告李海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01358号原告:徐继英,男,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吉士,男,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建,女,日出生,汉族。被告:。负责人:郭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律师。原告徐继英与被告陈吉士、被告李海建、被告(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继英、被告陈吉士、被告李海建委托代理人陈吉士、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继英诉称:日,被告陈吉士驾驶车与原告所有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大队认定:被告陈吉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无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137元、拖车费270元、四轮定位25元、停运损失费1890元、白班和夜班最低生活费420元、交通费45元、复印费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吉士辩称:肇事情况属实。事故发生时系我开的车,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系被告李海建,我与被告李海建系夫妻关系,我同意承担事故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原告主张的损失应有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李海建辩称:同陈吉士一意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对于车辆损失费只同意按我公司定损金额赔付。停运损失费系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由投保车辆司机承担。拖车费、四轮定位、交通费、复印费系间接损失,且原告没有正式发票不同意承担。对于原告主张的司机最低生活费、诉讼费系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担。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陈吉士驾驶与原告驾驶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陈吉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进行了修理,修理了6天,共产生修车费4137元、停运损失费1620元。另外产生拖车费270元。另查,原告车的实际所有人。被告李海建系车实际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且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沈阳市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修车明细、修车费发票、行业协会证明等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沈阳市交通部门认定陈吉士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被告陈吉士对该车辆具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在庭审中,被告陈吉士亦同意承担相关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的限额内全部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不计免赔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在强制保险限额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按事故责任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停运损失189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费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一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强制保险,合同内容由保监会制定,其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的条款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故本院依法对该条款不予认定,该项损失系因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限额内赔偿。结合原告的修车天数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本院确定原告的停运损失费为16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修车费4137元、拖车费270元,原告提供的修车明细及修车发票、拖车费票据佐证,其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四轮定位费25元,且提供了相应的票据佐证。本院对原告的票据进行审核,系于日在车辆维修完毕后到维修部门进行的四轮定位,其时间上具有衔接性,此项费用应系属于修车费的支出,故对于此项费用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司机最低生活费420元、交通费45元系间接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复印费30元,但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62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拖车费27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四轮定位费25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修车费85元(2000元-1620元-270元-25元);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52元;上述一至五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四、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吉士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姣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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