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业绩

【筑脸推广】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以建筑施工为主业,集公路、铁路、隧道、市政、房建、轨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投资、科研、物业管理等为一体,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和亚非拉等10多个国家地区。
前身是交通部房建大队、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006年改建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过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现有员工4600多人,下辖15个子分公司、7个项目投资公司、3个参控股公司、8个区域办事处,1个综合甲级试验室,资产总额达139亿元。
先后承建了青岛海湾大桥、京沪高铁、石武客专、哈大铁路、成昆铁路、安哥拉卡宾达大学、柬埔寨27号公路等国内外重点工程;以及北京温泉至西北旺电力隧道(f6m盾构工程)、北京望京金辉大厦(170米超高层)、湖南省海螺猛洞河特大桥(跨径255米上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沈阳三好桥(跨径900m中承式钢箱拱斜拉桥)、湖北水布垭清江悬索桥等地标性建筑工程。
投资建设了秦皇岛昌黄BT项目、重庆铜永高速(BOT+EPC)项目、珠海横琴二桥(国内桥面最宽&33m&的钢桁拱桥)BT项目、西安西咸新区BT项目、湖北孝感BT项目等。
是中国交建非房地产子公司中第一个获批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成功开发了北京安雅苑、汉中中交·滨江国际、淮安中交·香槟国际、南京保障房、长沙石岭塘等项目,合同额达60多亿元,形成了“开发-建设-营销-物业”的全产业链模式。
积极实施国际化战略,加大自我造血,市场已拓展至亚非拉等13个国家地区,在建项目20多个,涉及路桥、房建、市政、港口、深空站等领域。
近年来,获得了“乔治·理查德森奖”、“尤金·菲戈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内外大奖,获得了几十项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中国工程建设社会信用AAA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全国交通企业法制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
国家高速公路十堰至天水联络线陕西境鄂陕界至安康高速公路工程
张花高速公路海螺猛洞河大桥
营口民生大桥
青岛海湾大桥
卡宾达大学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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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通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图彦,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华,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奎斌,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图彦、杨华,被上诉人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孙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建集团)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标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本溪至辽宁段路面工程第一、第二、第三合同段;铁岭(毛家店)至朝阳(三十家子)高速公路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第二、第三、第八合同段;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辽建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辽宁公路建设局)签订“承包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与业主合同的一切事宜;在辽建集团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的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按里程桩号或按工程总价划分)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中交四局同意向辽建集团交纳中交四局施工项目总金额的1%作为辽建集团项目管理费,中交四局所承建工程的营业税金及地方规费由辽建集团或业主代扣代缴,辽建集团负责将完税证明复印件交给中交四局;项目中标后,辽建集团负责设立统一财务帐户,获得业主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税金、质保金及其他应扣款后,中交四局每月产值的余额在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给中交四局。工程款帐户由双方各持一章进行双控,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由辽建集团财务负责人保管,项目法人印章由中交四局财务人员保管,辽建集团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的职能;本协议签订后,中交四局应以现金方式出具人民币1400万元汇入辽建集团帐户内,供辽建集团做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若工程中标,辽建集团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若工程中标后,因辽建集团原因未能与中交四局签订该工程的《联合施工协议书》,属辽建集团违约,辽建集团应向中交四局支付中标有效清单总金额10%违约金等条款。当日,中交四局汇入辽建集团帐户1400万元。辽建集团将1400万元汇入业主帐户,用于7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每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日,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向辽建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辽建集团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210,817,704.00元。日,辽建集团与辽宁公路建设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辽建集团承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本项工程2007年6月开工,2008年9月末竣工。该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小计195,201,578.00元,不可预见费(8%清单小计,含业主优质优价基金)15,616,126.00元,工程总造价为210,817,704.00元。辽建集团中标后,未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亦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辽建集团于日和9月28日退还中交四局1200万元和200万元。
另查明:2007年2月,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投标第1篇的投标邀请书第3条规定:通过多个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第2篇投标人须知3.3条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第2篇投标人须知3.5条规定: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中交四局曾参加该项目路面工程投标并中标。
中交四局一审诉称:日,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项目建设范围辽宁中部环线高速公路本溪至辽宁段路面工程第一、第二、第三合同段,铁岭(毛家店)至朝阳(三十家子)高速公路阜新至朝阳路面工程第一、第二、第三、第八合同段。二、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在辽建集团监督管理原则下,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的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按里程桩号或按工程总价划分)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本协议签订后,中交四局应以现金方式出具1400万元汇入辽建集团帐户内,供辽建集团做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辽建集团向中交四局出具收款收据。若工程中标后,因辽建集团原因未能与中交四局签订该工程的《联合施工协议书》属辽建集团违约,辽建集团应向中交四局支付中标有效清单总金额10%违约金。同日,中交四局依约汇入辽建集团帐户1400万元。但辽建集团中标后,未将工程49%交给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多次找辽建集团协商,辽建集团仅将1400万元退给中交四局,并将工程90%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辽建集团的行为损害了中交四局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辽建集团立即给付中交四局违约金9,564,877.00元。
辽建集团一审辩称:合作投标协议书中的建设范围属招投标范围,必须依法招标,合作投标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招标人辽宁公路建设局依法发出招标公告和文件,在招标人须知一、总则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3条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对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在合作投标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是明知的,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为规避《招投标法》的规定,于日签订合同,没有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合作投标协议书属违法分包。综上,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属无效合同,中交四局依据无效的合同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中交四局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的意思表示是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中交四局施工,中交四局向辽建集团交纳管理费。该协议形式上为合作,但在辽建集团参加投标过程中,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也未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人,中标后亦未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辽建集团中标后,中交四局也未按法律规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是工程分包协议,该分包行为非经建设单位认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此外,建设单位辽宁公路建设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重复中标。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此均是明知的,中交四局曾参加了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的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合作招标协议,就是为了规避建设单位的要求,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侵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据此也应当确认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无效。中交四局依据无效的协议请求辽建集团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鉴于中交四局已向辽建集团提供14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辽建集团也实际使用保证金进行投标,故辽建集团应赔偿使用中交四局投标保证金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1400万元的利息(自日至日止,承担1400万元的利息;自日至日止,承担200万元的利息)。二、驳回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754.00元,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70,000.00元,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754.00元。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局)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交四局与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合法有效,即使认定合作投标协议是分包协议,该分包协议是合法分包而不是违法分包。一审判决混淆了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界限。违反合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的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是合同无效的后果。本案确实存在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共同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但是违约行为不能导致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辽建集团给付中交四局违约金9,564,877.00元。
辽建集团答辩称: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形式上是合作投标及中标履行,实际上是工程分包,中交四局是为了得到全部中标工程的49%,该分包属于违法分包。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均购买了招标文件,中交四局作为独立的投标人业已在本案的投标工程中中了一个标段,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和不得重复中标的规定均是明知的,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合作投标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达到中交四局多中标、重复中标、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合作投标协议无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7年2月,辽宁公路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4月,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参加了投标,双方均向招标人辽宁公路建设局递交了投标文件。日,辽宁公路建设局向辽建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辽建集团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之后,辽宁公路建设局向中交四局发出中标通知书,中交四局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八合同段的中标单位。日,中交四局将辽建集团诉讼至一审法院。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合作投标协议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转帐凭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中交四局与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2007年2月,辽宁公路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邀请书第3条规定:通过多个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第3条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规定: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日,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辽建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承包主合同”,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的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中交四局同意向辽建集团交纳施工项目总金额的1%作为辽建集团项目管理费,中交四局出具人民币1400万元汇入辽建集团帐户内,供辽建集团做上述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使用。
2007年4月,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参加了投标,双方均向招标人辽宁公路建设局递交了投标文件。
日,辽宁公路建设局向辽建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辽建集团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一合同段的中标单位。之后,辽宁公路建设局向中交四局发出中标通知书,中交四局为铁岭毛家店(辽吉界)至朝阳三十家子(辽冀界)高速公路项目阜新至朝阳段路面工程第八合同段的中标单位。
辽建集团于日和9月28日退还中交四局投标保证金1200万元和200万元,合计1400万元。
依据上述事实,辽宁公路建设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时间在前,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的时间在后,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均购买了招标文件,双方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通过多个合同段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只允许中1个标及投标人应独家参与投标,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内容是清楚的,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为了规避招标文件的规定,双方在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中约定:以辽建集团名义参加投标,如工程中标则辽建集团为中标工程总承包方,与辽宁公路建设局签订“承包主合同”,辽建集团根据“主合同”文件的精神与中交四局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并将全部中标工程的49%交由中交四局进行实施。辽建集团和中交四局签订合作投标协议书的行为有欲损害辽宁公路建设局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是恶意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中交四局和辽建集团签订的合作投标协议书无效正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08.00元,由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78,754.00元,辽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8,75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刘&&&&军
&&&&&&&&&&&&&&&&&&&&&&&&&&&&&&&&&&&&&&&&&&&&&& 审&&判&&员&&许 建 时
&&&&&&&&&&&&&&&&&&&&&&&&&&&&&&&&&&&&&&&&&&&&&& 审&&判&&员&&刘 新 忠
&&&&&&&&&&&&&&&&&&&&&&&&&&&&&&&&&&&&&&&&&&&&&& 二○○九年&&五月四日
&&&&&&&&&&&&&&&&&&&&&&&&&&&&&&&&&&&&&&&&&&&&&& 书&&记&&员&&孙 梦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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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住建委
北京市工商局
北京市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国家铁路局
国家行政工商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业主单位-----------
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
-----------行业伙伴-----------
中国交建子公司网站链接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单位-----------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总承包经营分公司
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北京建筑分公司
中交一公局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通公路桥梁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
中交世通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024
电话:+86 10
传真:+86 10公司简介/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局")是隶属于
的全资子公司。四公局的前身是创建于1980年的交通部直属房屋建筑公司,2006年10月变更为四公局,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现已成长为一家以公路、桥梁、铁路、房地产、市政工程施工为主业的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工程建设企业,注册资金3亿元,总部位于
目前,四公局下辖5个全资子公司、6个分公司,3个直属项目部,具有
总承包壹级、
施工总承包壹级、
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以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主要承接国内外
、特大型桥梁、市政工程和长大隧道、房屋建筑,并从事房屋装修、桥梁道路监测及其他民用工程。四公局现有员工近400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2500余人,拥有完备的路面及桥梁设备100余台套。2007年,四公局通过中国船级社ISO9001
、ISO14001
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
。2009年,四公局公路试验检测公司获得了交通部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和桥隧工程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四公局施工项目分布在国内30多个省(市)、
和境外多个国家,目前在建国家重点工程主要有: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国道112高速公路等。其中,已经竣工的
通道工程,在
交通未受影响的情况下,成功完成了国内外跨径最大的箱涵顶推项目,创造了我国建筑历史上顶推箱涵新纪录,被中交股份评为品牌工程;已经竣工通车的
,是世界上首座采用"索铺
"理念设计的钢拱塔
,成为世界桥梁创新的标志,独夺2009年全球桥梁设计建造大奖-尤金、菲戈奖。被业内人士称为"桥梁界的奥斯卡奖";2007年,四公局进军海外市场,先后在
等国家承接大型公路、房建工程,合同额超过百亿元。
四公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创效益、以和谐促发展的经营理念,依靠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全方位提升
。被多家金融机构连续评为AAA信用等级,2006年四公局获第十届 “全国工程建设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2008年、 2009年连续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称号,2009年荣获全国交通企业法治先进单位称号,并连续四年被评为“重质量守信用企业”。
总经理致辞/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赵云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建的全资子公司,中交四公局先后荣获“全国信用AAA级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中国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称号。承建的青岛海湾大桥、沈阳三好桥分获“国际桥梁大会”乔治·理查德森奖和尤金·菲戈奖,多项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中交四公局的发展,是各级领导鼎力支持的结果,是各界朋友携手合作的结果,是全体员工同舟共济的结果。展望未来,中交四公局将积极适应新常态,践行“交融天下、建者无疆”的企业精神、“重诺守信、感恩图报”的企业道德和“公平、包容、务实、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秉承“固基修道,履方致远”的企业使命、“让世界更畅通,让城市更宜居,让生活更美好”的企业愿景和“诚信履约,用心浇注您的满意”的服务理念,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创效益,以和谐促发展”的经营理念,发挥公路、桥梁、铁路、隧道、市政、码头、轨道交通、试验检测、投资业务、海外业务,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与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等全产业链优势,以做大做强企业为目标,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把中交四公局建设成为集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资本运营、海外业务等为一体的行业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企业历程/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由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与
合并重组后组建了“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下属公司进行了调整和重组,将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国内事业部所属的两个工程处与六个直属项目经理部划归到原北京中交建筑工程公司,于日更名为“中交建设工程公司”。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的两个工程处与六个项目经理部所有施工业绩、人员及机械设备等一并纳入“中交建设工程公司”,注册资金6300万元。
日正式更名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日注册资金变更为3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房建工程、装饰工程等土木工程项目的施工、咨询。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公路路基、路面、桥梁专业一级资质和电梯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二级资质。
企业工程/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营口民生大桥营口民生大桥营口民生大桥为单弯塔双索面预应力混凝土斜拉桥,桥梁全长296.5米,其中主桥长136.5米,南北引桥长均为80米;桥面宽度:主桥35.0米,引桥宽30.0米。工程于日开工,日竣工。
工程意义:
民生路大桥是一座斜拉桥,位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建大街与新海大街之间,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一期工程的10个标志性项目之一。
工程特点:
由于该桥索塔为弯塔造型,索导管的定位要求高,施工中采用全站仪进行三维坐标放样,不断修正因混凝土徐变、风荷、温度等因素的影响,保证了索塔、索导管的定位精度。 国道112线工程国道112线工程国道112线高速公路天津东段工程第三十合同段,为永定河泛区特大桥的一部分,全长2168.52米,下部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接承台接墩柱,盖梁均采用明盖梁型式,上部结构为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普通钢筋混凝土现浇箱梁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现浇箱梁。工程于2008年10月开工,2010年12月竣工。工程质量优良,获国家优质工程奖。工程意义:国道112线高速公路天津东段工程是连接河北省东北部、天津滨海新区、市区、北京市河北省中部山西北部的又一快速通道的中间部分,本项目的建设是环渤海、京津冀都市圈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滨海新区发展的需要;是加强京津两地经济发展重点区域交通联系的需要;是环境保护和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工程特点:国道112线工程145-148号墩跨永定河右大堤的预应力现浇梁,总跨度136米,梁高由3米按抛物线变到1.8米(2.0米),梁底呈曲面,施工控制难度较大。工程施工中,采用了梁柱式及满堂式支架相结合的施工方案,顺利跨越了大堤防洪便道、永定河大堤及深基坑等施工障碍,使箱梁施工过程的各项技术指标满足要求,保证了国道112线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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