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政府有什么经济仲裁机构啊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 肇源法院网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基本案情】&&&&日,黄金置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货款。西门子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2011年11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黄金置地公司的仲裁请求,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黄金置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仲裁裁决项下未付款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元。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无效,若承认和执行案涉裁决将有违中国的公共政策。&&&&【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法院并获答复后,认为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关于仲裁条款约定本案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是否有效的问题,关键在于认定系争合同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如有涉外因素则仲裁条款有效,反之则无效。综观本案合同所涉的主体、履行特征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可以认定系争合同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体理由为:一是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虽然都是中国法人,但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内,且其性质均为外商独资企业,与其境外投资者关联密切。二是本案合同的履行特征具有涉外因素,案涉设备系先从中国境外运至自贸试验区内进行保税监管,再根据合同履行需要适时办理清关完税手续、从区内流转到区外,至此货物进口手续方才完成,故合同标的物的流转过程也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故案涉仲裁条款有效。且仲裁裁决内容亦没有与中国公共政策抵触之处,因此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同时,该裁定还指出黄金置地公司实际参与全部仲裁程序,主张仲裁条款有效,并在仲裁裁决做出后部分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其又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与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等公认的法律原则,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平台、重要节点和战略支撑。接轨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健全国际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增强中国法治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本案裁定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在涉外因素的认定方面给予必要重视,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并明确“禁止反言”,践行了《纽约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体现了中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该案由点及面推动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选择境外仲裁的突破性改革,是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司法经验的一宗成功范例。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并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在相关裁决做出后又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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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选用人员公告
09:20:44 | 大庆肇源县政府
大庆市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选用人员公告
&&&&经大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设立肇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为了强化单位工作力量,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全县事业单位选用劳动人事仲裁院工作人员。
  一、选用名额
  二、选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劣迹;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全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编制内人员;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日后出生)。
  三、报名
  1、报名时间: 日&8月9 日
  2、报名地点: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流动开发股
  3、报名材料: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报考证明;2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报名费200元。
四、选用办法
  1、选用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进行,择优选用。报名人数分别超过选用人数进行笔试。笔试时间拟定于 2013年 8月15日,笔试内容为法律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不指定考试用书。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依照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岗位招聘数额等额确定进入考核人选。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以法律知识成绩高者进入考核。
  2、考核。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录用。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经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按照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所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
  联系电话:8234481
  肇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公考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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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54jingtian|03-27已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肇源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六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八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九条&&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第十二条&&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第十三条&&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第十五条&&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第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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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
&&&&大庆市肇源县农委
  本网讯(杨洪东)12月7日上午,在肇源县政府礼堂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农业局局长李景翔主持,县委常委、副县长邓春波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各乡镇乡镇长、拟推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农业局李景翔局长汇报了第三届仲裁委员会工作及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筹备情况。会议选举县委常委、副县长邓春波为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县农业局局长李景翔为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会议讨论审议了《肇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肇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和《肇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作守则》。在会议上,聘任了29名仲裁员。
会上,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邓春波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一要充分认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深远意义,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实施长效管理的需要,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二要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要严格规范操作、加强内部管理。三要及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联动机制,要坚持三级联动、坚持调裁联动、坚持部门联动。  新一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景翔进行总结并强调:要加强学习、严格执法、协调配合。要树立大局意识、整体观念,把抓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当作抓发展促稳定的大事要事抓牢抓靠。要通力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为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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