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版主,政府补助会计准则2017的新旧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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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本讲共分四部分:一是准则概述;二是准则内容讲解;三是新旧准则衔接;四是总结与比较。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1.政府补助的概念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理解政府补助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的单向、无对价的转移,所以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在内(因为企业并非无偿取得这些经济资源)。因此,实际上本准则并不规范所有的政府补助。
  (2)形式上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政府”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际的类似组织在内。
  2.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政府补助——收益企业
  政府补助——银行——收益企业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例】2007年1月,政府给A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5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该研发项目难度很大,A公司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
  【解析】尽管A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但是A公司2007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A公司2007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7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500万元。
  (五)政府补助的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六)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背景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和收益法
  1.资本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看:收到补助—资产增加---不需偿还不能确认负债---确认为权益)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从损益表看:假如确认为收益—没有费用与之配比—不宜在损益表确认)
  2.收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不是来自于股东,不能确认为股东权益)
  (2)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从损益表看:通常附有条件,受益企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行义务后的结果)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利益流出企业---作为费用处理;政府补助也是无偿的----利益流入企业—作为收益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现行制度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较为散乱,主要规定有:(1)企业收到的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及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4)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区别其性质,分别采用资本法或收益法。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采用了收益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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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讲共分四部分:一是准则概述;二是准则内容讲解;三是新旧准则衔接;四是总结与比较。
  一、准则概述
  政府补助会计是国际上比较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香港等均制定了专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我国政府补助形式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也是我国会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早在1993年,我国就将本准则列入准则项目计划,并于1994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此后,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我们没有下发本准则,尽管如此,我们在随后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新制度中,吸收了当时的一些意见,对政府补助会计作出了规定。从现在看来,这些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不够系统,而且也没有提出具体的披露要求。这些不足需要通过专门的准则加以解决。而且有了专门的准则,更便于企业操作,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补助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应对世贸规则提出的要求。
  我们国家是转型国家,政府补助内容多、项目多,既有来自科技部门的、还有来自教育部门、农业部门的等等。因此,就面临着如何进行划分和规范的问题。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补助的内容有两个准则,一个是第20号准则《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1994年),另一个是第41号准则《农业》(日起生效),在这个准则中有一章政府补助。由于第20号准则发布较早,因此,在开始制定政府补助准则时主要参照按照第41号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不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在与IASB协调时,他们认为,第41号准则不是很理想,正在修改,于是,最终又回到第20号准则的思路,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资本性投入问题的协调】
  12.政府补助应有规则地在会计期间确认为收益,以便将它们与需要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IAS20
  政府补助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篇幅最小的一个准则,不到800字。共分为3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
  由于原来没有政府补助准则,实务中主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有:
  1.核算口径有所变化。
  新准则不再定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捐赠行为,也随之取消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范。
  2.计量基础有所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成本计价。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会计事项处理方法的变化
  企业会计制度仅对补贴收入和捐赠进行的规定。新准则明确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两类,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范。
  4.会计科目方面的变化
  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1.政府补助的概念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理解政府补助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源的单向、无对价的转移,所以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在内(因为企业并非无偿取得这些经济资源)。因此,实际上本准则并不规范所有的政府补助。
  (2)形式上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3)“政府”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际的类似组织在内。
  2.政府补助的特征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2)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1)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2)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政府补助——收益企业
  政府补助——银行——收益企业
  (3)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例】2007年1月,政府给A公司一项附条件补助500万元,规定用于研发活动。同时规定如果两年后研发没有成功。需要将补助退回政府。由于该研发项目难度很大,A公司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
  【解析】尽管A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但是A公司2007年尚不能保证产品研发成功,不能确保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所以尽管A公司2007年1月收到政府补助款,2007年也不能确认政府补助500万元。
  (五)政府补助的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1)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2)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六)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背景资料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和收益法
  1.资本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支持资本法的论点如下:
  (1)政府补助是一种财务手段,应该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处理,而不应该通过损益表来抵销其融资的费用项目。由于预计不必归还,补助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从资产负债表看:收到补助—资产增加---不需偿还不能确认负债---确认为权益)
  (2)在损益表中确认政府补助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们不是赚来的,而是在没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的一种补助。
  (从损益表看:假如确认为收益—没有费用与之配比—不宜在损益表确认)
  2.收益法
  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支持收益法的论点如下:
  (1)由于政府补助是由股东以外的资金来源取得的,所以不应该直接贷记股东权益,但应该在适当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不是来自于股东,不能确认为股东权益)
  (2)企业是通过符合补助的条件并履行随之而来的义务而获得这些补助的。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打算用补助来弥补的有关费用相配比;
  (从损益表看:通常附有条件,受益企业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行义务后的结果)
  (3)像所得税和其他税金是从收益中开支的一样,政府补助作为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损益表中也对政府补助加以处理是合乎逻辑的。
  (从财政角度看:税收是无偿征收的---利益流出企业---作为费用处理;政府补助也是无偿的----利益流入企业—作为收益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现行制度关于政府补助的规定较为散乱,主要规定有:(1)企业收到的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后,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及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3)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4)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区别其性质,分别采用资本法或收益法。
  我国政府补助准则采用了收益法。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请教财务专家:政府补助如何计提?_恒立实业(000622)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请教财务专家:政府补助如何计提?
请教:1、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下午收到岳阳市财政局岳财市预指单[号通知单,给予公司恢复上市奖励及搬迁扶持资金合计人民币2,200万元。日,该笔补助款已经到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将上述项目的计入2013年度的营业外收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该损益最终以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2、元力股份:关于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闽财(农)指〔号《关于下达2013年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通知》, 公司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265.00万元.公司已于日取得该笔补助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该补助款将计入递延收益,在受补助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2014年度可计入营业外收入约29.44万元,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1.08%(2013年度财务报告尚在审计),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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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日前修订并发布最新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包括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和附则五章共20条内容,准则自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第十五条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二)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三)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列报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
(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对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准则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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