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柳琦、唐志伟、张家望上海经济纠纷律师案一审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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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桥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文丽,黄金佳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黄金佳集团有限公司火神庙分公司高级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住承德市。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文丽、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文丽及其辩护人张国兴、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013年11月和2014年7月,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双桥区登记注册成立承德分公司、武烈路分公司、火神庙分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金银制品零售,被告人谢文丽为承德地区分公司的管理人,被告人张某某为火神庙分公司主管,同时监管承德分公司与武烈路分公司。
2013年以来,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批准,通过承德分公司、武烈路分公司、火神庙分公司,以购买“中立X”、“内部福利”、“金管家”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19户。截止案发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对此谢文丽应负全责,张某某对其中245户4544.33万元损失负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文丽、张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文丽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但是否构成犯罪,自己并不明知。如果法院认为是犯罪,其本人服从判决。当庭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谢文丽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所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系单位犯罪。二、本案被告人谢文丽虽然“在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承德分公司经理,管理本地区五个分公司和一家金店”,其工作内容为在自己完成公司业务指标的同时,做行政管理工作。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晓,只是受单位领导指派而在承德地区做该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是属于“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鉴于被告人本人认罪,且本案在本地区确有较大影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谢文丽构成犯罪予以认可,只是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考虑此因素,对被告人谢文丽从轻处罚。三、谢文丽在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职责及业务考核。被告人谢文丽在管理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过程中,其职责系做公司的业务及行政管理。其中的行政管理包括人员的推荐、劳动保险、考勤、行为规范等等。四、谢文丽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情节。1、谢文丽具有投案自首情节;2、谢文丽虽然系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经理,但并不是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也不是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她实质上是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3、谢文丽是接受总公司委派到承德担任分公司经理的工作人员,其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完成公司的业务定额,均是按总公司的指令行事。4、谢文丽虽然参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但在单位犯罪中,其作用低微。5、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被告人谢文丽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犯罪的动机毫不知情,只是轻信是本单位特有的合约类经营模式,同时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纵观本案,辩护人对于公机关对被告人谢文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被人谢文丽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无主观故意,不是犯罪行为的设计者、决策者,只是受单位领导指派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被告人谢文丽从轻处罚,请求对本案被告人谢文丽免予刑事处罚。其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工商公示信息;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安[2013]34号文件;3、黄金佳金银制品买卖合同;4、王安出具的证明。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但是否构成犯罪,自己并不明知。如果法院认为是犯罪,其本人服从判决。当庭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所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犯罪的犯罪主体。张某某所在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构成犯罪。二、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是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一个主管,受总公司指派管理火神庙店,做该店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地规定,只属于“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鉴于被告人本人认罪,且本案在本地区确有较大影响,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犯罪认可,只是恳请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三、张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1、张某某没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董事长肖雪被称为和谐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杰出巾帼。张某某作为公司职员,他相信自己所在企业的合法性。张某某在黄金佳集团公司只是承德市火神庙分公司的主管,在庭审中经理谢文丽的证实和谢文丽经理、邵智博、付彦荣等主管在公安的讯问笔录及娄岩岩、刘秀君等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相佐证。张某某是2012年7月入职承德分公司当员工,作为承德分公司的普通员工,同年9月调到福满家、宜家旺金店做金、银饰品的销售工作,任金店的主管,2013年的年中又调回承德分公司万华店做主管。2014年7月,火神庙店开业,又被调入火神庙店当主管,因为入职长于其他主管,成为主级主管。四、张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张某某在单位案发时,主动跟随办案单位到双桥分局,全面交待案件事实,应构成自首或特别坦白,应从轻处罚。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遭遇瓶颈障碍,资金流动性不足和流动性过剩同时存在,民间借贷在这种背景下艰难发展着。辩护人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在确定打击范围时须谨慎,建议仅追究公司高层人员的刑事责任,故恳请法院对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其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安[2013]34号文件;2、关于黄金佳集团、法人介绍和相关报道;3、张某某本人购买黄金佳产品的合同书;4、黄金佳集团文件;5、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经本院审理查明,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于日在承德市双桥区注册成立了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为李运江;日注册成立了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为李运江;日注册成立了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火神庙分公司,负责人为李运江。经营项目为金银制品零售(以上不含前置许可项目,需专项审批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限制或禁止的事项不得经营)。
2012年被告人谢文丽任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武烈路分公司、火神庙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谢文丽为承德市双桥区、双滦区分公司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至6月底在承德分公司担任主管(高级主管),日担任火神庙分公司主管(高级主管)。
2013年以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其注册成立承德分公司、武烈路分公司、火神庙分公司,以购买“中立X”、“内部福利”、“金管家”等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19户。截止案发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86.86万元。对此谢文丽应负全责,张某某对于其在武烈路分公司担任主管(高级主管)及在火神庙分公司担任主管(高级主管)收取的款项负责,总计811.1万元(其中2014年4月至6月,在承德分公司收取206.4万元,在火神庙分公司收取604.7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营业执照,证实黄金佳集团有限公司、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武烈路分公司、火神庙分公司注册成立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及经营范围。
2、二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3、黄金佳预定预售中立X合同、黄金佳白银制品买卖合同、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黄金佳金管家购买协议及黄金佳公司非法集资案参与人员核查登记表证实,集资者与黄金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签订合同的种类、时间、集资数额、约定利益等。
二、证人证言
1、王文生的证言证实,其在承德分公司周晓玉给其办理的业和,一共投了23万元,分三次,日投3万中立X,日投10万内部福利,日投10万元内部福利,二次现金,一次转帐。主管是张某某。
2、王振媛的证言证实,其在承德分公司李燕伟给办理的,日投10万内部福利,现金。
3、周英珍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周晓玉给其办理的,日投10万黄金佳白银制品买卖,转帐。只知道主管姓张。
4、许丽杰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于静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5万元,分2次,日投1万中立X,日投4万元中立X,一次现金,一次转账。
5、李海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区营业部王秋艳给其办理的,日投15万中立X,转账。日其父亲李贵林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周祥振给办理的,投20万元白银制。
6、于钧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王亚娜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55万元整,分9次,日投1万中立X,日投2万中立X,日投24.7万中立X,日投8.61万中立X,日投97.43万中立X,日投7万,日投所有本金相加149.87万,日投5.5万,5次现金,4次转账。负责人是张某某。
7、孙少强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周晓玉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9万元,分4次,日投4万中立X,日投3万中立X,日投1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内部福利,日投1万“秋韵业务”。3次现金,2次刷卡。
8、于建军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负责人是张某某,王亚娜绘其办理的,日投2万,一万现金,一万转账。
9、闵文风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分店负责人姓张,周晓玉给其办理的,日投10万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10、赵亚红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李明珠给办理的,日投1万中立X,现金。
11、谢善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陈文华给其办理的,日投1万红梅,现金。
12、于静的证言证实,其是业务员,承德地区负责人谢文丽,高级主管张某某,初级主管王建民,其表姐和父亲都是其办理的,表姐张胜男在日投资0.9506万元金管家,父亲于广文在日投资6万元中立X。其发展过5个人,一共投资15.9506万元,于广文6万元中立X;张胜男0.9506万元张胜男;徐丽洁5万元中立X;贾艳金3万元中立X;史艳斌1万元中立X。
13、应凤成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张文福,经手人尹兆阳,日一天分4次投58.4万,现金17万元,转账33万元。
14、魏淑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谢俊红,一共投资61.8748万元,分2次,日投15.7998万金管家,日投46.075万元金管家,一共转账3次。
15、刘小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谢文丽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61.8748万元,2014年1月和2月投资金管家红梅。
16、王艳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客户经理韩广为介绍的,一共投资6万元,分2次,日投3万中立X,日投3万元白银制品。2次均为转账。
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谢文丽,管理人邵智博,应建军办理的,日投1万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转账。
18、郭庆林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经理张某某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0万元,分2次,日投9.82万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十天左右投资10万元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2次转账。
19、褚广宇的证言证实,在双滦分公司,窦兴莉经手的,日投1万中立X,转账。
20、张凤梅的证言证实,在双兴分公司,董事长肖雪,主管周晓玉,林艺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52万元,分3次,日投2万中立X,日投10万中立X,日投40万元中立X,3次均是转账。
21、闫春香的证言证实,在紫荆花园营业部,周晓玉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0万元,取出7万元,亏损13万元。2013年12月投10万中立X,日万元内部福利五一特惠活动,2次转账。一共投入20万元,收益7万元,亏损13万元。
22、张振富的证言证实,在于家沟营业部,李燕伟给其办理的,日投10万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现金。
23、康瑞娟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王维给其办理的,日投15万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转账。
24、林艺的证言证实,在双兴分公司,分店负责人周晓玉,周晓玉给其办理,李佳佳经手,一共投资44万元,分2次,日投40万中立X,日投4万元内部福利,2次转账。
25、刘祥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周祥振给其办理的,日投5万金银制品,转账。
26、冯玉和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负责人王培森,穆煜介绍的,经办人王培森,日投1.5万中立X,现金。
27、陈彦斌的证言证实,尹兆阳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9.294万元,分3次,日和日在承德分公司投20万金银制品,现金支付1.5万元,转账18.5万元,日在武烈路分公司投资9.294现金,转账支付。
28、付彦荣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临时负责人邵智博,经手人杨某某,总共投资35.4996万元,分11次,日至日工投资10次,一共投26万中立X,日现金9.4996万元金管家。
29、范桂梅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客户经理是吴国超,杨某某给其办理的,日投1万中立X,现金。
30、杜新华的证言证实,其一共投资31万元,分3次,10万元中立X,经手人张秀丽,日投5万元白银制品,经手人杨某某,日投16万元金管家,经手人杨某某,3次均是现金支付。
31、马慧萍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刘晓杰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5万元,分2次,日投10万白银制品,日投5万元中立X,2次均是转账。
32、贾桂贤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周祥振介绍的,经手人林青,一共投资8.808万元,分3次,日投1万中立X,现金支付,日投7.7万元中立X,现金支付,日第一份合同到期,连本带利退换1.108万元,后又将1.108万元续到日合同中。一共投资8.808万元,收益1.108万元,亏损7.7万元。
33、张淑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肖雪,谢文丽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4万元,分2次,日投3万中立X,日投1万元中立X,2次现金支付。
34、王秀华的证言证实,王秀华、张秀英和王秀英的投资情况。
35、王晓红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李杰给其办理的,日投1万中立X,转账。
36、王安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客户经理谢文丽,唐若琳为其办理的,日投17万白银制品,转账。
37、史艳斌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经理张某某介绍的,于静给其办理的,日投1万中立X,转账。
38、杨兰素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郭玉斌给其办理的,总共投资7万元,分3次,日投2万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3万元中立X,2次现金,1次转账。
39、刘玉兰的证言证实,在魁福园,客户经理陈文华(介绍),经手人张秀丽,财务刘秀军,第一次一共投资7万元,分4次,日投1万中立X,日投2万元,日投资2万元,日投资2万元,2014年5月退还本息7.0913万元,第二次一共投资4万元,分2次,日投资2万元,日投资2万元。总共投资11万元,收益7.0913万元,亏损3.9087万元。
40、韩云龙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周晓玉介绍并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3万元,分3次,日投1万元金菊,经办人林青,日1万元中立X,经办人林青,其和女儿日投1万元金菊。
41、郑会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李明珠介绍,经办人杨某某,日投10万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42、陈志强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付彦荣介绍业务,经办人杨某某,日投5万中立X,转账。
43、程丽华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营业部,穆秀兰介绍,经办人唐若琳和杨某某,一共投资5.415万元,分2次,日投4.5125万元,日投0.9025万金管家,1次现金,1次转账。
44、王秀军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给其办理的,日投中立X,最多投资60万元,已经取出,还有2万元在中立X中转账,具体收益不清。
45、白春玉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理白春玉,经手人寇彦可,一共投资3万元,分2次,日投2万元中立X,日投1万元中立X,转账。其三姨宋玉芹投资44万元。
46、朱永三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付彦荣介绍,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0万元,分7次,日投1万元中立X,经办人杨某某,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5万元中立X,日投2万元中立X,日投2万元中立X,日投3万元中立X,日投5万元中立X。7次均是现金。
47、张凤侠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营业部,白春玉介绍的,经办人是白春玉和财务宋丽丽,日投0.925万元,现金。
48、王秀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工作,投17.02万元中立X。其发展了10个人(包括自己),一共投资204.02万元,武荣伟10万元内部福利;张英初10万元内部福利,20万元五一,分两次投资40万元中立X;王秀兰6万元五一;王秀玲10万元中立X;张爱君35万元中立X;裴雅军10万元中立X;张淑琴5万元中立X;张丽34万元中立X;林桂芬7万元中立X(钱海未打到公司)。
49、李燕伟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分公司工作,投1万元中立X。其发展了23个人(包括自己),一共投资319万元,安冰2万元中立X;秦玉兰10万元中立X;詹萍30万元中立X;巩金春85万元中立X;李亚彬10万元金管家;张秀申10万元秋韵;哈淑荣16万元中立X;杨薇10万元中立X;李一辉2万元中立X;王占谦2万元春雨;姜南方8万元金管家;周英勤40万元中立X;曹铜钉1万元中立X;马桂荣7万元金管家;王恩翠14万元中立X;孙志芹32万元金菊;霍明月6万元金元宝;门海滨2.5万元金管家;田玉玲1.5万元中立X;郝吉祥3万元中立X;张振富10万元春雨;王振媛10万元春雨。
50、孙鹏飞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分公司,其发展了8个人,一共投资58.913万元,刘铁投资2万元中立X;侯淑慧投资6万元中立X;姚树君投资1.805万元金管家;焦秀芝投资1.108万元金元宝;朱世荣投资2万元中立X;王秀平投资10万元中立X;郑会平投资10万元;冯扩新投资26万元。
51、李杰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投资3万元中立X,分两次。其一共发展了3个人(包括自己),一共投资5万元,名字忘了。
52、刘晓杰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其发展了10个人,公司后勤也落在其的名下7人,一共投资205万元,沈国华投资4万元中立X;闫国成投资2万元中立X;杜筱欣投资1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鲍凤翔投资100万元中立X;石凤娟投资1万元中立X,4万元内部福利;万朝云投资1万元中立X,1万元内部福利;王丽娜投资14万元中立X;周素芬投资19万元中立X;吕文杰投资1万元内部福利;张淑惠投资1万元内部福利;闫金玲投资2万元中立X,2万元内部福利;马惠新5万元中立X;马惠平5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周祥振1万元内部福利;宋丽丽1万元中立X;寇天铎、寇玉兰20万元。
53、周祥振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投资1万元内部福利,3万元中立X。其一共发展了25个人(包括自己),一共投资537.5508万元。戴德琴40万元中立X;高新国40.31万元金管家,10万元内部福利;刘祥5万元中立X;石春华6万元中立X;候淑萍1万元内部福利;贾贵贤7.7万元中立X;周艳军1.098万元中立X;徐自强10万元中立X;杨树桐2万元内部福利,2万元中立X;吕凤梅50万元内部福利;邵桂荣11万元内部福利,3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未到账);刘义书5万元中立X;赵彩青15万元内部福利;王秀珍20万元内部福利;王钰135万元中立X;刘焕生10万元中立X;莲亚妮5万元中立X;王志云1万元中立X;信志英11.2268万元金管家,17万元中立X;顾秋萍10万元中立X;庞金64.8678万元金管家;曹亚华0.9025万元金管家;于淑琴0.8574万元金管家;刘晓燕21.59万元金管家。
54、李雷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其发展了7个人,一共投资105万元,闫永亮37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收益1万多;毕淑霞8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收益0.5万多;田素华1万元中立X(未出金);王秀云1万元中立X(未出金);张有山1万元中立X(出金未到账);杨大为5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收益1万多;黄艳芹7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收益0.1万多。
55、郭玉斌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其发展了9个人,一共投资161.77万元,窦玉云12万元中立X,收益0.2万多’窦玉英本息11万元中立X,未取出,26万元五一;付子文10万元中立X;刘春梅24万元中立X;韩士友40万元中立X;韩永江10万元中立X;杨兰素7万元中立X;闫永闲11万元中立X;刘树学6万元中立X;其本人投资2.2万元预定预售,1.7万元金管家,0.8756万元金管家。
56、尹梓宁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其一共发展8个人,一共投资247.29万元,王某某15万元内部福利,84.89万元金管家;于淑娟17万元内部福利;吴丽明1万元中立X,3万元内部福利;许国5万元金管家;王秀军100万中立X,陆续出金只剩2万元;杜菊媛10万元内部福利;杜月英10.4万元金管家;付玉英1万元中立X。
57、王亚娜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其一共发展8个人,一共投资368万元,王献民55万元中立X;白雪梅102万元,收益0.1万多;郑瑞华20万元中立X;周瑜4万元中立X;王锐1.4万元中立X;于钧燕155万元中立X;蔡大妈10万元中立X;张桂华8.3万元金管家。其自己投资12.6万元。
58、李惠生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一共发展12个人,一共投资306.5万元,朱志军投资65万元中立X,出金4万元;高桂芝1万元中立X;李桂英10万元中立X,15万元春雨(出金未到账);闫永仁20万元春雨;佟树文10万元春雨;陈正德10万元中立X;盖万良2万元中立X;李惠生20万元春雨,40.5万元中立X,7万元提金卡,出资10万元,收益0.5万多;石凤书49万元中立X,20万元春雨,出金20万元;候振英7万元中立X;巴殿喜20万元中立X,出金10万元;汤亚琴1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
59、白春玉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一共发展8个人(包括自己),一共投资56.3025万元。辛桂芝2万元中立X;张凤侠0.925万元金管家;崔玉强24万元中立X;高伟2.4万元中立X;宋雅琴10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刘景兰1万元中立X;宋秀芹3万元中立X;其自己3万元中立X。
60、林艺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分公司,其一共发展10个人,一共投资155万元,其自己4万元五一,10万元中立X,30万元秋韵;刘海清3万元中立X;何兰春1万元中立X;王冬梅10万元中立X;苏丽荣10万元内部福利;张凤梅52万元秋韵;宋艳红10万元秋实;李俊荣10万元秋实;姜艳萍10万元秋实,李桂玲5万元金管家。只有李桂玲是其在火神庙投资的客户,其余都是在双滦双兴投资的客户。
61、刘昆峰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一共发展了7个人,一共投资23.5万元。李鹏飞10万元五一,李长忠2万元中立X;高秀芝4万元五一;刘玉兰4万元中立X;冯玉和1.5万元中立X;赵震清1万元中立X;赵淑华1万元中立X。李鹏飞和李长忠是其自己发展的,其余的都是别人转给的。
62、韩广为的证言证实,武烈路分公司,其自己发展9个人,一共投资255.46万元。离职前5个没有出金。张文杰128.46万元中立X;肖淑华28万元中立X、11万元内部福利;王艳萍3万元中立X、3万元内部福利;何桐丽30万元中立X,50万元内部福利;丁香林2万元中立X、14万元内部福利。
63、王秋艳的证言证实,武烈路分公司,其发展了22个人(包括其本人),一共投资424万元,其投资12万元中立X,11万元内部福利,取出12万元;接了孙凤霞的2万元内部福利,已经给她了;于爱军10万元中立X;王云霞43万元中立X;王秋芬18万元中立X;张洪文25万元中立X;刘卓22万元中立X;袁佩英15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祁继红4万元中立X;翟俊玉32万元中立X;秦兰香12万元中立X;白秋生50万元内部福利;王德书2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王德忠1万元内部福利;姜淑青1万元中立X;刘树芹1万元中立X;张袖才25万元中立X;张东梅4万元中立X;姜海燕37万元中立X;李海明5万元中立X;甄如丽20万元中立X;胡相如2万元金管家;李宁50万元内部福利。
64、尹兆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一共发展15个人,一共投资375.3万元,其本人投资26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收益0.13万元;孙丽娟5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王朝晖10万元金管家;王本成60万元中立X,10万元五一;赵子泉2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牛智深2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应凤成50万元中立X;贡宝元50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刘佳3.3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彭林6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赵梅萍7万元中立X;陈彦斌和李湘夫妇投资30万元中立X和金管家,出金10万元;赵兰英12万元中立X,15万元五一,出金12万元;王海林6万元中立X,全部出金。
65、幕秀兰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发展了7个人(包括其自己),其投资20万元中立X;谭强13.4万元中立X;李淑明3万元中立X;李宝荣1万元中立X;徐慧财1万元金管家;程丽华6万元金管家;欧厚义3万元中立X,后来他要出金,但是谢文丽让其次等等,其就在家里拿了3万元,现在也没给其。
66、黄运国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其发展了7个人,一共投资71.636万元。沈索莲13万元中立X;张淑华4万元中立X;陈亚菊10万元中立X;刘素兰4万元中立X;任桂芬10万元春雨,27万元中立X,出金15万元;谢文清10万元中立X;陈广成8.636万元金管家。
67、邱芳芳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庙分公司,其一共发展5个人,一共投资68.万元。王助国10万元中立X;李艳玲3万元中立X;秦金普11.2万元金管家;郝秀云29万元金管家;齐作敏15.5万元金管家。
68、李明珠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其发展了11个人,一共投资126.05万元,冯扩珠50万元春雨,王绍先23万元中立X;董凤玉7万元中立X;邵春合1万元中立X;王贵武10万元中立X,取出5万元;刘云莲10万元五一,1.05万元中立X;王德林3万元秋实;姓张,投资3万元中立X;郎俊霞15万元中立X;张素茹1万元中立X;李明星2万元中立X。
69、刘威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赵永珍的投资情况。在承德分公司管理者谢文丽,王迪给其办理的,日投资50万元中立X,转账。
70、刘桂梅的证言证实,在双滦分公司,范桂华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万元中立X,转账。
71、杜菊媛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尹梓宁给其办理的,日投10万元中立X日改为秋韵,现金。
72、刘丽华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负责人肖雪,付彦荣给其办理的,一共2万元,分2次,日投1万金银制品,日投1万元中立X,2次现金。
73、王新刚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张某某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5万元中立X。
7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火神分公司投资的,毛星星给其爱人办理的,一共投资2.805万元,分2次,日投资1.805万元金管家,日投1万元金管家。2次现金。
75、陈德海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夏秀敏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3万元,分3次,日投4万元中立X,日投6万元中立X,日投3万元中立X,3次现金。
76、赵梅萍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尹兆阳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7万元,分2次,日投资1万元金银制品,日投资6万元金银制品,1次现金,1次转账。
7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邵智博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0万元,分2次,日投10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元内部福利,2次现金。
78、何树媛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付彦荣给其办理的,日投2.7075万元金管家,现金。
79、董凤玉的证言证实,李明珠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7万元,分3次,日在万华小区营业部投1万元中立X,日在武烈路分公司投1万元中立X,日在武烈路投5万元中立X,3次转账。
80、李慧生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分店经理邵智博,王志红介绍的,总计52.647119万元还有朋友的5万元,日投2.2万元提金卡,后来陆续投入,总计7.00785万元,日投10万元金银制品,2013年追加10万元,共计20万元,日投10万元白银制品,日投2万元中立X,日追加3万元,日追加10.639269万元,日其朋友的5万元托其追加。2次现金,5次划卡,陆续的有现金也有划卡。一共投资52.647119万元,收益6千多,亏损52万元左右。
81、丁福国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王维给其办理的,一共15万元,分2次,日投3万元内部福利,日投12万元中立X,2014年8月取出8万元,剩下7万元。一共投资15万元,收益8万元,亏损7万元。
82、李鹏飞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刘坤峰给其办理的,2014年5月投10万元内部福利,划卡。
83、籍淑玉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徐春英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白银制品。
84、白天玫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李明珠办理的,2013年11月投资10万元金菊,转账,日取钱,至今未取出。
8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尹梓宁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99.89万元,分两次,日15万元金菊,日投资84.89万元金管家,2次转账。
86、祁继红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王秋艳办理的,日投10万元中立X,一共投资10万元,收益6万元,亏损4万元。
87、刘凤武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郭秀芳给其办理的,一共14万元,分2次,日投12万元中立X,日投2万元中立X,2次转账。
88、刘淑芹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张国喜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原来是投资的中立X,后来是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亏损十万投资十万。
89、张贵珍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负责人谢文丽,付彦荣办理的,日投10万元中立X,转账。
90、赵桂芝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王维给其办理的,一同投资3万元,分2次,日投1万中立X,日投2万元中立X。
91、范秀兰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付彦荣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万元中立X。
92、侯淑萍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谢文丽主管,周祥振给其办理的,日一万元内部福利,现金,前年已经分红了,现在又存了一年。
93、李艳东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经理谢文丽于月份为其投资1.2万元提金卡,现金。
94、闫宝山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经理张某某,经手人时小利和马艳玲,一共投资61万元,分7次,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元中立X,日投10万元中立X,7次转账。一共投资61万元,收益1万元,亏损60万元。
95、周艳军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周祥振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1万元,分2次。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1万元中立X,2次转账。一共投资2.1万元,收益980元,亏损2.002万元。
96、刘井祥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邵智博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805万元金管家,现金。
97、赵波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赵国强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98、张国喜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姓谢的是主管,业务员是张某某和张宗辉,一共投资15万元,分2次,日投资1万元和14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2次现金。
99、张淑慧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刘晓杰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万元白银制品,现金。
100、任桂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谢文丽主管,经办人黄运国,一共投资37万元,分3次,日投资10万元春雨,现金2万元,转账8万元,日投资11万元中立X,10.2万元现金,0.7万元转账,日投资16万元中立X,现金5万元,划卡11万元。3次现金,3次转账。
101、郭庆林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经办人张某某,其三个人一共投资32万元,分6次。其一共投资12万元,分3次,儿子投资10万元,分2次,女儿投资10万元,分1次。其在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8万元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儿子郭兴在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8万元中立X,女儿郭明明在日投资10万元中立X,3次现金,4次转账。其投资12万元,收益2.02万元,亏损9.98万元。
102、张凤伟的证言证实,在石洞子沟潘塔隧道,负责人张某某,夏秀敏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春雨,转账。
103、赵兰英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客户经理尹兆阳,日投资15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转账。
104、李书贤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毛星星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万元中立X,现金。
105、王立辉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厅,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给其办理的,日投资52万元中立X,转账。一共投资52万元,取出20万元,亏损32万元。
106、杨树春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常明泽,2014年4月中旬投资10万元中立X,现金。
107、闫永仁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付彦荣,日投资20万元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108、王秀芬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姓付,日投资30万元中立X,转账。
109、王秀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分公司,经办人李雷,日投资1万元中立X,现金。
110、郭庆生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张秀丽,日投资20万元中立X,转账。
111、王立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刘秀君,日投资10万元春雨,转账。
112、王红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常泽明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0万元,分2次,日投资8万元中立X,2014年4月底投资2万元中立X,一次现金,一次转账。
113、孟庆芝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付彦荣介绍的,日投资1万元中立X,现金。
114、杨桂皎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张某某推荐的,日投资2万元中立X,现金。
115、何桐丽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业务经理韩广为,一共投资80万元,分3次,日投资中立X,日投资白银制品,日投资中立X。
116、焦光磊的证言证实,在紫荆花园营业部,邱芳芳和其签的合同,一共投资14万多,分两次,2014年6月投11万多中立X,2014年6月投3万多中立X。2次现金。
117、李桂芹的证言证实,在紫荆花园,周晓玉和其签的合同,日投资1万元中立X。现金。
118、王秀云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邵智博和其签的合同,一共投资2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2次现金。
119、盖万良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李惠生和其签的合同,日投资1.805万元金管家。
120、石凤书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一共投资66.2368万元,分3次。日投资16.2368万元中立X,李惠生和其签的合同,日投资30万元白银卡,付彦荣和其签的合同,日投资20万元内部福利,李惠生和其签的合同。
121、王毅峰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王秋艳、付彦荣和其签的合同,日投资4万元中立X,转账。
122、甄如丽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王秋艳和其签的合同,一共投资20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2次转账。
123、闫永吉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付彦荣给其办理的,日投资50万元中立X,499999元转账,1元现金。一共投资50万元,取出20万元,亏损30万元。
124、张国华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为其办理的,日投资40万元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125、朱志君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李慧生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65万元,分3次,日投资50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5万元中立X。一共投资65万元,收益4万元,亏损61万元。
126、刘玉萍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常泽明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中立X,转账。
127、翟玉山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付彦荣介绍的,投资7万元,分3次,日投2万元中立X,日投1万元中立X,日投4万元中立X。
128、沈淑云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邵智博,一共投资24万元,分3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2014年2月投资4万元中立X,2014年6月投资10万元中立X。投资24万元,取出4万元,收益560元,亏损19.044万元。
129、肖淑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谢文丽,一共投资40万元,分3次,日投资28万元中立X,日投资11万元内部福利,日投资1万元白银制品,3次转账。
130、吕凤梅的证言证实,在石洞子沟潘塔隧道营业部,一共投资50万元,分2次,2014年1月投资20万元中立X,2014年3月投资30万元白银制品,2次转账。
131、王继成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常泽明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五一”,转账。
132、张永忠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郭庆林带其去的,日投资20万元中立X,转账。
133、王本成的证言证实,王培森介绍的,一共投资68万元,分3次,投资了白银制品、中立X、内部福利、金银制品,日在万华小区营业部投48万元,日在紫晶花园投10万元,日在紫晶花园投资10万元。
134、闫永贤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负责人张某某,胡瑞斌介绍的,2014年2月投资11万元中立X,转账。一共投资11万元,收益0.2万元,亏损10.8万元。
135、常桂霞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张某某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44万元,分1次,日投资40万元中立X,日投资4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2次转账。
136、田素华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李雷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万元,不知道投资的是哪个业务。
137、证人应某某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张某某介绍的,日投资3万元中立X,转账。
138、闫国成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刘晓杰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万元中立X,转账。
139、刘树学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营业部,郭玉斌介绍的,一共投资5万元,分2次,2014年3月投资3万元中立X,2014年9月投资2万元中立X,2次现金。
140、信志英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周祥振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8万多,分两次,2014年5月到6月之间一共村17万元中立X,日在火神庙分公司投资6万多,其中4.5万元是从中立X转出的,2次现金。
141、欧阳翠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主管谢文丽,其自己办理的,日投资16万元内部福利,转账。
142、詹萍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负责人谢文丽,一共投资85万元,分3次,日投资50万元中立X,经办人李燕伟,日投资5万元,日投资30万元白银制品,周晓玉办理的。一共投资85万元,取出25万元,亏损60万元。3次划卡。
143、万朝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姓张,一共投资2万元,分2次,日投资1万元中立X,经手人林青,日投资1万元内部福利、白银制品,经手人寇彦可。2次划卡。
144、丁海泉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马艳玲给其介绍的,日投资10万元中立X。
145、刘婷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常明泽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0万元,分3次,日投资5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4万元中立X。一次现金,两次转账。
146、曹焕利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郭秀芳介绍其们投资的,一共投资7万元,分3次,日投资4万元中立X,2014年7月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3次划卡。
147、韩士友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郭玉斌介绍给其的,日投资40万元中立X,2次转账。
148、聂志印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1次,在万华小区6次,一共投资9万元,分7次。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7次划卡。
149、高新国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周祥振给其介绍的,一共投资50.3104万元,分2次,日投资10万元内部福利,日投资40.3104元金管家,2次转账。
150、李桂琴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主管谢文丽,蒋海奎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33万元,分3次。日投资18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5万元中立X,3次转账。
151、刘忠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负责人谢文丽,经办人张某某,日投资3万元红梅。
152、祖卫华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经办,日投资20万元春雨,投资17.2720万元金管家,两次转账。
153、李秀莲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手人张某某,日投资14万元春雨。转账。
154、祖庆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张某某,日投资5.58万元中立X。
155、许德才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穆秀兰,日投资1万元金管家。
156、刘志强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张某某,一共投资65.293万元,2013年1月份投资15万元中立X,1.533万元提金卡,10万元秋韵,38.76万元金管家,转账。
157、穆怀超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周晓玉,一共12万元,日投资10万元春雨,2万元红梅。
158、张桂平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经办人张某某,2013年1月份投资15万元春雨,转账。
159、王桂兰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经办人马艳铃,日投资1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
160、王君敏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李燕伟给其办理的,日投资一万元中立X。
161、张秀申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李燕伟、杨某某,日投资10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转账。
162、赵连生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经手人张某某,一共投资99.4908万元,2012年7月投资内部福利1万元,金管家65.4908万元,金银制品33万元,转账。
163、马桂芬的证言证实,在陕西营底商,李燕伟给其办的,一共投资6.61万元,分三次。日投资2万元金银制品,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3.61万元金管家。
164、张学民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经手人寇彦可,日投8万元金管家,转账。
165、王绍先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李明珠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3万元,分三次,日投资11万元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中立X,3次转账。
166、张喜瑞的证言证实,在紫荆花园,负责人姓谢,付彦荣、李慧生和其签署的协议,一共投资31万元,分两次,日投资7万元中立X,日投资24万元中立X,2次转账。
167、贾恩亭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郭秀芳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17万元,分2次,日投资金银制品,日投资中立X,现金。一共投资17万元,取出5万元,给了利息。
168、高桂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王丽丽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7万元,分两次,日投资4万元中立X,日投资3万元中立X,两次现金。
169、齐作敏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邱芳芳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5.5449万元金管家,转账。
170、戴德勤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谢文丽,一共投资50万元,分七次,日投资1万元,日投资9万元,日投资3万元,日投资12万元,日投资5万元,日投资5万元,日投资15万元,部分划卡,部分现金。一共投资50万元,取出10万元,亏损40万元。
171、董桂兰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一共投资4万元,分两次,日投资2万元中立X,张宗辉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万元中立X,蒋海奎给其办理的,现金。
172、叶长明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负责人姓谢,穆煜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万元,现金。
173、李玉泉的证言证实,在紫晶花园,王维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万元,分两次,5月19日投资1万元中立X,9月16日投资1万元中立X。
174、郝秀云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峰公司,经手人杨某某,日投资21.415万元金管家,3万元现金,18万元转账。
175、门丽君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一共投资3万元,分两次,付彦荣给其办理的,2013年8月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2万元中立X。
176、张淑芳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营业部,付彦荣介绍的,一共投资27万元,分3次,日投资2万元白银制品,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15万元白银制品和内部福利。3次转账。
177、修金荣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营业厅,负责人谢文丽,付彦荣介绍其办理的,一共投资3万元,分2次,日投资1万元金银制品,日投资2万元中立X,2次现金。
178、张士信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周晓玉给其介绍的,日投资1万元中立X,现金。
179、程凤兰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分公司,付彦荣给其介绍的,一共投资10万元,分四次,日投资5万元中立X。日投资3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日投资3万元中立X。
180、王红峰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邵智博介绍的,一共投资4万元,分三次,日投资1.4万元中立X,日投资1.1万元中立X,日投1.5万元中立X。3次现金。
181、王秋芬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王秋艳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46万元,分三次,日投资13万元,今年6月10日投资28万元,今年8月投资5万元,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一共投资46万元,取出28万元,盈利0.5万元,亏损17.5万元。
182、门海滨笔录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理张某某,李燕伟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2.5641万元,日投资2万元,今年投资0.3481万元,去年利息0.216万元,两次转账。
183、王秋艳的证言证实,(业务员 盈利)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杨某某,一共投资23万元,分2次,日投资12万元中立X,日投资11万元内部福利。一共投资23万元,取出12万元,盈利0.19万元,亏损10.81万元。
184、侯淑慧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主管孙鹏飞,一共投资9万元,分两次,日投资3万元中立X,经办人穆煜,到期后取出本息后,于日投资6万元中立X,部分现金,部分转账。一共投资9万元,取出3万元,盈利0.3万元,亏损5.7万元。
185、吴广香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付彦荣,2014年2月投资2万元中立X,转账。
186、张珍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负责人付彦荣,经办人杨某某,日投资2万元中立X,现金。
187、张淑琴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王秀花,一共投资7万元,分两次,2014年6月投资2万元中立X,2014年8月取出又投入5万元中立X,两次现金。一共投资7万元,收益2.046万元,亏损4.954万元。
188、杨树桐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一共投资5万元,分4次,月份投资仓1万元谷立仓,经办人杨立群,2013年11月投2万元金菊,经办人周祥振,今年3月投资1万元谷立仓,2014年6月投资1万元谷立仓。一共投资5万元,收益0.8万元多,亏损4.2万元左右。
189、巴今语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介绍人陈文华,一共投资20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春雨。
190、封海英的证言证实,其公公谢文清的名义办理在武烈路营业部,黄运国给其办理的,日投资10万元中立X,现金。
191、黄岩峰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张雪,一共投资22万元,分两次,日投资秋实,2014年5月投资秋实,转账。
192、徐猛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石慧娟给其办理的,一共投资37万元,分三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7月10日投资13万元中立X,8月10日投资14万元中立X。
193、张贺勤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王威,一共投资2万元,分两次,2013年12月投资1万元中立X,今年5月1日投资1万元具体项目不知,2次现金。
194、付秀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张某某介绍的,2013年2月份投资700元提金卡,3次现金。
195、赵彩青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周祥振给其办理的,2014年5月投资15万元春雨。转账。
196、彭文相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付彦荣,一共投资25万元,分两次。2014年5月投资12万元内部福利,2014年9月投资13万元中立X,两次转账。
197、李保荣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经办人穆秀兰,日投资1万元中立X。现金。
198、刘卓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王秋艳,2014年4月投资22万元中立X。转账。
199、周祥振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负责人张某某,一共投资4万元,分两次,2013年11月投资3万元中立X,经办人林青,2014年5月投资1万元内部福利,经办人寇彦可。2次现金。
200、胡淑芹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营业部,一共投资3万元,分两次,日投资2万元中立X,日投资1万元中立X,2014年8月把上一年的2万元转到今年的1万元上,2次现金。
201、李桂芝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经办人付彦荣,日投资2万元中立X,现金。
202、姚明昆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穆煜,2013年9月投资2万元内部福利,现金。
203、张东梅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营业部,经办人王秋艳,日投资4万元中立X,转账。
204、王云霞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王秋艳,日投资43万元中立X,转账。
205、陈淑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经办人马艳玲,一共投资4万元,分两次,日投资2万元中立X,之后追加2万元,现金。一共投资4万元,取出1万元,收益0.03万元,亏损2.97万元。
206、赵屹立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李慧生帮其办理的,日投资17万元内部福利,转账。
207、李桂斌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负责人张某某,经手人杨某某,一共投资1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万元提金卡,后提出转入日中立X中。
208、张袖才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王秋艳,日投资25万元中立X,转账。
209、奚献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营业部,经办人寇彦可,日投资20万元中立X,转账。
210、王莉娜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张秀丽,一共投资14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日投资4万元中立X。3次转账,1次现金。
211、庞金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经办人寇彦可,一共投资64.8678万元,分两次,日投资2.万元金管家,2次转账。
212、胡丽君的证言证实,经手人张杰,一共投资67万元,分三次,在双滦公司投资40万元中立X,在紫金花园投资17万元中立X,在万华小区投资10万元中立X。一共投资67万元,取出20万元,盈利0.584101万元,亏损46.415899万元。
213、刘云莲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李明珠,一共投资11.05万元,分三次。日投资3.3万元中立X,日投资10万元(含中立X里的3.3万元)内部福利,2014年7月投资1.05万元中立X,部分现金,部分转账。
214、付子文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营业部,客户经理郭玉斌,日投资10万元中立X,现金。
215、胡晓红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客户经理邱芳芳,经手人张秀丽,日投资3万元中立X,转账。
216、刘桂霞的证言证实,在紫金花园2次,东大街2次,客户经理谢俊红,经手人张杰,一共交12万元,分四次,日投资12万元中立X。现金。
217、陈金芳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客户经理苏昱伟,日投资6万元中立X,现金。
218、周英莲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经手人周晓玉,日投资10万元白银制品、内部福利和白银卡,现金4万元,划卡6万元。
219、刘春梅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客户经理郭玉斌,日投资24万元中立X,转账。
220、张桂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客户经理付彦荣,日投资1.8万元,具体项目不知,转账。
221、潘爱国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火车站投资的,王玲给其办理的,日投资2万元,具体项目不知。
222、许文琦的证言证实,在万华小区,张某某介绍的,日投资1万元。
223、于建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经办人王秀华,日投资10万元红梅,转账。
224、于春华的证言证实,其以母亲秦玉兰名义投资,在武烈路分公司,客户经理李燕伟,日投资10万元中立X,6.85万元转账,3.15万元现金。投资10万元,收益0.26万元,损失9.74万元。
225、许立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经手人张雪,日投资20万元内部福利和白银制品,转账。
226、毛星星笔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分公司,主管谢文丽,一共投资4.1万元,日投资中立X,日投资预定预售业务,转账。投资4.1万元,盈利755元,亏损4.0245万元。
227、王秀兰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经理谢文丽,一共投资8.2万元,分两次,日投6万元“五一”,以王秀华名义投资2.2万元。转账。
228、曲海通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客户经理王园博,一共投资20万元,分两次。日投资10万元中立X,10万元内部福利。部分转账,部分现金。
229、曹亚华的证言证实,在武烈路,客户经理周祥振,日投资1万元金管家。现金。
230、李红芹的证言证实,在双兴分公司,林艺介绍的,日投资10万元白银卡、白银制品、内部福利,转账。
231、梁桂琴的证言证实,在承德分公司,周晓玉介绍的,日投资1万元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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