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房屋分配中关于房产的分配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否修改?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汪胜强
  2004年,金成平与祝荷花在外打工自由恋爱,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儿,取名金娟。2012年3月,金成平与祝荷花因生活琐事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农村一栋两层半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金娟。准备按约定将该房产过户至金娟名下之时,金成平突然改变主意,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女儿的意思表示,并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对此祝荷花表示坚决反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金成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因此,金成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本案中金成平的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金成平和祝荷花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婚生女,是双方共同为婚生女设定权利的行为,现金成平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祝荷花的同意,因祝荷花不同意撤销赠与,故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金成平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本案的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金成平与祝荷花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金娟,应视为金成平与祝荷花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金成平与祝荷花与女儿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而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金成平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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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时,常常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有的夫妻离婚时在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但是离婚协议生效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又对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反悔,希望能撤销赠与。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呢?按照《》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并结合当前法院审判实践,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能否撤销赠与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是房产已经过户给孩子。这种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产给孩子的行为已经履行完毕,赠与房产给孩子是夫妻双方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再撤销房产赠与。但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有存在特殊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孩子存在严重侵害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行为,或者对父母亲或者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有义务而不履行,那么父母亲(赠与房产给孩子的夫妻)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归还自己。第二种情况是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此规定,如果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那么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撤销中房产归孩子的约定。值得一提的是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那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这种约定是否属于道德义务?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的见证是否也算经过“公证”?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但是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还是多认定这种行为不属于夫妻履行道德义务和“公证”。因此,在房产没有过户给孩子前,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可以撤销房产的赠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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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过户流程?
如何办理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过户流程?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难免要有所变动,这就会涉及到房产过户的问题。离婚后房产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的明确规定,在产权管理部门即可按照所有权的分配予以办理产权变更。那么,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疑问。 一、离婚后房产过户办理流程 离婚房产过户办理程序其实是简单的,就夫妻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带齐相关证件到房产局进行办理即可。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二、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材料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准备好相关资料后,当事人要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然后再到交易核心办理转绘;较后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取证。
三、离婚房产过户费用主要有哪些? (一)、费类: 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二)、税类: 1、契税: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 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四、离婚后房产过户是否需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 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五、协议离婚后房产不过户怎么办? 如果有法院生效调解书或是判决书,可以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如果只有双方的离婚协议书,那就需要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协议离婚后涉及到房产过户的相关知识,了解了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能正确的办理好离婚房产过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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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上有关于房产分配的内容有没有法律效应
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书上有关于房产分配的内容有没有法律效应;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的说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房产,但是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现在房管局需要女方签下弃权书否则不给予办理,女方一拖再拖不愿签弃权书,我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法律效应?
提问者:51b736a95***时间: 22:42:04地点: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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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去区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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