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能向他提出给予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要求吗

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如何区分?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如何区分?如果我休息我会生锈百家号很多离婚当事人对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傻傻分不清楚,认为都是一样的。今天小编为各位看官讲解一番,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一旦发生离婚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经济帮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关系终结后,仍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实质是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适用条件: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的界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2、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一般根据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一般是以金钱方式给予帮助,但也可能是一方房子的居住权或所有权。3、必须是在离婚时出现的经济困难,如果离婚时一方不存在经济困难,离婚后才发生经济困难的,另一方已没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4、另一方具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如双方都经济困难,那么均没有给予对方经济帮助的能力。5、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二、经济补偿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并不表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而主要是对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作出的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其直接方式是物质上的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适用前提: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下不存在此类补偿问题。2、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3、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多付出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一并提出,否则法院不会主动判决。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离婚前和离婚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三、损害赔偿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只有严格的“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不能根据过错大小进行相应赔偿。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物质损害是指无过错方因另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上现有权益的损失,不包括因离婚所受到的期待权益的损失。(2)精神损失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精神损失不需要无故错方提供证据证明,只要另一方过错行为存在法律就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3、何时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一并提起损害赔偿。(2)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不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1年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在一审期间未提起损害赔偿,在二审中提起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婚姻家事微信公众号:miaolanlawyer苗律师微信: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果我休息我会生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社会是寒冷和温暖,分享一切发生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胡长青律师
  【本期介绍】
  为了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对于经济帮助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离婚经济帮助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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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有区别吗?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适用分别需要哪些条件?
   有区别,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不仅适用前提不尽相同,而且性质也不同。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经济帮助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上的困难,如果是离婚后由于其他原因才导致的生活困难,无权依婚姻法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2)“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而且经济帮助不限于金钱给付,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与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吗?
1)适用的前提不同,经济帮助的适用前提是一方生活困难,而损害赔偿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得依婚姻法的规定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性质不同,经济帮助体现了立法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既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非物质上的帮助;而损害赔偿是法律对过错一方的惩罚,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二者提出的时间不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法律对于经济帮助的请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
哪些情形下属于生活困难需要提供经济帮助呢?
《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的暂行意见》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离婚时,经济有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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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文,您对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有进一步的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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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照料家庭辞职 离婚可要求经济帮助
  我与王某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各自找到了一份工作,而后,我俩决定结婚,签订了一份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年,我俩的女儿出生后,我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辞去了工作。现因双方感情日渐疏远,我打算离婚。但婚前协议已约定了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辞去工作至今10年来,没有收入来源,若离婚后生活会存在困难。请问:我若提出离婚能否要求王某给予经济帮助?&读者&李女士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由此可见,您与您丈夫王某婚前签订的书面协议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律规定,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若您确属生活困难,您丈夫王某有法定的帮助义务。离婚时,产生经济帮助义务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的;一方的生活困难是在离婚时已存在的困难;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不能一味地强调按照婚前签订的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否则,就会漠视您在家务劳动中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10年前,您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表明您对家庭有一定的义务付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您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要求您丈夫王某给予您适当的经济帮助。本报记者&庞津昆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写信或发送电子邮件同本版联系(邮箱:),并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请专业法律人士解答。离婚时诉请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哪些请求法院会支持?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因此向法院诉请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这类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那么哪些具体的诉求法院可以支持?来看今天的推送
1.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3.离婚时,如夫妻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徐某诉端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离婚时,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其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经济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仍有资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第3版)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仲某诉熊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案号:(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一、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需考虑的因素
当一个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没有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任何特殊的联系。
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要求原本不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义务,原因何在呢?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
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4页)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还应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
(1)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则采用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
(2)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则应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如以房屋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时,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助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陈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三、离婚经济帮助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
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离婚后的一定时期内,耗费了其个人财产(包括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即为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在这里,“一定时期”的估算,主要根据请求方的技能,身体状况,抚养子女等等,大体估算请求方获得新工作从而获得收入所需的时间期限。
2.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
这是经济帮助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若没有经济收入,或其经济收入不能承担经济帮助的能力,无须给付。在判断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方面,主要根据另一方现有的财产状况,固定的收入,可预见的收入,抚养其他人的抚养义务等,综合加以判定,然后确定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数额的多少。
3.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
经济帮助是针对离婚后的一方生活困难而言的,因此,不以义务方婚姻过错为依据。但是,对于请求方来说,如果离婚是其过错造成的(如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那么,稳定的甚至美好的生活的破坏与瓦解,是由请求方造成的,请求方当然要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应当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方面有所体现,国外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在确定经济帮助及数额时,也应当考虑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婚姻过错越大,帮助数额越小。如果重婚的,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则拒绝予以帮助。
(《夫妻财产纠纷解析》,蔡福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来源:法信
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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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因此向法院诉请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这类请求法院是否支持?
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那么哪些具体的诉求法院可以支持?
1.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于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3.离婚时,如夫妻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徐某诉端某扶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离婚时,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其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经济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仍有资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第3版)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仲某诉熊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案号:(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一、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需考虑的因素
当一个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没有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任何特殊的联系。
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要求原本不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义务,原因何在呢?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
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174页)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除了考虑帮助方的经济条件外,还应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做法是:
(1)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则采用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
(2)结婚多年,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则应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离婚时,如以房屋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时,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受助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陈苇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三、离婚经济帮助数额的确定
在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1.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
请求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离婚后的一定时期内,耗费了其个人财产(包括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即为一方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在这里,“一定时期”的估算,主要根据请求方的技能,身体状况,抚养子女等等,大体估算请求方获得新工作从而获得收入所需的时间期限。
2.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
这是经济帮助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若没有经济收入,或其经济收入不能承担经济帮助的能力,无须给付。在判断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方面,主要根据另一方现有的财产状况,固定的收入,可预见的收入,抚养其他人的抚养义务等,综合加以判定,然后确定是否给予经济帮助数额的多少。
3.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
经济帮助是针对离婚后的一方生活困难而言的,因此,不以义务方婚姻过错为依据。但是,对于请求方来说,如果离婚是其过错造成的(如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那么,稳定的甚至美好的生活的破坏与瓦解,是由请求方造成的,请求方当然要承担一部分甚至全部责任。法律的指引功能和评价功能,应当在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方面有所体现,国外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我国在确定经济帮助及数额时,也应当考虑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婚姻过错越大,帮助数额越小。如果重婚的,与他人非法同居的,则拒绝予以帮助。
(《夫妻财产纠纷解析》,蔡福华,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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