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西广西来宾农业银行行长有一万块定期,只有一张定期单,然后我现在在清远,定期单在家,我现在需要钱能去清这拿

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6:45:34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合山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合国土告字[2015]1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HP2015-1号,位于合山市建安路1-4-78号(合山市就业服务中心)使用的划拨土地。土地面积0.8451亩(折563.40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建设规划以市建设局规划设计为准。土地起拍价59.72万元,履约保证金12万元人民币。土地按现状供地,整体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空中架设管线及地下管道由竞得人负责拆迁安置。
  二、竞买资格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三、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日至日;
  报名地点:合山市国土资源局三楼土地交易中心;
  拍卖时间:日10时;
  拍卖地点:合山市国土资源局5楼拍卖大厅。
  四、其他事项
  (1)个人竞买持竞买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竞买持竞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人报名时须缴纳履约保证金12万元人民币。竞得后,履约保证金转为建设违约金(12万元人民币)。拍卖结束,未竞得人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4)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在报名时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合山市建安路1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樊先生
  合山市国土资源局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无主货物一批。
  标的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标的展示时间:日至日。
  以上标的按现状拍卖,有意竞买者请在日16时前持相关证件和相应竞买保证金(保证金转入我司指定账户,到账为准)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广西聚盈拍卖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灵山县海英养蚕专业合作社于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合作社,并于同日成立了合作社清算组。请合作社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海英,联系电话:。
  灵山县海英养蚕
  专业合作社
  关于限期提交举证材料的通知
  南宁市王尊林石场:
  根据你石场委托广西同凯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那稔山王尊林石场石灰岩矿2014年储量年报》(以下简称《储量年报》)显示:你石场2014年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的行为。我局工作人员曾多次通知你石场法定代表人王尊林到我局提交举证材料配合调查,但王尊林至今未到。
  现限你石场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于办公时间到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717办公室(联系电话:)提交举证材料配合调查。逾期不提交的,我局将根据《储量年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七二地质队编制的《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那稔山王尊林石场石灰岩矿2014年矿山资源储量年报质疑调查报告》和广西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关于&南宁市王尊林石场石灰岩矿2014年矿山资源储量年报&的调查说明》等有关材料作出相关认定。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注销公告
  防城港市好合二手车有限公司(注册号:16),经股东决定注销本公司,已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逾期本公司将依法自行处理,联系电话:。
  防城港市好合二手车有限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
  有意者,请于12月30日16时前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标的伍万元整),存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后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时间:公告之日至拍卖日前
  展示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安誉仓库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市中心区)金花茶大道天寓商务广场7楼
  联系电话:2816320
  防城港恒利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清算公告
  广西马山县柳八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注册号:683)于日经股东会决议注销本公司,并同日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清算组负责人:蓝庆柳,清算组成员:蓝庆柳、蓝庆朱、黄吉秋,联系电话:,敬请各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
  广西马山县柳八金属
  回收有限公司
  寻目击证人
  日21时40分许,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东侧辅道西大西门人行天桥往北20米处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碰撞后,小车逃逸的交通事故。有知情者,请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联系。
  联系人:梁警官、唐警官
  联系电话:、3219393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8号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寻目击证人
  日上午9时10分许,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园立交桥南侧秀厢大道辅道往青川大桥方向100米处,发生一起大货车与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如有知情者,请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联系。
  联系人:唐警官、卢警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3219393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创路10号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
  罗捷于日在成都市高升桥路22号安悦酒店门前丢失一辆银灰色五菱宏光汽车,车牌为:桂A2N317,车主是罗捷,发动机号为:8E,车辆识别号为:LZWADAGA4EB419409。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捷
  (2015)马民一初字第653号
  蓝钰、黄培珍: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政与被告蓝钰、黄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马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蓝钰、黄培珍欠原告黄华政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2015)邕民一初字第367-2号
  甘多闯、黎桂宏、甘恒队:
  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廖思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邕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那楼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安局于日在S302省道文市镇建设西路公路段依法从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鲁PC0122,半挂车牌号:鲁PP736挂的货车上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冻肉一批。
  请上述货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联系人:唐警官
  联系电话:4
  灌阳县公安局
  清算公告
  本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决定注销,请有关债权、债务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天内与本公司清算组联系,联系人:吴启山,联系电话:。
  合浦县兴农农资
  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广西北海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郑作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2号新力购物广场四楼
  广西北海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扶绥县鸿讯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05)于日经股东会决议注销本公司,并同日成立公司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王香锐、覃琼、罗永锋,王香锐为清算组长,联系电话:,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扶绥县鸿讯龙
  商贸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南丹县春雷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25),经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王群杰、欧阳海斌、欧阳海珍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韦桂兰
  联系电话:
  地址:南丹县城关镇教育路山口林场
  南丹县春雷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日、24日在高速公路贵港路段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冻品两车,运输货车车牌号:桂AF3078桂AB717挂;桂KB2335桂KB660挂。查获时这批货物无合法手续随车,鉴于以上货物不便于长期保管,现予公告,请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有效手续到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
  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
  我局于日、24日在高速公路贵港路段查获涉嫌非法经营的冻品两车,运输货车车牌号:桂AF3078桂AB717挂;桂KB2335桂KB660挂。查获时这批货物无合法手续随车,鉴于以上货物不便于长期保管,现予公告,请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有效手续到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警官
  联系电话:
  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
  关于责令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陆小文
  退还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证照和公章的通知书
  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指派出任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陆小文未能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持有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52%股权的股东杨年坤分别于日、日等多次向你公司及陆小文提议召开、主持临时股东会,审议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事宜,但你公司及陆小文拒不理会。为此,日,杨年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召开主持临时股东会,股东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撤销陆小文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撤销杨年坤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二、选举杨年坤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杨咏梅任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上述《股东会决议》等均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2807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2808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5325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5695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5971号、[2014]桂桂证民字第6044号)真实有效,并已经全部公证送达,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至日,你公司及陆小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上述《股东会决议》向法院及主管部门提出异议,且已经超过一年,视为认同。为了尽快恢复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联坤家居广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杨年坤特依法向你公司发出本《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交回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包括联坤公司下属子、分公司)的相关证照原件和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所有印章,逾期不交回即予作废。
  特此公告
  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杨年坤
  联系电话:,联系人:诸葛忠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摘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全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摘录: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壹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和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李兴元、张海:
  本院受理原告赖金华诉被告李兴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14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王加成、周艺:
  本院受理原告赖金华诉被告王加成、周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333元及利息、罚息1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韦柳姣:
  本院受理原告韦超先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韦柳姣还原告韦超先借款50000元。2、被告韦超先向原告韦柳姣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3、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875元(原告韦超先已预交),由被告韦柳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王卿:
  本院受理原告宁玉梅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王卿偿还原告宁玉梅借款20万元。2、被告王卿支付原告宁玉梅利息(利息计算: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3、案件受理费477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刘汉江:
  本院受理原告苏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钦南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梁艺译、刘汉江:
  本院受理原告苏艳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钦南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宋忠琨:
  本院受理原告黄福恒诉你与被告李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钦南民初字第1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陆鹏: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钦州广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贾立红:
  本院受理原告唐卫清诉你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陆正光、许碧连:
  本院受理原告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陆正光、许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德保县人民法院
  黄小阳、农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及韦学斌、张丹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同老支行与被告黄小阳、韦学斌、张丹妮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日解除;二、由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5,600元及利息给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三、被告韦学斌、张丹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陆玉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承富与被告陆玉飞、王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玉飞、王靖国共同向原告蒋承富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黄日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新华诉被告黄日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温德顺、陈影秋、南宁市喜盈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日光与被告温德顺、陈影秋、南宁市喜盈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良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5)岑民初字第1596号
  陈金葵、余承强、余承坚、余彩丽、余承飞(住所广西岑溪市南渡镇西兰村西村三组1号):
  本院受理梁庆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岑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金葵、余承强、余承坚、余彩丽、余承飞应在继承余克南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日起到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梁庆荣。本案诉讼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陈金葵、余承强、余承坚、余彩丽、余承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广西柳州市鑫隆矿产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彭恩泽、韦有全、覃海华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2015)柳劳人仲裁字第808号-81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桂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云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新的起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冯宜生:
  本院受理原告付春、付江、付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龙超松: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鱼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鱼峰混凝土柳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72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支付货款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违约金暂计至日,以后违约金计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795号
  陈炳香: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太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新执字第213号
  赵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冬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15)新执字第21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必须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偿还黄冬妮借款5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93元,执行费688.89元;2、(2015)新执字第21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赵江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新县支行城南营业所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3、(2015)新执字第21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冻结被执行人赵江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友爱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公告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3101号
  岑亭儒: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青山假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及被告徐光健、第三人南宁大自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3101-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徐光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徐光健不服本院裁定,提起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孙英、雷馥蔓:
  本院受理原告苏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骆守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483、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农伟、林珍珠、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威然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高孟波、姚军、肖东生、李世流、杨银台、沈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毅、罗丹: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许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你们偿付原告借款本息235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陈进福、韦爱春、苏庆生: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林镇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一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覃家菊:
  本院受理原告庞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蒙山县人民法院
  梁剑娜:
  本院受理原告黄位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蒙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蒙山县人民法院
  文剑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锡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黄本科:
  本院审理原告吴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2015)钦北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本科偿还原告吴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5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350元,共1123元。由被告黄本科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463号
  陆细梅、李奇: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弘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李奇、陆细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提交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334号
  陆贻潮、陆民祥、邓宗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森与被告陆贻潮、陆民祥、邓宗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陆贻潮、陆民祥、邓宗丽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贻潮、被告陆民祥、被告邓宗丽赔偿原告杨森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6元,由被告陆贻潮、被告陆民祥及被告邓宗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雁执字第242号
  梁懿铭:
  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梁懿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雁执字第24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后当日内履行(2015)雁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1)清偿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991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2015)来民二终字第154号
  叶国善: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玲宣与被上诉人韦炳建、叶国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来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124号
  林国虎、林莲花、郑力豪、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李方明与被告林国虎、林莲花、郑力豪、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分别下:一、被告林莲花、被告郑力豪向原告李方明支付尚欠货款206164元;二、被告林莲花、被告郑力豪向原告李方明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方明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2.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772.6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18元,被告林莲花及被告郑力豪共同负担4754.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二初字第384号
  肖仁昌、广西福滨投资有限公司、韦利波、南宁市双盟租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蒋耀、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覃婉媛诉被告广西福滨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仁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原告追加韦利波、南宁市双盟租赁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蒋耀、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5)海执字第1391号
  黎秀清:
  本院执行的闭晓英申请执行黎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执字第1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借款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给闭晓英,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5元及本案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秀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39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327号
  广西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
  邱宗正:
  本院受理原告贺州市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广西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桂平市踏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4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择仲裁庭组成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因本案案情比较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如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邓存添为本案的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王成: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南宁市国信财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成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29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一次开庭后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仲裁申请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二仲裁庭(广西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1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2015)靖民一初字第1829号
  马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告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提示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2015)靖民一初字第2038号
  梁秀金:
  本院受理原告零育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离婚案件损害赔偿告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提示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龙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靖西县人民法院
  田孟斌: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文济华与被申请人田孟斌合同纠纷仲裁案(南仲受字[2015]第4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没有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本会主任代为指定罗强、杨迪月为仲裁员,指定赵永龙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2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3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2015)平民一初字第1642号
  黄秋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品武诉被告黄秋丽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平果县人民法院
  黄朝鲜:
  本院受理原告岑俊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卫晗被告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武民一初字第1892号,因你方(梁亮,男,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武鸣县城厢镇民族路60号,原住广西武鸣县东鸣路利华隆超市对面南珠金皇记公馆黄记武鸣销售点四楼,身份证号码:280076)下落不明。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梁亮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日起至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潘国贵:
  本院受理原告农寒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天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农寒丹与被告潘国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农寒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许亦忠:
  本院受理原告许爱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许爱梅与被告许亦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爱梅负担。
  本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法院
  凭祥市春华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梧州市锅炉安装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5)巴民初字第487号
  封大振:
  本院受理周卫平诉封大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巴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封大振返还借款本金212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周卫平。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周卫平负担700元,由被告封大振负担42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封大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盘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巴民特字第2号
  李翠林:
  本院受理曾正发、杨彩桥诉李翠林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巴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李翠林对曾大豪、曾大鹏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曾正发、杨彩桥为曾大豪、曾大鹏的监护人。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曾正发、杨彩桥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盘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巴民初字第475号
  黄小芳:
  本院受理黄正斌诉黄小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巴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正斌与被告黄小芳离婚;二、小孩黄慧盈、黄贵福随原告黄正斌生活,原告黄正斌自愿自行抚养小孩黄慧盈、黄贵福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院照准。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黄正斌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盘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518号
  庞朝发(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宽村委会那凡村49号,身份证号:063315):
  本院受理原告黄向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钦北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黄向娟与被告庞朝发离婚,婚生女儿庞世慧由原告黄向娟直接抚养,从2016年1月起,由被告庞朝发于每月10日前支付庞世慧300元抚养费,直至庞世慧年满18周岁止,对本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由原告黄向娟、被告庞朝发各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本项判决主文不能对抗本院(2013)钦北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大寺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兴民初字第1568号
  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宝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兴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余祖客:
  本院受理原告罗银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8号
  邓朝军:
  本院受理原告欧瑞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朝军偿还给原告欧瑞生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邓朝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650号
  陆万宝:
  本院受理原告钦州市中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陆万宝偿还给原告钦州市中天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万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148号
  周振威: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平福建材经营部、黄开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振威偿还原告南宁市平福建材经营部欠款716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71683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2元,由被告周振威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朱旋、李庆华、陈科忠: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朱旋、李庆华、陈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内,并定于日11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张壹波、张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张壹波、张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岳省华、张方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岳省华、张方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李冬艳、李玉军、李叶宽: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李冬艳、李玉军、李叶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黄兰、卢振超、韦勇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告黄兰、卢振超、韦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刘冬贵、玉林市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刘冬贵、玉林市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鱼民二初字第402号
  仇明、罗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你、柳州市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5)鱼民二初字第432号
  柳州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源恒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韦翔: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772号原告钟宁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2251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管理费、违约金滞纳金共21328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1%月计算,现在暂计6个月,共2580元;管理费: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2%/月计算现在暂计6个月,共5160元;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3%,共1290元;滞纳金:以借款本金43000元为基数按0.2%/天计算,现在暂计至日止,共12298元。以上数据均计算至被告履行完判决义务之日止,县均暂计至日止)4、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9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美琴: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559号原告刘良兴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逾期不还按总金额2%支付违约金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艺锋: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黎爱明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还清原告叁万五千元的借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贰佰捌拾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一百六十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三百六十元;5、诉讼费用被告全部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9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宋朝斌、黄湘晖: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廖增怀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5360元(以本金6600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日算至日,往后另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宋朝斌、黄湘晖: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704号原告廖增桥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3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76071元(利息的计算方式见附表)往后另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宋朝斌、黄湘晖:
  本院受理(2015)西民一初字第1706号原告张明荣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49215元(由于原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愿按如下计息,1、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四倍自日计至日,利息为17674元,2、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四倍自日计至日,利息为:31541元,往后另计)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第682号
  北海远顺通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江西锦旭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海远顺通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5)海民二初字739号
  樊秋慧:
  本院受理的陈平诉樊秋慧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景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三森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监督卡。原告诉请: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55584元及利息4048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15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郑志军、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辉诉被告郑志军、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各壹份。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指标转让费282240元及利息774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伍达寿:
  本院受理原告朱彩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朱彩莲与被告伍达寿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下列人员林权证遗失,声明作废:
  黄国才B
  黄菊新B
  黄玉新B
  兰润康B
  韦金明B
  黄方明B
  覃金远B
  温成学B
  卓永达B
  覃振森B
  黄亮明B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卢全忠101534
  ▲下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
  卢君杰桂LC2156
  证号:
  ▲下列广西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
  王启文
  农贵新9316204
  梁艳001174
  吴庆伟
  苏相毅
  许开宇
  ▲下列广西大学毕业证书遗失:
  石元庆01276
  梁耀祥
  张敏杰
  李德富9221129
  罗再发003819
  伦恒飞000575
  莫少玲001083
  黄大盛
  凌宏柱003071
  邓旭斌003640
  覃柳玉003606
  ▲下列广西大学学位证书遗失:
  闫位勤
  伦恒飞0575
  莫少玲1083
  黄大盛10
  凌宏柱3071
  邓旭斌3640
  覃柳玉3606
  ▲下列行驶证遗失:
  黄俊桂L-81932
  ▲下列驾驶证遗失:
  钟青福010512
  隆家文241119
  韦小丽07004X
  梁德升140936
  陆绍先140074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深圳万乘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公章准刻证编号为:号已遗失,声明作废。
  ●岑溪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桂地税字605号,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桂A5A881,证件号:,声明作废。
  ●庞兴美遗失残疾证,证号:。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莘鸣村莘渭张东才丢失残疾证,证号:。
  ●梁平丢失广西玉林市福绵管理区立利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证,注册号:489。
  ●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遗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正本,副本和副页,声明作废。
  ●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组代管:3089(正),组代管:3089一1(副),声明作废。
  ●广西强发米业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89,声明作废。
  ●覃通越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9012855,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南镇金凤祥庆典用品店遗失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证号:。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南镇金凤祥庆典用品店遗失工商营业执照,证号:216。声明作废。
  ●平乐县二塘镇茶林蔬菜技术咨询服务部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字号:071,声明作废。
  ●平乐县二塘镇茶林蔬菜技术咨询服务部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字号:071,声明作废。
  ●梁程遗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编号为:,现声明作废。
  ●李美容遗失居民身份证,证号为:091540,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大秦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号码为:7,现声明作废。
  ●扶绥县李智星报刊亭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梁荣兴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585,声明作废。
  ●安怀镇国泉杂货店遗失由中国人民银行平南县支行颁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证号:G98409,声明作废。
  ●田林县利周乡囊老村新田屯的杜应旺遗失编号为B、证号为(008;编号为B、证号为(009的林权证2本,现声明作废。
  ●田林县的杨从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12,声明作废。●田林县的黄伟鑫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注册号,声明作废。
  ●田林县八桂瑶族乡者达村民委员会在田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帐号:0826)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为J1,法人代表戴游敢,声明作废。
  ●林璐(身份证号码:204229)遗失常住人口登记表,声明作废。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天河古福红砖厂钟生建遗失营业执照,注册号:2,声明作废。
  ●大化县板升乡板烈村覃兴号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韦美团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李道好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声明作废。
  ●武鸣县陆斡万兴烟花爆竹专卖店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282,声明作废。
  ●武鸣县媛媛幼儿园遗失刘翠凤私章一枚,声明作废。
  ●黄海光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南字号,声明作废。
  ●广西神龙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码:9,遗失曾庆坤法人章,编码:0,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三角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郑锡娟)因不慎遗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135,现声明作废。
  ●广西雄发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蒋琪法人私章,声明作废。
  ●广西冠铝铝业贸易有限公司遗失7、3号印章,声明作废。
  ●郑小慧遗失华夏经纬(广西)投资公司荣和千千树购房收据四份,编号为:QQ0018333、QQ0018334、QQ0018335、QQ0018336,声明作废。
  ●东兰县隘洞镇街上韦绍彬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557号,现声明作废。
  ●钦州辉煌精品店杨辉庆遗失工商执照副本,注册号&645,声明作废。
  ●黄正学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是85,现声明作废。
  ●钟清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楚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组代管811,现声明作废。
  ●靖西县诚信医药连锁惠兴药店遗失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注册号:944,现声明作废。
  ●凤山县金牙瑶族乡人民政府遗失公章一枚,公章内容&金牙瑶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声明作废。
  ●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六景水厂作废公章一枚,印章编码:5,现声明作废。
  ●崇左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遗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金额:532000元,声明作废。
  ●龙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登记号:组代管484-1号,声明作废。
  ●龙州县彭信进口汽车修理厂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156号,发照日期:日,声明作废。
  ●兴安县喜喜婚庆用品店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478,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天聚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印鉴唐昌凤私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河源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博白县富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支公司发票一份,发票号码为,现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日刊登在《广西法治日报》2B版的公告内容有误,&原告南宁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更正为&原告南宁佳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南宁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南宁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蒋春雷:
  本院受理(2013)西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梁琳诉被告蒋春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西民一初字第2359号原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春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西民一初字第23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分别为:驳回原告梁琳的起诉。驳回原告南宁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谢庆军、冯少芬、昆明昌航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蒙斌诉被告谢庆军、冯少芬、昆明昌航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家振:
  原告周海芬诉被告黄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梁引兰、梁芬:
  原告吴怡诉被告梁引兰、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7号
  周翠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原告施笙与被告周翠娟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施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元;二、被告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即日起开始计付至还清欠款止)给原告广东伟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24448.00元,公告费700.00元,共25148.00元由被告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来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2015)博民初字第851-2、1473-2号
  张红:
  本院受理的(2015)博民初字第851号原告陈海燕、白丽英、白惠英、白媛媛、白志刚、白小刚诉被告张红、陈祖旺、博白县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博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陈媛诉被告张红、陈祖旺、博白县威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博民初字第851号及(2015)博民初字第1473号两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梁裕芬:
  本院受理原告覃细珍与被告梁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梁裕芬偿还借款2万元给原告覃细珍。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裕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世伯、龙南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芬与被告陈世伯、龙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等。原告陈绍芬的起诉状要求法院:1、判令被告陈世伯、龙南英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6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世伯、龙南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东新:
  原告黎志与被告涂业洲、农美红、陈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涂业洲、陈东新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给原告黎志;二、被告涂业洲、陈东新支付利息给原告黎志(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原告黎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70元,由被告涂业洲、陈东新、农美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东新:
  原告玉林市川迪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涂业洲、陈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350万元给原告玉林市川迪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二、被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玉林市川迪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利息的计算,以35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被告涂业洲、陈东新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00元,由被告象州县鑫泰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涂业洲、陈东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陈诗红与被告满书通、冯家芬、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满书通、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给原告陈诗红;二、被告满书通、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陈诗红(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5.6%上浮300%计付);三、驳回原告陈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74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8462元,由被告满书通、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长民初字第1665号
  伍远光:
  本院受理原告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圆福堂药店:
  本委受理黄根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27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三庭)领取该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起诉的,该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圆福堂药店:
  本委受理李晓青、梁建萍、江良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274号、第2275号、第227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三庭)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裁决,可自上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西今世缘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德杰、潘沄、张燕兰、凌猛、宁清、朱飞标、杨才都、廖东华、何东欢等9人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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