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如果恢复奴隶制的话,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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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奴隶的生活》结局一览
  与奴隶的生活结局有两个Bed End,似乎游戏并没有做结局,在收集齐回想和CG之后好几十天都没出现Good End或者疑是Good
End的对话。只能认为是是进入省钱循环。
  第一个Bed End:
  游戏开始,富豪会把希尔薇送给医生,在这里能选着接受与不接受,当然不接受就是第一个BE。【】
  第二个Bed End:
  由于好感度过低而且选项错误会在中期希尔维因为营养不良和高压的生活,导致死亡BE。
  然而需要打出这个BE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因为游戏对于事件是有先后判定,而没有具体选项直接导致BE,所以要观看这个BE结局也是挺麻烦的。
  哪怕是选择,第一天不断触摸希尔维而直接单纵就是干的话,最低限度的食物,在不理会希尔维的疑惑,之后一直的时间一直选择会话,也是无法开启第二个BE。
  只有在希尔维希望能帮手做家务事件和希尔维想出去走走这两个事件触发之后,保持45以下低好感才能触发第二个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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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款《奴隷との生活 -Teaching Feeling-》發售,直接翻譯是「與奴隸的生活」,聽起來就十分危險,肯定會招來人權團體抗議或者演變成國際問題!然而實際看過故事以後,發覺它不但沒有想像中的暴力、虐待、變態情節,甚至完全相反,是走向超溫馨的展開!真的不能光憑標題就下定論啊……
與奴隸少女的生活會發生什麼事?
圖片來自:/maniax/work/=/product_id/RJ162718.html
主角莫名其妙接收了人家的奴隸!?
圖片來自:/aru0084/status/069056
故事起因於男主角意外接收了別人的「財產」,也就是一位奴隸少女,從她渾身的傷痕來看,以前肯定遭到非常殘酷的對待,因此剛剛抵達主角家中的時候,也把主角當成前主人的同類看待……
「主人喜歡鞭刑還是水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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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這裡沒有那種道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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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角不但沒有對她用刑,還用盡心力關懷她、替她買新衣服、帶她逛街出遊……
沒錯,這款遊戲根本不是標題讓人聯想的虐待遊戲,而是解救奴隸少女,讓她打開心房的溫馨遊戲啊!!!
奴隸少女第一次被溫柔對待突然害羞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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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交往不斷提升少女的好感度,少女會漸漸露出笑容並且解開更多遊戲選項,基本上這款遊戲並沒有結局,可以永遠與她親密下去……
換下奴隸的破衣、穿上漂亮的洋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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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出遊和親密接觸提升好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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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既然是18禁遊戲……
床上鏡頭還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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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看遊戲名稱「與奴隸的生活」真的會以為是虐待、獵奇類的遊戲,想不到內容完全相反,應該算是一種救贖啦!
(??ω?)不知道玩到最後能不能治好少女的傷疤呢?看了實在很心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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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悟】徐铁英:古罗马奴隶法律地位还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说法之批判
编者按:我国学界在对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认识中有这么一说:“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然而,这一论断是否具有说服力?其又是在何种背景下提出的?同时,古罗马的奴隶是否享有一定的主体性?本期“欧洲法视界”非常荣幸请到徐铁英老师,为我们追溯该论断的起源,梳理优士丁尼罗马法原始文献,以探“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这一论断的究竟。撰文 | 徐铁英 (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副研究员)责编 | 彭耀进一、问题的提出:中国法学者眼中的罗马奴隶地位“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instrumenti genus vocale in quo sunt servi)这句话流传广泛,在谈及罗马奴隶时常被提起以表明其地位之低。瓦罗在《论农业》中对农具进行分类时将奴隶归为能讲话的农具,此乃“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之表达的滥觞,对后世意识形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人们对它的解读是:奴隶是属于物品和生产工具一类的东西,同牲畜差不多。此等印象因得到公元前1、2世纪大规模的奴隶反抗的印证而愈发强烈(最著名的是前73年—前71年的斯巴达克斯起义),至今主宰着我们对罗马社会和罗马法的认识。周枏先生认为,“罗马法,顾名思义,就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在奴隶社会,奴隶被视同牛马,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各方面:奴隶没有自己的人格,没有姓名,只称某某的奴隶或某某的奴隶某某,以示为其所有;奴隶没有婚姻,男女奴隶结合并繁殖后代只是单纯的事实,法律不承认他们的亲属关系;奴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没有财产权,奴隶得到的财物和债权都归主人所有,如同动植物的孳息、产物及其他附属物都属原物所有人一样。这些都是对“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的展开,表达奴隶是物非人的观念。然而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证明奴隶作为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片段比比皆是。可见在罗马法中确实存在奴隶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与其作为具有人格拥有者两种属性之间的矛盾,此乃奴隶制度的内在矛盾。我们可举出无数例证表明奴隶有姓名,事实上,不少青史留名的伟大作家都是奴隶,例如在提贝留时代受万人追捧的抒情诗人巴尔特纽斯、西塞罗的秘书提罗。奴隶解放制度也表明了奴隶成为完全的人的可能,它缓解了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见奴隶只是物的观点并不全面。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活动标志罗马法体系的建立,可从中探寻奴隶的真实法律地位。二、奴隶在优士丁尼法中的主体性表现(一)人身安全奴隶的人身安全获得基本保障后才能参与社会生活,经营财产、展开交易、提起诉讼、承担责任,这是他们作为主体参与社会交往的前提。在罗马法中,主人对奴隶的所有权性质的权力之缓和始于元首制时期。奥古斯都或提贝留皇帝时代制定的佩特罗流斯法(lex Petronia)禁止将奴隶遗弃给野兽,除非获执法官准可;克劳迪皇帝规定,遭主人遗弃的患病奴隶获得自由权;公元前83年左右的一项元老院决议禁止阉割奴隶;世纪关于谋杀罪的科尔内流斯法(lex Cornelia de sicariis)不区分受害人是奴隶或自由人;在这个时期,安东尼·皮尤斯皇帝处罚无正当理由杀害自己奴隶的主人,取缔强迫奴隶卖淫并一般性禁止其他对奴隶的严重滥用。此前,阿德里亚努斯皇帝已禁止将奴隶卖与淫媒与角斗场。皮尤斯皇帝允许奴隶主动请求保护:奴隶因主人施加无法忍受的残酷虐待可跑到皇帝塑像下寻求庇护(I. 1,8,2)。在优士丁尼时代,主人只被允许对奴隶进行合理惩罚。可见,自公元前1世纪后期罗马进入元首制时起,奴隶的人身安全已在立法上获得多项保障。此等保护代表一种观念的转变:奴隶不仅仅是物,更主要的是一个人。(二)婚姻家庭君士坦丁皇帝根据基督教的新思想,禁止出卖奴隶时拆散其家庭,该规定在优士丁尼法中获得了接受。在禁婚禁忌上,奴隶间的亲属关系构成婚姻障碍(I. 1,10,10)。如果说这尚可勉强解释为出于培育良种牲畜的需要,那么主人可对奴隶实行收养的规定则击碎了奴隶等同牲畜的论点,此时奴隶获得解放(I. 1,11,12)。(三)宗教在罗马人的意识形态中,城邦是人神混居的世界。法学的经典定义表明了宗教与法的紧密关系: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I. 1,1,1)。法律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调整人与神的关系,维持与神的和平。因为神的态度决定公共安全,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神事的法是公法。遗体埋葬在罗马人的宗教观念中具有重要位置,尸骨未得埋葬者只有在冥河旁徘徊100年后才可被允许渡过冥河前往冥界。掩埋奴隶的地方也成为安魂地(locus religiosus),如同掩埋的是自由人。奴隶可成为殡仪会(collegia tenuiorum)成员,拥有和自由人成员相同的权利7。著名罗马法学家彭梵得认为,在宗教方面(公共礼拜和家庭礼拜,丧葬,参加殡仪会等),奴隶的人格从未受过否认。(四)奴隶特有产奴隶特有产是奴隶为自己利用和经营而持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包括主人从自己的财产中分离为他设立的财产、经主人许可他人对奴隶的赠予、经主人同意奴隶保留的通过劳动获得的物、还包括主人为奴隶的生活留给他自行经营的物。奴隶对特有产的处分能力,有依简单方式或附加了准许的、称为自由经管的方式两种。在前者,奴隶可使用和处分特有产,可进行借贷、租赁、寄存,但不得让与、抵押;进一步的处分权只存在于后者,若主人未干预,仅排除奴隶生前赠予和死因处分之权9。此外,我们听说有的奴隶还同自己的主人做生意,就像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人一样。本钱何来?自然源于特有产。特有产的所有权归主人,而它事实上的处分权依法属于奴隶:后者不是作为其客体而是作为其主体。这种处分能力表征了奴隶在财产方面的主体资格,并延伸至责任上的主体资格。裁判官创立了关于奴隶的特有产的诉权授予债权人以对抗主人,要求后者在未从奴隶的交易获利时,在特有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I. 4,6,8)。在特有产和主人利得之诉中,尽管奴隶未得主人同意缔结交易,只要主人从中获利,即以获利为限承担责任;若未获利,仅就特有产全额承担责任(I. 4,7,4)。以上片段实际上说主人承担有限责任,对该现象的合理解释是,奴隶特有产与主人的财产实际上的分离。(五)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有积极与消极之分,前者为自己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能力,后者指根据他人遗嘱获得财产的能力。奴隶有消极遗嘱能力。不能清偿的主人可以遗嘱指定奴隶为必要继承人,同时给予其自由;奴隶不得拒绝此等指定。以此确保在主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至少有奴隶作必要继承人;或以奴隶名义出卖遗产物,以免死者遭受凌辱(I. 1,6,1;I. 2,19,1)10。此等继承发生时,奴隶被赠予自由权作回报(I. 1,6,2);出于人道的理由,即使自由权的赠予未在遗嘱中明示,亦产生同样效果(I. 1,6,2);奴隶除可作为其主人的继承人外,还可作为家外人的继承人(I. 2,19,4)。奴隶无积极遗嘱能力的规则至少有一个例外:公共奴隶有权对其特有产的一半订立有效遗嘱?瑏瑡。(六)诉讼能力奴隶作为扩展主人活动范围的手段,其利益是否可与其主人的利益分离,或他们之间能否进行诉讼,是判别其主体性的一个标准。事实上,奴隶的诉讼能力原则上不被承认(D. 50,17,107),然而其例外并不鲜见。马尔西安认为奴隶不得与其主人对簿公堂,但至少有涉及自由权的例外:马可·奥勒留皇帝和康茂德皇帝在一项敕答中规定,若主人在遗嘱中遗赠奴隶自由后又反悔,奴隶可为此起诉(D. 48,10,7);在通过信托遗赠自由给奴隶的情况下,彭波尼认为,该奴隶可合法对其主人起诉(D. 40,5,44);在附条件解放的情况下,若继承人拒绝解放,待解放人可请求任命仲裁员或承审员,由他们审核条件成就与否。如果条件是向继承人或其他家外人交付一定金钱,该金钱可用特有产支付(D. 35,1,51)。在这里,奴隶为获取自由处分特有产,如同它完全属于他一样。这说明罗马人在为获取自由方面承认奴隶的程序与实体权利。主人从奴隶处收受了一定金钱以解放该奴隶,但实际上并未如此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奴隶可请求市长官(praefectus urbi)或行省总督强制主人解放自己(D. 48,1,19)?瑏瑢。在奴隶支付了金钱,委托他人买下自己以获取自由的情况中,若该人未将其解放,可向执法官求助瑏?瑣。至此,我们看到奴隶在社会中的方方面面的参与——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主体而非客体。这幅图景与人们印象中的悲惨景象矛盾,“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是对这种图景的浓缩,原因者何?笔者认为,此等矛盾印象源于人们对古典作家描述的、罗马特定时期的农业经济的误读。三、“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与共和国晚期的奴隶庄园经济称奴隶为工具并非罗马人的首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把奴隶定义为有灵魂的工具,但今天耳熟能详的“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的表达则始于瓦罗(前116年—前27年),他在《论农业》中谈到农具的三种分类,即“能讲话的农具”、“只能发声的农具”和“无声的农具”,奴隶属第一类,牛属第二类,车子属第三类[8]。《论农业》是西方著名古典农业文献之一,记录了公元前1世纪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部农业技艺的实用读物。此书和老加图(前234年—前149年)的《农业志》一起,反映的是公元前1、2世纪的农庄经济。这两部农学专著诞生在这一时代并非巧合,而是对时代需求的呼应。奴隶制度在罗马的鼎盛期乃是共和国的最后两个世纪?瑏瑤。这正是使用奴隶劳动的庄园经济大行其道的年代,这两本著作就是为其经营提供科学方法的。传统观点认为,在罗马帝国时期,奴隶受到残酷对待,命运悲惨。该看法实际上来自对共和国时代的认识,当时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奴隶处境痛苦,在公园1世纪的文学作品中可找到支持此观点的证据。在罗马共和国的最后二百年,意大利和西西里始终是使用奴隶劳动力的核心区域,尤其是在农业生产方面。这种中心位置在整个公元1世纪都保持,直至2世纪。这些农庄以葡萄酒和橄榄油为主要产品,罗斯托夫采夫称之为以资本主义方式组织的、采取科学方法耕种的庄园?瑏瑥。这两点相辅相成:农学专著旨在为其经营者提供科学方法,以迎合资本主义的逐利要求。此等农庄以最大限度获取利润为目的,降低成本为主要手段之一。作为主要劳动力,在尽量压榨奴隶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其花销是庄园主的基本思路。可想而知,奴隶的生存条件是悲惨的:加图为奴隶的衣、食、住、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刻薄标准,而规定了最大限度的劳动量,连阴雨天和节假日亦不放过(《农业志》第2节);给他们规定的原则是多干少吃(第2节、第7节);他把年老体衰丧失劳力的奴隶和老牛、破车放在一起,置于需迅速出卖的废品之列(第2节);具体规定了发放给奴隶的食物和衣物的数量、质量(第56节至第59节,第104节);限制奴隶与外人接触(第143节)。应注意,在加图的书中既没有提到特有产也没提到解放,可见此等制度在乡间少有适用。共和末期,或许是基于斯巴达克斯起义的后果以及对利益的考量,在有教养的人中传播着更为人道的原则。在较晚些的瓦罗的书中,我们看到奴隶主更注重获得奴隶对主人的善意和好感。这部书是瓦罗献给妻子的一部手册,分为三章,详细谈论了农业的要素、土地和庄舍的位置、生产工具、劳动力、时节、动植物习性等关乎农庄经营的各方面。与加图不同的是,瓦罗视奴隶为需要保护的珍贵财产,一改前者倡导的无所顾忌使用奴隶的观念,这部分是因为他开始了解奴隶劳动的内在经济缺陷。因此,体罚不被建议,只在例外情形许可;为使奴隶更有干劲,对他们规定了奖励并允许女奴与其同居以生育小孩。总之,人们意识到,将奴隶当人对待更利于收益?瑏瑦。尽管如此,此等庄园经济的性质并未使奴隶之境遇获根本改变,瓦罗依然认为奴隶是农具之一种。需要注意的是,农庄经济产生、扩散、发展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2世纪中叶瑏?瑧。此前的个体农民的小块土地耕作一直是罗马国家的立国之基(格拉古改革就是为了恢复这一阶层的活力),此后的佃农制则是封建制度的先声。过度放大该时期的意义影响了我们对奴隶地位的正确认识。四、帝政前后奴隶法律地位转变之社会经济背景奴隶法律地位的转变与奴隶制庄园经济的衰落、佃农制的兴起紧密相关。为此,有必要对相关的罗马的社会经济形势的转变简要梳理一番。罗马最初是否存在奴隶,学者众说纷纭,我们难知真相。我们能确定的是在《十二表法》中已有关于奴隶的规定,第八表第三条规定了人身损害:以手或棍棒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折断奴隶一骨的,处150阿斯的罚金。此时奴隶与自由人受同样的侵权行为法保护。这样的价值取向与公元前287年左右制订的《阿奎流斯法》截然不同,后者将对奴隶的侵害置于毁损财产的框架下。此等变化体现了两部法律间近两个世纪中社会经济背景的巨变。《十二表法》时期的罗马是一个由小地产所有者构成的社会,土地出产的是供自家所用的、而非供给市场的产品,经济建立在使用价值之上瑨瑏?。此时罗马的领土尚未得扩张(该进程在公元前396年维爱城陷落后方展开),仍是一个典型的城邦国家:居民生活在城市当中,耕作周围土地。在建城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罗马存在奴隶但在数量上不具重要地位,是所谓的“家庭奴隶制”?瑏瑩。小块土地的耕种者即家父构成罗马国家的统治基础,是征兵征税的对象。家父与家人一同耕作,在必要时方获取奴隶和其他附属劳动力的帮助。他们同文同种,分享共同的风俗、语言、宗教。在这样的背景下,不难理解后世认为早期罗马家庭奴隶与主人之间的私人关系简单友好。以上情况在第一次布匿战争(前264年—前241年)后仍未改变。罗马和迦太基的第一次和约只规定了拉丁城镇受保护、不被迦太基人劫掠的内容,未提到跟罗马人交易奴隶的规定;第二次和约就规定了不许把从对方盟国夺来的奴隶带到另一方的港口出售的条款。这说明直至公元前4世纪末期,罗马的奴隶规模才达到值得关注的程度,奴隶不再源于城邦内部。第二次布匿战争(前218年—前201年)后,罗马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自公元前4世纪初至2世纪中叶,罗马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旋即与迦太基争霸地中海,并在第二次布匿战争后成为地中海霸主。罗马的社会经济随之发生巨变,突出体现在:1.数以万计的战俘奴隶和巨额资财流入罗马;2.海路商道的广泛开辟、资金的积累、东方的手工业奴隶连同手工技艺的流入,促使罗马的手工业、商业、金融业、高利贷业日趋繁荣;3.公有地数额猛增,其中一部分划分成5-30尤格不等的份地分配给公民,大部分则由国家出租、拍卖。三方面共同构成罗马大土地所有制特别是中等规模的奴隶制庄园经济确立和扩展的经济前提。这一时期,交换价值随着商业资本的大发展得以确立,并伴随农业生产的深刻变革瑐瑠?。小块土地的耕种者在长年的战争中,或因服军役,或因战火蹂躏,受到极大打击。相比之下,不用服军役也是奴隶劳动力受青睐的原因之一。我们在古典作者的文献中读到的奴隶的悲惨处遇多出自该时期。在奴隶制庄园中,尽可能降低供养奴隶的成本是获取最大利润的主要手段。这样的农庄以科学方法组织,以葡萄和橄榄为主要作物——它们较之谷物利润更高且需较长时间照料,更符合奴隶劳动的性质,因为不论是否干活,为维持奴隶的生存都要支出费用。意大利的葡萄酒生产是如此丰盛,以至于从外省和过外运进意大利的货物大部分是用高级葡萄酒抵偿的。正是在这个时期,西方奴隶制中奴隶人口的所占比例在公元前2世纪—公元前1世纪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顶峰。显而易见,奴隶制庄园经济的鼎盛与大规模的征服战争联系在一起,所以当奥古斯都开始转变国防政策,至阿德里亚努斯停止扩张,建立以莱茵河及多瑙河为核心的边境防御体系后,战俘来源缩小。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和平时期获得奴隶的方式,如家生奴隶、弃婴、出卖子女、被罚为奴隶。以往以低廉价格买到战俘的时光一去不复返。一方面,这不利于庄园经济的维系;另一方面,来源的转变也普遍改变了社会对奴隶的看法,是促成其待遇转变的因素之一。因为他们来自共同体内部,与自由人生活在一起。不仅如此,建立在奴隶劳动上的庄园经济自身的缺陷也开始显现。首先,购买奴隶需投入成本,即使他们不被用于劳作时依旧要为其支出生活费用,哪怕是最低的,而购买成本越来越高;其次,家生奴隶在扩张期过去后成为重要来源,而奴隶小孩在成长过程中不仅只花销不创造,还有夭折的风险;再次,基于可理解的原因,奴隶们的生产热情并不高,为监管、督促他们工作也要耗费人手物力,增加成本,管家(viculus)承担这一职责。奴隶制经济得以建立的最根本原因是能以低价获得劳动力?瑐瑡。当此根基不稳时,其衰落亦属必然。进入帝政后,新官僚贵族集团投资大地产带来的土地兼并冲击了以中等规模地产为主的庄园经济及小土地所有者,以科学方法经营的农庄被按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原则经营的大地产吞并。在那里,投资者不住在田庄上,而是在城里忙碌事务,也并不完全依靠田庄的收入。这些人所持的是坐食年金者的态度,只希望麻烦少些,哪怕收入少些,因此最为妥当的方法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出租,而非需亲自管理、依靠科学方法使用奴隶从事耕种。佃农制遂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形态?瑢瑐。与此前不同的是,现在农民地段成了城里资本家的产业,而耕地者变成了城里地主的佃户。3世纪危机后,经济凋敝、商业活动衰退、农业与城市的关系改变,主要表现是奴隶制经济的消亡及以佃农制的形式将自由劳动力固定在土地上?瑣瑐。农民们不再像过去那样是自耕农,而成为大地主的佃户,为其耕作划成小块的土地。于是,土地的耕作又返回到非常原始的经济生活方式,几乎返回到一种纯粹的“家庭经济”,这是古代文明衰落的社会经济方面。自此,乡村与市场、与城市分离,土地成了领主权力下的封闭单位?瑤瑐。奥古斯都建立的复杂体制被抛弃,戴克里先及之后的军事强人为确保税源造成社会各阶层的“凝固化”。佃农虽是自由人,但被束缚在土地上,地位下降,与奴隶有趋同之势?。余论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博克兰(W. W. Buckland)说,在罗马法海量原始文献中,奴隶制是唯一被声明处在万民法与自然法的冲突间的制度?瑦瑐。这是由奴隶制度自身性质产生的固有矛盾决定的:奴隶在理论上是一件动产,应归管辖私人财产的法律管理;而在实践中,奴隶又是一个具体的人,因而也应该被纳入对人保护的法体系中。奴隶身上作为“人”的属性与“物”的属性在罗马法1300年的漫长历程中受社会经济情势作用,此消彼长,印象不同,给我们的理解造成困难。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它的奴隶制度亦是如此,经历了若干发展进程,绝非一幅单一图景。凯瑟(Max K??ser)根据罗马史上的两次大危机(布匿战争与3世纪危机)将罗马法的发展分为若干阶段:自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所谓古代法时期;所谓前古典时期与古典时期是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2世纪;公元3世纪到优士丁尼为后古典时期瑐瑧?。罗马奴隶制度之所以给人留下残忍的印象,共和晚期和帝政初期的奴隶制庄园脱不了干系,后者在失去战争带来的大量廉价的奴隶后便开始走下坡路。当土地耕种重新走上一条类似“家庭经济”之路上,奴隶的待遇表现出温和的性质,在优士丁尼法中取得相当的主体地位。尽管如此,奴隶制度在罗马依然走向衰落,原因者何?很多学者将其归于基督教思想的传播。这一结果是多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之中必定包括深藏在基督教伦理内部的某种力量,它们在现实社会发生了变化后发挥其作用,而现实社会的变化则由不同生产方式在其确立的一种新的劳动框架内完成。造成奴隶制度衰落的因素依旧在社会经济层面,在于奴隶数目的减少及奴隶劳作利润的下降。其他哲学和宗教层面的因素起的都是较次一级的作用,它们对立法和主人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但未促成一个真正的废除奴隶制的趋向?瑐瑨。替代奴隶制庄园经济的大地产经济之所以选择佃农制,是由于它较奴隶制有经济优势:无需在花费金钱购买奴隶后,承担随其劳动的逐步开展收回投资的风险,而对于佃农就不必投入这笔资金,只需将土地交其耕种?瑩瑐。当然,我们也不能忘记始终存在于罗马法中的平等化观念(I. 1,2,2;I. 1,3,2)。较之希腊人,罗马人更注重奴隶被纳入共同体之中的可能,奴隶解放制度即为其体现。解放奴隶越来越普遍,以至于奥古斯都以《艾流斯法和森求斯法》及《富菲尤斯和卡尼纽斯法》限制之———前者规定遗嘱解放奴隶的最大数额,后者规定主人进行解放的最低年龄要求。即便如此,潮流难违,优士丁尼法中的有利于自由权(favor libertatis)的趋向可被视作奴隶制衰落的标识。它意味着使奴隶成为自由人更有利于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也就不难理解奴隶制的衰落了。本文原载于《河北法学》2012年第5期。为推送便宜,删去引注,需查阅引注者,请移步原文。推送已获作者授权,欢迎分享,若欲转载,请联系作者。&&文章信息作者: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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